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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总则(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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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总则(通用12篇)
2023-11-19 13:21:56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经历的回顾和反思,为未来的规划提供依据。增加写作细节和描写的能力。4、通过看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写作的技巧和方法。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一

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静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五、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六、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八、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九、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规定。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卸载矿(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卸载矿(岩)实际情况,依照gb16423-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挥调度对卸载矿(岩)的安全有序卸载工作全面负责。对卸载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卸载。

第三条指挥调度上岗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指挥信号(旗、灯)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养路队指挥工指挥车辆卸载信号标准》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辆卸载。

第四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当班人员睡岗、脱岗。

第五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时对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面是否有无挖空、裂缝、塌陷、塌方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并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书面交接班纪录。

第六条接班人员在指挥车辆卸载前要先观察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区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现伞檐、裂缝、下陷、塌方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指挥车辆卸载。

第七条指挥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卸载区域变化情况,若出现边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时,要及时指挥修补。危险区域要及时摆放明显“禁止卸载”标志。

第八条卸载矿(岩)区域入口处、作业面边坡下方50m外应设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载点作业区域,进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卸载作业面要保持整体平整,边沿要整体均衡推进,作业面向边沿方向必须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顶线推修安全防护挡墙,挡墙高度不低于1m,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设施规范,照度良好。

第十条排土(泥沙)作业时,应选择排废场内侧坡面落差较低的作业面作业,同时适当加高增宽安全挡墙,以较干土质做为推进排量,若土质水分较大,则在坡面排放,以便风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隐患,要转移卸载地点。

第十一条卸载点安全挡墙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车辆不准进入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域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卸载作业。

第十二条在同一卸载矿(岩)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推土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溜边推进,作业完毕必须把设备停放在距边沿挡墙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车辆、人员和周围环境变化,应在车辆后轮轴心线距边沿垂直距离3m以上安全位置停车卸载,卸载后待车箱完全落下方可驶出卸载地点。

第十四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翻”原则:遇有伞檐不翻、无人指挥不翻、挡墙不合格不翻、对着电铲不翻。

第十五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依次进行卸载,排队等待卸载时,两车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车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

第十六条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对无制动或存在严重制动问题的车辆,指挥工不得指挥其卸载。

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指挥、擅自卸载、不依次卸载或辱骂、殴打、威胁指挥工的有关人员,矿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其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是指露天矿山的排土场和水冶厂的干矿平台及储矿平台。如果卸载矿(岩)发生变化,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含义不变,即仍指卸载(贫)矿、(土)废的地点。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三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四

一、排险工每日、每班、每个采场在排线时间内必须坚持“敲帮问顶”。

二、采场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排险工应进入采场,仔细检查顶板与边帮,并彻底排除采场松石、悬石;对无法排除干净需要爆破处理的'顶板与边帮,必须交待后期操作人员,并于安全隐患处做好明显标志。

三、排险工在排除顶板与边帮险情后,下班时要在排险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排险内容和排险程度。

四、在无法排除采场安全隐患时,排险工有权封停该采场,并及时向坑口安全管理员汇报情况。

五、安全员必须每天仔细监督检查各个采区与巷道的顶板边帮松石。

六、安全员在井下遇到安全隐患排除难度大的情况时,必须组织坑口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除。

七、当采场与巷道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时,安全员要做好交接班与台帐记录,需定时、定人督促检查,及时排除。

八、安全员协助和指导排险工做好排险工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五

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小组员工和小组整体素质能力,确保班组安全高效生产。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

凡两人以上的作业单元,都必须确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作业单元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单人作业。

1、服从班长每班的安全、生产安排,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汇报本小组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督本小组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业面安全行走线路,制止本小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4、熟悉本作业面《作业规程》、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监控重点。

各中段每月在工资中支付100元作为小组长安全津贴。

凡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对小组长进行处罚:。

1、小组作业人员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防尘口罩、耳塞),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并处小组长50元/人。

2、小组作业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处罚小组长50元/次。

3、小组作业面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公示,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4、凿岩、装运作业未坚持湿式作业、洒水除尘,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处罚小组长50元/次;。

6、小组作业面未进行敲帮问顶安排作业,处罚小组长200元/次;敲帮问顶处理不彻底,处罚小组长50元/次。

7、小组作业面无安全处理钎,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8、小组采场作业面无安全作业平台、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完善安全条件,并处罚小组长500元罚款。

1、本制度适用于绵竹矿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3、本制度所受处罚全部以现金方式在三日内交安全科。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六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七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安全奖惩制度。

14、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等。

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到位,责任到岗,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严格考核,全面推进”的安全生产原则,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保障安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有效稳步运作,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为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及员工应肩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狮子山铜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进行矿(厂)、工区(车间)、队组(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矿(厂)内调换工种或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必须保证72小时。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树立良好地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目标。

