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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 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300字(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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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 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300字(八篇)
2023-01-13 05:54:33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一

放飞梦想,扬帆起航。

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梦,中国梦是什么?中国梦不是庄周梦蝶,更不是南柯一梦,而是几代中国人前仆后继,用血和生命追求的强国梦。在19世纪中国梦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赶走侵略守卫家园;在20世纪中国梦是实现民族的复兴,是实现国家的自强;在21世纪的今日中国梦是国家繁荣昌盛,是屹立在世界之林不可撼动的地位。而我们是怀揣着21世纪中国梦的社会主力军,我们为21世纪的中国梦奉献自己的青春与汗水!

斑斓的中国远景,一条条动脉彭湃不止,铁路持之以恒,从零起步,一步步成立了灿烂图景。说到“中国梦”,作为一名铁路人,我不禁想起了百年前中国铁路第一人詹天佑的“中国梦”。面对外界的重重质疑和层层阻挠,詹天佑以他强烈的爱国热情,用他的大无畏气概,率领全体筑路人员,知难而进,齐心为国争光。他们用生命化成匍匐在华夏大地上的一根根铁轨,让那个梦想在短短四年间变成了现实。由詹天佑组织修建的这条京张铁路全长约200千米,它完全由我们中国人自行修建,是完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铁路,从此,中国铁路可以真正的印上中国制造的烙印,中国人拥有了自己的铁路梦想。

时至今日,中国铁路深化改革,政企分开,铁道部撤销,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但铁路人仍坚定不移跟随脚步、同发展。铁路人又有了自己新的梦想:到20xx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万公里以上,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清晰、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铁路网络,运输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主要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规划“四纵四横”等客运专线以及经济发达和人口稠密地区城际客运系统;完善路网布局和西部开发性新线;加强既有路网技术改造和枢纽建设,提高路网既有通道能力。这些是日日夜夜坚守在岗位上的辛勤工作铁路人共同的“中国梦”。

中国铁路事业从零起步到如今的辉煌业绩,应该能准确地折射出百年中国从贫弱到富强的发展足迹。承载着先人的精神。我们从昨天走到今天,中国铁路正由短缺型向基本适应型转变,面对新的规划,新的困难,新的挑战,新的开始,中国铁路事业任重而道远。

而作为一名年轻的铁路人,我深刻明白国家的兴旺与铁路交通有不可切断的羁绊,如今铁路为了发展改革了,面对新的规划,新的困难,新的挑战,我更加坚定自己心中的铁路梦。

并要做到与时俱进,创新自我,并一心一意做好铁路职工的培训工作,为铁路高速发展打好夯实的基础,这就是我的梦。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每个人都怀揣着属于自己的梦想,热情奔放,扬起风帆,激情燃烧。而我,作为中国铁路建设的普通一员,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因为,我们肩负着中国铁路建设,为人民修建幸福大道的重任,我们正在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让我们齐心协力,汇聚力量,放飞梦想,响应时代的号召,用我们的双手,发扬公司的“打拼”精神,为实现我们的个人梦、铁路梦、中国梦,扬帆起航。

有关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二

31、严禁在铁道上投放障碍物

32、注重基础教育,爱路护路从娃娃抓起

33、强化铁路防控措施,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34、千里铁道线,牵连你我他

35、铁运安全高于一切,护路责任重于泰山

36、铁路沿线治安的稳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37、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38、人的生命一生一次,重视安全一生一世。

