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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游击队史料馆心得体会和方法 铁道游击队纪念馆参观感悟(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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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游击队史料馆心得体会和方法 铁道游击队纪念馆参观感悟(5篇)
2023-01-12 08:13:28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铁道游击队史料馆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核心提示:8月11日,中国北车集团旗下的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宣布召回公司已投入京沪高铁运营的crh380bl动车组,共54列。其原因是该型动车组“连续发生热轴报警误报、自动降弓、牵引丢失等故障”。但是,10天后,有媒体曝出召回一事另有隐情,乃是因为动车组的轮对车轴发现不明裂纹。虽然当事各方很快出面否认,但由此引发的人们对高铁安全的质疑,又将焦点拉回到了铁路贪腐的关键人物丁书苗身上。高铁动车组“国产化”路线的背面,随着问题的暴露,也开始慢慢浮现。

8月16日,停靠在上海虹桥动车所内的crh380bl型动车

“长7.1毫米、高2.4毫米”,这是济南车辆段动车所探伤报告上所描述的裂纹,位置在编号为6209l的crh380bl动车的第11节车厢的车轴上。这一信息被媒体曝光后,一时激起千层浪。本刊记者就此请教了铁道科学研究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金属专家。“出现裂纹的原因有很多,金属疲劳最常见,但是按照设计原理,动车车轴的设计寿命应该与转向架等核心技术的寿命是相近的,至少要几年时间,这车在京沪高铁上跑了不过两个月,不可能出现金属疲劳。”他仍然将信将疑,“另一个情况就是材质缺陷,但是这么大的探伤数据,质量问题就严重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测仪器出了问题。”

“轮子要出问题,那就是大问题!”不止一位铁路系统的专家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发出同样的感慨。轮对是高铁动车的九大关键技术之一,简而言之,就是一根车轴连接起两个车轮,再配以齿轮箱、轴箱等配件。它不仅仅要承受高速重载列车的所有静、动载荷,还直接决定着行车制动与安全。1998年酿成101人死亡的德国高铁事故,事后查明就是由一节脱落的车轮外钢圈而引发。 现在京沪高铁上运营的动车组有两种,一种是南车集团青岛四方厂生产的crh380a,是在crh2的平台上改进而来,承袭了日本川崎重工的技术;另一种是北车长客和唐客共同生产的crh380b,是在crh3型平台上发展起来的新一代高速动车,主要技术则来自德国的西门子。此次卷入裂纹**的crh380bl,就是crh380b的加长型。

为crh380系列动车组供应轮对的企业,正是山西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智奇公司”),它与牵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

丁书苗与轮对国产化

仅从工商材料上来看,2006年,铁道部批准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博宥集团和博宥集团旗下的中昶投资,共同出资组建了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智波公司”),注册资金1.5亿元,中昶占40%股份。第二年,智波公司与意大利lucchini公司组建合资企业智奇,建立了目前中国唯一一家高速动车组轮对生产和检修基地。智奇注册资金1.5亿元,项目总投资约11亿元,其中智波公司占75%,外方占25%。作为博宥集团实际控制人的丁书苗,由此成为智奇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铁路装备专家介绍,在智奇成立之前,世界上可供我国引进高铁轮对的厂家只有3个,分别是日本的住友钢铁集团、德国的bvv公司和意大利的lucchini公司。当时铁道部已经引进和合作生产的动车组共280列,其中200公里/小时的160列,300公里/小时的120列,其轮对全部是从国外购买的。每列动车组有8辆车,每辆车有4个轮对,共计有8960对轮对。其中,日本住友的轮对只在时速低于300公里的crh2型动车上有所使用,其他的车型则要全部从德意两国进口。

轮对是高铁动车组中的易耗品和大宗采购品。以8辆车厢的短编动车组为例,每辆车厢下有4个轮对。在高速动车组中,为保证运行的可靠性,轮对每运行120万公里就需要回厂检修一次,每运行240万公里(约2.5年)后必须重新更换维修。截至去年,我国既有动车组数量就超过1000列,这无疑是个诱人的“大蛋糕”。

