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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 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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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 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八篇)
2023-01-11 21:18:14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2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二

关于离婚不服上诉状范文具体案例如下

1首部

在标题位置写“民事上诉状”;在当事人栏先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2、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_________________“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3、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离婚上诉状和离婚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4、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报_______________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_____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_________________上诉人: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_________________①本上诉状副本_____份;②证物__________(名称)_____件;③书证__________(名称)_____件。

2022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三

答辩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号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昕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伍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向其借款30万元一事纯属虚构,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案情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民事纠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非朋友关系,该笔汇款亦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其实是间接通过翟可琼而进行的工程合作关系,在该笔款项汇入前双方互不相识,被答辩人汇入答辩人帐号的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付给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付给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被答辩人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客观事实,企图通过汇款单再捞一笔不义之财。

另,在没有能提供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单就认定是原告借钱给被告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说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钱,而汇款给被告是还钱给被告。所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贷纠纷,光凭一份汇款单还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才能充分证实。

二、本案客观事实如下:

答辩人以所在的公司---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发包单位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取得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主厂房工程”(下简称热电厂工程)的建设项目承包权。由于答辩人工程繁多忙不过来,便找到翟可琼合作,把此建设项目转给翟可琼来负责施工。翟可琼又找到答辩人根本不认识的被答辩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由于答辩人在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参加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支出了十几万元的投标费用。答辩人的翟可琼在接手这项工程后便答应给付答辩人先垫付的投标费用,考虑到承建该工程有利可赚,翟可琼并答应提前给付答辩人一部分工程利润,这两项合计总共为343380元。由于当时翟可琼找到被答辩人合作并把答辩人的帐户提供给了被答辩人,于是,这笔钱便由被答辩人汇入到答辩人的帐户中。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的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被答辩人连答辩人是谁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会把如此巨额的款项借给一个陌生人,并连一张借据都不写!而且当时被答辩人汇入给答辩人的款项是343380元而并非整数30万元,根据常理可推断这笔款并非借款。被答辩人心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便把这笔款的用途分开来说明,谎称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投标资料费。

三、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在时隔四年当中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该“债权”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为证明此笔所谓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擅自谎称答辩人承诺于热电厂工程结算审核之日返还借款,欲以此理由来中断诉讼时效。试想,此热电厂工程是由被答辩人具体施工而不是由答辩人实际施工的,工程结算款也是被答辩人结算领取的,而不是由答辩人结算的,答辩人即使借被答辩人的钱也不可能会承诺在被答辩人结算领到工程款当天还款给被答辩人。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被答辩人在撒弥天大谎,也就是说,此还款日期是被答辩人为伪造债务而自已选定的。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素不相识,依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把这么大笔的款项借给答辩人,一定会要求答辩人出具一张借条,而且在“借款”后的整整四年中,被答辩人也一定会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还钱。但事实并非如此。被答辩人不仅没向答辩人要求出具借条,而且在四年当中也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如果是借贷纠纷,被答辩人怎会如此地平静沉得住气,这太不正常!反之,可证明这笔款的性质未非借款,而是涉及工程方面的款项,被答辩人四年来才不敢理直气壮地来要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汇给答辩人的汇款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给付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给付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情,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2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四

甲方(死者家属):_______________

乙方(侵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吴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区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乙方深有悔意。同时,甲方在咨询律师,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赔偿金额后,自愿就本案的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5.5万元(其中3.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责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4、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检察机关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永定区检察院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2022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五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享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____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____所有。

二、买受人____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________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4.写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通知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5.写明法院拍卖房地产的情况。表述为:“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委托________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委托拍卖日期,拍卖行名称以及被拍卖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等。

6.买受人情况。表述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拍定日期,买受人姓名或名称以及拍价。

7.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8.裁定内容。分为二项。表述为:“一、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________所有。

二、买受人________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________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第一项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拍卖房地产的坐落地点、名称等以及买受人的姓名或名称。在第二项的空白处依次填写买受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办理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名称。

8.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2022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六

答辩人:赵,男,白族,1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x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1年09月20日

2022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七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近(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2022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精选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

案件申请费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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