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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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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19篇)
2023-11-21 14:19:57    小编:ZTFB

10.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思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提升我们的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2.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整理自己的观点和感悟。以下是一些写作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朋友们:

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丝余晖,我们在温馨的家里尽情享受着孩子承欢膝下的天伦之乐。看着健康平安的孩子,欢乐的笑容洒满他纯真的脸庞,我们的内心也变得恬静、安适与幸福,这时,你们不会想到在同一片蓝天下,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爸爸妈妈可以撒娇,没有爷爷奶奶可以依赖,有的甚至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着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他们就是大丰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这些稚嫩的心,这些孤独的心是多么渴望我们的关心与帮助!

亿婴天使集团携手大丰吃货达人,走进大丰儿童福利院大型公益活动即将开启,期待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人士的加入,给福利院的孩子们送去温暖与祝福,让他们在这个冬天因为有你有我而不再寒冷与孤独。

ido!为了爱,我愿意!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福利院是一个孩子栖身的地方,对于这些儿童来说,这里不仅是家,也是他们成长的地方。在福利院生活的经历既残酷又珍贵,它们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过来孩子的心灵。我曾有幸与一些福利院的小朋友交流,听他们分享了他们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他们的话语让我感受到了关于家庭的珍贵、梦想的力量以及友谊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他们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唤起社会对福利院儿童的关注和关爱。

第二段:关于家庭的珍贵(200字)。

福利院的小朋友们大多数来自没有父母或无法照顾他们的家庭背景。经历过家庭的撕裂和背叛后,他们对家庭的概念有着更加珍视的理解。我曾与一位叫小华的男孩交流过,他回忆起他在福利院的第一天时说:“我第一次进来的时候,心里面很害怕,觉得福利院会很可怕。可是院长阿姨特别亲切,其他的小朋友也都很友好。我一直觉得像回到了家一样,虽然这个家不一样,可是我还是觉得很温暖。”小华的话语让我深感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重要性。

第三段:梦想的力量(200字)。

尽管他们出生在艰难的环境中,福利院的孩子们并没有放弃自己对未来的憧憬和梦想。在福利院的生活中,他们通过学习和互相鼓励,不断努力追求自己的梦想。小明是一个十分优秀的学生,每天晚上看到他在灯下独自用功,我感到非常敬佩。当我问他为什么这么用功时,他答道:“我想进入一所好的大学,改变自己的命运,将来可以回报社会。”小明的坚持让我认识到,梦想的力量可以使人克服任何困难,实现自己的价值。

第四段:友谊的重要性(200字)。

在福利院中,孩子们相互扶持,形成了深厚的友谊。这种友谊彼此之间有着独特的理解和依靠,让他们不再感到孤独和无助。小红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女孩,她和一个叫小丽的朋友是最好的朋友。她们在一起分享快乐和痛苦,相互鼓励和支持。小红对我说:“如果没有小丽,我可能会觉得很孤单,但是有了她,我觉得什么困难都能够克服。”小红的话语让我深感友谊的力量和它对于这些孩子的重要性。

第五段:呼吁社会关注和关爱(200字)。

福利院是一个孩子们寄托温暖和期望的地方。通过与福利院的小朋友交流,我意识到他们也需要社会的关心和关爱。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这些孩子创造一个更温馨的家庭。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福利院的投入,并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培训资源,以帮助这些孩子们实现自己的梦想。同时,社会各界可以积极参与,提供物质和心理上的支持,让这些孩子在福利院中感受到更多的关爱和温暖。

结尾(200字)。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深深触动了我。他们的坚强、渴望和友爱,给予了我们很多启示。福利院是这些孩子们的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梦想。我们应该为这些孩子们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珍贵、梦想的力量以及友谊的重要性。让我们团结一心,让福利院的儿童们能够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第4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5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7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8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9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11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四、其他相關收入。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第14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第17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第19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第20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1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第22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第24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26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_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26-2條。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第27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29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32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3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_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33-1條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樂業之園_。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第33-2條。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_。

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本條自_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33-3條。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第34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第35條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36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38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_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第39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國內兒童及少年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之創作、優良國際兒童及少年視聽出版品之引進、翻譯及出版。

第40條。

政府應結合或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對優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予以獎勵。

第41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第42條。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第44條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_、猥褻、自殺、施用_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第46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46-1條。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47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48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_、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_。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_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50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52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1條。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_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55條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_、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58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第5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60條。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其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探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61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第62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65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6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6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第7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7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第71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72條。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第一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74條。