39、铁路通、百业兴,要想富、护铁路。

40、一站二看三通过,人身安全牢记住。

41、禁动牌、安全带,呵护生命不懈怠。

42、焊机接地为保险,手持面罩为护眼。

43、面罩、脚盖、防燃服,未曾开工先防护。

44、不怕千日严,就怕一时松。

45、平时多练基本功,安全救援显神通。

46、红线管理高压线,切莫靠近防“触电”。

47、您的满意是我们的动力,您的安全是我们的宗旨。

48、电虽看不见,一触就危险。

49、上岗之前多预想,安全生产更牢固。

50、搞好护路联防,振兴一方经济。

51、铁路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52、绳子断在细处,事故出在松处。

53、安全严,事故闲;安全好,收入保。

54、车在轨上行是幸福路,人在轨上走是危险路。

55、建好示范带,保好安全线。

56、检修马虎必出错,作业违章必惹祸。

57、铁道绵延万里长,路旁严禁牧牛羊。

58、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59、驼峰解体作业时,峰下作业应停止。

60、多一份安全预想,少一份事故威胁。

有关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三

轮对,高铁“国产化”的ab面

核心提示:8月11日,中国北车集团旗下的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宣布召回公司已投入京沪高铁运营的crh380bl动车组,共54列。其原因是该型动车组“连续发生热轴报警误报、自动降弓、牵引丢失等故障”。但是,10天后,有媒体曝出召回一事另有隐情,乃是因为动车组的轮对车轴发现不明裂纹。虽然当事各方很快出面否认,但由此引发的人们对高铁安全的质疑,又将焦点拉回到了铁路贪腐的关键人物丁书苗身上。高铁动车组“国产化”路线的背面,随着问题的暴露,也开始慢慢浮现。

8月16日,停靠在上海虹桥动车所内的crh380bl型动车

“长7.1毫米、高2.4毫米”,这是济南车辆段动车所探伤报告上所描述的裂纹,位置在编号为6209l的crh380bl动车的第11节车厢的车轴上。这一信息被媒体曝光后,一时激起千层浪。本刊记者就此请教了铁道科学研究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金属专家。“出现裂纹的原因有很多,金属疲劳最常见,但是按照设计原理,动车车轴的设计寿命应该与转向架等核心技术的寿命是相近的,至少要几年时间,这车在京沪高铁上跑了不过两个月,不可能出现金属疲劳。”他仍然将信将疑,“另一个情况就是材质缺陷,但是这么大的探伤数据,质量问题就严重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测仪器出了问题。”

“轮子要出问题,那就是大问题!”不止一位铁路系统的专家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发出同样的感慨。轮对是高铁动车的九大关键技术之一,简而言之,就是一根车轴连接起两个车轮,再配以齿轮箱、轴箱等配件。它不仅仅要承受高速重载列车的所有静、动载荷,还直接决定着行车制动与安全。1998年酿成101人死亡的德国高铁事故,事后查明就是由一节脱落的车轮外钢圈而引发。 现在京沪高铁上运营的动车组有两种,一种是南车集团青岛四方厂生产的crh380a,是在crh2的平台上改进而来,承袭了日本川崎重工的技术;另一种是北车长客和唐客共同生产的crh380b,是在crh3型平台上发展起来的新一代高速动车,主要技术则来自德国的西门子。此次卷入裂纹**的crh380bl,就是crh380b的加长型。

为crh380系列动车组供应轮对的企业,正是山西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智奇公司”),它与牵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

丁书苗与轮对国产化

仅从工商材料上来看,2006年,铁道部批准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博宥集团和博宥集团旗下的中昶投资,共同出资组建了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智波公司”),注册资金1.5亿元,中昶占40%股份。第二年,智波公司与意大利lucchini公司组建合资企业智奇,建立了目前中国唯一一家高速动车组轮对生产和检修基地。智奇注册资金1.5亿元,项目总投资约11亿元,其中智波公司占75%,外方占25%。作为博宥集团实际控制人的丁书苗,由此成为智奇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铁路装备专家介绍,在智奇成立之前,世界上可供我国引进高铁轮对的厂家只有3个,分别是日本的住友钢铁集团、德国的bvv公司和意大利的lucchini公司。当时铁道部已经引进和合作生产的动车组共280列,其中200公里/小时的160列,300公里/小时的120列,其轮对全部是从国外购买的。每列动车组有8辆车,每辆车有4个轮对,共计有8960对轮对。其中,日本住友的轮对只在时速低于300公里的crh2型动车上有所使用,其他的车型则要全部从德意两国进口。

轮对是高铁动车组中的易耗品和大宗采购品。以8辆车厢的短编动车组为例,每辆车厢下有4个轮对。在高速动车组中,为保证运行的可靠性,轮对每运行120万公里就需要回厂检修一次,每运行240万公里(约2.5年)后必须重新更换维修。截至去年,我国既有动车组数量就超过1000列,这无疑是个诱人的“大蛋糕”。

