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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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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范文(7篇)
2023-01-11 14:04:58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主题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保密安全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我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机关对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们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议程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责任目标进行管理,明确一把手对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责任,各科室各司其责,形成了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保密责任管理格局,做到机构、责任、措施、人员四到位,今年5月份,支队确定了重点岗位保密人员,并明确了保密人员的职责,同时要求每个保密人员都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支队长、政委带头签订了保密责任书,确保了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支队领导在日常工作中率先垂范,自觉遵守保密法,严守党和国家秘密。率先做到:一是不复制、摘抄国家秘密文电内容,必须使用时,主动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到公共场所。三是在主办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和相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并亲自参与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四是严格要求自己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守秘密的有关规定。五是不在公共场所阅办密级文电、资料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携带密级文件回家。六是不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由于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给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带了个好头,多年来从未发生泄密事件。

根据保密工作规定,我们对机关要害部位、办公自动化设备、会议、纸制涉密文件、资料制作、发放、传递、使用、销毁、档案、绝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等涉密领域实行制度管理,同时对离职、离岗、调动、退休人员清退了个人使用、保存的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并要求他们签订了保密责任书,严格按制度规范办事程序,进一步加强了保密工作制度建设,使保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我们还对涉密人员通过培训、以会代训、个人自学等形式提高涉密人员保密工作素质。

多年以来,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先后制定完善了《保密工作制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公文保密制度》、《计算机网络保密制度》等,对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保密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保密的职责和保密会议的保密措施也进行了严格规定,使保密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实现用制度管人、用责任约束,有效保障了机关公文的安全性。

(一)为真正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我们结合道路交通管理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确定档案室、内收发岗位、计算机系统、财务资料等为重点部位,并列入要害部位管理之中切实加强防范。

(二)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对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确定涉及人事、财务、交通工程、交通战备密级资料处理的计算机为保密专用机,采取专人管理、不联网、设置密码、文件加密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加强计算机资料的保管,对外提供或拷贝信息资料由分管领导把关。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软、硬盘、移动磁盘发生故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专业电脑公司派技术人员直接到单位进行现场维修,以确保秘密信息不被泄密和被窃。

(三)加强了对机要文件的管理和各类文件的印制、保管、清理、归档、销毁工作的保密安全措施。特别是对形成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集中进行烧毁。加强送阅、传阅文件保密工作,传阅文件采取直传方式,严把传阅范围的确定、传阅登记、清点份数,跟踪办理去向、阅件限时、监督签字等传阅环节,确保了文件传阅中的保密。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传阅和保管党内机要文件。

(四)加强做好会议保密工作。召开重要会议,会前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凡传达秘密文件,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示办理,不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会议期间的文件,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我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保密工作在依法管理、依法治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保障了道路交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也存在保密规章不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保密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加大保密教育宣传力度,加强保密部门、部位的监管,不断增强保密防范能力。

以上报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主题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同志们:

刚才,我们观看了xx的警示教育片《xx》以及xx,相信大家在思想上都有很大程度的触动。片中xxx等人曾经拥有显赫的地位、骄人的业绩、美满的家庭,却因贪婪葬送了自己,令人深感痛心和惋惜,教训极其深刻。希望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能够从中受到震动,真正触及灵魂,更加坚定信念,坚守底线,在廉洁自律上为全体公安民警作好表率。下面,我再提三点要求。

在队伍管理上,我们不怕没有办法,只怕不知不觉,甚至是熟视无睹。近年来,市局党委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有力推进了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应该说,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取得的成绩是也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很多环节、很多方面、在不少同志身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领导重视不到位。不少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对公安队伍建设的严峻性、复杂性缺乏清醒认识。有的目标偏移,眼睛只盯着绩效排名,在抓业务与抓队伍上顾此失彼,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的守土无责,得过且过,大事管不了,小事不愿管,工作抓不好,队伍又看不好,对工作和队伍中的问题,很少过问,很少应对;有的心浮气躁,只顾眼前应付,不作长远打算,刚刚得到提拨,又想换换环境,只为自己工作,不为事业发展,甚至热衷于表面文章。

