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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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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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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一

招标投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随着在我国建设领域内的逐渐推行,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下文是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

第八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在其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或者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落实,招标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已完成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

合同。

第十四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变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变更后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定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体。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授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开标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

邀请书。

规定,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每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以坐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答复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站公开解答。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为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投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二)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

(三)提前确定中标人;。

(四)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五)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

(六)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四)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与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目的投标;。

(五)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移交评标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家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评标无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内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省外专家在开标前48小时内抽取。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过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书面报告,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提供保证。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投诉与受理。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书面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违法增设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环节的;。

(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

(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是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场所。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满足招标投标交易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同时废止。

国际招标的关系人。

(1)买方--即国际招标人是招标采购[1]或项目的发起人。物资采购招标中被称为用户或货主,工程招标中则被称为项目主办人或业主。

(2)国际招标人,即主持国际招标的机构,接受买方委托组织招标工作。当买方自办招标时招标人就是买主;当买方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招标时,该机构则是买主的代理人。

(3)卖方,即国际投标人,也成投标商,是响应国际招标的物资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商。

国际招标的特点。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宁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威宁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由威宁县水利局实施行政监督。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要接受毕节地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公布,标底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相关评标工作原则,是否遵守主动回避制度。评委及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统一由监督人员集中管理,确需对外联系的,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活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5.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注:此条待信用记录系统正式启用后正式执行)。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

3、接受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投标情况总结备案。不履行相关备案的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原则上应在威宁县水利局的推荐名单上选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原则上按照我县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5个工作日提交招标报告(并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文件发布前5个工作日提交招标文件备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威宁县水利局备案。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及中标通知书备案,在招标结束后15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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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三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简述

2.1招投标的概念

招投标即招标和投标。 招标是“投标”的对称。它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建设方或者业主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2.2招投标的特点

2.2.1 组织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商业交易活动,它的进行过程,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地点、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规则、办法和程序进行,有着高度的组织性。

2.2.2公开性

招投标的公开性主要表现在: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的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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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公平性和公正性

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主要表现在: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开标过程实行公开公证方式;严格的保密原则和科学的评标办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的组织性与公开性则是招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竞争的又一重要保证。

2.2.4一次性

招标与投标的交易行为,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也不同于公开询价与谈判交易。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是招标投标的又一个显著特征。投标人参加投标,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秘密报价,是"一口价"。投标文件递交后,不得撤回或进行实质性条款的修改。

2.2.5规范性

按照目前通用做法,招标投标程序已相对成熟与规范,不论是工程施工招标,还是有关货物或服务采购招标,都要按照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规范和成熟的程序进行。

2.3施工招投标的特点

施工招标与设计招标和监理招标比较,其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虽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既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编标报价,但价格的高低并非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条件,投标过程实际上是各投标人完成该项任务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

2.4施工招投标的发包工作范围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采取肢解工程的方式进行招标。一个独立合同发包的工作范围可以是:

(1)全部工程招标。将项目建设的所有土建、安装施工工作内容一次性发包;

(2)单位工程招标;

(3)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成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2.5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建设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市场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设工程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2.6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起因

社会大背景及建设工程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提供了“寻租”沃土。建设工程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设工程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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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四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先对该项目的(合同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最高限价或合同估算价、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分包情况等)。

3.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

3.2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业绩: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合同包的(具体数量)个合同标段投标。

4.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北京时间)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详细地址)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6.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结构: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五

工程名称: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条款。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招标范围:

3、工程地点:

4、工程规模:

5、工程投资额: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法。

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四、代理业务范围: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6、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七、委托方的义务: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日内做出书面回答;。

4、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

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7、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b、不含招投标有形市场场地、设施租赁费;。

c、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服务费。

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

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

姓名:职务: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1、本咨询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招标办壹份;。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壹份由乙方送达。

委托方(甲方):代理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凯里分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133003707659。

签定日期: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备案日期:年月日

委托书。

兹委托代理招标事宜,有效期限为。

具体代理业务范围为:

