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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怎样遵守规则心得体会精选 公民应该怎样自觉遵守规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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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怎样遵守规则心得体会精选 公民应该怎样自觉遵守规则(3篇)
2023-01-10 09:44:37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公民怎样遵守规则心得体会精选一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 (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 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 (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 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 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 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 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 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 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 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

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房,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牛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汀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描写公民怎样遵守规则心得体会精选二

1、文明是把尺子,时刻衡量着你我他。

2、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信任源于理解,和谐在于沟通。

4、愤怒从愚蠢开始,以后悔而告终。

5、文明连着你和我,共创美好新生活。

6、文明结邻里,互敬伴如亲。

7、弘扬社会公德,树立文明新风,共创美好生活。

8、文明乘车,文明行车,文明走路。

9、提高市民素质,贵在自身行动。

10、科学,健康,环保,文明。

11、道德是永存的,而财富每天都更换主人。

12、健康的体魄,来自运动。

13、与文明牵手,与诚信同行。

14、道德从点滴积累,文明从你我做起。

15、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16、有话好好说,有事按法办。

17、礼让一秒一步,平安一生一世。

18、文明在您心中,安全在您手中。

19、市民是城市的形象,城市是市民的精神。

20、加强诚信建设,打造诚信南岳。

21、美好生活不超速,幸福人生不违章。

22、珍爱生命,莫闯红灯。

23、别让坚强的生命,成为足下阴魂。

24、助人为乐,人乐我乐,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25、公德常记心中,文明贵在行动。

26、人人文明,处处和谐。

27、礼仪是一种文明规范,礼仪是一种素质修养。

28、微笑是我们的问候,文明是我们的语言。

29、让我们把温馨带走,把真爱留下。

30、各行其道,平安有靠。

31、告别不良行为,争当文明市民。

32、人人讲文明,处处见真情。

33、人人文明,路路畅通。

34、你给小草一点爱,小草给你一片绿。

35、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传播文明,共创和谐。

36、争做文明邻居,共享社区温馨。

37、美德是立身之本,文明是城市之魂。

38、十字路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

39、讲文明语,做文明事,当文明人。

40、文明始于足下,创建从我做起。

41、手牵手共建和谐,心连心同讲文明。

42、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的美德。

43、规范服务讲文明,礼貌待人树新风。

44、车来人往行其道,遵守交规要记牢。

45、我们都想坐下,但有些人更需要帮助。

46、和谐邻里,文明社区。

47、人人动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48、家庭和睦人增寿,老幼康健全家福。

49、创建文明社区,实现安居乐业。

50、传递文明,升华人格,赢得尊重。

描写公民怎样遵守规则心得体会精选三

调查人:河科大机电学院赴偃师岳滩镇暑期社会实践队 调查时间:20xx.8.29—20xx.9.3 调查地点:偃师岳滩镇岳滩村 调查对象:各年龄层公民的环保意识 调查方式:发放调查问卷 调查人数:1000人 发放问卷:1000份 有效问卷:980份

前言

随着21世纪的逐渐深入,我们伟大祖国在腾飞,但是经济在增长,环境却在恶化。据资料显示,全国有五分之一的城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所以,有必要对所有公民进行环境意识的调查和普及。就此问题,我们实践队对偃师岳滩镇岳滩村的村民进行了环保意识调查。现就调查结果作以下分析。

一、环保意识调查结果:

调查显示,有83.3%的人表示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很严重;有16.7%的人表示还可以,但是不是很好,有一定的差距,人需不断改进。

有73.1%的居民认为目前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看来环境问题已经为广大人们所关注,已经成为了一个众人瞩目的重大问题。

有52.2%的人认为与以前相比,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另有47.8%的人认为并没有很好的提高。看来,虽然人们的环保意识确实有所提高,但是还有一些不顾生态平衡蓄意破坏环境的人,而他们为的只是一些个人利益。

有88.9%的人认为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必须加强;另有11.1%的人认为目前状况还可以,无需加强。看来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还须进一步加强。

在如何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上有55.6%的人认为应加大宣传力度;有77.8%的人表示要加强相应的教育。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环保教育;另有56.7%的人认为应该加大管理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在增强人们环保意识的问题上有待不断加强与提高。

对由于环境问题所引起的自然灾害有38.9%的人认为应该及时整治,加快植树造林;38.9%的人认为要增强保护意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有22.2%的人表示要强化环保重点地区人们的环保意识。

对于未来环境的发展有44.4%的人表示很有信心,相信将来的环境会越来越好;有27.8%的人表示不好说;另有27.8%的人表示对于将来环境的发展没有太大信心,因为人们所发明的现代化工具会不断地对环境造成危害。

有62.2%的人表示如果有环保组织招募环保志愿者愿意参加;有27.8%的人表示看时间而定不过会一直支持环保事业。看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不仅有热情,还有着自己的一份责任。