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近年来,我们在队伍教育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全面,不可谓不严格。但是,少数单位和民警总觉得这些制度规定,束缚了手脚,妨碍了工作,对上级的要求置若罔闻,不以为然,我行我素,制度规定形同虚设。多年的实践证明,对队伍建设抓与不抓,效果不一样;抓紧与抓松,效果也不一样;积极主动的抓还是被动应付的抓,效果更不一样。多年来公安队伍建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绩,无不是狠抓落实的结果,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大都与没有抓好落实有很大关系。

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近年来,我们在队伍建设方面一直抓得很紧,不敢稍有懈怠,丝毫放松。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看,关键一条,还是我们在队伍的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特别是在责任追究上不是严了紧了,而是宽了松了,对一些责任人追究没有动真格或追究不到位。因此,今后必须强化责任追究,不管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出了问题,不仅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个人失足,原因是多样的,结果也是多样的,但都有共同的特点,不是自我要求不高,就是心存饶幸。从刚才的警示教育片、还有我们身边的反面典型,不难看出这一点。从这些反面典型身上,可以看到,管好自己、增强定律、守住底线是何等重要。如何管好自己?我想不外乎三个方面:

一要要心存敬畏。一个人只要心存畏惧,言行举止必然有所顾忌。反之,如果自以为是,不忘乎所以,不得意忘形,早晚会出事。在当前,社会监督日益强大的背景之下,作为公安民警,要有比普通群众更多的敬畏,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敬畏法纪,低调为人,踏实做事,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紧张感、危机感,对待自己的权力、规范自己的言行,方能立于不败之地。特别是要敬畏法纪,算清政治账,懂得违法违纪不仅损害公安机关形象,而且是自毁前程;算清成本账,懂得违法违纪不仅导致身败名裂,而且会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算清亲情账,懂得违法违纪不会给家庭带来幸福,只会给亲人带来灾祸和一辈子抹不掉的阴影,从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坚持立警为公、廉洁从警,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二是要心无旁鹜。一个人只要把心思和精力都放在学习与工作上,就能够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不因一念之差酿成终身之祸。希望大家都把精力放在工作上,多研究工作,多做些事情,不为利所感,不为名所累,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抵制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坚决拒绝金钱美色的诱惑,坚决不交不三不四的朋友,自觉做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

三是要心系群众。群众满意是衡量工作的最高标准,也是评价干部作风的根本标准,真正为群众着想了,工作就不会偏差,自己也就不容易犯错误。反观一些反面典型,无不说明这一问题。因此,希望大家真正把"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一问题想清想透,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坚持破小案、办实事,诚心诚意为群众解决问题。要学会换位思考,多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多和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打交道,感受他们的艰辛,增强满足感,减少失落感,提升防腐拒变的能力。

"队伍好不好,主要看领导。"一个单位,如果老是出这样那样的问题,领导班子的作风,势必也存在问题。能不能带好队伍,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能不能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一是要敢抓敢管。习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好干部的标准,就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政廉洁。"并特别强调好干部必须勇于担当,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对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想一想,我们做得怎么样?我们的中层干部,特别是有些主要负责同志,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愿抓、不会抓、不敢抓,甚至把矛盾上交,寄希望纪检督察部门来解决,这样怎么能带好队伍?我们每位领导都担负着"一岗双责"责任,抓工作和抓队伍都是你的责任,如果对队伍不敢抓、不敢管,那你就是不负责任的干部,也是不合格的干部。

二是要知微见著。实践证明,发生问题后的严肃查处是必要的,但事后查处无论对于公安机关还是对于被处理民警及其家庭来说,代价都是沉重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把源头预防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方面,坚持把思想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与班子成员和民警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谈心交流制度,及时掌握民警的思想状态;要建立完善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不懈、形式多样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积极的思想交锋,消除误会,增进团结,促进工作。对有问题的同志,要经常咬咬耳朵、拉拉袖子,多提醒,多帮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越陷越深。

