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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 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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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 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七篇)
2023-01-10 08:56:15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厅党委“以案促改”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和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权力的制约、剃衡从源头上减少、杜绝执法随意性,建立完善规范执法长效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深化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有效解决有案不受、受案不立、立案不办等突出问题;健全防止权力干预司法机制,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综合治理“司法掮客”;严格落实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制度尤其是“四个一律”使用管理要求,坚决杜绝在办案场所内发生自杀、自伤、自残和脱逃等安全事故;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办案区办案到案件终结的全流程执法记录机制,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式管理。

(一)重点整治干预司法突出问题。

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整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加大惩戒力度,从严打击司法掮客、违规说情、打探案情等非法活动。

(二)重点整治受案立案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安枧关受案立案管理规定》,完善受案立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专顼检查,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受立案“四项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受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从执法源头上减少受案立案的群众投诉和上访案件。

(三)重点整治执法场所突出问题。

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基本标准》组织专项督察,进一步完善执法场所硬件建设。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执法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和“四个一律"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严防执法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重点整治执法记录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安厅关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实施意见》《川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制度规范,从严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对现场执法、场所执法的动态巡查,严防机械执法、粗暴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五)重点整治案件网上办理质量。

严格按照省市公安机关关于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单轨制运行规定以及《万源市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单轨制运行工作规范》《万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强化所有案件网上全程录入,全程流转,法律文书全部网上生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我局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全局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局长沈晓为组长,公安局政委杨树林为副组长,其余党委成员为成员的执法突出问题整改领导小组,下设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党委委员赵仁兴为主任,督察大队长周骞、机关党委副书记向本立、法制大队长蒲金元为副主任,办公室设法制大队,负责日常执法监督经常性工作。

(二)及时传达,全警动员,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定,提升执法办案人员执法办案法律水平和能力水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各执法办案部门务必于3月25日前,组织本部门每一个民警,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枧关受案立案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实施意见》《川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及我局出台的相应的执法规定等。每一个民警都要学懂弄通做实,并严格执行。

(三)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查摆。各部门务必要结合各级公安机关法制检查中发现以及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反映出的执法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3月底前将自查纠出的问题书面上报法制大队。

(四)长抓不懈,彻底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各执法办案部门,务必于4月底以前对本部门存在的执法突出问题整改结束。并于5月1日前将整改情况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报法制大队,同时,各部门要将执法突出问题整改作为日常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不懈,一抓到底,持续推进,永无尾期,具体拆好如下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案件单轨制,全面提升网上案件办理质量。将218年度至今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逐案进行评查,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量罚是否适当,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干预,并将所有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全部回扫到办案平台。

二是凡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按照我局《关于贯彻落实重特大案(事)件决策研究的通知》的要求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严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应用。各部门务必对218年办理的所有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案件进行检查,看取保候审的适用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是否有保而不侦,监而不侦现象,是否有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是否有违法没收保证金,是否有超期现象发生。

四是严格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相关规定,对上门报案务必做到“三个当场”。

各部门立即对本部门218年11月以来所接警情进行梳理,看是否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受立案审查并依法处理,看是否存在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等问题,看接报案、受立案台账是否准确详尽,看是否出具《受案回执》并及时送达,看对上门报案是否做到“三个当场”。该受理的立即受理,该立案的立即立案。做到“11”指令和群众直接报警的基础台账,与网上办案信息、案卷卷宗以及回访当事人一致。,

五是继续完成未升级改造的基层派出所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已改造完成的河口、罗文、青花、黄钟、大竹河、交警、西城所以及局集中办案区管理部门务必要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对照整改完善,看基本设置、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到位。对正在升级改造的竹峪、白沙两所,务必指定一名负责人监督、推进相关改造工作。各执法办案场所管理部门,务必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制定办案区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办案区登记表填写,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市局法制大队要将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大队在案件审核时,凡是不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凡进入办案区登记表填写不规范、完整的一律不予审批,因此造成办案部门人员超过法律期限的责任一律由办案民警自行承担。

六是强化执法记录仪配备以及执法行为全程记录工作。各部门要立即对本部门所配执法记录仪进行清理,对未达到1%的以及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登记造册,上报局指挥中心和警务保障室,局指挥中心和警务保障室负责报告领导按要求配备。从即日起,凡接处警、当场处罚、现场勘察、搜查扣押、辨认指认等现场执法活动要全面进行视音频记录,办案区视频监控要全覆盖、执法活动要全记录;对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询问录音录像是要做到内容完整、时间准确、图像清晰、话音清楚,摄录内容与讯问笔录要一致。

