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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正道开新片篇心得体会总结 《人间正道开新篇》心得(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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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正道开新片篇心得体会总结 《人间正道开新篇》心得(五篇)
2023-01-12 04:33:11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人间正道开新片篇心得体会总结一

初闻太宰治,大多数人第一印象大致都是“丧”。很难想象,一个丧到极致自杀许多次的人也会引起数多人共鸣,给予大家一些力量。

上次在图书馆读书,偶然听到两个小女孩儿讨论:“不敢读《人间失格》,怕读自闭。”不禁暗笑。若当真如此,这本书早在出版前就被禁了,怎还能传到中国让广大读者阅读?在这里,我想纠正下各位读太宰文字时的心态:丧一下可以,但更要关注于作者想传达给我们的正能量。如果只想读书装个样子,想必太宰也会觉得不读也罢。

《人间失格》,虽然也有被其中一些文字击中内心,或许因为跨国界的审美差异,反复读了三遍,又特别看了伊藤润二配文的漫画,仍是不太能理解这种近乎病态的作品。

第一手札的第一句就是:回首前尘,尽是可耻的过往。既是主人公大庭叶藏的一生,也是太宰治的自画。他胆小卑微,他把自己当成小丑去向世人求爱,想要被世人认可,认可自己也是世人的一部分。

“世间,人的集合。”

“所谓世人,不就是个人吗?”

他没有把自己当做是人,所以才会有经典的那一句“生而为人,对不起”,他是被社会遗弃的边缘人物,文字就是太宰治挣扎的自我独白。

我对这本书印象最深的两句话是堀木对叶藏的数落以及叶藏的内心独白。“再这样下去,世人是不会原谅你的。”所谓世人不就是你吗?“世人是不会原谅你的。”我看不是世人,是你不会原谅我吧。“总有一天世人会葬送你。”不是世人,是你才对吧?

世人看见他多次求死,谁又知道当时的他是有多想拼尽全力地活着,成为世人的一分子,结果却被世界一次次残忍抛弃。不是对死的渴望,而是对生的执念。

为人罪恶,但没有为之拼命前,又怎能轻谈死亡与解脱?“不要绝望,在此告辞”,这才是太宰治真正想说的啊。

主题人间正道开新片篇心得体会总结二

“叮铃铃,叮铃铃!”我随着电话铃声醒来。原来是小伙伴儿们约我一起去学校果园春游。

我一起床洗漱完毕,就赶紧穿好衣服来到果园和小伙伴们汇合,我们一见面就迫不及待地去赏花。那花有的含苞待放,有的快谢了,有的你不让我我不让你,都把自己妆扮得漂漂亮亮的。我马上拿起相机,快速按下快门,咔咔咔,一幅幅精美的花和树的照片全都出来了。“呀!”我和同伴不约而同地惊喜叫道,好一幅百花争艳,五彩缤纷的景象啊。

我们又来到一棵桃花树下,我把相机摆好,拍了几张就趴了下来,同伴说:“你在干什么?”我说:“你看,这四月里的春天,小花不骄不躁,颜色也不深,好像在展示它童年时的美丽之处呢!”同伴也趴了下来,观察一番。多美呀,这草叶上还挂着晶莹的露珠呢,此时,你不会不为它心动的,我们不禁赞叹!

走着走着,我们又来到了湖边,开始欣赏四月那美丽的春景。春姑娘那美丽的身影总是那么动人,四月的小花小草也不是那么的弱不经风,颜色也不是那么深,却总是那么的艳丽,好似春姑娘那美丽的容颜。

四月的那一幅幅春景到处都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景象,四月的景总是那么美。

哇,我又发现了一片桃花林,这真的可以用花满蹊来形容,这花把这条林荫小道都挡住了,可见花是多么浓密啊!

这时,同伴把我叫到金黄的油菜花边。那里有两个小朋友在抓蝴蝶,但是蝴蝶飞入了金黄的油菜花田里找不到了,这真是“儿童急走追黄蝶,飞入菜花无处寻”哪!

多美的人间四月天啊!我爱这美丽的季节!

主题人间正道开新片篇心得体会总结三

《人间词话》,其实本身便是读后感。表面上,它脱离了原词,便成了只言片语;实际上,它又的确能独立存在。用字字珠玑形容,绝不为过。而珍珠本身,不事雕琢,无需镶嵌。

初读《人间词话》,是读词论;再读,便是读境界。“有境界自成高格,自有名句。”境界,是艺术的极致追求,也是全书的关键词。

词尤文也。小学生作文,要求结构清晰、语句通顺;中学生作文,要求文采华美、情感真挚;高中生作文,要求观点正确、立意新颖;文人作文,讲求视角宏大、境界高深。

境界是文章的精髓,却往往被人忽视。为文如登山,绝大多数人在山腰徘徊。这是一种局限,也是一种无奈。有些人,是自赏;有些人,是自欺;有些人,是无力;有些人,是无方。自赏,是被眼前山花所迷,忘却追求山巅之绝境;自欺,是自知低俗而不愿承认;无力,是听闻别有佳境,却身心俱疲,无力攀登。无方,是有心向上,精力十足,却难窥路径。其中,当是自赏与自欺者居多。无方者,往往将精力放在阅读积累、技法探析等文字的外在形式上,而忽略了内求自省。他们不懂得,再多的名言佳句、再妙的写作技法、再新的选材角度,都是平面拓展,不能真正立体建构自己独有的艺术境界。