三是要率先垂范。"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打铁还需自身硬。有些同志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敢抓不敢管,一个重要原因是自身不过硬,以管人者自居,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做不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做了,民警有意见,说话、批评人也就少了底气。因此,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别人不要做的,自己首先不要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已首先要做到,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带动全体民警。我们每位民警也要以身作则,以规范的言行影响和带好辅警队伍,要通过上行下效,推动队伍作风转变。

同志们,"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辨是非"。今天这次警示教育大会是我们每名民警面前的一面镜子,希望我们铭记今天的教育内容,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和队伍教育力度,打造一支纪律更加严明、作风更加过硬的公安队伍,出色地完成党和人民交付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

主题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叫某某,今年41岁,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刑警大队、经侦大队。一年来,本人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总体思路,严于律已,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和局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是强化求知意识,勤学习、多实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十九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以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并结合思想工作实际,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升思想境界,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了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保持一致。认真学习wto、市场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储备,优化了知识结构,提高了知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以先进人物为榜样,牢记“两个务必”的要求,始终保持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态度,埋头苦干,恪尽职守,践岗履责。

二是强化政治意识,识大体、顾大局。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的高度,时时爱护班子的形象,处处维护集体的声誉,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自觉摆正自身位置,坚持在大局下行动,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放到全市大局中来把握,既勇于负责,敢抓敢管,又注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凡是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意见,包括对自己的意见,都诚心诚意地虚心倾听,开诚布公地互相探讨交流,努力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开展工作。

三是强化模范意识,带好头、做表率。始终以一名优秀领导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生活上严格自律,清正廉洁,勤俭节约,自觉抵制享乐主义的侵蚀,自觉遵守各级党委廉洁勤政的有关规定,克己奉公,防微杜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常教育、严要求,严格管理和约束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以自身的廉洁奉公意识和行为,带动他们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始终本着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出于公心,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立党为公,以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作风,积极参与决策,模范遵守、带头执行市委提出的有关规定,对集体通过的决定坚定不移地执行,坚决维护班子的权威。

在廉洁自律方面,本人能够做到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同时结合《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做到不看人情面子办“关系案”、不依个人好坏办“感情案”、不畏上级压力办“权力案”,明白对邪恶的放纵就是对正义的亵渎;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残忍。搞好廉洁自律,能够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的法规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为警清廉,坚决杜绝办案中的吃拿卡要现象,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满腔热情地加以解决,把群众的困难当做自己的困难,经常用“三个代表”的要求,对照自己,检查自己,用高尚的情操同低级趣味作斗争,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仆。

认真过好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局党委的“三会一课”,坚持好学习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和业务工作例会制度,自觉地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事不做,与党委成员密切合作,讲团结、讲理解、讲原则。保证了党的方针、政策及局党委的各项决定及时得到传达和落实。在工作中,事事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别人不做的事自己坚决不做,自己能作的工作自己来做,从而在干警中树立起勤政务实的良好形象。

搞好与同志们的团结,也是我近年来加强思想修养、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我遵循的原则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坦诚相见,以心换心;处处与人为善,但不丧失原则。近年来,我在工作过的几个岗位都这样努力去做了,均收到了好效果。如果说自己近年来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所在岗位上尽到了一定责任,我认为,同志间真诚团结、相互支持、主动配合,是重要的因素。

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自己的份内工作,与党委一班人一起认真贯彻公安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条措施,加强班子团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自觉做到真抓、早抓、主动抓,全面促进各项教育、管理和监督措施的落实,下大力气解决队伍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坚定的政治方向指导一切工作,努力把新世纪的公安队伍建设成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高素质队伍,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今年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带领所分管单位的全体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全力以赴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圆满完成了组织分配的任务。

(一)刑侦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在刑事侦查方面有关业务的学习,上半年注重学习了《犯罪心理学》、《预审学》,特别注重对疑难案件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注重研究新形势下刑事犯罪方面的规律、特点和打防对策,使自己逐步锻炼成为一名具有较强指挥能力的刑侦指挥员。