1、每年在年底,召开安防会的同时,明确全年的奋斗目标,确保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二、目标实施计划。

2、每年确保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每月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一至二次,并进行严格的综合量化评估考核。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5、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十四种制度6、定期进行安全系统单元的评价。

7、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经考核,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内各种评先资格。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确保各种安全检查的正常开展,有效落实整改隐患“三定四不推”的原则,提高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实效性,避免隐患转化为事故,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罗河铁矿废石井项目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检查组织机构组长:朱林辉副组长:易文。

各基层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检查组织机构。

二、安全检查方式及周期。

安全检查共分为四种:(1)日常性检查,是指矿安全调度人员、跟带班领导每班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队班组每班必须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2)定期检查,指项目部综合性安全检查与季节性检查,矿根据生产活动情况组织的全面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指雨季(或气候潮湿季节)检查电气设备设施及防洪设施检查,及在气候寒冷、干燥、多风的季节防火检查。抓住季节上事故多发的规律,突出重点地进行安全检查。(3)专业性检查,是根据设备和工艺特点进行的专业检查,不同工种在安全生产上都存在一些关键部位,抓住关键进行预防。专业检查就是对各工种有针对性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进行经常性的和预防性的重点检查。(4)群众性检查,指发动群众普遍进行的安全检查、生产岗位当班检查等方式。在自查中要提倡互查,起到相互监督、提示的作用。

项目部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旬一次);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检查每月不得少2次;职能部门专业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各班组自检自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

三、检查的内容和责任划分。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查员工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排查事故隐患,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查思想。

主要是检查是否有轻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是否有安全与生产对立的观点,是否有冒险蛮干的思想,是否有消极悲观的观点,是否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检查出的不正确思想,要采取思想工作和行政制约措施予以消除。

2、查领导检查领导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符合安全要求;工区和队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随着生产的发展,相应地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查制度,就是要求基层单位、外来施工队规范管理,健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即八种制度、九种基础资料。

4、查隐患。

现场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根源之一。要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因此,应把查现场隐患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方面。查现场隐患应包括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通畅,材料存放是否整洁,各种机器设备的排列和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是否完好,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的使用管理是否严守制度,作业场所的照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设施、工人的劳动条件、相应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完备;经常检查生产现场及周围环境是否有变化,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生产设备是否有带病运转现象。通过认真细致的检查,来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查整改。

查整改,就是要求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本着立足自身,做到边检查边改进,使检查出来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对少数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计划按期解决。

6、查安全知识。

安全知识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查是否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了解矿山的生产概况,生产技术、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是否掌握矿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人身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与生产技术和作业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生产中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矿山中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训练,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责任划分。

检查组本着分工不分家,既要保证检查质量,又要体现其专业性,故对检查作如下分工:

1、职能专业组主要负责检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电器、风管、水管线路;

2、工程技术组、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检查工程质量、支护质量;

3、测量专业组主要负责检查`现场文明生产,跑、冒、滴、漏的检查;

5、工程部主要负责消防设施、爆破物品的检查;重点检查地表场、库、房的防火防盗;

7、计统组负责检查防洪设施、沟、渠完好情况;

8、调度组主要负责日常劳保用品穿戴及使用的检查。

9、对思想、制度、领导的检查由检查组成员共同负责。检查中严格按照标准化矿山、无泄漏矿山创建的要求严格进行,做到不漏项、不漏点,各检查小组指定隐患记录人,对查出的隐患(要注明地点、整改措施、整改单位、整改时间),在检查当日的15:30分以前必须把查到的隐患以文字的形式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汇总分类后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

工程施工每旬的自检自查要建立健全检查台帐,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有详细记录,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消除隐患措施,如果难以整改的必须及时上报矿相关部门。除项目部组织检查外,各部门领导及班组安全员、井调安全管理人员平时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发动全体员工注重生产设备、环境安全及自身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共同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隐患整改通知的下达。

废石井项目部开展的综合性、专业性、业务保安等安全检查,检查组现场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安全生产部负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由被检单位行政领导签字,分别对各种安全检查的隐患整改负责,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着手整改,并指定各项隐患的整改负责人,确定整改时间,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整改隐患,并以隐患整改反馈表的形式,上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防范措施,并上报安全生产部。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五、责任追究规定。

1、凡被通知参加的检查人员,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如果不能参加,必须接到通知后尽快向检查组长请假,未请假擅自不参加检查者每次罚款100.00元。

2、参加检查的人员要本着对项目部负责的态度,积极查找隐患,检查时杜绝走马观花、不积极查找隐患的现象发生。

3、未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的,追究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一次给予责任人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未按“三定四不推”原则整改隐患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小组、班组级的整改负责人,给予1000.00元的经济处罚。

