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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让人民群众说真话心得体会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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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让人民群众说真话心得体会总结(五篇)
2023-01-11 23:01:44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让人民群众说真话心得体会总结一

实际上,时常陷入利益羁绊的又何止青年?一事当先,做还是不做,往往悉心思忖;分内工作,竭尽全力还是敷衍塞责,尚得仔细权衡。得与失,取与予,风险与收益,付出与回报——在利益的坐标系上,很多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演绎着价值排序,精准计算着投入产出。一切似乎都进行得准确顺畅。只是,当物质的欲望填满生活,利益的喧嚣遮蔽生命的星光,在万籁俱寂的夜晚,也会惘然惆怅:为什么,我们“两手满当当,心中空荡荡”?

当今中国,利益的正当性早已“除魅”。对利益名正言顺的主张,让人人得享发展成果,“利益觉醒”可说是改革开放最重要的成就之一。马克思早有断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刻意回避利益,岂止是陈腐迂阔,离开利益的齿轮,世界将空挡滑行。对个人也好,对社会也好,都如小平同志所言,“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主义”。

但是,考量利益,并非让利益的追求绝对化。表面上看,精致的利益计较未必无益于社会的进步。相反,它有可能在短期内创造出经济奇迹。利益最大化的风轮,很容易鼓荡物质的城堡遍地开花。然而,这样的城堡却精神凋敝,缺乏良性演进的可能。只在意自己的人不会在意公共问题,只关心物质利益的人不会关心社会福祉。

一旦利益的巨浪吞噬了理想情怀,我们的身边便会充斥利己主义的铁杆拥趸,责任能够淡忘、道德可以离席、灵魂容许出丑。不是吗?毒奶粉泛滥,地沟油盛行,在唯利是图的利益尽头,是良知的出局和底线的崩塌。

志愿服务,主动回报社会,却被猜测其中掩藏着利益动机;应对灾难,企业献出爱心,却被揣度背后有着利益交换。杨善洲图什么,用利益的逻辑说不通,就斥为“傻瓜”;郭明义为什么,用功利的尺子量不了,就断言“神经病”。利益的风暴撕碎了悬在一些人头顶的崇高云层,人不过是欲念死海中一个小小的漩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不与实利挂钩的理想不是“做作”、便是“矫情”,利益于是成为时代价值的“粉碎机”,让我们的社会只剩诛心之论,难言感动信任。

这是现代版的义利困惑,也是堕落版的利益考量。走出了“耻于言利”的时代,难道就一定要抛弃“时刻准备着”的理想?经历着“利益解放”的大潮,难道就一定要放弃“为了全人类”的信念?拒绝利益主义独步天下,理想情怀又该何处安放?

就像文学家所说的那样,“理想有如晨星——我们永不能触到,却可以借着星光在人生海洋中远航”。确实,理想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不能帮我们找一个优厚的工作,领一份体面的薪水。甚至一个有理想的人,活在当下,会比别人更觉生存的困难与尴尬。但是人若没有了理想,生命将走向何方?我们赞颂希望“让人类远离饥饿”的袁隆平,我们钦佩把汗水洒落山间邮路的王顺友,实际上是赞颂一种更饱满的意义、钦佩一种更丰盈的人生。循着理想的星光,我们才能跳脱一己得失,眼界更远、胸怀更大,找到一个更持久、更深刻的生命出口。

“唯意志论”者固然举步维艰,只有利益的人生同样苍白无力,“喻于利”不是开启幸福的万能之钥,“喻于义”才能推开梦想的必然之门。构筑精神的高地、留存理想的底色,才有灵魂的原野郁郁葱葱,文明的河流碧波荡漾。这就是为什么写出《国富论》的亚当•斯密,更看重《道德情操论》,也是为什么社会的改革者,既需要现实主义的利益考量,更需要理想主义的勇气担当。

翻开历史,越是大发展、大变动的时代,越需要有超越个人、超越利益的理想。文艺复兴时代人文主义的执着信念,法国大革命中民主自由的热烈追求,20世纪初叶席卷世界的红色狂飙,都曾是导引时代前进的旗帜。在中国现代化的关键时刻,在“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的当下,尤需在物质利益之外,多一份理想情怀。借用叔本华的一句话,它是对每个时代伟大事物的同一性和连续性的信心,是对一代代人的变化和衰退的抗议。

2、有个体意识,也要有全局观念

在今日中国的现实语境下谈全局观念,很容易招来拍砖乃至讥笑。一个传统上如此重视集体归属感的群体,又刚从“狠斗私字一闪念”的年代走出来不远,很多人还沉浸在对“无我”的反思之中。追求个性的张扬,强调多元与多样,思想的松绑,仿佛才刚刚开始。有什么必要在肯定个体意识的同时,强调全局观念的“也要”?