二是紧紧抓住发展第一要务,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深化刑侦工作改革,在大力加强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特情耳目三大基础工作的基础上,改变传统的侦查破案方式,逐步实现“从案到人”传统模式向“以人为本、从人到案”新型模式的转变。

三是以打击促稳定,以稳定促环境,以环境促发展,带领刑警大队全体干警以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为己任,以“多破案,快破案,破大案”为重点,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通过历时半年锲而不舍的侦查,破获了某案,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利用先进的刑事技术破获了某系列盗窃案,直接破获案件130余起;科学串并,使20xx年以来发生在某一带的所有抢劫出租车案件全部告破。在强有力的打击下,我市的刑事案件发案数在全某市一直为最低,而破案数持续上升。一至十月份,共立刑事案件某起,破获某起,破案率为某共攻破各类积隐案件某起,破获外地区案件某起,共逮捕某人,刑事拘留某人,监视居住某人,取保候审某人,移送起诉某人,治安处罚某人;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某万元;抓获两逃人员某人。

(二)经侦工作。带领和指导经侦大队全体干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履行打击、防范、管理、服务职能。

一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20xx年一至十月份,共立案10起,破7起,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某人,涉案总值某万元,挽回经济损失某万余元,其中破获的某非法经营案就挽回经济损失某万余元。

二是加强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经常性得对要害部门进行大检查,通过检查督促,有效地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三是圆满完成各级警卫任务。

总的说,自己的政治立场、政治信念和宗旨观念是坚定的,工作作风是扎实的,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意识是比较强的,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是比较高的,但与形势发展和组织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几年来个人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主要是领导与组织上关心培养和同志们帮助支持的结果。但思想、工作诸方面仍存在一些缺点与不足。

一是,由于分管的科室比较多,业务面比较广,有时自身业务水平不能完全适应某些工作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对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抓得不够紧、教育不够。不能经常性地深入到干警中去,了解他们的思想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未能给予他们一些必要的帮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多挤时间,深入到民警当中去,掌握思想苗头,及时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为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建设一支过硬的公安队伍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同时,合理安排,分清主次,充分利用集体学习和业余时间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各项业务水平,为圆满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主题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主题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2011年对于我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从警一年多以来,在分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有关会议精神,严格遵循各项规章制度,政治坚定、执法公正,努力为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我半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二、公安业务工作方面

由于我是非科班出身,对于公安工作的各项业务都还不熟悉,为了更好的做好各项业务,我不断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始终想着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事关警察的形象,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半年来,在所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打击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派出所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净化了辖区社会风气。

三、组织纪律方面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四、廉政建设方面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党员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党和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回顾半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发现自身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过畏难情绪。这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为明年确定的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的四句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

综上所述,在半年的工作中我有得也有失,但是我相信只要找准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在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帮助下,就一定能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主题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在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进程中,在新的一代中央集体刚刚组成不久的时候,就鲜明地提出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可以说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加好起来了。但是,在一些干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吃请迎送,说假话、干花活、报虚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人民警察中程度不同地存在。夸夸其谈,脱离实际,固步自封,三公消费严重,背离了党的宗旨,缺失诚信,缺失诚心,承诺的事办不了,因此,在群众中失去了威信,导致群众不买账、不支持、不拥护。

二是有的领导干部丢失了规矩。一些人民警察不懂规矩,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行特权,甚至丧失原则,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政治立场不坚定,做人不踏实。有的沾染了江湖义气,仅把规矩挂在嘴边,全凭个人感情办事,有的让别人遵守规矩,就像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由着性子,乱了规矩,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

三是有的领导干部丧失了纪律。人民警察不守纪律,既是理想信念不坚定的表现,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政绩观和权力观畸形扭曲的结果。xxx、徐才厚等高级人民警察就是典型的事例。我们身边的个别领导干部,也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用于谋取私利上,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种种现象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从一个侧面证明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

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众所周知,中国乃礼仪之邦,中华民族更是历来都在推崇诚信。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对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圈里圈外一个样。古人云:言必行,行必果。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这方面做出表率,树立楷模。遇事先从大局考虑、想集体、想他人,最后想自己。要积极做诚信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不论处在何种情况都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办事,真正的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光辉形象。

