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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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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优质15篇)
2023-11-21 11:17:34    小编:ZTFB

我们从生活中不断累积的心得体会,可以成为我们成长的宝贵财富。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的规范和文明,尽量避免使用不合适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领域中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一

资金监管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金的流动性极大地增强了市场的风险性。因此,加强资金监管成为了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国,资金监管的工作也得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实施,但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总结和分享我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资金监管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资金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我国,资金监管法规的完善尚有待加强。当前,虽然已经存在一系列资金监管法律法规,但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比如,一些法规制定的时间过于久远,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资金监管需要;另外,一些监管法规的条款虽然存在,但缺乏实质性的操作细则,导致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够。因此,加强资金监管的第一步就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监管的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其次,强化资金监管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在资金监管工作中,我们不能只关注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应将目光放在整个资金流动的过程中。只有全面了解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监管中的问题。此外,我们还应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资金监管工作的合力。这意味着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共同制定综合性的监管方案。只有把握住整个资金流动的大环境,才能更好地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

第三,充分发挥科技在资金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科技的应用已经成为资金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更加准确地追踪和监测资金的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和风险。同时,科技的运用还可以降低资金监管的成本和提高监管的效率。因此,在资金监管工作中,我们应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加强对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推动资金监管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第四,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约束。金融机构是资金的核心载体,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是实现资金监管目标的关键。然而,在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强力。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准入制度,加强对新设和已设立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此外,金融机构也需要做好内部监管,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资金监管的整体效果。

最后,资金监管需要注重国际合作。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跨境资金流动中的风险和挑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资金监管组织和论坛,与国际监管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资金流动的态势,及时掌握和解决跨境资金监管中的问题。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努力构建一个稳定和健康的资金监管体系。

总之,加强资金监管工作是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必然要求。在资金监管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全面性和综合性、发挥科技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约束,同时注重国际合作。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资金监管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确保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资金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日益被人们所重视。加强资金监管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长期实践中,我深感加强资金监管的重要性以及需要不断加强资金监管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加强资金监管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现行的监管法规相对滞后,无法及时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因此,需要通过加大立法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资金监管法规体系,严格执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他们依法执业,遵守规定,不辜负人民群众对他们的信任。

其次,加强资金监管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传统的资金监管方法主要依靠人工的方式进行,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漏洞。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可以实现监管的全程监控和实时处理,通过数据分析和预警功能,可以及时发现并防范各类风险。因此,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对于加强资金监管和提升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加强资金监管需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资金监管牵涉到多个部门和领域的合作,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协调。只有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才能实现监管的无缝对接和全面覆盖。同时,还需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敏感信息的保密和安全,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加强资金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依靠事后检查和处罚,往往是事后补救,对于防范和预防风险具有滞后性。因此,需要通过引入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技术,提升监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实现监管的全程覆盖和全要素监控。

综上所述,加强资金监管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大资金监管的力度,加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法规体系和信息化系统,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三

12月5日晚,文化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不能兑换法定货币。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通知。

文市发〔〕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审和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行政指导。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运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查处。

(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

(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四

2014。

2015。

62。

2015。

138。

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

1.

2.

依法公开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管办、法制办,市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1.

工商部门履行登记注册“双告知”职责。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桂政办发〔。

2015。

138。

号文件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和今后自治区工商局公布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统称《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及其相应的审批办理部门,并请申请人作出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同级各部门间信息互通时,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每周将登记注册数据信息通过玉林市云政务平台向同级相关部门推送,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接收、认领推送的市场主体信息。(责任单位:各级工商部门、市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2.

2015。

62。

号文件和《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已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首先由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不涉及行政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既不涉及行政审批,也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经营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有监管职责但无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查处。(责任单位: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

1.

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按照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建设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玉林市云政务平台,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建立市场主体各类信息共享、归集、发布机制。

2016。

年底前,力争初步实现向社会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2.

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2016。

3.

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要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监管风险研判分析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点领域、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

责任单位:市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

4.

防范化解风险。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共同参与处置。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科学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

5.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按照违法情形,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2016。

6.

1.

2.

3.