与德国和意大利的接触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先是2006年8月2日,由铁道部、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中国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与意大利lucchini公司签订了《铁路动车组轮对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紧接着,2006年8月25日,由铁道部,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与德国bvv公司共同签订了《铁路动车组轮对技术合作框架协议》。据德国bvv公司一名驻华代理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的谈判中,代表中方出面的始终是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丁书苗尚没有浮出水面。半年后,德国bvv出局,据智奇后来的解释是“意大利lucchini公司态度更加积极”。

山西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 (摄于2009年)

当然,这“积极”也是有条件的。了解这一过程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本来按照中方的想法,只是从意大利买进技术。但是意方不愿意“做一锤子买卖”,而是倾向直接成立合资公司,以出资25%的形式共同分享这块庞大的市场。而且,出于谨慎考虑,意大利方面要求以现金形式出资组建,而非股权转让的形式。结果,就此成立了新的合资公司——智奇。最早由山煤集团与丁书苗组建的智波公司,只负责向智奇公司出租厂房和园区。

智奇公司从一开始提出来的口号就是成为国产高铁轮对的生产和维修基地。按照铁道部的规划,准备在2008年具备组装能力,2009年具备加工能力,2015年实现全面国产化。从2012年开始,进行毛坯轮、轴的锻造和热处理,并使原材料实现国产化,最终达到10万对(生产维修各5万对)的年生产和维修能力。“也就是说,直到现在,智奇的轮对,从原材料到加工技术都是进口的,意大利lucchini的高铁轮拥有比较成熟的技术,所以,出现严重材质缺陷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小。”上述铁路装备专家告诉本刊记者。

2003年,刘志军上任铁道部部长,提出了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并由此获得“刘跨越”的绰号。现在回顾这一历程,“快”成为其核心思想。仅从投资额上看,2005年铁路建设投资800亿元,这一数字到了2010年变为7000亿元,增长了近8倍。

刘志军上任后的第二年,铁道部确立了高铁技术新路线——“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了满足铁路跨越式发展对高速动车的需求,铁道部组建了动车组项目联合办公室(简称“动联办”),随后又成立了机车项目联合办公室,包下了北京莲花桥附近的华宝大厦两层楼办公,专门负责高铁技术引进等事宜。

2008年7月京津城际开通前,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曾经接受本刊记者的采访,据他介绍,按照铁道部的设计,这一技术路线主要分3步走,第一步是引进国外时速200公里以上动车技术;第二步是在消化吸收200公里技术基础上,进行时速300公里动车项目的研发与制造;第三步是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时速350公里及以上动车的研发。 很快,加拿大庞巴迪、日本川崎重工、德国西门子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先后与中国的北车、南车集团下辖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形成了crh1、crh2、crh3和crh5四款动车组车型。轮对是这场轰轰烈烈的“以市场换技术”运动中的一个分支。因此,从一开始就获得了铁道部有关部门的支持,甚至尚未完全建成的智奇就已经接到了一笔来自西门子的订单。2009年2月28日,智奇生产线建成投产的当天,就与南车青岛四方等企业签下了330列动车组、1.056万个轮对高达20亿元的采购合同及意向书。出席开工仪式的就有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后来也因刘志军落马牵出被免职接受调查。

铁道部门槛与另一条国产路

与丁书苗不露声色地进入高铁轮对产业不同,在另外一条线上,即国内传统的轮对生产厂家和研究专家,也在经历着一条表面上的“国产化”之路。

2006年,几乎就在接待来自中国山西的谈判者的同时,德国的bvv公司和意大利lucchini公司还接待了一批来自中国北京的铁路专家。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奉动联办的委托进行技术考察。据了解这一过程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最初2004年决定走“以市场换技术”道路的时候,动车轮对并没有单独列入“国产化”之列。因为高速列车对轮对的质量要求非常高,尤其是用于生产轮对的特种钢有严格的纯度要求,一直以来,这都是冶金部门的强项。因此,在自给自足的铁路系统内,唯有轮对的采购撕开了一道口子,传统的主要生产厂家反而是铁路系统以外的马鞍山钢铁(简称“马钢”)和太原重工(简称“太重”)。这次技术考察,是因为动联办专门设立了一个名为“动车组轮对国产化”的项目。

