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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结课心得体会报告 金融课的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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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结课心得体会报告 金融课的心得体会(5篇)
2023-01-10 18:39:06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金融法结课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金融监督管理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货币管理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

双方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交换资讯

双方同意为维护金融稳定,相互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安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

提供资讯的方式与范围由双方商定。

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所获资讯,仅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目的使用,并遵守保密要求。 有关第三方请求提供资讯之处理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

检查方式

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

文书格式

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金融法结课心得体会报告二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口泉乡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山西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__年12月31日到期。20__年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20__年自动撤回起诉。20__年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判决对《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大同市南郊区西万庄乡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建行山西分行为被告,相应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口泉乡煤矿认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大同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山西省大同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1996年4月4日,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年11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口泉乡煤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明,口泉乡煤矿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20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口泉乡煤矿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二)对于口泉乡煤矿所称的偿还200万元,口泉乡煤矿提供1996年4月16日的山西煤矿装备总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1996年6月24日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1996年4月16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口泉乡煤矿的主张,对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从口泉乡煤矿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口泉乡煤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口泉乡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刘崇理

审 判 员杨立初

审 判 员刘慧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金焕

书 记 员张静思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金融借款合同”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

1996年4月16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口泉乡煤矿的主张,对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2022金融法结课心得体会报告三

在支行党组正确领导下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我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以来,我摆正位置,为主任当好参谋助手,积极配合与协助,共同做好部室工作。在胜任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内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监测分析等综合性工作。以下是我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内强素质,积极履职

在学习上,我态度明确,认真、系统学习了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课程。通过几年的学习,本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在学习理论的同时,不忘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支行组织的思政教育学习。学习上级行历次年初信贷工作会议精神,掌握精髓,按照要求编发《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与支持要点》《三门峡中小企业融资指引》等宣传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宣传货币政策,掌握辖内各行信贷政策,反馈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为上级行决策服务,为支行在政府有地位赢得了话语权

围绕重大货币政策实施效果调研监测分析。参与经济金融快速调查多次,涵盖果汁行业、项目建设年、担保行业等层面内容,先后撰写并采用调研信息动态16篇,为上级行领导决策发挥了较好的参考作用。

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在不同行业的投入变化及风险状况,对贷款过度集中的行业或企业,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转发利率文件,接待群众利率咨询。已配合上级行利率、民间借贷监测16次,上报监测表92张、分析报告16篇。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克服部室人员不足的困难,以支行名义起草《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材料报请灵宝市政府批准印发,编发各金融机构的创新经验及适销对路的产品彩页,形成了《信贷产品介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简报》等宣传资料,有效地宣传金融产品,努力营造信贷创新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由行长或主管行长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工作碰头会,集全行之智、倾全市金融机构之力展开调研。对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及时研究制定对策。

目前,该项工作已得到上级行领导的充分肯定。“林权抵押贷款”、“仓储质押贷款”两个信贷产品得到郑州中支向全省推广。仓储抵押贷款产品被郑州中支评为优秀产品奖,中小企业财务辅导服务方式被郑州中支评为优秀服务奖,三门峡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在灵宝召开现场会,向全辖推广灵宝支行做法。由我执笔撰写的《灵宝支行货币政策传导、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经验材料,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做了重要批示,加编者按转发各县(市)支行。

四、工作体会

领导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团结和谐是搞好工作的关键,吃苦耐劳是工作进步的积累,勤学善思是取得成绩的前提。

五、存在的不足

与其他部室人员缺乏交流,工作方法不够灵活,调研层次不高。

六、努力方向

(一)加强个人修养和其他部室人员交流,改进工作方法,有效履职;

(二)强化调研、监测、分析,密切关注经济发展走势,围绕影响经济金融运行质量的全局性、深层次问题做好调研。

2022金融法结课心得体会报告四

原告:

住:

代表人:

第一被告:

住: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二被告: 男 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 手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所欠利息 、逾期息 和复利 元 (暂算至 年 月 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若第一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房产(权利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所有的房产(权利证书:号),由原告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描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合同证据确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

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年x月 x日

2022金融法结课心得体会报告五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金融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常年金融顾问的宗旨及目的是:及时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最新信息,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委托方公司的行为,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乙方保证将指派资深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资本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甲方提供金融证券市场的咨询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咨询、投资组合咨询服务;

3.设立fsi顾问专线电话,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每天9:00-17:00),随时接受会员对证券市场有关问题的咨询;

4.每年为会员公司管理人员免费提供两人在fsi进行不超过一个月的研修(食宿自理);

5.为甲方提供企业重组、公司购并、市场融资、战略发展等方面的方案策划服务;

6.向甲方提供服务年度内的全部研究成果,包括年度研究报告、定期研究期刊和其他研究成果。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特殊委托,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其具体内容由特别委托合同另行约定:

1.依据特别委托为有会员资格的甲方提供在_________的公关策划、公关运作和公关服务;

2.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提供企业重组、公司购并等方面的具体运作服务;

3.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提供证券金融市场的专项分析、专项咨询和专项服务;

4.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研究特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专项服务。

第五条甲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任何信息或资料;

3.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合作;

4.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金融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5.每次的进场或会议通知,应适当提前,以给乙方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

6.保障乙方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六条乙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

2.乙方有义务随时提醒甲方注意其与有关当事人及在各种事务中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乙方工作人员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4.乙方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应服从总体工作安排;

5.按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最新研究成果;

6.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工作人员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员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门和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

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甲乙双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保密。

第九条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金融顾问(vip服务),每年一次性收取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特殊项目的收费将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条本年顾问费在双方签定本合同书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顾问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年度的金融顾问费,甲方应在顾问期满前一个月内交付,逾期不交,本合同将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如乙方应过错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如数返还所收费用;如甲方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乙方不再承担完成约定义务的责任,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协议: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修改。

第十三条协议修改必须是书面的,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终止。

协议终止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终止,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签字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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