居民对岳滩村环保情况了解程度一般,调查显示,62.2%的当地居民认为自己对岳滩村环保情况了解属于一般,20.1%认为不太了解,只有20.4%的居民认为非常熟悉,当问及岳滩村环保情况处于哪个程度时,50.6%的居民回答一般,34.2%的居民认为很差,6.9%的居民认为说不清楚,只有8.1%认为较好。

当前岳滩村环保情况基本保持原样,不很到位但呈良好发展的趋势。问及岳滩村环保到位于否时,74.7%的居民认为岳滩村环保情况不到位,18.1%的居民回答不清楚,只有7.2%的居民认为岳滩村环保情况保持原样,没有变化,27.3%认为越来越好,11.4%的居民没注意,只有26.4%的居民认为越来越差。

居民对环保情况重要性的认识到位,但提及自身影响却少有见地。49.5%的居民认为岳滩村环保情况很重要,只有11.2%认为不重要,当问及当前岳滩村环保情况对个人的影响时,52.1%的居民认为影响不大,8.7%认为无影响,6.5%说不清楚,32.7%认为影响很大。

二、环保意识的特点:

1.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对环境的满意度成负相关,从调查中可发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对环境判断的重要变量之一,文化水平和知识层次越高,对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认识得就越清醒,从而造成对环境状况满意度的下降。如果用不同群体中“高满意群体”和“低满意群体”比例来体现各群体的总体满意度,则学历在小学及小学程度以下人群的满意度最高3:1,大学本科及以上人群的满意度最低3:5,即低学历与高学历满意度比为5:1。

2.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环保意识成正相关,因为他们对环境题的认识程度更清晰。

3.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与他们所处的环境有关系。所处环境越好,居民的环保意识越强,反之亦然。选择空气中无难闻气味,垃圾屋乱放现象的有110个人,其中有17人在下一题,“是否看见有人乱扔垃圾”中选择“无”,环保意识高达70%。

4.老年人环保行为强于年轻人,从调查中发现,居民的年龄也是影响环保意识的一个因素。在是否愿意参加环保活动一题中有326人选择“愿意”,482人选择很愿意,其中50岁以上的共有112人,有197人表示愿意参加或很愿意参加。这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有利途径,我们的宣传行动可以从老年人带头做起。 三、看法和建议:

通过这次的社会调查使我对岳滩村部分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了解,其实目前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可以明确透露出岳滩村村民有着比较强的环保意识,但是其环保行为却远远落后于他们的环保意识,良好的环保意愿也难以付诸实际行动,再加上有关部门的工作未做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对环保工作的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的存在。

针对目前岳滩村居民的环保意识现状和已经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如何加以处理和改善呢?我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下面我就针对这两方面分别谈谈我的看法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从居民自身着手,这是改善环保现状的前提条件。

第一,加强居民环保意识,提高居民的环保素质,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的新风气,加强居民环保意识,关键是要提高全民素质。环保事业是集文化素质与公共道德于一体的事业,是人们对国家集体关注的表现。只有素质上去了,居民的环保意识才会相应地加强。

同时,居民还要关心并支持村委会的环保工作,留意关于环保的各种宣传,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进一步了解和丰富自身环保知识,牢固自己的环保观念。

第二,应从行动上切实支持村委会的环保工作,响应村委会号召,使自己良好的环保意愿能付诸行动,起到良好的环保效果,为环保工作尽一份力。另外,村民还应尽力用自己良好的环保行为去影响和带动周边的人,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加以批评并即使制止,用积极的实际行动去带动更多人加入环保队伍。

(二)加强村委会的环保工作,这是改善岳滩村环保现状的重要条件。

第一,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决策者和广大居民的环保意识。要提高居民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新的环境观和价值观,使居民自觉的按照环保要求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使环境保护意识成为一种心理,并转化为一种环境责任,尽力使其实际行动与环保意识配套。

第二,坚决贯彻和执行各项环保法律和法规,继续作好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对对不保护环境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处理,从严处理。严格执行环保责任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使排污单位有章可循,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三)加强社区服务与社区管理

定期举行大型关于城社区环境建设宣传工作,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让宣传进入家家户户,大到老人小到儿童,人人皆知。让人们了解到自己环境的重要,从而自觉保护环境。当人们的意识健全时,才会控制自己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大街上不发有丢垃圾的人,但不见他们都知道这行为对环境的危害。由此可见,环保意识对环境保护的重要,而加紧宣传是迫在眉睫的。

以上是我个人环保工作的一些建议和看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通过这次的社会调查可以明确地反应出岳滩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他们非常清楚自己需要的是天更蓝,水更碧,花更红,草更青的生活环境。当然,在我们憧憬美好的环境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知道美好的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相信,通过岳滩村村委会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广大人民的大力配合,我们会拥有一个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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