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体育局、安监局、统计局、旅发委、粮食局、食药监局、法制办、政管办、人防办、物价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邮政管理局、南宁海关玉林办事处、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林中心支行、市烟草专卖局、玉林车务段、盐业公司玉林分公司参加的玉林市加强

“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先证后照”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明确监管职责,督促和检查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部门要落实一名具体工作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和落实本部门有关工作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各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对目前已经明确时间进度的各项任务,要倒排时间表,细化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对下一步重点任务,要抓紧研究,提出时间表、路线图及具体实施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

针对登记注册

“双告知”要求,市工商局、政管办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或玉林市云政务平台,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认领、交换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或玉林市云政务平台推送数据,全过程记录和监督各部门认领信息的情况。要按照上级的部署,统一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加快与各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保证归集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情况纳入市机关绩效管理,对各相关部门推进、接收、公示信息及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等情况进行考评。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五

文化部日前印发的《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录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通知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通知规范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对发行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虚拟道具及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行为做了规范,斩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回兑通路,以避免涉嫌宣扬赌博。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增设消费提醒,强调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通知还完善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监管方法,网络巡查、现场检查为主要抽查方式,强调将黑名单和警示名单等信用监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此外,通知还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此通知进行解读时表示,制定通知总的思路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通过强化网络游戏运营主体责任,促进网络游戏公开、透明、理性消费,保障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和束缚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通知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

附: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六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而食品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强食品监管的意义重大,有助于提升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我的实践经验,我深刻体会到加强食品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下面,我将从食品安全意识的培养、加强监管力量的投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来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培养食品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只有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警觉性,才能有效地切实保护自己的饮食安全。因此,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食品监管工作需要一支专业的监管队伍和强大的监管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因此,加强监管力量的投入是加强食品监管必不可少的环节。加大对食品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监管能力,对于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段: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判断食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水平。当前,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四段: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监督执法是食品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一环。只有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才能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当前,虽然食品监管执法力度逐渐加强,但仍存在一些监管措施不力、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提高执法效能,做到食品监管有“行有方、管有力”。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有助于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激发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当前,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还存在着内容不够深入、形式不够多样等问题,需要加强宣传力度,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更加深入人心,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总结:

加强食品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加强食品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培养食品安全意识、加强监管力量的投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一定会逐步向好。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舆论热议。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各级政府逐渐加大了对食品监管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通过参与食品监管工作,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加强食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对加强食品监管的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更加复杂多样化,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不得不加强食品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然而,我发现当前的食品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相对滞后、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都制约了食品监管的效果和影响力。

对于加强食品监管,我认为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和监管,将会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其次,食品安全问题还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将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因此,加强食品监管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发展稳定的需要。

为了加强食品监管,我认为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与方法。首先,应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力。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监管人员,才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其次,应完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再次,要提高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技术水平,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储运环节等的监督和检验。只有掌握了全面的食品信息和实情,才能更好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食品监管既面临着困难,也面临着挑战。首先,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庞杂复杂,监管难度大。监管人员需要同时面对各类食品、各种渠道,不仅是一个技术活儿,也是一门艺术。其次,食品违法行为多样化,手法隐蔽,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级政府之间的有效协调和配合。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够形成有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尽管食品监管面临困难与挑战,但我相信,只要持之以恒,加大力度,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效。加强食品监管不仅将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安全、更健康的食品,也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有利的环境。展望未来,我希望各级政府能够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水平和执行力。只有如此,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八

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议题,不少人对食品安全问题感到担忧。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强食品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监管的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就。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也深有体会到加强食品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下面我将从国家层面、企业层面和个人层面做出相应的分析和总结。

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加强食品监管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国民的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食品监管的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权益。我国政府在近年来加大了对食品监管的力度,加强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了多级监管体系,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些举措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食品安全。

其次,从企业层面来看,加强食品监管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食品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企业应该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控和溯源体系建设,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企业应该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从个人层面来看,加强食品监管也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不仅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个人自己的责任。每个人都是食品消费者,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我们应该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重食品标签和生产日期的查看,避免购买过期和冒充伪劣产品。此外,我们还应该注重食品的存储和烹饪方法,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食品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食品安全权益。

通过对加强食品监管的相关经验和体会的总结,我深刻认识到强化食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食品监管,确保人民的食品安全权益。只有每个人都履行自己的责任,才能够共建和谐社会。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提高自己的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九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2015]62。

[2016]9。

“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全市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围绕信用约束、信息共享,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围绕协同监管、提升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围绕夯实基础、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1.