这正是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所在。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没有哪种观念像个体意识与利益诉求一样,如此席卷人心。从“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到“我的地盘我做主”,从“言利未必非君子”到“无利不起早”,个人利益已经成为很多人处理社会关系的出发点。或含蓄或直白,或温和或激烈,对个体的强调,迅速在社会价值谱系中全线展开。

观念的演进,源自奔流的实践。个体意识勃兴的背后,是告别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进程。明确的权利主体和利益边界,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也正是因为对个体利益的尊重,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才赢得了亿万人发自内心的推动。只有集体没有个体的时代一去不返。

然而,“全局”从来不会因为对“个体”的强调就不复存在。辩证法的伟大在于,它永远提醒我们认识到问题的另一面。垃圾焚烧厂建在你这里不行,建在我这里也不行,但它总要建在一个地方,否则必然是垃圾围城;修桥修路修车站,拆你的房子不行,动我的奶酪不许,但它不可能修在空中,除非大家都不过桥不走路不出远门。一边抱怨雾霾遮天,一边不愿安步当车节能减排;一面痛骂就医难买房贵,一面又都想挂专家号住豪宅,这样的“通吃心态”,不止是在初级阶段的中国行不通,在这个世界上的其他任何地方,恐怕也都会碰壁。

一切都让个人听命于集体,强调个人为“全局”无条件牺牲确属苛求;但“我满足了,才是公平,我满意了,才叫正义”,肯定也非理性。如果每个人都想着一己之私的最大化,完全以自身的感受衡量社会进步,“各私其私,绝无国民同体之概念”,不仅难以发育出良好的社会,也难以长久维持个体的利益。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利益多元的时代。如果我们承认权利和利益的多元多样,欢呼由此带来的文明进步,那么也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不同的利益都要尊重,个体与整体必须协调。近年来,无论是地铁禁食的争议,小区文明养犬的讨论,还是公共场所禁烟引发的热议,一系列公共事件无不提醒我们,个体行为并非是可以肆意奔突的河流,权利是有边界的。正如谚语所说,你挥舞拳头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懂得不同主体的妥协沟通,才能形成多元共存的利益格局。

社会的发展,将个体的尊严和福利推上了空前的高度,但也要看到,超乎历史条件和时代环境的个人主张,可能成为国家之痛。对“从摇篮到坟墓”高福利制度的过度追求,让欧洲国家掉入高成本、高税收的陷阱,社会危机由此而生。同样地,在中国进入快速城镇化的当下,要求取消所有城乡差别,在教育、医疗、户籍制度等方面实现绝对的均等化,不仅是脱离历史的,也是超越时代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以后,传统的权利概念经历了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即绝对的、排他的权利须受到某种限制,以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过程也是作为个体的公民重新进入社会的过程,是意识到权利之上还有社会责任的过程。无视他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脱离时代的语境,抽象的权利只能在现实中逐渐风干。

不要总让“个体”与“全局”彼此排斥、互相追尾,不要总将对“全局”的考量,放在“个体”的对立面上。标签盛行的地方,理性容易枯萎;思维陷入绝对时,真理即成谬误。如果说,个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只是公民意识成熟的第一步,那么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还需要每一个人更多秉持目光四射的全局观念,更多承担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

3、有“批判精神”,也要有“建设心态”

曾有人说,批判精神,是呼唤进步的闪耀火花,它证明至少我们还没有沉沦;批判精神,是追求真理的神圣之光,它证明至少我们还没有堕落;批判精神,是面向未来的热切向往,它证明至少我们还没有绝望。

诚哉斯言。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批判是思想进步的活水、社会发展的源泉。没有哥白尼的批判精神,就没有神学大厦的坍塌,也就没有我们所生活星球的真相;没有费尔巴哈的批判精神,就没有对黑格尔哲学的扬弃,也就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登场;没有共产党人的批判精神,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中国的拨乱反正,也就没有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正是在批判中,我们突破一个又一个禁区,从必然王国一步步逼近自由王国。

如果说问题是时代的呼声,那么批判则是对这呼声的回应。在认识论层面,批判是认识问题的逻辑起点;从方法论角度,批判为解决问题、推动进步提供了契机。然而,仅仅有批判精神,混沌的世界是否就一片澄明、丛生的问题是否就迎刃而解?