七是强化执法活动中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各部门立即启动警务综合平台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务必将218年1月以来的所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涉案财物录入平台,进行自行清理,并严格按照涉案财物相关规定移交,保管、处置,建立相应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保管室。同时,在六月底前对已遗留财物问题进行一次集中处置。凡219年以来办理的案件,无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务必按照相关规定,在案件办结制作相应报告时,一并依法对所涉财物进行处置,法制大队在案件审核时,发现案件有涉案财物未处理完结而报告书中未提出处理意见的,一律不得审批。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各执法办案部门要要迸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时闻节点,细化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在今年内实现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基本根治,形成治理执法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局督察大队、机关党委、法制大队要形成“大监督”格局,互通有无,强化执法突出问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力度。对整治措施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消极懈怠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关于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同志们:

今天的环境监测工作会议是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成立后的第一次全省环境工作会议。刚才国斌同志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了总结、部署,强调了当前环境监测工作当中需要加强的一些重点工作。国斌同志所做的报告代表了环保厅党组的意见。我今天到会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方面是看望大家,环境监测工作长时间以来,为湖北省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性数据,为湖北省的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了依据,我感觉到这支队伍,是好的,大家的工作是有成效的。我来看望大家,就是要代表环保厅党组,向同志们表示感谢,感谢同志们在环境监测岗位为湖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另一方面,我也要给大家讲几句心里话,我在国斌同志讲话的基础上,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肯定环境监测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1、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管理作出了贡献。每一次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同志们肯定是在第一线。我印象很深的是去年,陕西山阳县的钒矿尾矿库垮坝事件,十堰那个地方,山大人稀,不说车辆进不去,就是人也很难到达那些河流,在那种艰苦的环境下,我们的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测,现场取样,拿出的数据供领导决策。还有去年汉江支流的“水华”、三峡库区支流松滋河、清江大龙潭水库的“水华”、武穴凌云化工厂安全事故等一共有40多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同志们完成的很好。可以说,哪里最苦、哪里最累、哪里最急、哪里就有同志们的身影,你们真了不起,是实实在在做环境保护工作,我特别记得化工厂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各种不明物质剧烈燃烧爆炸,水里面流淌的是有毒物质,空气里面是有毒有害的气体,而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监测人员还要冒着爆炸的危险,接近爆炸点采水样和采气样,那是很不容易的,我印象非常深刻,所以我感觉,这支队伍是一支可敬的队伍。

2、很好地完成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从20xx年底开始,湖北省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实行了改革,实行的是“环保核定,地税征收,财政监管,银行入库”的工作模式,监测是排污量核定的基础,通过排污量计算排污费。这项工作,对我们的监测队伍提出了严峻挑战,监测数据由此变得异常敏感,数字由此变得如此重要,同志们提供的每一个数据都是钱,从来没有让监测人员处于如此的利益矛盾冲突之中。20xx年全省排污费征收净增长20%,尽管污水处理厂大量上马,大量电厂脱硫机组运行减少排污费,我们全省排污费仍首次突破了4亿大关,我们动真格了,动真格的基础是同志们提供的数据。我还跟同志们报告,20xx年,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取得了重大成果,湖北省基本完成了化学需氧量的总量减排工作,但是我们没有对外宣布,主要目的是要保持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压力,污染物对湖北来讲,减得越多越好。二氧化硫减排已完成了减排目标的85%以上。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是同志们的数据提供的支撑。

3、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工作成效。我们有两项监测工作得到了环保部的充分肯定,一是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二是重点污染源的普查。这两项工作为全省的宏观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与此同时,环境监测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我来环保厅两年,国家、省均加强了对地方基础能力建设,仪器设备、车辆均增加了不少。手段增加了不少。国家对水质监测109项指标的要求,过去省站也做不了多少,现在全部都能做。

4、加强了对重点城市应急监测设备的配备。省厅当时提出要建立三大环境应急中心—即武汉、襄樊、宜昌环境应急中心。现在这三个地方的环境监测、应急监测能力得到了大大的加强,一批环境质量的自动监测设备装备到基层,全省监测队伍在实际工作中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得到了提高,这些成绩,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重视支持的结果。监测战线这几年的工作进步,恰恰说明一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也正是因为有中央政策和各级地方党委的支持,极大的鼓舞了监测战线的同志们,在这样好的形势下,取得了事业发展的重大突破。我们冷静地想,这几年,是不是环境监测事业快速发展的几年?结论是非常肯定的,希望同志们能够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再创新的业绩,这次会议上,要把成绩,经验总结好。刚才我看了会议发的材料,各个市、州都有监测工作的总结,同志们在会议讨论期间要拟出几条,哪些是推进监测工作根本性的东西,哪些是促进我们事业发展最积极的因素,使我们今后在推进监测事业发展的时候,变得比较自觉,比较主动,比较有把握。