5、延误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隐患整改通知下达隐患整改终止时间起,按延误整改一项隐患一天,给予200.00元的经济处罚,累加计算。

6、整改隐患的投入得不到保证,致使隐患不能消除的,逐级追究整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按隐患投入资金的2倍,给予经济处罚,但最低处罚金额不少于500.0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了把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安全培训的保证机制,保证培训的质量,使新进矿山的员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常抓不懈。

二、培训小组机构组长;吴雪山。

副组长:张晓刚、谭瑞才。

(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含合同工、外包公司的民工、临时工)或者从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及实习、代培人员。属成批进矿(厂)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进行矿厂级安全教育;属零星的(低于6人)由各单位直接和安全生产部提前联系,及时安排培训工作。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矿(厂)级安全教育。

(2)入坑须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的有关规定,乘罐安全注意事项;

(3)矿规、矿纪的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4)井下“六类事故”的防范常识及相关案例的讲解;(5)人工呼吸及其它急救方面的知识;(6)矿厂级安全教育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后格后分到工区(车间),一个月以后再主动返回到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闭卷考试。

2、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

(1)本工区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注意事项;

(2)本工种或本岗位的生产知识;

(3)本工区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及防范措施;(4)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者才能分配到队组(班组)上岗作业。

3、队(班)级安全教育。

(1)本队组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本岗位的基本生产知识及队组安全生产概况;

(2)岗位操作规程及操作方法:

(3)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四、调换工作及离岗后复工安全教育。

(一)单位内部调换工种,由地表调入井下工作者,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二)矿(厂)内调换一般工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必须进行在区(车间)级、队组(班组)级岗位安全教育。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后,应填写“调换工种及离岗后复工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由工区妥善保管,每季度末汇总后,以表格的样式交矿安全生产部备案。

(三)工区(车间)内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工种或队组改变作业内容以及临时抽人顶岗,工区必须对临时调换工种及顶岗人员进行所从事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教育情况应做记录。

(四)短期离矿复工安全教育。

1、井下作业人员离矿一周以上者,返矿当天必须先到工区报到,接受复工安全教育。

2、节日休假或集体放假,复产前工区(车间)领导必须进行复产安全教育。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矿人力资源部根据《云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办法》,及达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根据矿生产组织的需要按期进行培训取证、复审、换证工作。

六、“五新”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投入生产前,必须制定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五新”作业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矿(车间、厂)工程技术人员按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重点设备或设施检修及危险作业安全教育。

(一)重点设备或设施检修前,必须制订检修安全措施,按检修“四有”的要求组织,并把所制定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核。

(二)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对全体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停车前、检修前和开车前的专门安全教育。

(三)进行涉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施工指挥者,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报安全部门审核。

(四)危险性作业施工前,施工指挥者必须对全体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复工安全教育。

八、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一)坚持领导定期进行安全讲话教育制度。

1、矿领导每季作一次安全讲话。

2、工区领导,利用每周一、周二学习的时候向全体员工作安全讲话。

(二)安全活动日制度。

各工区(部室)每周应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要求、有效果,做到形式多样、并持之以恒。

(三)班前会教育。

生产及辅助单位的队班组必须坚持每班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或当班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组人员进行当班生产中的注意事项的教育。

(四)季度安全教育。

生产工区(车间)每季度停产一天的安全教育,要抽空分批组织安全教育,并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有考核。

(五)违章人员安全教育。

对矿相关部门查到(或举报)各单位的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接到通知后,违章人员必须需在工作结束后,当天就到安全生产部或单位,接受安全教育(特殊情况要向相关人员说明)。对违章人员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并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所应遵守的安全法规,指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安全生产的危害性,违反该规程所发生的事故案例、增强违章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

(六)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工会、共青团,安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共同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一节宣传工具,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加强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班组安全建设,安全月活动“安康杯”“一法三卡”等活动有机的结合,不断增强全矿员工的安全意识,为我矿实现安全和谐发展而努力。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的项目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等技术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如矿井分部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重大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评价等),都必须按照相关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批,没有得到审批的各种文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

3、各种检修工程,临时性、危险性作业做到“三有”(有具体的安全措施、有明确规定的安全负责人、有监督检查负责人),并报安全生产部进行审批备案。

4、所编制、季度工程施工技术计划、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经过项目经理,及相关业务安保部门审批。

5、井下工程项目工程需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切合实际,符合要求。

6、实行安全技术逐级审批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八

为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上级要求和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以一年为期限,将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层层制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况分解,保证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1、2022年全矿的安全总目标是: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控制在3‰;