与德国和意大利的接触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先是2006年8月2日,由铁道部、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中国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与意大利lucchini公司签订了《铁路动车组轮对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紧接着,2006年8月25日,由铁道部,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与德国bvv公司共同签订了《铁路动车组轮对技术合作框架协议》。据德国bvv公司一名驻华代理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的谈判中,代表中方出面的始终是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丁书苗尚没有浮出水面。半年后,德国bvv出局,据智奇后来的解释是“意大利lucchini公司态度更加积极”。

山西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 (摄于2009年)

当然,这“积极”也是有条件的。了解这一过程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本来按照中方的想法,只是从意大利买进技术。但是意方不愿意“做一锤子买卖”,而是倾向直接成立合资公司,以出资25%的形式共同分享这块庞大的市场。而且,出于谨慎考虑,意大利方面要求以现金形式出资组建,而非股权转让的形式。结果,就此成立了新的合资公司——智奇。最早由山煤集团与丁书苗组建的智波公司,只负责向智奇公司出租厂房和园区。

智奇公司从一开始提出来的口号就是成为国产高铁轮对的生产和维修基地。按照铁道部的规划,准备在2008年具备组装能力,2009年具备加工能力,2015年实现全面国产化。从2012年开始,进行毛坯轮、轴的锻造和热处理,并使原材料实现国产化,最终达到10万对(生产维修各5万对)的年生产和维修能力。“也就是说,直到现在,智奇的轮对,从原材料到加工技术都是进口的,意大利lucchini的高铁轮拥有比较成熟的技术,所以,出现严重材质缺陷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小。”上述铁路装备专家告诉本刊记者。

2003年,刘志军上任铁道部部长,提出了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并由此获得“刘跨越”的绰号。现在回顾这一历程,“快”成为其核心思想。仅从投资额上看,2005年铁路建设投资800亿元,这一数字到了2010年变为7000亿元,增长了近8倍。

刘志军上任后的第二年,铁道部确立了高铁技术新路线——“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了满足铁路跨越式发展对高速动车的需求,铁道部组建了动车组项目联合办公室(简称“动联办”),随后又成立了机车项目联合办公室,包下了北京莲花桥附近的华宝大厦两层楼办公,专门负责高铁技术引进等事宜。

2008年7月京津城际开通前,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曾经接受本刊记者的采访,据他介绍,按照铁道部的设计,这一技术路线主要分3步走,第一步是引进国外时速200公里以上动车技术;第二步是在消化吸收200公里技术基础上,进行时速300公里动车项目的研发与制造;第三步是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时速350公里及以上动车的研发。 很快,加拿大庞巴迪、日本川崎重工、德国西门子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先后与中国的北车、南车集团下辖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形成了crh1、crh2、crh3和crh5四款动车组车型。轮对是这场轰轰烈烈的“以市场换技术”运动中的一个分支。因此,从一开始就获得了铁道部有关部门的支持,甚至尚未完全建成的智奇就已经接到了一笔来自西门子的订单。2009年2月28日,智奇生产线建成投产的当天,就与南车青岛四方等企业签下了330列动车组、1.056万个轮对高达20亿元的采购合同及意向书。出席开工仪式的就有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后来也因刘志军落马牵出被免职接受调查。

铁道部门槛与另一条国产路

与丁书苗不露声色地进入高铁轮对产业不同,在另外一条线上,即国内传统的轮对生产厂家和研究专家,也在经历着一条表面上的“国产化”之路。

2006年,几乎就在接待来自中国山西的谈判者的同时,德国的bvv公司和意大利lucchini公司还接待了一批来自中国北京的铁路专家。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奉动联办的委托进行技术考察。据了解这一过程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最初2004年决定走“以市场换技术”道路的时候,动车轮对并没有单独列入“国产化”之列。因为高速列车对轮对的质量要求非常高,尤其是用于生产轮对的特种钢有严格的纯度要求,一直以来,这都是冶金部门的强项。因此,在自给自足的铁路系统内,唯有轮对的采购撕开了一道口子,传统的主要生产厂家反而是铁路系统以外的马鞍山钢铁(简称“马钢”)和太原重工(简称“太重”)。这次技术考察,是因为动联办专门设立了一个名为“动车组轮对国产化”的项目。