比批判更进一步,费尔巴哈贡献了唯物主义的思想武器,哥白尼勾画出太阳系运行的真实图景。中国共产党人的态度,毛泽东说得清楚:“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这样的态度,是辩证唯物主义者的态度,也是历史唯物主义者的态度。在他们眼中,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不是置身事外的冷嘲热讽,也不是痛快一时的情绪宣泄,而是破与立的对立统一、批判与建设的相得益彰。他们懂得,当批判精神异化为“为批判而批判”,不加分辨地否定昨天、鄙薄今天、怀疑明天,结果只能陷入历史的虚无:昨天一无所有,今天一无是处,明天一无建树。

社会总有不完美,值得批判的事情岂止车载斗量。13亿人口的中国,快速发展的转型期,有问题,甚至有很多问题,都再正常不过;即便是已经“熊抱”现代化的发达国家,也不得不承认,“今天,技术的进步已经使得人类可以往返于地球与月球之间,但我们在处理人类事务方面依然捉襟见肘”。对这些问题拿起批判的武器,正确而且必要。问题是,如果人人都坐而论道,谁来为我们解决问题?

与解决问题相比,做个“批判家”并不难,对照理想,现实的缺憾俯拾即是。做个“愤青”就更容易,只需加一句“这个社会怎么了”,微博便会“很有气质”。但是,复杂的矛盾不会因批判自然遁形,社会的正义更不会因批判自动实现。斯洛文尼亚前总统德尔诺夫舍克说得好,“单靠政治人物的努力是难以改善世界的”。社会的每一根毛细血管,都不能放弃对肌体健康所负有的责任。

批判是通向正义感的捷径,是体现存在感的绝佳方式,但历史的责任不允许我们满足于道德飙车。中国的进步,不只需要“好不好”、“该不该”的判断,也需要“行不行”、“能不能”的探寻。制度的改革,社会的改良,人心的改善,有待众人一起发力。鞭挞黑暗时,点亮蜡烛;蔑视贪婪时,拒绝同流;痛斥冷漠时,伸出双手……我们不仅要做提出问题的共同体,更要做解决问题的共同体。

“颠簸于批判主义的无边波浪之中,我们需要寻找一块陆地建构自己的理想。”令人欣慰的是,在我们的时代,有18名路人漠然而过的佛山街道,也有大学生司占杰倾注爱心的麻风病村庄;有彭宇案莫衷一是的质疑,也有硕士生李英强兴办乡村图书馆的志向;有郭美美炫富的空虚手袋,也有志愿者行动的朴实守望;有校园里“怀疑的时代还需要信仰吗”的不休争论,也有新闻界“我是建设者”倡议的强烈共鸣……站在这块剧烈转型的不完美土地,有人沉溺于愤世嫉俗,有人习惯于悲观抱怨,但总有一些人以行动肩起责任,用积极主动的点滴努力,积攒起改造社会的正能量。

时代不仅需要解构,更需要建构。不要把批判的自由留给自己,却把创造的权利让给别人。历史的原野如此辽阔,作为时代的一员,你完全可以栽下花草、留下芬芳,种下树木、留下清凉。不仅当一个批判者,也要做一个建设者,每个人的一小步,就是时代前进的一大步。

4、有“问题意识”,也要有“过程意识”

曾有学者慨叹,我们遭遇了一个“问题的时代”。从大都市恼人的雾霾到田野间空心化的村庄,从“蚁族”、“蜗居”难圆梦想到“舌尖上的安全”屡现危机。翻开报纸,相关讨论不绝于耳;打开网络,种种质疑迎面而来。一时间,问题让人烦恼,问题使人愤怒,问题令人“绝望”。

如何看待我们时代的问题?