领导干部懂规矩,是工作所需、事业所需、发展所需,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和干部本身的成长进步;领导干部懂规矩,就是要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要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领导干部讲规矩,就是要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要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火车越轨就要翻车,人不守规就要出事,要想有序通行、安全通行,就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样的道理,一个领导班子没有了规矩,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就形不成合力;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一项工作没有了规矩,就会急事办不妥,难事理不清,大事办不成;一个社会没有了规矩,就会失去秩序,失去人伦,陷入混乱。作为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懂规矩我们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领导干部守纪律,有利于保持党的自身纯洁。守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并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突出自觉地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这是守纪律的具体内容,是对每名党员的政治要求,也是维护团结统         巩固和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是一支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是一支纪律部队,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的职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用铁的纪律管理和规范的人民警察,如果不讲诚信、不懂规矩、不守纪律,对社会就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人民群众就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要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内化为美德,外化为具体行动。

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自觉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融入到工作中,对不符合纪律的事情,敢于说不,勇于碰硬,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忠实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生活中要加强自律,自觉抑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把看似小事的生活作风生活和生活情趣的问题当作大事来对待,我们每个人民警察都要注意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伦理、做表率,用自己的言行举止影响身边的人,教育身边的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特别是工作时间之外,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诚信是做人的基石,规矩是做事的天平,纪律是行为的戒尺。讲诚信、懂规矩是对一般公民的起码要求,人民警察更应当做到。而守纪律对人民警察来说尤其重要,《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从中不难看出,纪律对一名人民警察来说的重要程度。人民警察要做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表率,要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增强守纪律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把守纪律转化为感召力和向心力,进而变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人民警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认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观念,勤勉工作,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思想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做一名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警察。

主题公安经侦培训班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自开展全面从严治警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以来,本人按照教育整顿活动的总体部署,根据分局和所里教育整顿动员会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有关教育整顿活动材料,对照自我,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剖析如下:

(一)业务知识不足,理论业务学习不够。参加工作以来,本人虽然一直比较重视学习,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人们警察的要求。认为自己能熟悉常办的户籍业务知识就可以了,满足现状,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求精求深不够,比如像非亲属入户等较少办理的业务不熟悉时,我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甚至不学。学习停留一般化,学习专题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不分层次,一般通读多,重点精读少,虽然能完成读书笔记,但不够主动认真。

(二)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够牢固。亲民爱民的思想树立得并不牢固。偶尔因为私人事情情绪不好,将情绪带入工作中,不能始终与群众心贴心,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

(三)开拓创新意识不够。本人以前往往是领导安排什么工作就干什么,主动考虑工作还有欠缺,对自己的工作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研究;在处理领导与同志们的关系方面,为顾及面子往往自我批评多一些,忽视对同志的批评,存在“老好人”思想;埋头干工作多,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不够,谈思想、交流业务较少。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由于私心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态度,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惹祸上身。

(四)思想观念庸俗。认为自己虽然是一名共产党员,但能力有限,职位有限,只能过一种平平静静、平平安安、平平淡淡的日子,只能是既没有大作为,也不会轰轰烈烈。

考虑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思想根源,其中有客观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因素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

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致是理论水平还达不到时代要求。自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满足于一知半解。

二是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薄。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没有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三是工作方法简单,创新意识不够。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有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这次队伍整顿教育活动,使自己看清了自己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关键不是查找了问题,分析了原因就行了,关键是今后怎样按照《党章》的要求,按照党性的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督促自己拿出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地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始终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工作方针政策,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积极投身到党的公安事业中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纪观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工作中,我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工作中多动脑子想办法,敢于管理,大胆管理,坚持原则,不做“老好人”。发扬勇于开拓创新、敢于胜利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多和同事交朋友,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三是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在严以律己上下功夫。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法》为行动准则,时时处处,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座右铭,争做一名优秀的国家公务员。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锻炼意志品质,提高思想境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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