专家组一行先是联系日本的住友集团,结果对方非常冷淡,“连邀请来参加学术交流都不来,明确表示不会卖给中国技术”。又去到意大利的lucchini公司,对方开出了一张技术转让的清单和日程表,不过,仔细一看,专家组发现如果完成全部的核心技术转让,最起码要花费10年时间。德国bvv公司的情况也是大同小异,“时间上等不及,而且到了10年后,人家早赚够了”。回国后,项目组写好了详细的考察报告,提出从源头的冶金材料和实验研发部门抓起,逐步推进自主研发进程。

只是,这一考察报告提交到铁道部运输局之后就石沉大海没了下文。项目组成员不明就里,又整理出了详细的动车组轮对国产化技术研究,仍然没有得到铁道部有关部门的回应。2008年底,国家推出“4万亿”刺激计划,各地争相向国家发改委报批项目,高铁动车组轮对项目再次成为各地争相申请的一个领域。据了解这一过程的知情人士介绍,当时,太重与另外一家来自唐山的民营制造企业成为被业内看好的两家,民营企业不仅资金雄厚,老板在钢铁行业也已经浸淫多年,下定决心要上马;而老牌的太重,则具有生产列车车轴和车轮的悠久历史,也得到了更高层领导的肯定。

只是,当发改委系统委托的专家到达山西对太原重工进行评审考查时,才听到风声,说“当地一个煤炭运输起家的女老板也在运作这个项目,并且已经开始在铁道部公关了”。虽然,当时对这个“女老板”了解的人寥寥无几,但大家却很快形成了一个共识:“能否通过铁道部这一关才是关键,否则,更高的领导打招呼也没用。”

这个故事的结局是,太重悄无声息地退出了这一项目,来自唐山的民企也早销声匿迹。到了快过春季的时候,此前的“女老板传闻”得到了印证,占地462亩的智奇公司已经基本完工了,从意大利进口的生产线也即将到位。而那个号称是“动车组轮对国产化”的项目,直到现在也再没有人过问。

要不是丁书苗、刘志军和张曙光的相继被查,参与这一项目的很多人还不理解当初为什么铁道部总是不积极,“原来就是个正大光明的幌子啊,怎么做,他们早早就心里有底了”。 相似命运的不仅仅是这一个项目。2007年,张曙光亲自出马,把高铁动车组车轴国产化研制项目“给”了清华大学某中科院院士,项目费用却由某铁路设备厂商支付。后来,院士聘请了铁道科学研究院专家组成研制项目组,并与山西某公司签订了《高速空心车轴研制试制合作合同》。但最终,院士研制的车轴也没有得到应用。直到后来,大家才恍然大悟,原来张曙光此举“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期望可以得到一张入选院士的选票。“院士评选必须要争得2/3院士的选票,张曙光为此把专门很多科研项目分配给院士,只可惜最后还是差了一票,未能入选。”这般作为,在铁道科研圈子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一年后,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前往太原视察智奇公司,前来汇报工作的还有太重、太钢、晋机、永济电机4家本地老牌公司。张曙光一一布置了各自的任务和方向后,号召大家要紧紧依托智奇这个“龙头企业”,推进动车组轮对的国产化进程。“一个从来没有搞过铁路装备的煤炭公司和一个靠煤发家的煤老板,摇身一变就成了高铁装备的龙头企业。”有拒绝透露姓名的高铁装备行业人士向本刊记者挖苦道,“这才是跨越式发展!”

1998年,酿成101人死亡的德国高铁事故现场

被蒙在鼓里的不仅仅是专家。同样是在2008年,由铁道部运输局、马钢公司为主要合作单位开展的中国高速列车车轮自主创新项目在北京世纪金源饭店举行启动会。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与马钢集团公司总经理、马钢股份公司董事长顾建国代表合作双方签署了《中国高速列车车轮自主创新合作协议》。项目主要目标为:2~3年内完成时速200~250公里高速车轮的自主创新,并实现批量生产装车使用;4~5年内完成时速350公里及以上高速车轮的自主创新,并实现批量生产装车使用;通过自主创新,将马钢建设成为中国高速列车车轮生产基地。 “马钢承担了国内90%的客车车轮和60%的货车车轮的生产任务,而且,我们生产的高速轮对已经在时速200公里的‘中华之星’上安全运营了50万公里,从相关的参数对比上,并不比国外的产品差。”不愿透露姓名的马钢工程师告诉本刊记者,“但是产品做出来没用,没有拿到铁道部的认证,厂家就不敢用。”