专家组一行先是联系日本的住友集团,结果对方非常冷淡,“连邀请来参加学术交流都不来,明确表示不会卖给中国技术”。又去到意大利的lucchini公司,对方开出了一张技术转让的清单和日程表,不过,仔细一看,专家组发现如果完成全部的核心技术转让,最起码要花费10年时间。德国bvv公司的情况也是大同小异,“时间上等不及,而且到了10年后,人家早赚够了”。回国后,项目组写好了详细的考察报告,提出从源头的冶金材料和实验研发部门抓起,逐步推进自主研发进程。

只是,这一考察报告提交到铁道部运输局之后就石沉大海没了下文。项目组成员不明就里,又整理出了详细的动车组轮对国产化技术研究,仍然没有得到铁道部有关部门的回应。2008年底,国家推出“4万亿”刺激计划,各地争相向国家发改委报批项目,高铁动车组轮对项目再次成为各地争相申请的一个领域。据了解这一过程的知情人士介绍,当时,太重与另外一家来自唐山的民营制造企业成为被业内看好的两家,民营企业不仅资金雄厚,老板在钢铁行业也已经浸淫多年,下定决心要上马;而老牌的太重,则具有生产列车车轴和车轮的悠久历史,也得到了更高层领导的肯定。

只是,当发改委系统委托的专家到达山西对太原重工进行评审考查时,才听到风声,说“当地一个煤炭运输起家的女老板也在运作这个项目,并且已经开始在铁道部公关了”。虽然,当时对这个“女老板”了解的人寥寥无几,但大家却很快形成了一个共识:“能否通过铁道部这一关才是关键,否则,更高的领导打招呼也没用。”

这个故事的结局是,太重悄无声息地退出了这一项目,来自唐山的民企也早销声匿迹。到了快过春季的时候,此前的“女老板传闻”得到了印证,占地462亩的智奇公司已经基本完工了,从意大利进口的生产线也即将到位。而那个号称是“动车组轮对国产化”的项目,直到现在也再没有人过问。

要不是丁书苗、刘志军和张曙光的相继被查,参与这一项目的很多人还不理解当初为什么铁道部总是不积极,“原来就是个正大光明的幌子啊,怎么做,他们早早就心里有底了”。 相似命运的不仅仅是这一个项目。2007年,张曙光亲自出马,把高铁动车组车轴国产化研制项目“给”了清华大学某中科院院士,项目费用却由某铁路设备厂商支付。后来,院士聘请了铁道科学研究院专家组成研制项目组,并与山西某公司签订了《高速空心车轴研制试制合作合同》。但最终,院士研制的车轴也没有得到应用。直到后来,大家才恍然大悟,原来张曙光此举“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期望可以得到一张入选院士的选票。“院士评选必须要争得2/3院士的选票,张曙光为此把专门很多科研项目分配给院士,只可惜最后还是差了一票,未能入选。”这般作为,在铁道科研圈子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一年后,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前往太原视察智奇公司,前来汇报工作的还有太重、太钢、晋机、永济电机4家本地老牌公司。张曙光一一布置了各自的任务和方向后,号召大家要紧紧依托智奇这个“龙头企业”,推进动车组轮对的国产化进程。“一个从来没有搞过铁路装备的煤炭公司和一个靠煤发家的煤老板,摇身一变就成了高铁装备的龙头企业。”有拒绝透露姓名的高铁装备行业人士向本刊记者挖苦道,“这才是跨越式发展!”

1998年,酿成101人死亡的德国高铁事故现场

被蒙在鼓里的不仅仅是专家。同样是在2008年,由铁道部运输局、马钢公司为主要合作单位开展的中国高速列车车轮自主创新项目在北京世纪金源饭店举行启动会。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与马钢集团公司总经理、马钢股份公司董事长顾建国代表合作双方签署了《中国高速列车车轮自主创新合作协议》。项目主要目标为:2~3年内完成时速200~250公里高速车轮的自主创新,并实现批量生产装车使用;4~5年内完成时速350公里及以上高速车轮的自主创新,并实现批量生产装车使用;通过自主创新,将马钢建设成为中国高速列车车轮生产基地。 “马钢承担了国内90%的客车车轮和60%的货车车轮的生产任务,而且,我们生产的高速轮对已经在时速200公里的‘中华之星’上安全运营了50万公里,从相关的参数对比上,并不比国外的产品差。”不愿透露姓名的马钢工程师告诉本刊记者,“但是产品做出来没用,没有拿到铁道部的认证,厂家就不敢用。”