消灭水、火、冒顶、运输、机电等重大事故;

职工职业健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发生各类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董事长(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负责。企业法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管总经理与各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科室长、车间都要与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工种人员与单位领导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加大三违处罚力度,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任务,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5、各部门、单位要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的安全目标,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矿安委会批准并实施。

6、各部门、单位要努力实现自己的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进行总结评比,矿安委会要按责任书规定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7、矿安委会根据全年安全目标执行完成情况,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标,使安全生产目标再上一个新台阶。

矿山部门、各项目部所辖施工队: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爆破、顶板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两万元以内。

选矿厂及其他各单位: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一万元以内。

以所签订责任书内容为准。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九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职工消防教育。

6.1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高低压配电室及主电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生活区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10.3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上级招投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项目建设遵循终身负责制原则;监督工作遵循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依纪依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及修理费达到本办法规定招标额度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工作机构及职责

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科,主任由经营管理科科长担任。

第五条 矿成立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处罚建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组长由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矿纪委(监察科)、工会(群众工作科)、党委工作科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科),主任由矿纪委(监察科)科长担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三)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合有关单位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负责矿招标限额以上的施工和服务采购及其他招标人提请组织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矿定标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对招标程序,招标实施过程,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

(四)受理对招标业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组织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模标准,省(自治区)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内的,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维简、大修、技改工程承发包的通知》(兖矿集团字〔2015〕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直接发包给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外的,由矿招标小组报公司审批。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可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建安工程概算或计划)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应当合理划分,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再划分招标标段。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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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十一

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篇十二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1. 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的作业。

2. 金属焊接作业;指一切焊接(气割)作业。

3. 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4. 爆破作业:指实施火工品爆破的作业。

5. 矿山采剥(掘)作业:指利用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矿、剥离山坡的作业。

6. 矿山排水作业:指矿山防排水作业。

7. 排土场作业:指维护排土场管理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条件:年满 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 2. 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 各采区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地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 安监科汇同有关科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安监科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2. 凡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首先要到安监科进行安全教育,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后,向有关专业考核部门申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

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以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者应持证上岗。

4.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和器具,严禁随便挪作它用。

5.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培训资质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6.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经有培训资质部门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安监科备案。

8. 安监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监科根据违章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操作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放炮员必须由从事井下工作三年以上有经验并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同志担任。放炮员负责领取炸药、雷管、装药、放炮、处理瞎炮等工作。

2、 放炮员应遵守“四自己”、“十不放”的原则:

l)自己领炸药雷管,自己到仓库清点炸药雷管,严禁炸药雷管  携带回宿舍;自己装药,封填炮泥;自己联线,布置岗哨、发哨声和放炮。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不放;通风不良不放;炮眼不合格、有炸翻溜子、炸倒支架可能不放;相邻工作面不联系好不放;有冒顶、倒支架可能不能放;炮眼没有封泥不放;放炮地点20米内有堵塞物不放;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透水老塘不放;没设好岗哨不放;工作面所有人员不撤到安全地点不放。

3、当天所耗炸药雷管和用剩的.炸药雷管,进出仓库必须登记清楚,不吻合的必须追究责任。

4、放炮员领炸药、雷管后,要分开装放,严禁混装。

5、炸药雷管必须放在岗哨以外的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乱扔乱放。

6、放炮员出班时,找班长、值班员证明,填写本班炸药雷管消耗用表。并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包括炮)交回仓库。严禁随便转借使用。不足部分必须报告清查。”

7、装配炸药时,要在人员少,顶板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8、装药时,不得用铁器代替木棍作椿药棒,不得用煤渣和其它杂物当作炮泥使用,采用不燃性的松软土作封泥。

9、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装引配药。

10、向炮眼内装药时,首先要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不得冲撞。

11、装药时,除放炮员和班长外,工作地点不得留有其它人员。

12、装完药后,雷管脚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路等导电物体相接触。

13、放炮前,放炮员要指派专人在通至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岗哨。电缆要加以可靠的保护或运出工作面。

14、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母线不得小于工作点到安全地点的长度。

15、放炮母线和连线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物体相接触,不准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16、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禁止用轨道金属物体、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必须用放炮器引爆,禁止使用其它电源放炮。

17、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放炮时,不许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18、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发出信号,工作面确实无人才能放炮。

1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和班长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有情况应先处理后工作。

20、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应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后,才能进行检查和处理。

21、产生瞎炮时,在距离瞎炮眼300m处,平行瞎炮另打一炮眼装药爆破,爆破后,必须将瞎炮内的炸药雷管找全。

22、处理瞎炮时,禁止乱拉取炸药雷管,不准拨雷管脚线。在处理瞎炮时不得留有其他人员、并做到当班瞎炮当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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