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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欣赏心得体会及收获 旅游资源鉴赏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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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欣赏心得体会及收获 旅游资源鉴赏体会(四篇)
2023-01-11 03:09:22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旅游资源欣赏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 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八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九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对于旅游资源欣赏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各位团友:大家早上好!(一般出远门都在早上)

很高兴能跟大家一起参加神州旅行社组织的春游活动。

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汪峰,是神州旅行社的一名专职导游员,大家可以叫我汪导或是小汪。我谨代表公司及我个人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男导拱手,女导鞠躬)

这位是我们的驾驶员汪师傅。汪师傅具有多年的驾龄,技术娴熟,行车稳妥,我们坐他的车既安全又舒适。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小汪将和大家吃住在一起,如果您在旅途中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尽管向我提出,在小汪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而可能的情况下,会尽量满足大家的要求的。中国有句老话说的好:“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今天,我们由不同的地方走到同一个目的地,乘坐在同一辆车里,大家由不相识到相见、相知,正是应了上面那句老话。这真是一种很奇妙而又美好的缘分,那么就让我们将这个美好的缘分进行到底,让我们开心而行,满意而归。

迎着灿烂的朝阳,沐浴着清爽的晨风,我们的旅程开始了!各位朋友平时工作一定非常辛苦,难得有这个机会出来走走。工作固然重要,但适当的放松还是必不可少的。哈哈,工作是为了赚钱,赚钱是为了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啊。

介绍这次旅游的行程。

介绍旅游的注意事项:1、就是我们出来玩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玩的开心,要注意安全。2、我们所乘坐的车是一辆白色的大巴车,车牌号是鲁f,大家一定要记住车牌号,千万别上错车。3、大家一定要保持车内卫生,因为这几天我们游玩都会比较累,司机师傅开车也会很累,所以大家要保持好卫生。4、我们在入住房间的时候,进门以后一定要检查一下东西是否齐全,床单、被罩是否干净,若有不好的立即要求服务员来换一下。避免我们退房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介绍行程。

看到有的朋友打瞌睡了,是不是平时老爱睡懒觉啊,那可不是好习惯。好了,小汪不罗嗦了,大家休息一下,或者吃点东西,或者闭目养神,等一会小汪再给大家提供旅游服务。

对于旅游资源欣赏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对于旅游资源欣赏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为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内涵,转变农业发展模式,适应乡村旅游市场的需求,xx镇深入挖掘整合镇域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以“新农村、新旅游、新体验、新风尚”理念为指导,科学规划和渐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区的休闲农业和乡村黄金旅游景区。

(一)高起点规划。定位于黄河三角洲旅游圈中集生态高效、休闲观光、旅游度假于一体的知名生态休闲观光农业景区,依据我镇东临寿光林海生态博览园,北承东营区六户镇生态观光旅游区,南接孙武湖度假区的实际,依托显著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新农村建设的丰硕成果,我镇聘请了青岛同创设计院和东营新汇设计公司实地调研、充分论证,制定我镇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发展规划,细化20xx年重点建设工程,做到了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建设与全镇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发展规划的有机结合。

我镇休闲观光工程建设重点围绕位于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南部、长10公里的溢洪河观光路打造溢洪河农业生态休闲观光旅游项目。综合分析观光路各功能分区的资源差异,因地制宜,在观光路西侧规划迎宾景门入口区,在入口处设置景门和“五谷丰登”小型广场;利用唐王东征典故,突出地方历史文化,规划唐王撷果采摘区,主要包括万亩冬枣采摘园和千亩苹果采摘园两个采摘园区;依托我镇“赛夷”水产品品牌,发挥水产资源优势,规划建设王道养殖垂钓区和清怡湖水上休闲区,即赛夷垂钓休闲区;在济青河王道闸处,经营农家特色小吃,规划建设田园牧歌餐饮区;在田园牧歌餐饮区附近打造一个民俗特色村,规划“私属菜园”,建设农耕劳作体验区;在观光路适当地段建设文化长廊,打造xx人文展示区共六大景区。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844.9万元,主要通过社会集资、大户承包、银行贷款、上级财政扶持等渠道筹措资金,计划3-5年建设完成,今年3月份开始已投入200余万元,全面启动观光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产生推动作用。