拟定招标方案;。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参与开标、评标;。

编制招标情况报告。

具体职责、权利义务详见招标代理合同。(注: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组织开标、评标所形成的资料、文件由你单位加盖公章,我单位均予以承认,中标通知书由我单位签发)。

法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4.配件买卖合同范本。

5.定做礼品采购合同范本。

8.部门采购合同范本。

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2、协助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托管人员退休手续; 。

二、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5、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期间托管人员就业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 。

6、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法律责任自负,与乙方无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限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

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七

(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许可或者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五)违法收取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八条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九条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经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评标专家有权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年满七十周岁;。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资格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并组建评标委员会;需要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市外专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抽取。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中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七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八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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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九

第六十一条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十

投标招标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商业活动,对于参与者而言,成功的投标招标不仅可以带来业务机会,还能增加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在我多年的参与投标招标的经验中,我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广大投标招标参与者有所帮助。

首先,了解招标文件是投标成功的关键。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一份规定了招标方案、业务要求以及评审标准的文件。在投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理解其中的要求和标准,这样才能准确地制定出合适的投标方案。在阅读招标文件时,我会着重关注招标人对于服务质量、价格要求以及交付期限的规定,并根据这些要求来评估我们企业是否有能力胜任此次投标要求。

其次,投标方案要有亮点,能够突出企业的优势。在制定投标方案时,我会充分挖掘出我司的优势与亮点,并结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创新和差异化设计,让评标人对我们的方案印象深刻。例如,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创新的解决方案来解决招标人在文件中提出的问题,或是凭借我们企业的特殊资源和专业性能够提供更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这些都能够在评审中得到认可,增加我们成功中标的机会。

第三,投标材料要精心准备。投标材料是我们向招标人展示我们企业实力和能力的重要工具。在准备投标材料时,我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荣誉奖项等,同时还要注重材料的整理和编辑,确保其清晰、简洁。此外,我会突出我们企业在同类项目中的成功案例和客户反馈,展示我们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差异化优势。

进入评标阶段后,合理的报价及合同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制定报价时,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标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定价,既要保证项目的利润,也不能过高使得价格不具有竞争力。同时,合同条款也是需要注意的,我们必须确保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保持一致,并且要注重明确分工和责任,防止后期发生纠纷。

最后,投标后的跟踪和反馈也是我在投标招标中非常重视的环节。一旦我们提交了投标文件,就要跟踪招标人对于我们投标材料的评审情况,并及时与其取得沟通,了解其对于我们方案的评价和意见。这样不仅可以及时调整我们的方案和报价,还能够及时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为我们后续的投标活动提供参考。

总之,投标招标是一项要求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和竞争意识的商业活动。在参与投标招标时,我们要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出有亮点的投标方案,精心准备投标材料,合理报价和合同条款,最后要跟踪和及时反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竞争中胜出,取得投标成功。

对外招标和对外投标的区别篇十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2、协助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托管人员退休手续;

4、代办与劳动保障事务相关的其他约定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项保险的享受及赔付)。

二、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按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各项真实、完整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红底照片2张、员工登记表一张)。

2、在每月_______日前将下月由乙方代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共5项社会保险金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托管人员病、残、伤、亡等后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按政策办理,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按每人每月_______(大写_______)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工本费除外),并在合同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甲方必须在每月____日前将下月代理服务费汇入指定账户,指定账户见附件一)。

4、甲方应在代理合同期满前______月内书面告知乙方办理续订或终止手续。合同期满前,甲方未提出续订和终止合同的,至合同期届满,乙方将视为合同已经终止,那么乙方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封存个人档案,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期间托管人员就业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

6、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法律责任自负,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托管人员与乙方不构成隶属关系和劳动关系,乙方不作为甲方托管人员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义务。

四、甲方托管人员的增加或辞退人员,应在每月______日前给乙方提供名单及合同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乙方需在每月末将当月打款发票(服务费发票和代缴社保费税务收据)寄给甲方。

五、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提供代理服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提供代理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事项的代理服务费和支付应退还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办理各项手续所需资料。

七、本协议遇到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限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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