“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最高领导人的要求,是对问题应有的态度。“问题是时代的声音”,3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可以说正是在解决问题中步步向前。如果眼里没有问题、心里没有期待,也就不会改革、难言发展。有“问题意识”,是认识能力提升的表现;能畅所欲言直面问题,更是时代社会的进步。

然而,过犹不及。如果“唯以问题识天下”,群情激愤中,任“问题焦虑症”裹挟成极端情绪,固化为狭隘认识,演变为偏执思想,将人人变成易燃易爆品;如果“只让问题遮望眼”,心灰意冷间,让“问题悲观症”驱逐社会自信心,抵消发展正能量,吞噬我们的幸福感,“问题意识”本身就也成了问题。

今天的中国,发展很快,矛盾高发,问题不少。我们固然要有“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但也不能期望万年之事、朝夕解决。将问题拖成历史问题诚不可取,毕其功于一役也绝不现实。任何时候不能忘了,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各种问题,不切实际的空头支票,超越阶段的夸张口号,或是“一招就灵”的万能良药,不是天真幼稚,就是轻浮狂躁。

历史无非就是问题的消亡和解决,现实也无非是问题的存在和发展。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待我们所处的世界,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关键是要把问题放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观察,与国情对接、跟现实对表。一年一度的春运最为典型,一个多月34亿人次出行,而人均拥有的铁路,还不到一根香烟长度。现代化的速度提升了,过程却无法压缩,再加上不断增大的人口规模、水涨船高的期待诉求,都使问题的存在有客观性、必然性,问题的解决有复杂性、长期性。

希望找到一个总开关,按一下就解决所有问题,肯定是空想。但在充满纠结的生活中,几乎每一个问题的细节里,倒确实暗藏着一个“哲学按钮”,按下那个按钮,被遮盖的意义就会一目了然。比如,农民工问题。过去十几年里,2.6亿农民相继进城,接近俄罗斯和日本人口的总和。他们的生活要在短时间内超越“绿皮车、编织袋”阶段,子女教育与就业,自身医疗与住房,十几年积累的问题要一下解决,即便是奥林匹克山上的希腊诸神,恐怕也无能为力。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消化问题同样需要时间。用辩证法的方式考量社会进程,才能还原事件的真实意义。

解决问题的愿望迫切,可以理解,更应该重视。不过,如果能多点“过程意识”,会更有利于看到主流、形成共识。比如教育公平。北京、上海的常住人口中,非户籍人口占三分之一强。异地高考理应破冰,可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地开闸放水,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即使翻番,也无法满足如此激增的就读需求。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不正是在这样的日拱一卒中,才逐渐逼近问题的最终解决?

抽象的价值,存留在理论之中;具体的公正,则需体现在每一个人身上,不像喊喊口号那样简单。医疗改革既需协调利益魔方,更需面对海量刚需和分布不均的现实;收入分配改革“分好蛋糕”理念明确,具体调整却是复杂的系统工程。知易行难,在当前中国,尤其如此。不存在一种简单化的理念,可以立竿见影搞定所有“中国式问题”。30多年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正是从哲学层面上理清了问题与过程的关系,才摒弃了急于求成的冒进,拒绝了休克疗法的诱惑,找到了正确的逻辑和顺序。

风雨多经人不老,关山初度路犹长。有时候,我们的确感到被问题“追着走”、“推着走”。这可以理解,转型期中国问题一大堆,公众和舆论更加敏感,未来的改革之路肯定也充满挑战。但也要看到,正是在对问题的不断突围中,国家社会得到了实质性改善。既有“问题意识”,也有“过程意识”,才能让改革者有更多回圜余地,才会对未来更有信心。

5、有“权利意识”,也要有“法治观念”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说,当年一部《秋菊打官司》的电影,曾让人们充满好奇,那么今天,“讨说法”已经成为社会口头禅。从主张经济、社会、文化和消费者权利,到捍卫政治、环境、食品安全和纳税人权利,“权利意识”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深入人心、影响社会、改变国家。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自由平等意识、网络媒体勃兴提供的多元表达平台、民主政治进步造就的个体意识启蒙,所有这一切,成为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表达和伸张的“时代注脚”。与之相伴,“权利意识”的高涨,也为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治观念、发掘公民意识,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成为社会进步的催化剂。“一元钱”官司的较真,厘清的是社会是非观念;“物权”概念的普及,调动起创造财富的热情;“环境权”的主张,增强着生态文明的群众基础……

与此同时,时代的洪流往往泥沙俱下,在极短时期内高涨的权利意识,也呈现出某种“初级阶段”特征。正如《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指出的,“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这一现象的存在”。飞机航班延误,冲上跑道拦飞机;发生医患纠纷,把棺材花圈抬到医院;网上讨论辩论,动辄粗口相向,乃至暴力威胁……一些人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无视他人权益,罔顾公共利益,甚至更进一步,把他人权益、公共利益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种走岔道的极端方式,将“权利意识”异化为“交相害”而非“交相利”的行为,让人遗憾,也发人深思:权利的风帆如何行进,才能抵达文明的彼岸?