他所说的认证,是指铁道部有关部门所颁发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资格。据铁道系统的官员介绍,由于铁道部长期以来政企合一的性质,车辆制造企业,如北车、南车集团的采购并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必须要从铁道部所批准的一个企业名录里来选。尤其是像轮对这样的关键部件,以前一直是由铁道部下属的物资公司统一采购,企业并无多少主动权。认证的步骤基本有三步,第一步是产品通过专家评审,第二步为上路测试,第三部就是颁发资格证书。“前两步只是必要条件,能合格的产品进入排队,给谁不给谁就看公关效果了。”因此,那本厚厚的名册,一时成为全国数千家铁路装备企业的“葵花宝典”。本刊记者采访的另外两家高铁装备供应商,也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铁道部的门槛高,卡在了认证上”。

“引进技术没有错,但问题是,关键技术是不可能买来的。”前述铁道装备专家向本刊记者分析说,“即便是所谓的国产化,也不过是在国内加工生产,买来图纸也只是权宜之计,设计原理是人家的,核心技术是人家的,单纯追求速度的国外引进,不仅为某些官员创造了寻租空间,还贻误了自主研发的大好时机。”以他来分析这次沸沸扬扬的裂纹**,虽然有接近事故调查组的消息源表明,是因为济南动车所的探伤工为了避免承担风险,而把探伤器的灵敏度标准调高了两个档位,但是仍然暴露出了我方在高铁整个安全质量体系中的不足。

后来,排队想进入认证名录的轮对企业基本都未能如愿,只有来自山西晋城的“女老板”丁书苗打通了铁道部关键环节,成为迄今为止国内唯一的动车组轮对供应商。再后来,她自己成为捅破铁道部贪腐链条的关键一环。■

有关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四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用人单位对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大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即将毕业的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在校生而言,为了能更好的适应铁道工程技术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后能够尽快的融入到社会,同时能够为自己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参加铁道工程技术专业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阶段。

通过铁道工程技术专业毕业实习,能够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铁道工程技术专业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提高调查研究、文献检索和搜集资料的能力,提高铁道工程技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提高协同合作及组织工作的能力,同时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只有把从书本上学到的铁道工程技术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才能真正掌握这门知识。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xx市xx经济开发区xx大道。

xx市xx教育集团。

我很荣幸进入xx市xx教育集团开展毕业实习。为了更好地适应从学生到一个具备完善职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实习单位主管领导首先给我们分发铁道工程技术专业相关岗位从业相关知识材料进行一些基础知识的自主学习,并安排专门的老同事对岗位所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专项培训。 在实习过程,单位安排的了x老师作为技术指导,x老师是位非常和蔼亲切的人,他也是铁道工程技术专业毕业的,从事铁道工程技术领域工作已经有十年。他先带领我们熟悉工作环境和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岗位的相关业务,之后他亲切的和我们交谈关于实习工作性质以及铁道工程技术专业课堂上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容易遇到的问题。x老师带领我们认识实习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并让我们虚心地向这些辛勤地在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工作岗位上的前辈学习,在遇到不懂得问题后要积极请教前辈。

在单位实习期间,我从事的铁道工程技术专业相关的工作之外,还负责协助人事部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利用铁道工程技术知识处理相关文书。具体实习内容过程如下:

第一、招聘。协助人资部处理首先,要熟悉招聘流程。其次,与用人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用人部门的需求状况。

第二、录用并建立员工档案。给员工办好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办工作证等等;在合同方面遇到问题时,才发现在大学里学铁道工程技术专业理论知识之外,更应该学习合同相关实践法律知识。

第三、单位考勤管理,完成每月考勤记录,并根据考勤情况进行薪资计算。虽然只是简单的计算,但也需要excel相关知识。在大学里学习铁道工程技术专业知识之外,我利用课余时间考取电脑应用二级证书终于在这里发挥了作用。