二、环境监测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要增强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这一条我要说点问题。刚才国斌同志说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这个观点我非常赞成,但又不止于这一点。我认为,环境监测是环境成为一门科学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监测,没有监测的结果,没有对监测结果的运用,环境是不能成其为科学的。没有监测,环境上升不到科学的程度。比如说,空气质量好,空气质量不好,一般人可以这么描述,但是环境监测不这么描述,因为它是科学,它非常严谨,要说得清楚。我们对环境怎么描述的呢,我们是选取空气当中若干个污染因子,按照单因子方法进行评价,完全是通过数据说话。我们说环境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环境监测是环境其所以成为一门科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还要讲,环境监测是我们环境管理制度形成的重要条件。为什么这么说?我们需要环境监测这项基础性工作,我们需要在环境科学的意义上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我们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要建立各种制度,来加强环境管理,但是这种制度的建立,是以环境监测为条件的。我们建立总量减排制度,要全社会在五年时间内,将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分别降低10%,从而建立起了一项中国特色的总量减排制度。全世界没有像中国这样减排的,美国人搞总量减排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纽约能源交易所,欧洲人搞欧洲能源交易所。但是我们通过一个行政管理制度,在中国,把总量减排落实下去,这项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科学决策的结果,而科学,就反映在环境监测所提供的直接依据上。在中国,哪些行业对污染的贡献是多少,哪些行业在整体污染的总量当中占了多少比例,通过哪些新技术、新工艺的改造,可以降低百分之几十,这些数据决定了中央提出两个主要污染物双减10%的决策。所以,没有监测,就没有环境科学,没有监测,就没有环境管理制度。同志们做的这项工作,是环境管理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环境管理从监测开始,现在的问题,是因为我们过去对监测没有这样一种全新的认识,是因为过去我们对环境的问题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过程当中,有不同程度的忽视,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期待,被利益、金钱所淹没掉,所以我们的监测工作与它在环境管理当中所应有的地位是不相符的。我刚才说了,这几年环境监测工作进步很快,但是它离我们现阶段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现阶段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第一,环境监测工作中的某些问题对我们环境管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制约,刚才国斌同志已经说到,我们环境监测比较被动,权威性不够,公信力不够,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我们还存在着测不出,测不准,说不清,还存在假数据的问题,环境监测工作存在的这些问题,制约了环境管理进一步发展,“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要把环境管理这个房子做得很高,基础不行是做不高的。第二,这些问题影响了我们环境监测战线干部的成长和进步,环境监测的工作成效是我们这条战线所有同志的工作成效,是同志们的安身立命之本。我们很多同志在这个战线一工作就是一辈子,没有挪窝。如果环境监测工作整体被动,你作为干部,全社会对你评价又会有多高呢,即便你是学这个专业的,是这个战线的行家里手,你的社会形象对你有直接影响。所以抓环境管理,就是要抓环境监测,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推动生态保护建设,就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就必须重视环境监测,因为它是基础,所以那些把环境监测“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遇事着急的时候要,没事不急的时候不要,事故应急的时候要,日常管理中不要”的思想是极端错误的。对环境监测,要投入感情,要投入财力,要投入精力来推动环境监测发展,做不到这三个投入,不是一个好的环保局长,不是一个好的环保班子。