(二)高标准建设。按照“科学规划、高点定标、一步到位”的思路,决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溢洪河观光路在沿路北侧60米、南侧50米建成速生林带的基础上,以“三网绿化”为契机,在观光路两侧新植树木2.9万株,种植蜀葵2.5万米,并及时加强后期管护,进一步增强了绿化效果,优化了项目区环境。迎宾景门入口区管理房已完成主体工程,位于景门入口区南侧占地90亩、集休闲、娱乐、餐饮于一体的农业生态观光园项目已完成规划设计,近期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唐王撷果采摘区(万亩冬枣采摘园和千亩苹果采摘园)已具雏形,年内主要任务是提升采摘园周边环境,与孙子文化节同期举办第三届冬枣采摘节。在巩固原有冬枣采摘园的基础上,新发展冬枣大棚5个,大棚冬枣面积达到30亩,同时加大冬枣技术管理力度;对千亩苹果园采摘路进行了拓宽和整平改造,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园内新配套建设建筑物15座,改建园区内管护房10座,全面优化了采摘环境。赛夷垂钓休闲规划区,多次联系亚东星海水产品开发公司、鑫马远洋捕捞公司等镇域内海产品经营企业,王道养殖区内黄河口甲鱼养殖项目已基本确定,正在进行规划设计,为建成“赛夷”海产品经营园创造了条件;清怡湖水上休闲区周边环境提升工作正在筹划之中。田园牧歌餐饮区就引进特色餐饮项目多渠道进行了联络。农耕劳作体验区和xx人文展示区正在细化方案。

(三)大力度推进。一是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我镇高度重视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抽调农业办、新型社区办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办公室,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成立了xx镇生态观光旅游开发公司,负责制定我镇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对外宣传工作,承接项目招商和推进。二是广泛宣传,多渠道招商引资。我镇生态休闲观光项目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为做活我镇观光项目的开发建设,扩大项目区的知名度,吸引企业前来投资,我镇在县人民政府网、《广饶大众》、《xx时报》等多种媒体发布招商信息;同时,县旅游局将我镇生态休闲观光项目编入《山东省广饶县旅游项目投资指南》,纳入了全县旅游发展规划框架内。我镇在广青路、青垦路十字路口处,安装了冬枣采摘园和休闲观光工程景区旅游指示牌;筹备举办了休闲观光项目洽谈会,就有关项目引进和市场开发进行推介和引进。

一是资金投入渠道不畅。我镇休闲观光工程投资巨大,单靠政府的财政投入远远不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或个体前来投资兴建,但由于我镇发展观光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外知名度不够,前来投资的企业或个体尚未形成规模,导致我镇休闲观光工程兴建进程缓慢。

二是布局分散,尚未形成规模。受农村土地分散、小规模经营方式的制约,我镇的观光农业项目总体规模狭小,尚未形成参观、购物、旅游一条龙服务的产业体系。根据国外的经验,农业观光旅游区在半径为29.5公里的区域内才可以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而目前我镇休闲观光农业区的面积小于这个数字,因而造成客源市场相对狭小的局面。

三是旅游景区市场季节波动性

较大。由于我镇现有资源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淡旺季反差明显。在旺季,会由于游客太过集中,带来设施容量、环境容量上的压力;在淡季,游客稀少,将造成大量资源和设施的闲置、浪费,使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例如,冬枣、苹果采摘园在夏秋季挂果期间,游人过度集中,对环境压力较大,而在冬季则门庭冷落,效益低下。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推介我镇休闲观光工程。除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外,建议由各级主管旅游部门给予具体指导,帮助策划包装和宣传推介,在更高层上提升形象、提升吸引力。我们还将更新镇域内显要位置的大型广告宣传牌,更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内容,吸引更多商家前来投资建设。同时,希望各级主管部门能够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帮助积极争取各方面扶持,或吸引社会入股,弥补投资不足的突出问题。

二是继续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综合比较外地休闲观光农业经营模式,结合我镇实际,继续搞好项目区道路、绿化、保洁、照明等基础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构筑起针对东营东城、油田基地的都市近效农业和乡村旅游业总体框架,搭建起良好的服务载体,以更好的外部环境和更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不断拓展项目的内涵与外延,从客流量上进一步促进物流和资金流。同时,通过招商引资,利用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吸引外部投资,努力形成项目聚集效应,不断加大开发力度并扩大乡村游半径。

三是丰富旅游内涵,延伸旅游旺季。针对冬枣、苹果采摘园旅游旺季时间短、果农受益相对有限的弊端,我镇在现有冬枣采摘园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冬暖式大棚、普通大棚和大田冬枣三种种植模式,形成了早熟、正熟和晚熟的梯次采摘链条,大大延长了采摘期;千亩苹果园在现有国光、红富士等品种基础上,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不同品种成熟期衔接,延伸采摘旺季。同时,我镇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在满足游客观光、游览、采摘、购物、农耕体验、休闲、度假等消费需求的基础上,要注重深入挖掘外延项目,如特色文化习俗、历史特色建筑、手工艺品等,走生态旅游与文化旅游相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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