“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法学家杰里米•边沁的结论一针见血。“权利意识”的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在法律的条款中去寻找依据,权利的主张才能水到渠成;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推进,权利的实现才能顺理成章。反之,把“权利”当作为所欲为的通行证,认为有了利益诉求,就能够理直气壮地去冲撞底线、挑战规则、突破边界,整个社会又如何做到和谐运转?

一个成熟的社会,有许多不言自明的遵循:在高速公路开车,尽管车是自己的,但是不能超速行驶;在城市里盖房子,尽管土地使用权是自己的,但依然要服从市政规划。这些常识的背后,是对个人权利的清醒认知——没有什么权利是绝对的。任何个人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惟其如此,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他人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的福利才会趋于最大化。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法治观念必须“跟得上”权利意识的步伐。一边是权利意识已经成为人们的惯性思维,一边是法治观念尚未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其间的落差,很容易造成社会生活的失序。没有对公共规则的遵从,我行我素的自由,就会导致“组团式过马路”的乱象;缺乏对法律程序的敬畏,对化工项目的异议,很可能演变成行为失控的骚乱。那种只问结果不计手段、“以错纠错”式维权,看似“高效有力”,却会让更多人不讲文明、不守规矩。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如果不能正确行使,不仅不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铺路石,反而可能变成社会动荡的导火索。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任何社会行为一旦脱离法治视野,便不可能带来公共福利的实质增进,也难有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今天,如果说,“权利意识”的启蒙我们已经完成,那么“法治观念”的启蒙还在路上。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层原因所在。既要“权利意识”,也要“法治观念”,二者彼此砥砺、相互促进,才能让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治理和社会生活,使“权利意识”成为构建现代公民人格、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

6、守望共同的生态家园

在青海可可西里索南达杰自然保护站,不远处的一座瞭望塔下,有一片天然的石头滩。上百块大大小小、形态各异的石头上面,写满了志愿者和游客的留言,“永远做藏羚羊的保护神”“可可西里:神秘的地方,可爱的家乡”……历经风雨冲刷的“碑文”,无声地诉说着一个共同心愿:守护好人类“最后一片净土”。

这样的共识,来之不易。时针拨回到20世纪后期,一种名为“沙图什”的藏羚羊绒披肩在西方走俏。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即便是“生命禁区”,也难以阻拦盗猎者的贪婪。他们把枪口对准无辜的“高原精灵”,刺耳的枪声打破了高原的宁静,触目的鲜血染红了圣洁的雪山。倒伏在卓乃湖畔血肉模糊的藏羚羊身影,刻写着“千湖之地”的累累伤痕。

“藏羚羊数量锐减”“最少时不足两万只”“濒临灭绝边缘”……昆仑无言,雪山默默,但疼痛却总在提醒人们别忘记这段历史。以至于多年以后,一位作家这样记录道,有个摄影师在可可西里看到一只来打招呼的小藏羚羊,便喂它水喝。突然,旁边的藏羚羊保护队队长凶狠地把小藏羚羊赶跑了。摄影师生气地质问他为什么这么做,他回答说,你这样会让它们以为人类是善良的。宁愿让它们从此讨厌人类,也不愿哪天被盗猎者偷袭杀害,如此冷肃的回答,道尽了盗猎行为给当地带来的痛楚。

任何一个地方生态的破坏,威胁的终将是人类自身的生存。更何况,相比于平原,高原的生态更加脆弱,一旦破坏,恢复将是难上加难。一位环保工程师便曾指出,在可可西里,“用铁锹随意挖去一块草皮,要想自然地恢复过来,得等300年。”正是觉察到了这一点,20多年前,时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县委副书记的索南达杰在深入了解可可西里以后,他提包里的书,从《工业矿产手册》变成了《濒危动物名录》。促使他走上环保之路,甚至不惜献出宝贵生命的,并不仅仅是对野生动物的朴素感情,更是守护家园的职责和使命。

保护生态、守望家园,成为可可西里守护者的沉甸甸责任。正是因为内心的这份责任,哪怕缺水缺油、没有信号,哪怕要面对冰天雪地、狂风怒吼、流沙肆虐,每年在荒野奔走上万公里,巡山队员依然始终坚守在与盗猎者斗争的一线;也正是因为对可可西里爱得深沉,一批又一批的志愿者来到高原,他们踏水而行、碾过风霜,默默付出、守护净土。他们的努力,就像一座座路标,引导着后来的人守望共同的生态家园。