第7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托嬰中心。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7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第76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_)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_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

第77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7-1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9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

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2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8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6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87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88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檢查與管理、停業、歇業、復業之規定者,由許可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89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_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90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並協助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家長意願轉介,且加強訪視輔導。

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違反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第90-1條。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亲爱的朋友们:

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丝余晖,我们在温馨的家里尽情享受着孩子承欢膝下的天伦之乐。看着健康平安的孩子,欢乐的笑容洒满他纯真的脸庞,我们的内心也变得恬静、安适与幸福......这时,你们不会想到在同一片蓝天下,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爸爸妈妈可以撒娇,没有爷爷奶奶可以依赖,有的甚至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着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他们就是大丰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这些稚嫩的心,这些孤独的心是多么渴望我们的关心与帮助!

亿婴天使集团携手大丰吃货达人,走进大丰儿童福利院大型公益活动即将开启,期待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人士的加入,给福利院的孩子们送去温暖与祝福,让他们在这个冬天因为有你有我而不再寒冷与孤独。

ido!为了爱,我愿意!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亲爱的皇家贝贝会员:

皇家贝贝在服务好顾客的同时没有忘记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群做出微薄的贡献,此次特地联系市儿童福利院,申请联合小伙伴们为孩子们捐赠一些衣物。

一、捐赠时间:

20xx年11月27日--12月3日。

二、捐赠地点:

皇家贝贝母婴生活馆。

三、捐助衣物要求。

1、捐赠的衣物以大半新或新衣为好。

一定不要有破损和污渍。

2、具体可以是:1-5岁儿童穿着的棉质衣裤、羽绒服、绒衣、毛衣、保暖内衣、长袖t恤、围巾、帽子、保暖鞋、手套等用品。

3、捐赠的衣物最好不要太时髦。

衣物扣子、拉链、鞋带等必须完整无缺。

4、旧衣物请在家进行消毒,清洗干净后,晒干,送交捐赠地点。

5、我们将随机选择5位家长及小朋友同时参与赠送。

咨询热线:

你可曾想过,当你和孩子享受家庭欢乐时,他们却被狠心的父母搁置在黑暗的角落;。

你可曾想过,当你拥有健康的体魄时,他们却要面对无情的先天残缺;。

你可曾想过,当你为没有更多的财富而苦恼时,他们却只能等着好心人的救济;。

他们是一个被忽略的群体。

他们就是太原社会福利院的孩子们,他们像朵朵寂寞的百合花一样开在无人欣赏的岩石旁。

这些孩子从生下来的那一刻,就不曾感受过什么是母爱,什么是父爱?但他们也是孩子,也应该拥有快乐的童年,他们无法用语言去表达,但他们能够感知到一种信念,一种声音,那就是全世界共同的语言和动作--爱。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朋友们:

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丝余晖,我们在温馨的家里尽情享受着孩子承欢膝下的天伦之乐。看着健康平安的孩子,欢乐的笑容洒满他纯真的脸庞,我们的内心也变得恬静、安适与幸福。。。。。。这时,你们不会想到在同一片蓝天下,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爸爸妈妈可以撒娇,没有爷爷奶奶可以依赖,有的甚至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着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他们就是大丰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这些稚嫩的心,这些孤独的心是多么渴望我们的关心与帮助!

亿婴天使集团携手大丰吃货达人,走进大丰儿童福利院大型公益活动即将开启,期待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人士的加入,给福利院的孩子们送去温暖与祝福,让他们在这个冬天因为有你有我而不再寒冷与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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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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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尊敬的车主朋友们: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为他们做点什么吧,徐州汇丰雷克萨斯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企业发展的同时,时刻不忘初心,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换来孩子们一片晴朗的天空!