三、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环境监测能力是一个客观的因素,待会我要讲主观因素,这个客观因素直接的表现为投入不足:基本的仪器设备不足,应急监测的仪器不足,队伍建设不足。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地表水常规监测项目每月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xx)的基本项目24项、加上湖库富营养化评价的透明度和叶绿素、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5个补充项目,一共是31项指标。目前,从全省监测站上报结果看,二级站中:神农架林区能完成7项,孝感能完成14项,潜江市有8项不能完成,恩施,仙桃,天门各有3项不能完成。此外,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要求每年一次的80个地表水特定项目分析,这80项中武汉、宜昌、荆州分别只能完成32项、11项、12项,其它市、州一级基本都不能完成。县级站都应该做地表水常规监测项目,大多数县级站能开展的监测项目少,上报的省控地表水监测数据的36个站中,丹江口,巴东、大冶和武汉市8个区上报数据的区站共11个县级站,基本上可以完成地表水的常规监测任务25个以上项目,其他的县级站只能承担部分常规监测项目,其中有12个县级站只能完成15项以下的简单监测项目,差距很大,硬件差距非常之大。关于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代表性不好,如:随州、孝感、黄冈、咸宁、恩施、潜江、仙桃、天门这八个城市各设一个空气自动站,这样的数据能反映全市的空气质量?还有很多地方,仪器的灵敏度不高,稳定性不好,仪器检出限高,能准确地测定待测物质的下限值的误差就比较大,测定结果就在测定下限值之内,这些情况外行看还可以,真是给内行一看,就很有差距了。环保厅在这次会上提出了《湖北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提出了一个目标,20xx年,百分之百的市、州,百分之八十的县,要达到国家标准化的要求。按标准配备时,对地表水的监测指标,我想县一级应该能达到31项,市、州一级还应增加80个地表水特定项目,应该达到这个水平,几个重点城市要求应该更高。做这个规划,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一次生贤部长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签订的省部合作协议,确立了一个目标,鉴于武汉城市圈是全国的一个试验区,国家要对湖北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按照高于东部省份的标准建设湖北的环境监测能力。按照这样一个精神,我们提出了这么一个规划纲要,希望同志们认真研究,提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高于东部标准就是要体现在:一是配套的速度要快,配套的资金额度比例要高。二是配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要好。三是监测指标要扩大。过去那些标准当中没有的项目,现在环境已经提出要求了,要把它覆盖进去,如灰霾,水中溶解性有机污染物、pm2.5等。四是要立足于现在,着眼于未来环境管理的发展,要涉及一些新的监测领域。同志们要解放思想,我们要取得在生态环境管理上的主动权,应从环境监测工作入手,环境监测工作说不清楚,未来环保队伍就会出现问题,五是除了一般性污染因子,传统的监测范围之外,我们要围绕着生态监测做文章,要开展与温室气体、碳交易、碳减排相关的监测工作。生态涵盖了环境,而生态概念当中又包括了很多生物学的指标,《湖北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要体现这个思想,《纲要》中这一部分需要修改,自然处应该可以提出一些指标。所以同志们要抓住这个机遇,推动我们湖北环保监测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这是核心。环保监测能力建设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今后还要实施中央和省关于能力建设资金的规划。根据预算,到20xx年要完成这个指标,我们需要11个亿。全省上下要共同努力,实现高于东部标准的目标,那时,我们说话就有公信力,我们的数据就有权威性,我们环境监测工作就有了主动的基础。

四、要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应该说通过大家的努力,这几年变化很大,这几年体制上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是市、州监测站的管理体制有新的变化,按照市、州监测站长高配,市、州的编制、经费省财政作了一定程度的负担,市、州能力建设部分省厅给予了重点支持。但是,能力建设有要求,队伍建设无止境,环境监测工作能不能上新水平,决定因素不是设备,是人。怎么加强环境监测的队伍建设,要解决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问题、方式方法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这是当前队伍建设的主要矛盾,管干部就要管班子,管班子就要管队伍素质建设。以这一次会议为标志,湖北省环保厅要全面加强对市、州环境监测站的队伍建设,人事处要研究提出对市、州监测站队伍建设的工作规划。现在我们管的是监测站一把手,今后要对市、州站的班子配备问题提出管理意见,对队伍建设当中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们希望各市、州加强对县一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比照省一级的管理模式,管到县,管到县一级监测机构一把手,管到县一级的班子和队伍。在监测队伍建设中,我最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乱进人,把我们非常有限的编制指标挤占了,编制问题要主动自觉地严格控制,进人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必须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备案,这要作为一个死规定。机构内部要强化工作责任制,要形成“愿意干事的有机会,能够干事的有平台,不能干事的有保障”的人事工作机制,我这里要特别说明:要鼓励一些同志脱颖而出,学技术、学业务,成为行家里手、成为专家,但是我也要强调,现在人家已经进来了怎么办,人家过去长期发挥作用,是因为你的要求提高了,人家现在不适应了,他人还是那个人,还是那个同志,所以这部分同志也要想办法稳定下来,养起来,这是最现实的一个办法,你没有别的什么办法。加强队伍建设一定要加强作风建设,这支队伍要尊重事实,要相信科学,要承认规律,要不为利益所动,要静得下心来做事情,在现有的工作待遇条件下,要经得起利益的诱惑,不报假数据。我们现在很多问题出就出在利益的诱惑,这种利益呈现出一种多样性,有单位的利益,有局部的地方的利益,往往是因为个别人的利益取代了地方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斗不过地方的利益,在环境监测数据当中表现出的个体的小利益重于全局的利益,什么问题呀,人的问题。所以我想,一个有过硬作风的监测队伍,这几乎成了环境监测队伍建设的一个命门。我们现在汇编了全国各地方环保系统出问题的案例,大概上千个,相当一部分都出在数据上,通过数据搞鬼,为个人、为小集团谋取私利,让我们的干部下水。我想我们可以强调培训的问题,可以强调班子团结的问题,班子团结要客观的看,我们既要防止那些“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一盘散沙的现象,不能形成整体合力,但是我们也要反对一团和气。在监测数据这个问题上要形成一种纠错的机制,保证按规律办事,一个班子中要有个把说直话的人,盯住说假话的。所以我想班子建设很重要,制度管理很重要,把源头控制住,进人的问题,工作机制的问题,把积极性调动好很重要。还有,作风的提高,离不开制度的约束。