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管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管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前置审批。

(

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2.

严格按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施。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严格实施,实行动态公开管理。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并对相关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开。

(

)

3.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环节,并向社会公示。

(

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利用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全省标准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即时电子监察。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时限:

2016。

年底。

)

“证照分离”等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

(

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1.

明确监管职责和责任分工。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要求,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1

)对需要获准审批而未取得审批的无证经营行为,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意见》、《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监管部门的,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

2

3

4

)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5

6

)涉及。

2

2

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7

)涉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由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

8

)行政审批由上级部门作出,由我市对应部门依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我市对应部门无权限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证件;报请及协助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跟进监管;将掌握的信息主动告知相关部门。

9

)住所、经营场所须经行政审批方可使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局、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规划局等部门依职权依法管理;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问题。

2.

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部门要根据《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对外公示。

(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1.

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按照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制定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时限:

2016。

12。

)

2.

建立证照管理有效衔接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根据《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制订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于

2016。

9

月底前报送市编办,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市场监管局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取得相应许可而未取得的,应当向相关审批部门通报信息。审批部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审批部门要将有关资质、资格和审批信息及时反馈给市场监管部门,并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发现市场主体有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信息。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3.

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服务。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创新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

(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巢湖中心支行牵头,时限:

2016。

10。

)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

2016。

10。

)

4.

建立风险监测防控机制。

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和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探索实施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综合运用预警提醒、约谈告诫等形式,强化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建立数据共享与交互统一平台和大数据分析中心,逐步实现重点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发挥大数据在市场监管、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等方面的作用。

(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时限:长期。

)

5.

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

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要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在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巢湖”网公示。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

2016。

10。

)

6.

优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继续探索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依托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巢湖”等平台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公信力。

(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

2016。

10。

)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执法协作规定,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

(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1.

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2.

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参与协作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

责任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3.

发挥专业组织监督作用。

要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支持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4.

加强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健全公众投诉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强化消费纠纷调处工作,加强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形成消费者。

“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

建立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全市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相关信息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市效能办要会同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的检查指导,督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十

在当今社会,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市场的开放,监管事中事中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监管的主体,政府需要不断加强事中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与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加强事中监管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事中监管需要及时收集信息并分析研判。信息是监管的基础,只有了解市场的动态、企业的运行状况,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与指导。在实践中,我们要始终保持对市场的敏感性,及时收集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价格的变动、投诉举报等情况。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形成研判报告,为下一步的监管决策提供指导。

其次,加强事中监管需要提高监管水平与能力。事中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于监管人员来说,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监管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同时也要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只有提高自身的水平与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做好事中监管工作。

第三,加强事中监管需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协调。事中监管不仅要对企业进行监督与检查,更重要的是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在实践中,我们要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它们的需求与困难,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同时,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形成监管的合力,推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加强事中监管需要注重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作为政府的监管部门,我们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这不仅有利于增加监管的公信力与合法性,也有利于广大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市场的运行和监管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

最后,加强事中监管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事中监管的重要保障,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确保监管的责任落实与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实践中,我们要加强对监管制度的研究与总结,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发展的要求,及时修订与完善监管的相关制度,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综上所述,加强事中监管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及时收集信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协调、注重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学习,为加强事中监管作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十一

资金监管是一个国家金融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不断加强资金监管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这个过程中,我对加强资金监管有着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要强化监管的全面性。资金监管不能只关注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而是要全方位地监管整个金融市场。这涉及到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只有通过全面监管,才能有效地防范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其次,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资金监管需要大量的信息数据来支撑工作的开展,只有信息化建设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更好地进行监管工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采集和分析能力,实现对资金的全程监控和风险的预警。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跨机构的信息互通平台,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再次,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主要承载者和运营者,其合规性和稳健性直接影响着资金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严格遵循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监察检查。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风险问题,防止金融体系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四,要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资金的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但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源。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资金跨境流动和非法流动,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资金转移和结算系统的监管,防止非法资金通过系统漏洞进行洗钱和逃避监管。

最后,还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宏观管理。资金监管不仅仅关注细微的市场细节,还要关注整个金融市场的宏观运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市场的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稳定市场预期,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政府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制环境,提高资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加强资金监管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只有加强资金监管,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作为一个金融从业者,我将继续关注资金监管的前沿动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审和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行政指导。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运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查处。