江上之舟往来如梭,乾隆应是看到了盛世繁华,法磐却只看到两艘船,一为名,一为利。在游人眼中,不过是转瞬即逝的景致。至于划舟的人,应该是无心于欣赏或思索,看到的只是自己苦苦挣扎的人生。同样的事物,观者的身份不同,体会也不同。同样的写作对象,用不同的格局去写,便是不同的意境。

意境是虚构的精神世界的花园,作者作为导游,将读者引入自己的意境,便是共鸣。

境界有大小。“东坡之词旷,稼轩之词豪。”心怀家国者为大。“少游词境最凄婉,‘可堪孤馆闭春寒,杜鹃声里斜阳暮’,则变而凄厉矣。”感怀自身者为小。

境界有虚实。营造意境,便要“写境”与“造境”。“写境”重写实,“能与花鸟共忧乐”。虽然生动真实,但易流于浅白。“造境”重想象,“以奴仆命风月”。虽然瑰丽神奇,但易失于空洞。文章是理想与现实的反映,“写境”与“造境”相结合,便可回避无本之木的尴尬,达到虚实相生的艺术境界。

境界有高下。《人间词话》中,最为人们熟知的,莫过于三种境界。“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回头蓦见,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

第一境,凄清孤独,不为人知,前路漫漫。第二境,上下求索,不悔不弃,历尽磨难。第三境,豁然开朗,空灵顿彻,无心偶得。

这是艺术的三种境界,也是人生的三种境界。人一生所悟甚多,“吃一堑,长一智”是凡夫之悟;“退步原来是向前”是智者之悟。每一种悟里,也都有这三种境界。悟之境界,便是人生境界。

境界有有无。“有有我之境,有无我之境。‘泪眼问花花不语,乱红飞过秋千去。'’可堪孤馆闭春寒,杜鹃声里斜阳暮。‘有我之境也。’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寒波澹澹起,白鸟悠悠下。‘无我之境也。有我之境,以我观物,故物我皆著我之色彩。无我之境,以物观物,故不知何者为我,何者为物。”

有我之境,从“我”的角度去写景状物,外境随着人的心境而变化,作品带着作者个人的感情色彩。无我之境,“我”的心境与自然融为一体,物我两忘。这是道家的“天人合一”,是儒家的“仁”,也是佛家的“空”。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述而不作,信而好古”,放下自己,才能包容万物、关爱他人,也才能真正建构与他人共赏的艺术境界。境界有大小、境界有虚实、境界有高下、境界有有无,文章境界,便是人生境界。

主题人间正道开新片篇心得体会总结四

“1930年,他进入东大法文系就读;1933年,开始用太宰治为笔名写作;1935年,以短篇《逆行》入选第一届芥川赏候补;1936年,发表《晚年》后被推崇为天才作家,并于1939年以《女学生》获第四届北村透谷奖,但始终与他想赢得的芥川赏无缘。他曾五次试图自杀,最后于1948年在《人间失格》发表后,和情人山崎富荣于玉川上水投水自尽。”

初闻太宰治,大多数人第一印象大致都是“丧”。很难想象,一个丧到极致自杀许多次的人也会引起数多人共鸣,给予大家一些力量。

上次在图书馆读书,偶然听到两个小女孩儿讨论:“不敢读《人间失格》,怕读自闭。”不禁暗笑。若当真如此,这本书早在出版前就被禁了,怎还能传到中国让广大读者阅读?在这里,我想纠正下各位读太宰文字时的心态:丧一下可以,但更要关注于作者想传达给我们的正能量。如果只想读书装个样子,想必太宰也会觉得不读也罢。

《人间失格》,虽然也有被其中一些文字击中内心,或许因为跨国界的审美差异,反复读了三遍,又特别看了伊藤润二配文的漫画,仍是不太能理解这种近乎病态的作品。

第一手札的第一句就是:回首前尘,尽是可耻的过往。既是主人公大庭叶藏的一生,也是太宰治的自画。他胆小卑微,他把自己当成小丑去向世人求爱,想要被世人认可,认可自己也是世人的一部分。

“世间,人的集合。”

“所谓世人,不就是个人吗?”