五、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

有几项工作需要重点推进,一是监测站要加强系统的领导,我看了这个会议材料,提出了业务上要搞人员的培训,业务上每年一度的环境监测比武,仪器设备的检查,持证上岗的考核,环境质量管理。很重要一条,要加强对各个地方环境监测的质量监督,按监测规范办事,我们希望一年能树一、两个正面典型,一年也要打击一两个反面典型。在加强系统领导的同时,还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争取把环境监测部门建设成为带有综合性、权威性的信息发布部门,要整合监测资源,借用好的资源来推动我们事业的发展。二是加强环境监测基础性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人怎么管,钱怎么管,技术上怎么把关,设备怎么维护,都要有一套管理办法,希望各市、州在这方面创造经验,省厅在全省推广。今后环境监测工作要多开几次会,有经验的开经验总结会、交流会,有问题的开现场讨论分析会,有困难的地方开一开对策会。只有这样,我们队伍才能在现在基础上不断的提高水平,不断的提高素质,不断的创造新的业绩。

今天上午我就借用这么个时间,给同志们讲这么几条,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在座的各位同志批评指正,谢谢各位。

关于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法无关的工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作业工具。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排除妨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管执法机关收缴代履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根据物价主管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成本合理估算确定价款。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并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装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装修行为等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的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对查明的违法建筑、装修工程,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城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留置送达,也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邀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所在地的两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留置送达。

第四章 执法协调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牌匾;

(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从事城市供(节)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

(七)排放污水;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改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阻挠并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管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十六条 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各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应当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移送机关。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难度的,可提请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解决。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与城管执法机关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城管公安分局与城管执法机关合署办公。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因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报警后,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按照妨碍公务行为处理,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改进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机关行使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的市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市城管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关于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开现场会,对鸡冠山乡岩峰村1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爆破拆除。从感情上讲,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一次执法行动,因为这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损失。但从职责层面来讲,这又是我们必须采取的措施,因为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部署不相符,与鸡冠山风景旅游区整体开发不协调。如果放任违法行为,就是对违法建设行为的默认和纵容,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践踏。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强硬措施,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亮红牌,对闯红灯、越红线的行为较真斗硬。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强化规划意识和依法建设意识

今年初,市委、市政府联合召开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暨城镇环境管理工作大会,会上通报了我市去年发生的违法建设情况,播放了部分违法建设录像资料。在发现的这些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中,鸡冠山风景旅游区沿线违法建设行为问题相对突出外,还有一些乡镇也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今天在鸡冠山乡召开现场会,对岩峰村违法建筑进行爆破拆除是我市整治违法建设行为选择的一个突破口,并不是说其他乡镇就不存在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就可以沾沾自喜、高枕无忧。通过今天这个现场会,各乡镇、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规划意识和依法建设意识。要充分认识到违法建设行为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漠视法律法规威严,群众不答应、法律不允许,必须予以拆除;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任务繁重、形势严峻,市委、市政府对违法建设行为旗帜鲜明、措施有力,将坚决予以查处。只要我们各级各部门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充分估价当前我市违法建设发展的势头,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就能确保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地遏制。

二、健全机制,增强规划执法、督促管理的实效

杜绝新增违法建设,要以机制为保障。通过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把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落实责任。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政府牵头的区域负责制,落实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和协助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市规划和建设局是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二责任单位,承担监察和组织强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乡镇和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不给违法建设行为可乘之机。今年,成都市给崇州下达了杜绝新增违法建设,拆违8000平方米的目标任务,任务十分艰巨。但我想,不管工作难度有多大,只要我们各级都认真履职到位,这项工作就一定能做好,违法建设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加强信息整合。农村、城乡结合部是违法建设比较突出的地区,违法建设行为隐蔽,发现难、查处难。为了切实解决发现难的问题,市里已经制定了一个实施意见,成立了联合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联合执法大队,公布了举报电话。从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上强化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措施。办公室要配齐配强人员,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各乡镇要及时报告发现的情况和线索;有关部门要互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从而,使全市违法建设行为能够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乡镇要严格落实市上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有关规定,克服畏难情绪,搞好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教育引导,履行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检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建设活动中各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凡是不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要求,未取得一书两证、一书一证以及用地许可的建设行为,一律不允许动工修建;已经动工修建的,必须停止建设,该补办手续的补完相关手续后再建;应该拆除的,必须坚决予以拆除。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破坏城乡规划,绝不允许任何人破坏规划而不受处罚的现象出现。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维护规划的性