他所说的认证,是指铁道部有关部门所颁发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资格。据铁道系统的官员介绍,由于铁道部长期以来政企合一的性质,车辆制造企业,如北车、南车集团的采购并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必须要从铁道部所批准的一个企业名录里来选。尤其是像轮对这样的关键部件,以前一直是由铁道部下属的物资公司统一采购,企业并无多少主动权。认证的步骤基本有三步,第一步是产品通过专家评审,第二步为上路测试,第三部就是颁发资格证书。“前两步只是必要条件,能合格的产品进入排队,给谁不给谁就看公关效果了。”因此,那本厚厚的名册,一时成为全国数千家铁路装备企业的“葵花宝典”。本刊记者采访的另外两家高铁装备供应商,也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铁道部的门槛高,卡在了认证上”。

“引进技术没有错,但问题是,关键技术是不可能买来的。”前述铁道装备专家向本刊记者分析说,“即便是所谓的国产化,也不过是在国内加工生产,买来图纸也只是权宜之计,设计原理是人家的,核心技术是人家的,单纯追求速度的国外引进,不仅为某些官员创造了寻租空间,还贻误了自主研发的大好时机。”以他来分析这次沸沸扬扬的裂纹**,虽然有接近事故调查组的消息源表明,是因为济南动车所的探伤工为了避免承担风险,而把探伤器的灵敏度标准调高了两个档位,但是仍然暴露出了我方在高铁整个安全质量体系中的不足。

后来,排队想进入认证名录的轮对企业基本都未能如愿,只有来自山西晋城的“女老板”丁书苗打通了铁道部关键环节,成为迄今为止国内唯一的动车组轮对供应商。再后来,她自己成为捅破铁道部贪腐链条的关键一环。■

关于铁道游击队史料馆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梦想是什么,梦想就是一种让你感到坚持就是幸福的东西;梦想是什么,梦想就是一种让你在失败中寻找胜利的东西;梦想是什么,梦想就是一种让你在绝望中寻求希望的东西。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朋友们,下午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放飞梦想,扬帆起航》。

放飞梦想,扬帆起航。

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梦,中国梦是什么?中国梦不是庄周梦蝶,更不是南柯一梦,而是几代中国人前仆后继,用血和生命追求的强国梦。在19世纪中国梦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赶走侵略守卫家园;在20世纪中国梦是实现民族的复兴,是实现国家的自强;在21世纪的今日中国梦是国家繁荣昌盛,是屹立在世界之林不可撼动的地位。而我们是怀揣着21世纪中国梦的社会主力军,我们为21世纪的中国梦奉献自己的青春与汗水!

斑斓的中国远景,一条条动脉彭湃不止,铁路持之以恒,从零起步,一步步成立了灿烂图景。说到“中国梦”,作为一名铁路人,我不禁想起了百年前中国铁路第一人詹天佑的“中国梦”。面对外界的重重质疑和层层阻挠,詹天佑以他强烈的爱国热情,用他的大无畏气概,率领全体筑路人员,知难而进,齐心为国争光。他们用生命化成匍匐在华夏大地上的一根根铁轨,让那个梦想在短短四年间变成了现实。由詹天佑组织修建的这条京张铁路全长约200千米,它完全由我们中国人自行修建,是完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铁路,从此,中国铁路可以真正的印上中国制造的烙印,中国人拥有了自己的铁路梦想。

时至今日,中国铁路深化改革,政企分开,铁道部撤销,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但铁路人仍坚定不移跟随脚步、同发展。铁路人又有了自己新的梦想:到20xx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万公里以上,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清晰、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铁路网络,运输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主要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规划“四纵四横”等客运专线以及经济发达和人口稠密地区城际客运系统;完善路网布局和西部开发性新线;加强既有路网技术改造和枢纽建设,提高路网既有通道能力。这些是日日夜夜坚守在岗位上的辛勤工作铁路人共同的“中国梦”。

中国铁路事业从零起步到如今的辉煌业绩,应该能准确地折射出百年中国从贫弱到富强的发展足迹。承载着先人的精神。我们从昨天走到今天,中国铁路正由短缺型向基本适应型转变,面对新的规划,新的困难,新的挑战,新的开始,中国铁路事业任重而道远。

