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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发展史心得体会实用 救助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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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发展史心得体会实用 救助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四篇)
2023-01-11 20:54:48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救助站发展史心得体会实用一

他们是这个社会中最为特殊困难的群体——残疾儿童。

曾几何时,他们的金色童年笼罩了一层浓厚的阴霾,痛苦和迷茫充斥着本该天真无邪、快乐无限的童心。

他们多么渴望与其他小朋友一样,能得到社会的关爱,过上温馨的生活;能听到、见到、真真切切的感受到这个美丽的世界;能享有明亮的教室、沁人的书香……

然而,命运的不幸折断了他们稚嫩的翅膀,身心的障碍桎梏着他们的自由,天使的梦想濒临破灭!

抢救性康复,可以帮助残疾儿童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帮助他们将来就学、就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及时将他们拯救出痛苦而孤独的梦魇。

但是在贫困残疾儿童家庭,因康复治疗而使家庭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残致贫”、“因残返贫”现象尤为突出。

许多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因贫困而得不到及时康复,继而导致残疾程度加深,引发继发性残疾,甚至因此而丧失求学甚至将来就业的机会,亟需借助社会的力量来为他们提供康复救助,改善他们的生存状态。

扶贫济困、崇德向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是实践中国梦的应有之义。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xx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在此,我们倡议: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毕官兵,以及华人华侨、对口帮扶城市、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参与到“为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捐出一份爱心,奉献一份真情”捐助活动中来,慷慨解囊,纾困解难,伸出援助之手,献出一片爱心,点燃一盏希望!以实际行动帮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走出困境、破茧为蝶、回归社会!

我们坚信:付出的是爱心,收获的是真情;播种的是善良,收获的是感恩。有大家的共同参与,点滴善举也必将汇聚成扶助残疾儿童的强大洪流,必将重新打开残疾儿童家庭的幸福之门,必将助力脱贫攻坚,必将加快全面小康步伐,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我们承诺:一定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搭建好扶贫济困募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平台,将您的善举更直接、更精准、更快捷地传递给需要帮助的人,让全社会的爱心涓涓细流成潮涌。

爱心无论大小,善举不分先后。“10·17”,邀你一起,扶贫济困,奉献爱心!

最新救助站发展史心得体会实用二

xx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我xxx,男,住长塘村又泥冲,现年76岁,家庭成员2人。

20xx年11月2日,由于突发大面积心肌梗塞住进航天医院治疗,11月26日出院。住院期间共用去医药费用四万余元。

由于我年老体迈,无家庭经济收入,两个儿子先后去世已多年,靠孙辈养老。我实在无力承担本次住院的巨额医疗费用,治病都是亲戚朋友借款筹措的。出院后还要定期复查、巩固治疗,这样一笔费用不亚于病上加霜。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

谢谢!

此敬

敬礼 !

申请人:

20xx年12月15日

最新救助站发展史心得体会实用三

申请人:李xx、男、汉族、现年59岁,全家六口人。19xx年9月参加教育教学工作,此刻在南召县板山坪镇南河小学任教,小学高级教师,工作已年满37年。

申请事由:本人于20xx年2月6日因患脑出血疾病,经抢救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可是不能行动,失去语言表达功能,生活本事完全丧失,现瘫痪在床。需请求上级予以经济援助,继续进行治疗。

我20xx年2月6日晚上,突然患病,当晚即到南召县人民医院抢救,经院方抢救一天仍未脱离危险,后诊断为脑出血。因县医院条件限制不能手术,之后急转南阳市中心医院。在市医院对我进行开颅手术治疗,昏迷长达三十多天,多次手术后效果较好,把我从死神的手中夺了回来,家人、亲属及单位同事万分高兴。在市医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高达8万余元。

此刻,因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不能继续住院治疗,现离院回家做后续的`康复治疗,每一天的医疗费用还高达200多元。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有家人专业在家护理,妻子现年58岁,身患多种疾病,护理工作完全由打工的儿子承担。治疗费用仅靠微薄的工资及亲属的资助难以承担。为此,特申请上级给予救助,使我这位老教师的生命得以延续。

本人为党工作已达三四十年,并且兢兢业业,乐为人师,无怨无悔。在我即将告别教坛的前夕,却病魔缠身,倍感痛心和绝望。若能得到上级救助,家人及同事将万分感激。我将和我的家人以一种知恩报恩之心进取配合治疗,尽快恢复健康,以余热回报社会。

特此申请。

申请人:李xx

20xx年10月16日

最新救助站发展史心得体会实用四

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 代表 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 (救助方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的代表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 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 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干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xx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签字:

代表救助方: 代表被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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