他没有把自己当做是人,所以才会有经典的那一句“生而为人,对不起”,他是被社会遗弃的边缘人物,文字就是太宰治挣扎的自我独白。

我对这本书印象最深的两句话是堀木对叶藏的数落以及叶藏的内心独白。“再这样下去,世人是不会原谅你的。”所谓世人不就是你吗?“世人是不会原谅你的。”我看不是世人,是你不会原谅我吧。“总有一天世人会葬送你。”不是世人,是你才对吧?

世人看见他多次求死,谁又知道当时的他是有多想拼尽全力地活着,成为世人的一分子,结果却被世界一次次残忍抛弃。不是对死的渴望,而是对生的执念。

为人罪恶,但没有为之拼命前,又怎能轻谈死亡与解脱?“不要绝望,在此告辞”,这才是太宰治真正想说的啊。

主题人间正道开新片篇心得体会总结五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20__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

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20__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保证10天归还,然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100万元,尚欠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归还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刘-伟英)

(文章来源:丽水日报责任编辑:叶*丽)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那么《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附带论文一篇,作为我的真实想法:

浅论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武志国

内容摘要:本文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借贷的合法性分别进行了概要的说明,重点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进行了探讨,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合法性分析,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的分析,并且得出不能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推定无效和不适宜一律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无效的看法,也认为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上是无效的政策设计,对非金融机构企业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手法进行了介绍,最后冒昧地预测了非金融性企业之间借贷政策法律态度的变迁。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企业借贷

在一系列宏观紧缩政策接连出台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借助信托、典当、私募基金、贷款中介等各种眼花缭乱的金融形式越发表现得异常活跃。它们甚至成为银行收紧短期贷款之后的新的重要的不可估量的融资渠道。然而当前对民间融资(包括非金机构参与型借贷)的合法性争议比较大,律师从结合当前的金融和法律、学术和实务不同领域和层面的观点和意见,对非金融机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一家之粗浅分析,只希望抛砖引玉。

一、非金融机构参与借贷概论

从广义上讲,融资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收放资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讲,融资是根据需要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的理财行为。根据资金的来源融资分为两类,一是内部融资,即将自己的储蓄(留存盈利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外部融资又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给予资金供给者作为股东的身份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包括一般债权融资、证券债权融资、保理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债权融资包括借贷、委托贷款、贸易融资、金融租赁。目前可以真正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信贷(主要是银行借款)、上市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以及其他融资方式(如基金融资)等。本文主要分析实践中一般债权融资中的借贷融资。按主体不同借贷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的借贷,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第三种是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企业间借贷,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融资,所谓“参与”指非作为贷款人(出借方的)的实质性参与。这里的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本文重点分析实践中第三类借贷融资。

二、我国目前非金融机构参与借贷的现状

《20__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称,民间融资趋于活跃。由于直接融资渠道有限,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努力寻求其他融资渠道,如民间借贷、关联融资、融资租赁等。民间融资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此种活动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资金供需两旺是民间融资存在的内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内在冲动。民间融资根据交易主体、融资用途与利率水平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生活急需,融资规模小且大多不计利息或利息低微。二是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款人实力、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的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融资的最主要方式。三是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融资。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标会、银背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运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保证金”、职工集资、合股经营、吸纳外地资金入股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性

四、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借贷合法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有偿使用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已经成为历史问题,除了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借用等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允许发生这种借贷,即使法律规定的财政性的借贷也是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

五、非金融企业间借贷

(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表现形式多样,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现金直接借贷,二是变相的借贷。但是从具体的表现方式上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的借款形式的借贷。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当然也包括合法或者非法中介经纪机构介入促成的企业间借贷。

2.联营形式的借贷。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3.投资形式的借贷。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实际上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4.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实质上为借贷关系。

5.补偿贸易的形式的借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6.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但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除外。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

7.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通常是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8.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各自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

9.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10.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有的在签订买卖标的物(常见的有证券、债券等,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权益)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标的物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对方模拟“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严格来讲这是属于上一种情形中的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审判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各地法院基本习惯性的援用该司法解释判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无效,律师就司法实践传统中一概视为无效情形的法律后果梳理如下:

(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民法典》就合同无效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负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银行予以取缔。”可见,对于出借方来说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入方则相当于按约定利息(被收缴)使用了一笔资金。

(3)企业间借贷无效对担保关系的影响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当然,司法解释有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融资有特殊规定的(如对存单借贷),按特殊规定处理。最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援用已经出现重大的变化,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不少情形已不适用,实践中多判无效(有的甚至对效力不做正面的评价),但多判令归还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缴,对另一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三)非金融企业间借贷非法性认定的反思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涉嫌无效的项目只有本条中的第(四)项和第(五)项。

1.不能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推定无效

2.不适宜一律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无效

那么,换一个角度论证其非法性,即考虑企业之间的拆借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说清楚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解释权和话语权在强势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甚至特殊的利益集团手中。

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融资自发,信息隐蔽,容易受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这些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也容易出现风险。另外,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的经济金融稳定,存在着社会不稳定隐患。金融服务的特殊性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都要求加强管制。因此法院依据公共利益理由判决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比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似乎更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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