我们公司决定开展“同在阳光下,爱心伴成长-儿童福利院爱心公益行活动”,期待您的参与!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朋友们:

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丝余晖,我们在温馨的家里尽情享受着孩子承欢膝下的天伦之乐。看着健康平安的孩子,欢乐的笑容洒满他纯真的脸庞,我们的内心也变得恬静、安适与幸福,这时,你们不会想到在同一片蓝天下,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爸爸妈妈可以撒娇,没有爷爷奶奶可以依赖,有的甚至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着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他们就是大丰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这些稚嫩的心,这些孤独的心是多么渴望我们的关心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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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朋友们:

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丝余晖,我们在温馨的家里尽情享受着孩子承欢膝下的天伦之乐。看着健康平安的孩子,欢乐的笑容洒满他纯真的脸庞,我们的内心也变得恬静、安适与幸福......这时,你们不会想到在同一片蓝天下,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爸爸妈妈可以撒娇,没有爷爷奶奶可以依赖,有的甚至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着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他们就是大丰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这些稚嫩的心,这些孤独的心是多么渴望我们的关心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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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尊敬各位领导和同事们:

每天,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丝余晖,我们在自己温馨的家庭里畅享天伦之乐,感受着孩子平安成长,我们的心,也因此变得充实和幸福……而同一个时刻,同一片蓝天下,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父母可以撒娇,没有亲人可以依赖,甚至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先天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这群孩子如同含苞待放的花蕾,像朵朵寂寞的百合花一样开在无人欣赏的岩石旁,稚嫩的心却在残缺的人生里承受着正常孩子无法体会的艰辛。他们,就是巴州儿童福利院的孩子。

尊老爱幼、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奉献爱心、关爱孤残儿童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他体现了人类最崇高的品质、最美好的情感和道德情操。

在国际“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向各位领导、同事发出义买倡议:让我们以向儿福利院献爱心,义买孩子手工制品的形式去创造快乐、收获感动。让我们的温暖与祝福,感召身边的人;让我们出一份力,献一份爱,携手相助,为儿童福利院的孩子带去一份喜悦!

瞧,孩子们个个心灵手巧,用一双双稚嫩的小手编织出了中国结、花篮、笔筒、抽纸盒……,用自己喜欢的色彩绘制出了五颜六色的小马驹、小叮当……目前,孩子们制作的成品近50件。

衷心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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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一

尊敬的车主朋友们: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为他们做点什么吧,徐州汇丰雷克萨斯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企业发展的同时,时刻不忘初心,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换来孩子们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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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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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二

第一次朋友让我来xx福利院探访孩子,其实我是拒绝的。想到从没照顾孩子的经历、想到万一发生的意外、想到不配合哭闹等等,就很担忧。

体验过玩耍,10:30孩子们要吃饭了,特制的营养餐,瘦肉鸡蛋青菜粥。小沐沐还算蛮配合的,一勺一勺喂他吃完饭,自己感觉像是完成了一个大任务。此时,我才认识到给这样的孩子喂饭其实也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呀。

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志愿者可以走进xx福利院,可以献出自己的一些时间和爱心帮助那些需要关心的孩子,同时也让我们的心灵得到抚慰,让我们的情感得到升华,让我们的爱心得以释放。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三

亲爱的爸爸妈妈、小朋友们:

拥有健康和快乐是我们每个人的梦想,当我们和朋友高歌、放声欢笑的时候;当我们和家人团聚、共享天伦的时候;当我们努力工作、畅想人生理想的时候;当我们孤独、需要帮助的时候;当您的孩子在您的陪伴下沉浸在浓浓的幸福之中的时候;当新年将要来临的时候;却有一群特殊的孩子,得不到父母的疼爱,就在我们身边,因身体缺陷被父母亲遗弃了的孩子,他们或者有思维上障碍,或者是身体上的残疾……这些有着缺陷的孩子,如同含苞待放的花蕾,当你看到他们的时候,他们向我们展示了天真灿烂的一面,但又有谁了解他们背后的故事,有谁能了解他们的苦痛。稚嫩的心却在残缺的人生里承受着正常孩子无法体会的`艰辛,但是他们和我们一样共同生活在这个城市里,他们需要我们的帮助,需要大家伸出援助之手,奉献一份爱心。

作为普通人,或许我们无力改变他们的处境,无法消除他们的贫穷。但是,我们可以在百忙之余抽出一点点时间,收拾一下自己的衣柜,整理一下孩子的书架,将不需要的衣物和书籍捐给那些需要它们的农村贫困山区以及偏远地区的孩子们。一件旧衣服,不足以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但你那举手之劳的爱心一定能感召身边更多的人,凝聚更多的爱心力量。