短暂的实习生活除了掌握铁道工程技术专业相关工作经验,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学习到了很多在铁道工程技术课堂上无法学到的知识,还有人生角色的变换——从校园思维模式到职场思维模式的转变,为今后尽快适应融入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岗位职场生涯奠定了基础。

当我们从母校——xx大学毕业,就意味着要踏上职业生涯的道路,对于铁道工程技术专业的应届生的我来说,还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经过了这两个月铁道工程技术专业相关岗位实习,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特别是在领导和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岗位相关同事的关心和指导下,认真完成

有关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五

一、实习日期:

20xx03.26—20xx06.21

二、关键词:

整理外观、防护、起道、拨道、改道、除草、捣固、涂油、换螺帽、换扣板、换弹条、换枕木、换钢轨

三、实习目的:

1、学习和了解线路作业防护及确保安全的有关规定。

2、学习和掌握轨道设备基本组成、基本尺寸和技术标准(含无缝线路)。

3、进行曲线拨正、调整轨缝、缩短轨布置等基本计算训练。

4、参加线路综合维修、临时补休作业。

5、掌握各种施工作业防护方法。

6、熟悉工务管理部门的管理组织及职责范围。

四、实习主要内容:

在系里面安排我们到工务段实习,我们所有人都觉得非常的激动,因为我们以前都只是学习铁道工务的理论知识,从来没有将理论与工务的实际操作结合起来学习。

本次实习我们去惠州的那部分人前一天就踏上了实习的旅程。首先来到河源站,来到广梅汕铁路党校职校,来到广梅汕铁路党校职校的主要目的就是:对线路作业的安全培训及安全考试。

等到安全考试完成,我们又辗转到被分到的车间,而和我一起被分在龙川北线路车间一共八人,当天我们六个男生就分到了工区,两个女生分在了车间,晚九点才到东水线路专修工区。

实习第一天我们就被要求5:00起床,常常的火车鸣笛声,确实有点的不适应,但是接下来的日子每天如是,就慢慢的适应下来。来到工区实习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工务的常规作业,刨除铁道线路道心的多余的道砟,用拉耙拉平整道床边破。第二天我们就被要求00:00起床,因为天窗点在00:30-02:30。点内我工作量是涂油换螺帽。

接下来的工作,是跟着工人师傅刨除水沟的杂草、泥土、垃圾等整理外观的作业。然后,是更换线路上坏损的扣件、螺帽、弹条、更换坏损的轨距挡块、加紧扣件螺栓,轨距拉杆螺栓等等。这所有的工作虽然很简单,但是还是占据了我们实习学习工作的大部分时间。就这样又过去了将近一个月,接下来又做了一样其他的工务作业,那就是:拨道作业、改道作业、起道作业、捣固等等。

五、实习心得:

三个月的时间不知不觉就过去了。刚去的一周还是在劳累中度过的,由于我们的线路刚刚好要做外观,而且马上面临着三标检查。所以一周都是在拉边坡、刨道砟、疏通水沟、除草,然后直到做完。感觉我以后的工作就是这样,我的心顿时就凉了,但是慢慢的后面的工作就步入正轨了。在接下来的两周里,我不断调整自己,虚心学习,努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好的融入铁路工务工作。在此,我非常感谢我们工区的师傅们,在我实习期间给我的指导和帮助,为我今后的成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短短的三个月,我学习到的东西颇多。

首先,我顺利完成从学生向工人的部分转变。通过参加这次的实习,我了解到线路工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以后在工作岗位上要着重培养自己安全责任意识、生产作业规范性,努力提升自己专业方面的能力,使自己能够早日成为一个合格的技术工人。

其次,在工作上,我们需要坚持勤于思考,虚心请教的态度,全力以赴的完成任务。在安全技术室见习期间,通过师傅们的耐心讲解,自己对线路综合维修与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的基本内容及作业方式、各项安全注意事项等知识的学习,我对铁路线路工岗位职责的认识又深了一层;随着每天白天深入现场的接触、跟班、询问,明确了线路何时要进行综合维修工作、维修的目的及工作任务,熟知了更换线路轨枕、道床清筛、线路起道、线路捣固等项目的作业规范。对日常养护作业中,线路、道岔的检查方法,木枕、扣件改道作业,作业安全防护等也有了深入的了解。晚上,跟工长学习各项台账,各种作业安全防护办法及工务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的原则等。通过学习,我更加深入的认识到在工作上应注重规范,只有明确了各项作业标准,各种规章制度,才能合理的组织安全生产;采用科学的方法技术,才能更有效的提高作业效率。