一个多月前,可可西里“申遗”成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评估报告中评价说,这里保存着完整的藏羚羊在三江源和可可西里间的迁徙路线,藏羚羊可以不受干扰地迁徙。某种意义上,成功“申遗”,不仅意味着可可西里“高原野生动物基因库”的自然特质得到了世界的认可,更意味着一代又一代的守护者拯救藏羚羊、保护自然环境的人文精神赢得了认同、引发了共鸣。

汉学家史景迁曾指出,“一个国家之所以伟大,条件之一就是既能够吸引别人的注意力,又能够持续保有这种吸引力。”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美丽中国如磁石一样,始终保有吸引力,这是索南达杰们的心愿,也是我们每个人肩负的责任。

描写让人民群众说真话心得体会总结二

不知不觉中我已经是大四的学生了,距离离开校园的日子越来越近了。总结大三这一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与大一大二有很大的不同,在这一年我们要真正的规划一下自己的目标了,是考研还是工作。考研的开始考虑要考什么学校什么专业以及怎么安排学习计划。准备毕业后工作的也开始陆陆续续的走上了实习的岗位。这一年我们不在像大一大二那样悠闲。下面简单的总结一下我的大三生活吧。

在课程学习上,这与大一大二基本没太大区别,就是课程少了一些,还是平时不够努力考试前使劲临阵磨枪。因此成绩也没什么变化,既没有下降也没有提高。英语四级还是没有过,大四要加油了,快要没有机会考啦。还有计算机三级也没有过,学习太不努力了,这一点真的要改改了。

在生活上,也没什么太多的改变。早晨有课的时候早起,没课的时候晚起。由于我们宿舍人都比较懒,因此每次的宿舍卫生检查分数都很低。偶尔通知院里领导来检查时,我们才会使劲打扫卫生。周末不经常回家,学校离家里太远了懒得折腾,通常就是在宿舍睡觉,上网,看电影,偶尔去去图书馆。

在思想上,与前两年有很大不同,毕竟是临近毕业了,要考虑自己的目标了。经过将近一年的挣扎考虑,我终于做出了最后的决定,就是毕业后先工作,先了解一下社会现状,以后在考虑考研的事。还有就是长大了该赚钱了,不好意思再像父母要钱了。

还有一件比较重要的事就是我参加了祖国六十周年群众游行方队,这经历使我非常的难忘。能亲身参加到这浩大的庆典中去,我感到格外的荣幸与自豪。在训练期间我还上了党课,又一次深刻的受到了党的熏陶。

在工作上,倒是有不少的收获。大三的下半年我和几个同学一起组队参加了e路通网络创新大赛,比赛经过初赛、复赛、赛区决赛,全国总决赛,耗时将近半学期。感觉下半学期除了忙活这个,没做什么其他的事啦。好在我们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的。我们获得了北京赛区的网络创新专项一等奖,全国赛区的三等奖。由于晋级全国的都有奖,全国的这个奖令我不是太满意。

还有就是上半年假期做了一段时间的兼职,主要是充实一下假期生活,体验一下工作,其次是赚一点零用钱,为父母减轻一点负担。在兼职中认识了一些新的朋友,也为以后兼职找工作打了一点基础。

利用了整整一个寒假考下了驾照,这使我省心了不少。我想工作后就没有时间去学车了,以后就不会再为这事费心了。

暑假期间我参加了实习,提前体验了一把工作的状态,每天朝九晚六,挤公交。在实习中也学到了不少的东西,我们在校园里学的真是太少了,现在真的体会到了什么是“书到用时方恨少”。大学生离公司的要求还是有很大差距的,真的要多多努力啦。

我还参加安博的培训课程,这个课程真的很累,但也很有收获,我好久好久都没有这么努力的学习了,甚至高考都没这么努力过。在那种环境那种状态下,让人不得不努力,开始很不习惯,好多次感觉自己都快崩溃了,很想退出。但是大家都在坚持着,别人都能坚持我想我也能,时间久了渐渐的开始习惯这种高压状态的学习。这个课程再次唤起了我的学习热情,我想我不会后悔参加过这个课程,即使以后我的工作和这个一点关系也没有。

差不多就这些了,我想该总结的应该是都总结了吧。新学期又是新的开始,也是最后一年的大学生活了,想想还是有些伤感呢,要好好的珍惜最后的一年了。要离开大学了,也是步入社会的开始,要好好努力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堕落啦,要让自己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啊,不一定为社会做多大的贡献,最起码也要对得起父母对得起自己啊。