城乡规划是科学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基础,要强化规划的龙头、刚性、法定地位,切实按规划引领城乡建设,通过落实规划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我想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我们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大、宣传形式不活、宣传覆盖面不广,广大群众包括一些乡镇、部门的领导同志,规划的法规意识还比较淡薄;其次是督促管理不到位,有的乡镇对违法建设行为视而不见、知情不报、放任不管,甚至为违法建设行为开绿灯第三是查处力度还不大,有的职能部门以罚代拆、以罚代管,对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形成高压态势。对此,市上将区别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乡镇或单位,要对乡镇和相关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同志们,保持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乡镇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保持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扎实成效;要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努力工作,积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实现升位争先、强市富民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关于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今年以来,法规科以深入落实中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为重点,统筹推进文件审核、文件备案和法规工作制度建设三大任务,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内法规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市委办被省委办公厅评为全省党委系统公文工作优秀单位。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中省会议和文件精神。我们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xxx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学习了全省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全省党委系统公文评比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对2015年以来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体检”,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努力提升公文质量,同时,从县区抽取50份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有力促进了全市公文质量的整体提升。

 二是切实加强公文审核工作。重点是把好“六关”,即严把政治关,严格审核文件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对形势的分析判断等内容,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及要求。严把政策关,看文件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是否有搞变通、打折扣的情况,规范性文件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职责的文件,尤其涉及编制、人事、经费等方面都要求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保证文件符合政策规我们认真学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能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合并发文的一律合并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一律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对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集中调整,以一个文件一次发文。全年审核各类公文450件,实际发文425件,最大限度控制了公文数量。定。严把法律法规关,重点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

 去年底中央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5—2019年)》,对今后5年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顶层设计。省上于6月制发了《四川省党内法规制定办法》,并将成立政策法规处,加大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领导和推进。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我市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开展新一轮党内法规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完善工作举措,迅速加以推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机构设置方面,市委办公室专门增设政策法规处,作为正科级内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并于今年3月正式成立,并明确了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拟配备了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1名。在法规工作制度建设方面,已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市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正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和《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同时把法规制度建设与依法治市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执行《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制定实施《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内容写入市委制发的《泸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2014—2020年)》和《泸州市依法治市2014年工作意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的保密管理、及时标注、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截至目前,共向省委报备规范性文件8件,报备率、备案通过率达到100%。

 (一)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市向来重视党内法规工作,但由于党内法规工作作为党建工作,属于“务虚”工作,有的单位(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内法规工作涉及到党建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党做决策、促发展、保民生的成败得失,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强。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觉得党内法规工作只是中央、省一级事情,和市一级特别是基层关系不大,自然重视不足,这从侧面反映了各级对党内法规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问题。

 二是机构不健全。去年市上已成立了政策法规处,但目前还是与秘书处合署办公,没有完全独立,且还没有正式运行。工作人员也缺乏,按照编制规定,实际上只有一个正科级法规处长,缺乏正式编制的副处长和科员。各区县均没有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都是秘书处承担了具体工作,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往往都是见子打子、抹着过去,无法正常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碎片化”情况明显,没有系统完备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比如,制度建设上,对中央、省上相关制度的操作细则还没有落实,党内法规制定办法、规划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文件还没有制发下去,导致各级各单位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工作推进机制上,党内法规工作各种要求分别散见、依附于各种工作安排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四是业务不熟悉。一直以来,我市都没有从事党内法规专业性人才,虽然去年市上专门安排人员到省上系统学习党内法规工作业务,但随着办公室人事变动,相关人员暂不再从事党内法规工作,新的还需要一个学习培养的过程。各区县、各部门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在文件起草和执行方面十分欠缺,有的该备案的文件不备案,有的不该发的文件任意发,有的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较多,等等,迫切需要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在文件制定、备案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水平,保证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一)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领导。积极进行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畴。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对文件报备、清理等进行协调处理。加强党内法规工作宣传,让各级及时了解党内法规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着力完善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市上政策法规处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有条件区县成立相应机构,条件不充分的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进行考核。探索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在文件审查方面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三)着力做好党内法规重点工作。尽快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好下备一级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优,有件必审、有审必严,坚决消除个别“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现象。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明确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并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四)着力提升党内法规业务水平。针对各级各部门对党内法规工作不熟悉的情况,建立常规性和灵活性的学习培训机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教育,促进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采取区县派员上挂学习、召开座谈会、建立业务平台、通报备案情况等方式,提高区县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能力。