而作为一名年轻的铁路人,我深刻明白国家的兴旺与铁路交通有不可切断的羁绊,如今铁路为了发展改革了,面对新的规划,新的困难,新的挑战,我更加坚定自己心中的铁路梦。

并要做到与时俱进,创新自我,并一心一意做好铁路职工的培训工作,为铁路高速发展打好夯实的基础,这就是我的梦。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每个人都怀揣着属于自己的梦想,热情奔放,扬起风帆,激情燃烧。而我,作为中国铁路建设的普通一员,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因为,我们肩负着中国铁路建设,为人民修建幸福大道的重任,我们正在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让我们齐心协力,汇聚力量,放飞梦想,响应时代的号召,用我们的双手,发扬公司的“打拼”精神,为实现我们的个人梦、铁路梦、中国梦,扬帆起航。

关于铁道游击队史料馆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铁道游击队史料馆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3、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

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2.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2.7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2、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内陆河运输统一发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每月25-30日为付款日(逢节假日顺延)。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

第五条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__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最新版铁路运输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运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依据甲方提出的发货申请,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指定的时间、地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2、在短途汽车到厂装货时,请务必确认货物的完好性,如若发现有包装破损、货物自然变形或者呈现明显伤痕的情况,当场要求停止装货,经甲方与厂家确认后再做继续装载或者进行换货处理;

3、乙方在运输货物时,必须将货物固定扎实,并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如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淋雨等,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7天内予以赔偿甲方;

4、鉴于铁路运输的多样性,乙方需将装货要求(件数、吨位要求)以及对应的价格以函的方式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盖章回传,此函方可生效;若在执行期间有调整,请提前一周告知甲方;

5、甲方所委托运输的货物彩涂钢板、镀锌带钢、热轧带钢、镀锌卷均需做好防水措施,在由厂运至货场,未能及时装火车时,仓储期间做好一切致使货物受潮的防水工作;车皮运输途中亦需要盖好帆布;

6、火车离站后,乙方需将车皮号、箱号、以及所对应的货物卷号明细、离站时间、预计到达时间以电子档或者传真的方式告知甲方;

7、自提货起,货发生损坏或者交通阻塞等原因,造成货物无法按预定时间送抵的务必第一时间知会甲方;

8、货物到站后,乙方需联系甲方当地分公司,协商后按要求安排送货;

9、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所发货的厂家、发货量等走货信息;

10、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如由乙方不投保货物险,一旦出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运输费用的确认:

铁路费用:双方以经双方盖章确认后的报价函为基准结算;

其他费用: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进行。

12、费用结算:

乙方承诺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运费:

①费用按车次结算,只有在乙方送货至指定地点且收货方确认无货损后结付运费;

②运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并确认上月的运输费,并在当月的15日前一次支付上月应付给乙方的运费。

13、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得采取单方延期送货或拒不支付运费费用等方式。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须;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铁道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账号:

地址: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账号:

地址: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2、承运人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集装箱道路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3、收货人是指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货物的人或托运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5、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进行道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6、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是指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7、集装箱货物装箱单是指记载集装箱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等明细内容的单证。

8、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集装箱整箱或拼箱货物时起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止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灾害、战争状态,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营的气象条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执法所引起的时间上的耽搁,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无法弥补的贻误。

第二条货物的基本情况:

1、货物的性质:

□普通货

□特种货物

□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大型特性笨重货物

2、使用集装箱的箱型和数量:

国内标准集装箱:

□1吨箱□6吨箱□10吨箱

国际标准集装箱:

箱型:□20英尺□40英尺□45英尺□53英尺□60英尺

箱类:□普通箱□冷藏箱□开顶箱□罐式箱□挂衣箱

□框架箱□平板箱□危险品箱□高箱

3、托运人保证年内向承运人至少提供_________________箱量的货物。

第三条运输及相关服务:

1、服务区域

2、服务内容

□运输□装箱□拆箱□装集装箱□卸集装箱

□其他服务

在双方约定由承运人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下,承运人为代理人。托运人应当提交办理该项服务的所有文件及委托书。

第四条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运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每月日前承运人缮制上月《费用清单》发给托运人确认,该清单应包括运费、其他费用、代垫费用等。

2、托运人收到《费用清单》后工作日内,审核后确认发回承运人,承运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给托运人;