不知不觉中我已经是大四的学生了,距离离开校园的日子越来越近了。总结大三这一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与大一大二有很大的不同,在这一年我们要真正的规划一下自己的目标了,是考研还是工作。考研的开始考虑要考什么学校什么专业以及怎么安排学习计划。准备毕业后工作的也开始陆陆续续的走上了实习的岗位。这一年我们不在像大一大二那样悠闲。下面简单的总结一下我的大三生活吧。

在课程学习上,这与大一大二基本没太大区别,就是课程少了一些,还是平时不够努力考试前使劲临阵磨枪。因此成绩也没什么变化,既没有下降也没有提高。英语四级还是没有过,大四要加油了,快要没有机会考啦。还有计算机三级也没有过,学习太不努力了,这一点真的要改改了。

在生活上,也没什么太多的改变。早晨有课的时候早起,没课的时候晚起。由于我们宿舍人都比较懒,因此每次的宿舍卫生检查分数都很低。偶尔通知院里领导来检查时,我们才会使劲打扫卫生。周末不经常回家,学校离家里太远了懒得折腾,通常就是在宿舍睡觉,上网,看电影,偶尔去去图书馆。

在思想上,与前两年有很大不同,毕竟是临近毕业了,要考虑自己的目标了。经过将近一年的挣扎考虑,我终于做出了最后的决定,就是毕业后先工作,先了解一下社会现状,以后在考虑考研的事。还有就是长大了该赚钱了,不好意思再像父母要钱了。

还有一件比较重要的事就是我参加了祖国六十周年群众游行方队,这经历使我非常的难忘。能亲身参加到这浩大的庆典中去,我感到格外的荣幸与自豪。在训练期间我还上了党课,又一次深刻的受到了党的熏陶。

在工作上,倒是有不少的收获。大三的下半年我和董悦、张春婷、王海英一起组队参加了e路通网络创新大赛,比赛经过初赛、复赛、赛区决赛,全国总决赛,耗时将近半学期。感觉下半学期除了忙活这个,没做什么其他的事啦。好在我们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的。我们获得了北京赛区的网络创新专项一等奖,全国赛区的三等奖。由于晋级全国的都有奖,全国的这个奖令我不是太满意。

还有就是上半年假期做了一段时间的兼职,主要是充实一下假期生活,体验一下工作,其次是赚一点零用钱,为父母减轻一点负担。在兼职中认识了一些新的朋友,也为以后兼职找工作打了一点基础。

利用了整整一个寒假考下了驾照,这使我省心了不少。我想工作后就没有时间去学车了,以后就不会再为这事费心了。

暑假期间我参加了实习,提前体验了一把工作的状态,每天朝九晚六,挤公交。在实习中也学到了不少的东西,我们在校园里学的真是太少了,现在真的体会到了什么是“书到用时方恨少”。大学生离公司的要求还是有很大差距的,真的要多多努力啦。

我还参加安博的培训课程,这个课程真的很累,但也很有收获,我好久好久都没有这么努力的学习了,甚至高考都没这么努力过。在那种环境那种状态下,让人不得不努力,开始很不习惯,好多次感觉自己都快崩溃了,很想退出。但是大家都在坚持着,别人都能坚持我想我也能,时间久了渐渐的开始习惯这种高压状态的学习。这个课程再次唤起了我的学习热情,我想我不会后悔参加过这个课程,即使以后我的工作和这个一点关系也没有。

差不多就这些了,我想该总结的应该是都总结了吧。新学期又是新的开始,也是最后一年的大学生活了,想想还是有些伤感呢,要好好的珍惜最后的一年了。要离开大学了,也是步入社会的开始,要好好努力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堕落啦,要让自己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啊,不一定为社会做多大的贡献,最起码也要对得起父母对得起自己啊。

描写让人民群众说真话心得体会总结三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__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描写让人民群众说真话心得体会总结四

当我迈进人民广场,展现在我眼前的是一片片绿油油的草坪,就像一块块绿色的地毯,人民广场作文。我又走到了长方形的喷水池旁,津津有味地观看着音乐喷泉。喷水池里装满了清水,一眼就能望见水池底部了。喷水池里还装着各种各样的灯具。