 多维视角认识党内法规柴伟刚2016年10月甘肃日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的概念在中央文件中频繁出现。那么,什么是党内法规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定义是,“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但是作为调整党务关系、普遍和反复适用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条例》所定义的党内法规是一个高度概括抽象的综合性概念,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需要结合党内法规工作实际,从不同的维度视角进行审视。

 从总体看,党内法规的外延具有五个特定属性按照《条例》所界定的党内法规概念,党内法规除在本质上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在功能上属于行为规范、在形态上表现为规章制度等内涵特征外,其在外延边界和表现形式方面具有五个特定属性。

 一是制定主体特定。党内法规由特定机关制定,即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党的省级以下组织无权制定。二是适用范围特定。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只对其调整和规范的党

 组织和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三是名称使用特定。党内法规必须使用专属名称,这样既可以将其与一般公文在名称上加以明确区分,也有利于彰显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表述方式特定。党内法规一般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目等条款形式表述。这样规定,旨在保证党内法规内容简明准确,也便于执行遵守和引用修改。但也不能绝对化地认为凡是未采用条款形式的就肯定不是党内法规。比如,党章的总纲部分是采用段落形式表述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未使用条款形式表述。五是发布形式特定。与用“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法律、用“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行政法规不同,党内法规一般以制定机关文件形式发布,这是党内法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形式要件。

 从纵向看,党内法规的治理格局分为三个层级作为规范有着8800多万名党员、3200多个地方党委、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这样一个大党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高级规范,目前党内法规的治理格局以现行党的组织架构为基础、以事项的重要程度为依据,以效力位阶为区分,纵向分为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三个层级,呈现出上细下粗、由顶端向底端放射的“金字塔”形状。

 一是中央党内法规。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中,包括党章在内的中央党内法规位阶最高、效力最大,一些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其他位阶的党内

 法规无权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二是部委党内法规。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部委党内法规,其层级和效力低于中央党内法规,不得与中央党内法规相违背、相抵触。比如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组织部制定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三是地方党内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地方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层级最低,其规定也必须同中央党内法规和部委党内法规相一致,效力也只能限定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比如《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

 从横向看,党内法规的规范事项涉及七大板块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主要调整党组织之间、党员个人和党组织之间、党员个人之间的党内关系。实践中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党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所以党内法规所规范的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不限于党的自身建设等党内事务,还包括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机关运行保障等党外事务,从横向大体可以划分为七大板块。

 一是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板块。用于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之间的关系,保障党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包括地方党委工作、党组工作、法治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众工作、外事工作、军队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甘肃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级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二是党的思想建设板块。用于规范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理论创新和理论武装和党员干部理念信念教育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包括理论学习、党性教育、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完善学习制度的规定》。

 三是党的组织建设板块。用于规范党的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包括党的组织制度、组织机构、干部队伍、党员队伍、人才工作等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四是党的作风建设板块。用于规范党的作风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包括党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学风、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五是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板块。用于规范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包括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反腐倡廉教育、党内监督、预防腐败、惩治腐败等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

 六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板块。用于规范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推动民主集中制具体化、程序化,包括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基层民主、党的纪律等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七是党的机关运行保障板块。用于规范党的机关运行和服务保障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包括党的机关公文办理、会议活动服务、信息报送、督促检查、法规服务、安全保密、档案管理、机关事务等方面的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党内法规工作,切实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1、科学确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进入加速形成体系的关键阶段,越是时间紧、任务重,越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规。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文件精神,把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重点任务作为制定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来源,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计划地安排市委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任务,做到选项科学、数量适当、务实管用。

 2、努力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拟稿质量。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从全市党的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按照要言不烦、简便有效、务实管用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拟稿工作,确保既符合中央的大政方针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又充分体现基层群众的意愿;既符合依法执政的要求,又符合客观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要进一步完善由市委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建,各民主党派和专家学者、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拟稿机制。对一些敏感程度高、政策性强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不少部门、内容复杂、拟稿难度大的综合性党内规范性文件,大家共同商议、共同研究、共同把关,防止党内规范性文件内容交叉重复、互相打架等问题,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3、精心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这是及时发现待发文件问题和瑕疵,消除“通病”、清除“硬伤”的关键环节。这里主要是把好“五关”:

 一是严把政策关,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首先是加强合法性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是看党内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及制定主体、权限、程序等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是否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抵触。其次是加强政治性审核。审核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精神是否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相一致,严防出现与中央和省委精神相脱节相背离的现象。