(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

(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十三

2015。

62。

2015。

138。

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梧州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监管的公正透明。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坚持

“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已梳理的本部门行政职权和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加强横向协同,构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协同配合机制,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提高行政监管透明度,公开监管的内容、程序、方式、结果等信息,将监管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或越位。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着力构建公平公正的监管服务体系。

按照《意见》和《方案》的要求,与工商部门沟通确定信息联动共享机制,配合工商部门履行

“双告知”职责,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联合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向工商部门提供涉林后置审批事项工商登记注册申请人的告知信息,并明确工商部门将相应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同步告知林业审批部门的方式途径。逐步完善林业审批部门与工商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无缝对接,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顺利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中四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涉林审批事项为契机,建立健全涉林企业和执法检查人员两个名录库,并尽快扩大到包含所有涉林审批事项的企业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推广林业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数据基础,并为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及林业综合执法等制度措施有机贯通做好准备

按照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制定“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方案,结合“先照后证”涉林审批项目的企业数量、每项“先照后证”涉林审批项目的年审批量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事前、事中和事后不同阶段的监管方式和监管频率,并逐一落实“先照后证”涉林审批项目的监管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阶段“先照后证”涉林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

按照《意见》和《方案》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梧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梧州市林业局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涉林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检查结果等信息。

积极配合与工商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探索建立监管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按照我局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进一步提高我市林业市场监管水平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事后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组织开展

“明察暗访”活动,有效预防主体违法经营。

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再审批,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保留市林业局相关科室站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加强对中介从业行为的监管,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行业组织,推进诚信建设

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违法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形成舆论压力,震慑违法行为,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各科室站要深刻认识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十四

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经济风险扩大化和系统性风险产生,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乃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首先,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管能够有效进行。其次,要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全程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再次,要培养专业的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胜任复杂的监管工作。只有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才能够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果。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需要运用一系列手段和方法。首先,要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打击。其次,要加强检查监管,定期进行企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问题扩大化。再次,要加强数据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发现和预警风险,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才能够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须注重风险防控。首先,要加强风险评估,通过科学的方法和工具,评估各类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为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其次,要加强风险预警,通过监测和分析市场动态,及时预警潜在风险,避免风险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再次,要加强风险应对,建立应急机制,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应对,降低损失和影响。只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风险防控,才能够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还需要进行机制创新。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避免信息孤岛和监管之间的漏洞。其次,要加强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对监管工作的监督和参与,形成监管合力。再次,要建立奖惩机制,对监管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监管失职和不作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创新,能够有效提升监管水平和效果。

综上所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运用一系列手段和方法加强监管工作,注重风险防控,进行机制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事中事后监管的目标,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加强事中事中监管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事中监管是指在经济活动进行过程中,对各种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事中监管在促进经济发展、防范风险、保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加强事中监管的过程中,我得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实践中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坚持全面监管(200字)。

加强事中监管的关键是坚持全面监管。全面监管意味着监管的全覆盖、全方位,而不是只关注某些经济活动的片面情况。在实践中,我发现,仅仅关注部分经济活动的监管容易导致监管盲点,给风险埋下隐患。因此,在加强事中监管过程中,我们要做到“看得见”的事物要看清楚,“看不见”的事物也要设身处地去揣摩。只有全面监管才能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三段:加强监管手段(200字)。

加强事中监管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事中监管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如何有效地获取、汇总和分析这些信息和数据,成为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我积极探索信息化手段,建立了信息采集和分析平台,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提取潜在风险线索,实现了事中监管的有效筛查和分析。此外,加强事中监管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共同建立起一个网络化的监管体系,形成合力。

第四段:加大监管力度(200字)。

加强事中监管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监管力度。在实践中,我们不仅注重对违规行为的打击,更加重视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一方面,通过加强前期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和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只有紧绷监管这根弦,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段:完善监管机制(200字)。

加强事中监管还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监管机制的落地和实施是一项艰巨而繁琐的任务。为了保证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我们不仅要加强对监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还要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的提升。此外,我们还要善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和成功案例,积极引进和应用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发展。

结尾(100字)。

加强事中监管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全面监管、加强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才能够有效地加强事中监管工作,实现对各种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管和管理。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思维、加强合作,事中监管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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