一股股随着音乐高低喷出的水,组成了各种美丽的形态。有些喷得特别高,就像水柱一样。也有喷得低的,就有点像盛开的花朵。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彩虹”了,两边的水往中间喷,射灯发出五颜六色的的光照在水上,那水就像一座彩色的拱桥。还有特别壮观的形态,四面八方的水都往高处的中心点喷去就像一座金光闪闪的金字塔。一阵微风吹来,一滴滴小水珠洒落在我的身上,我觉得凉丝丝的。

天慢慢地暗了下来,在妈妈的再三催促下,我才依依不舍地离开了美丽的人民广场。

刚踏进广场,我就看见新设的水幕电影。在音乐的伴奏下,朵朵水花从池中飞起,上面竟出现了唐僧。接着,孙悟空,猪八戒,沙僧都一一走了出来,活灵活现地展现在观众们的面前。

过了一会儿,人民广场所有的喷泉一起喷水。华彩的灯光,美丽的喷泉,动听的月曲,构成了一幅惟妙惟肖的风景画,而我要置身在画中。忽然,一条如金龙的东西,通过水的动力,喷向空中,并在空中停留一会儿才下去。这就是常在众喷泉中鹤立鸡群的“金龙吐水”。“喷泉大合奏”气势磅礴,“中心主喷”望而生畏,“花篮迎宾”娓娓动人……

时间过得真快,一个小时过去了,喷泉表演结束了,可现场还余音袅袅,人们还不愿离去,仿佛还在回忆当时的美景……

今早,我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新闻:北京天安们广场十一当天共接待游客100万人,看升旗的就有20万人,人群在逐年增多,而垃圾却是去年同期的一半。

十一的贵阳人民广场十分热闹,刚进广场,三个大拱形门呈现在眼前,哎!对了,这不是还有美食节吗?我们去看看吧!哇,这儿游人如织,卖的东西也很多,什么爆炒金雀呀,酸辣粉呀,烤肉呀,撒尿牛丸等美食,品尝着美食的人们,有的一边吃,一边与朋友畅谈,有的被上面裹的辣椒辣得“呼啦呼啦”的,还有的……

晚上七点钟,我们再次路过人民广场时,“天呐”,我惊叫一声,这难道就是人们天天说的“整脏治乱”吗?草坪里有数不清的塑料袋、碎纸、白色餐盒,食品包装袋随处可见,一片狼藉,中学生作文《人民广场作文》。人民广场在哭泣。同样是宣传整脏治乱,那为什么别的城市的垃圾在逐渐减少,而我们贵阳为什么垃圾却是一天比一天多呢?是人的素质问题?是人的环保意识问题?是……哦!我不知道,但我衷心祝愿:世界垃圾少一点,城市清洁多一点,祝我们的地球妈妈永远美丽无暇。

我真诚的.呼唤人们,来自觉地保护我们的家园吧!

汕头人民广场,位于海滨路与政府大楼之间,面积6.3公顷,主体由露天舞台、罗马柱廊和音乐喷泉组成。主喷泉水柱高达40米,气势雄伟,由10支直径1.2米、高11米的巨型花岗岩罗马柱形成半圆状舞台,与760盏彩灯交相辉映。两侧有二座大型雕塑:两群欢快的儿童抬着一个大海螺和蚶向海滨走去,海螺中淌着清清的流水。游人们纷纷在此摄影留念。入夜,灯光辉映,海风徐来,市民多聚此消夜。

走进南门,你将会看到南门前横卧着一座美丽的广场。广场花坛中有许多五彩缤纷的花。红的似火、黄的像金、粉的如霞、白的像云。整个广场充满芳香,让人心旷神怡。

再往北走,只见广场东西边分别有座栩栩如生的雕像,西边是三个调皮的孩童托着一个大海螺,东边是六个孩童齐心协力地搬着一个蚶。这两个雕像不正好告诉我们做事要齐心协力和团结吗?

再往前走,只见前边横卧着人个大圆舞台,舞台周围还有几根宝剑似的大圆柱围着半个舞台。人们常在上面玩耍,表演节目。

最激动人心的当然是广场中心的音乐喷泉了!在晚八点时,广场内传出优美动听的音乐,那就是大名鼎鼎的音乐喷泉。喷泉像一名舞者在表演,变幻莫测,像一把宝剑耸入云天。喷泉似乎能听见音乐似的,随着音乐忽高低。最后似一粒粒珍珠洒在人们身上,洒进人们的心田。

这是我眼中的广场,它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描写让人民群众说真话心得体会总结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一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第四十二条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被撤销的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六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原作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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