 第三是加强连续性审核。审核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衔接、是否自相矛盾,防止政令不一、政策打架。第四是加强保密性审核。审核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保密规定,正确处理好文件执行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二是严把程序关,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严密性。把好程序关重点是做到“四看”。一看是否需要行文。我们的做法是从三个方面去把握,一是上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要求下级党组织制定出台细化措施和配套制度的,按文件精神办理;二是市委年度工作要点对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已作部署并计划出台文件的,按工作安排去落实;三是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和市委主要领导高度关注的事项,按会议纪要和领导要求执行。二看是否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对于一些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政策性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是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相关职能部门在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有充分话语权。三看是否履行会签审核程序。要求党内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在报送市委审签前,需经起草单位内部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四看是否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对于涉及全市公共利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求在起草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切实增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开放性和民主性。

 三是严把文字关,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古人云:“一字之失,一句为之蹉跎;一句之误,通篇为之梗塞。”

 如果党内规范性文件文字使用不当,不仅关系到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还会影响到党的机关形象,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在文字的校对审核上下功夫,避免文字的粗糙和不规范现象。要坚持严格的审核标准,以“零差错”为目标,对文字进行逐字推敲、反复斟酌,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逻辑严密、用词贴切、表述准确、简明实用。四是严把格式关,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格式是文件的仪表,文件格式是文件最基本的规范。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对每份党内规范性文件,从版头、版面到版记,从标题、正文到落款,严格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审核,对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及时修正,确保无懈可击时方送请领导审签。五是严把协调关,确保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性。在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与起草单位和相关部门搞好沟通协调,是提高文件质量的重要保证。特别是涉及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项目、民族宗教、群众切身利益等敏感问题,要及时向起草单位了解情况,弄清来龙去脉,避免盲目修改。对文件内容需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更要与来文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尽可能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未能达成一致的,则采取集体协商的办法,召开部门协调会现场沟通会商,力促各方达成一致。

 4、严格开展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

所谓前置审核,是指对需要发文机关开会审议的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先由发文机关办公室进行初核,这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提出的一项新要求。开展前置审核,是切实解决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带病上会”,提升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的必要举措。其审核的着力点主要侧重从政治、政策、法律、时机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以“鸡蛋里挑骨头”的存疑精神,发现和处置待审文件中的错误和疏漏,为审议机关和领导同志研究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关于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各位长辈,亲戚朋友:

大家晚上好!

感谢您今天前来祝贺我儿子__和__小姐的婚礼。作为雷蕾的父亲,我此刻非常激动。我谨代表我们两家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谢谢你来到现场,和我们分享快乐。感谢你在这多年苦乐参半的经历中给予的关心、支持和美好的祝愿;感谢您与我们的家人和亲戚分享这份喜悦,见证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感谢你多年来的爱与鼓励,让我们在厌倦生活的.时候尝到友谊的力量,在艰难抉择的时候听到你激励的“冲锋”!你们是我们两家最受尊敬和怀念的知心朋友!作为父母我们很荣幸,作为孩子更是荣幸!

今晚,在亲朋好友面前,作为父母,我只希望两个新人能一辈子记住六个字,那就是珍惜,知足,感恩!我们有信心两个孩子能用实际行动诠释这六个字。

人们常说,今天孩子结婚,说明父母老了。不,我们不老。我们必须一如既往地关心、关心、支持和帮助他们。因为他们的幸福就是我们的幸福!

让我们享受孩子爱的快乐时光,重温各自的亲情和友情。我再次祝大家今晚喝得愉快。吃得健康,玩得开心。祝你身体健康,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关于现场执法基本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为庆祝金贵源食神,香港圣汤豆捞开业1周年之际,食神为答谢广大消费者的厚爱,特举办此次抽奖活动。

抽奖条件:凡在金贵源食神,香港圣汤豆捞就餐的客户,(宴席除外)

凭收银台填写的当餐消费凭证单在指定地点抽奖。 奖项设置:(盖章有效)

特等奖:价值1680元的港澳双人游

一等奖:贵宾vip积分卡一张

二等奖:赠送食神香果烤鸭一只

三等奖:四星枝江一瓶

四等奖:赠送香港圣汤豆捞汤底四位

五等奖:金龙泉纯生两瓶

具体操作:

1. 本次抽奖台设在一楼(由迎宾员负责)

2. 具体流程如下:

凡来到金贵源食神或香港圣汤豆捞进餐的客人,客人凭收银台填写的当餐消费凭证单在一楼抽奖地点进行现场抽奖,抽到相应奖品,便可在一楼收银台直接领取。

奖箱内每天保证有特等奖1名,一等奖16名,二等奖26名,三等奖:36名,四等奖:56名,五等奖:66名

3. 抽奖活动时间:20xx年6月8日---20xx年8月8日 4. 本店享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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