再次,我了解了很多学校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一些铁路规范,如《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了解铁路工务方面的最新动态及同类部门好的一些作业办法等;生活上跟师傅们一起作业,从他们身上了解铁路方面文化。

短短三个月的实习时间,我已完全相信我已完成了实习要求的从学生向铁路线路工的部分转变,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充分运用老师传授的知识,更好的融入铁路工作上来,为铁路更好发展做出奉献!

有关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六

通过一年的地铁专业知识的学习,我们学生掌握了一定专业知识,需要到地铁站去实习,以此来检验我们所学的知识是否到家。此次的地铁实习工作不仅能巩固我们所学知识,同时我们学生也可以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或老师课堂讲不到的专业知识。通过这次的地铁实习工作可以增强我们学生的社会意识,有利于以后出去工作的适应。本次的实习要求学生认真刻苦完成实习内容,秉承广州地下铁道公司的服务宗旨,以诚恳的服务态度服务乘客。

希望通过这次的地铁实习工作,我们学生能从中获取宝贵的实习经验,为我们以后从事地铁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广州地铁(gunzhoumro)是广州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负责营运管理,于1997年6月28日开通。现有1号线(西朗―广州东站)、2号线(嘉禾望岗―广州南站)、3号线(机场南―体育西路、天河客运站―番禺广场)、4号线(黄村―金洲)、5号线(?口―文冲)、8号线(凤凰新村―万胜围)、广佛线(魁奇路―西朗)及am线(赤岗塔―林和西)正在营运中,广州地铁现时的运营总里程为236公里(含广佛线佛山段)。但远远无法满足交通需求,为解决拥阻的道路交通,广州地铁在亚运后将进行新一轮的建设。广州地铁的远期规划长度为600公里。广州地铁(含am线和广佛线)大部分线路及车站都是建在地下,其中也有例外:4号线往南沙方向的后8座车站全为高架站,1号线有两座车站为地面车站,5号线有两座车站为高架车站。

广州地铁20xx年――20xx年发展规划:

20xx-20xx年线网建设的原则:一是衔接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及周边城市交通线网、促进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二是落实“中调”战略,加密中心城区线网和提升线网服务水平;三是与城市建设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相结合,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四是与土地综合利用相结合,促进功能区建设,提升城市整体现代化水平;五是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及城市新经济增长极发展;六是兼顾效益,以客流疏导型线路为主,以利地铁事业的持续发展;七是兼顾需要与可能,既考虑城市发展和交通疏导的需要,又要根据市区两级财力,量力而行。据此原则,经反复研究,从全局统筹考虑,计划将如下新线纳入20xx-20xx年间实施:

(一)3号线东延线:从番禺广场到海傍,经过广州亚运城,主要为亚运城服务。

(二)4号线南延线:自四号线金洲站经资讯科技园延伸至南沙客运港,长公里。主要功能为支持南沙临港经济区发展。

(三)7号线二期:由大学城南至黄埔大沙东,线路长公里。主要功能为与一期共同增强广州南站客流集散能力,优化珠江后航道城市功能布局,支持大学城和长洲岛、黄埔区发展。

(四)8号线北延段:由在建的文化公园站继续向北延至白云湖,全长公里。主要功能为疏解同德围地区交通并支持白云湖地区发展。

(五)11号线(环线):行经琶洲、新?路、逸景路、芳村大道、火车站、广园路、火车东站、员村二横路,至琶洲闭合。全长公里。主要功能为串联城市主要交通集散点,完善线网结构,提升服务水平。

(六)13号线(东西快线)一期:由鱼珠至新塘段,线路长公里。主要功能为对接穗莞深城际线,加强东部地区与中心城区的联系。

(七)13号线(东西快线)二期:由鱼珠至凰岗段,全长公里。主要功能为与首期共同构建城市东西快线,加强城市东西部区域与中心城区联系。

(八)14号线首期及支线(从化线及知识城线):主线嘉禾至街口段及支线新和至知识城段(知识城线),主线长公里,知识城线长公里。主要功能为落实城市“北优”发展战略、支持从化及知识城地区发展。