3、托运人按结算期(一个月)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运费。

□油价每上涨或下跌%,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劳动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每上涨或下跌%,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承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增加数额在《费用清单》中另行列明,托运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工作日内支付。

托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减少数额书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已收取运费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下一结算期的费用中扣减。

第五条货物的保险与保价:

1、保险:□由托运人自行办理

□由承运人代为办理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代为办理保险的,托运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所需费用由托运人另行支付给承运人,不计算在运费之中。若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协助托运人办理理赔。

2、保价:□否

□是?单票货物总价超过元,或毛重每公斤超过元时,必须保价。保价费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由托运人在货物启运前支付。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第六条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托运方委托承运人托运货物前,应提前小时递交《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并提交与货物及运输有关的单证。如托运货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运输条件的,承运人可以在小时内要求托运人改正;托运人拒绝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的运输要求。

第七条货物的交接:

(一)拼箱货

交接货物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拼箱)》,核对品名、件数及包装状态和标志标识,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二)整箱货/空箱

交接双方对整箱货物/空箱进行交接时,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整箱/空箱)》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状况,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当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托运的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规定相符。

2、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的质量。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可认、牢固。

4、托运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当与承运人另行约定运输条件。托运冷藏货物,托运人应当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的要求;托运鲜活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运大型特型笨重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的要求。

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上述特殊货物时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提交《托运人运输要求说明书》。

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6、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其他费用及偿还垫付费用。

7、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给予书面通知,并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证,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证书、证照或证明。

2、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按照约定的路线或合理的路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3、承运人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干净无污染物,无残留物。承运人提供集装箱的,集装箱应该适合装运约定货物,集装箱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4、承运人负责装箱的,在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当通知托运人或直接更换合格的集装箱。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严格按照装箱积载的要求,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在装箱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方,更换合格的包装后再装箱。货物装箱后,承运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货物特殊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志。

5、承运人负责拆箱时,拆箱前应当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并制作书面记录。拆箱时,应做到以合适的方式拆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安全,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6、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取或者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当毫不迟延地在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条责任的划分:

(一)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的,延滞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托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运输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时,承运人因行驶托运人指定路线或者必经路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但能够证明该额外费用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的除外。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除上述费用外,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日的违约金,在工作日内,托运人仍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6、托运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额提供约定箱量的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不足部分运费的%的违约金。

(二)承运人的责任

1、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2、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3)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4)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情况。

3、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的,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4、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负违约责任;逾期运达的,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1、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集装箱货物起运后,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保密事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划去前款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续签合同。如双方未就延展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但若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仍实际发生承托业务关系的,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束,其约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业务完成之日止。

第十四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份,副本份,甲方执正本份,副本份;乙方执正本份,副本份,签字或盖章后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职位:职位:

日期:日期:

关于铁道游击队史料馆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31、严禁在铁道上投放障碍物

32、注重基础教育,爱路护路从娃娃抓起

33、强化铁路防控措施,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34、千里铁道线,牵连你我他

35、铁运安全高于一切,护路责任重于泰山

36、铁路沿线治安的稳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37、预防早,纰漏少;防范多,事故消。

38、跟着感觉走,事故牵你手;跟着规章走,安全永长久。

39、天窗制度要遵守,大小事故靠边走。

40、抽一块砖头倒一堵墙,松一颗螺丝断一根梁。

41、铁路安全高于一切,护路责任重于泰山。

42、加强铁路综合治理,确保千里铁运安全。

43、路地紧密配合,共创文明铁路。

44、手握焊把,心系安全。

45、坚持严打方针,整治铁路治安。

46、工作一干完,必须切电源。

47、礼貌待客树新风,运输安全传捷报。

48、构建护路基层网络,维护铁路治安稳定。

49、停电不检电,等于不停电;检电不封线,生命有危险。

50、执标不走样,安全有保障;上班不违章,下班吃饭香。

51、搞好护路联防,保障铁路畅通。

52、加强铁路护路联防,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53、安全在心中,两纪不能松;车轮一滚动,思想要集中。

54、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55、平时勤,忙时清;平时懒,忙时乱。

56、调车超速最致命,防溜不做酿祸根。

57、上班不要想其他,事故专找马大哈。

58、事故隐患猛似虎,安全生产大如天。

59、一日安全一日新,天天安全值万金。

60、把握正确停送电,严格标准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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