(九)16号线(荔城线):始于新塘镇,沿荔新公路经清水塘至荔城,全长公里。主要功能为贯彻城市“东进”发展战略,优化我市东部交通体系,支持增城发展。

(十)21号线:由增城广场至黄村,主要功能为连接增城于市区。

广州地铁20xx年规划方案:

我市新一轮轨道交通规划在加强城市外围与中心城区联系同时,着力提升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加密中心城区线网,同时支撑中心城区与萝岗、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四区两市的互联互达。规划线网结构由“环形线+放射线+x对角线”构成,并构建由13号线与3号线形成的十字快线,支持“两轴两带”(南部产业拓展轴、北部优化发展轴,东部产业发展带、西部区域联动带)的产业发展。与此同时,为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预留与城际轨道交通及周边城市轨道交通对接条件,增强了线网的开放性。在20xx年线网基础上,20xx年线网增加了3号线东延段(番禺广场―清流)、4号线南、北延段(金洲-资讯园,黄村-水西)、5号线东延段(文冲-黄埔客运港)、6号线东延段(香雪-永和)、7号线(广州南站―大沙东)、8号线北延段(文化公园-白云湖)、10号线(天河客运站―东沙)、11号线(环线)、12号线(槎头―大学城南)、13号线(凰岗―新塘)(东西快线)、14号及支线(从化线及知识城线)、16号线(新塘-荔城,荔城线)、20号线(广州南站―琶洲,新客站联络快线)和白鹅潭联络快线(广州南站―白鹅潭),线网总里程677公里。

为期两个星期的地铁实习工作大概可以分为两个过程:一是作为一位地铁站务员在动物站大厅内巡视,二是在中低峰期作为一位跟车巡视员要上车进行巡视和文明乘车引导。我们上车后对列车卫生情况进行仔细巡视,同时对列车乘客的不文明进行引导,引导乘客给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第一部分:

地铁站务员

以地铁站务员工作任务:按照票务规章规定,负责售票、检票及其它的票务工作,按照地铁客运规章的规定,确保票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负责车站内其它客运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时,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与热情,不断提升个人服务水平。

工作范围

执行下列工作任务:

负责在售票处售票、检票、处理坏票、补票及处理乘客问询等工作。

负责从售票机收集票款和更换票盒,从出站检票机收票及更换票盒。

负责站厅和站台等处的站务工作,主动向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服务。

负责车站售票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操作。

监视乘客客流情况,巡查出入口、站厅和站台。

监控设备的维修情况。

1、岗位的主要工作介绍

按照票务规章规定,负责售票、检票及其它的票务工作,同时负责车站内其它客运工作。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与热情,不断提升个人服务水平。

2、岗位的工作难点及挑战

站务员工作要求认真负责,保持积极向上,对乘客要热情周到,保证高水平的服务质量。

1、衣着平整,配套穿戴,不可敞胸露怀。禁止缺扣、立领、挽裤、挽袖、拖拉鞋。

2、无论是否当班,穿着制服均视为上岗。

3、服务牌应佩戴于左前胸第一粒扣子上方。

4、肩章应佩戴于左肩距肩膀5厘米处。

5、鞋袜要标准,保持干净。

6、头发整洁,发型优美,男职工头发长度适宜,女职工应梳短发或束发。

7、面部干净整洁,淡妆上岗,精神饱满。

8、主动热情,诚恳周到,文明礼貌,全面服务做到“四心”,重点照顾做到“四鼓劲”。

有关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七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民法典》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民法典》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民法典》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民法典、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

有关铁道游击队心得体会两百字报告八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

4、甲方希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

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仅限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第二条: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_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代发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按照新价格执行。

3.2.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执行。

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犹豫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___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前___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导致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

5.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的确认后,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承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第六条:保险

6.1运输货物保险,根据铁路运票中货物保价运输的保险:(人寿)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铁路及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条:双方商业机密的保险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业务及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所签署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众。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戒严及其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而遭受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9.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3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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