为此,晨鸣教育将组织学生代表志愿者慰问儿童福利院,为孩子们提前过一个快乐的新年!真诚呼吁广大家长朋友、小朋友们及社会爱心人士加入我们的行动中吧!收集您家里的旧衣与闲置的书籍、被服,为这些儿童提供帮助,共同搭建一个爱心互动平台!爱心的价值,不在于大小,也许只是一句关怀、一个微笑、一点捐助,就能将温暖的阳光洒进孤残儿童的心灵,就能增强他们战胜困难的信心,就能让这些脆弱的生命绽放如花般的绚丽。有爱就有阳光。牵起他们的小手,用我们爱的呵护,送给孩子们一个美好的世界。向所有参与爱心捐助慈善活动的朋友致敬!感谢大家的无私奉献!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四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贯彻xx大和xx大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实际“三个代表”,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领导和各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总结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20xx年,我院在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经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院的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成绩,现将我院的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工作情况:

1、按照市民政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学习教育,积极开展政治与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使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党90周年为契机,紧紧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在干部职工中广泛深入的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提升全院职工整体素质,每周五组织全院职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把全院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活动中来,联系自身思想实际,立足单位发展,深刻领会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实质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市民政局提出的“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我院按照要求,严抓工作纪律,积极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对《赤峰市儿童福利院管理制度及细则》进行修订完善;统一了工作服装,做到了全体员工着装上岗。

2、加强信息化管理,针对儿童个人资料档案、收送养及寄养业务档案、医疗档案等各类档案及文件资料已逐步实行电子档案管理;严格规范文书管理,各类文书档案均按规定及要求安全、妥善的保管。同时对单位网站进行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新,对外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

3、做好劳资人事工作。全年共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共10人次。按时完成本单位法人代表资格审查、劳资人事等工作,在市民政局的支持下,解决了9名在院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几年的临时工的编制问题。临时工的工资待遇也有所提高,人均每月提高300元。

4、认真做好弃婴收养安置及涉外送养工作。今年共接收14名儿童(残疾率100%),死亡4名患病儿童。在院儿童122名,完成了6名儿童涉外送养的申报和1名儿童的涉外送养工作。

5、认真开展医疗和康复工作。今年有8人次先后在市医院、xx医院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接受手术有5人,腭裂修复1人,六指切除术1人,外耳廓成形术2人,先天性肛门闭锁1人。康复训练工作是儿童工作中的重点,它对于儿童的未来有着重要的意义。赤峰儿童脑瘫康复医院,于今年5月份通过了市卫生局的批准。7月份民政部中国福利和收养中心“明天计划”办公室组织的“筛查组”来院对残疾儿童进行检查。9月份,我院被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授予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今年分别派出9名专业人员赴重庆新桥医院脑瘫中心和河南金庚医院进行8个月的学习培训,我们要集两院之长通过中药、针灸、按摩和物理运动疗法的有机结合治疗脑瘫,使脑瘫儿童不断康复,早日摆脱脑瘫带给他们的困扰。

6、严格制度管理,后勤保障充分。一是抓好儿童日常生活各项管理工作,在食品进货和加工上,坚持食品管理制度和卫生制度,保证儿童的饮食卫生安全。二是加强物资管理,在物资采购方面注重质量和按制度规定运作。三是坚持保障水、电、热水、空调、洗涤、厨具、车辆等各类后勤服务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使用,目前生活及物资供应、后勤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7、重视宣传工作、我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良好。全年各类媒体对我院报道28次,赤峰民政刊登6篇文章,接待参观活动单位(组织)58次,接收社会捐款5万元,捐赠物资价值7万元。

(1)7月份,美国访问孤儿组织(英文名visitingorphers)义工团一行7人来院进行为期七天的活动,组织全院孩子与他们一起做游戏。他们陪同大孩子一起外出游玩,短暂的七天孩子们与外国友人建立起深厚的友谊。

(2)10月份美国ldsc慈善基金会为我院捐赠了价值三万元的图书。

(3)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与涉外送养家庭的交流沟通和互动,做好涉外家庭回访工作,全年接待回访家庭1例。接受党育宁家庭在美国筹备资金购买的价值3万多元的大型洗衣机和烘干机。

8、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儿童生活费提高到1400元/人月。民政厅副厅长苏权、市委书记王中和、人大主任斯日古楞、市长包满达、副市长张恩惠、郑洪学等也先后来到儿童福利院看望了在院的孩子们,详细了解孩子们生活状况及存在的困难。年底由市财政拨款20万元,为孩子们解决了校车问题。

9、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三八”知识竞赛、“七一”红歌比赛、第二届民政系统运动会中,我院都积极选派代表参加,展示了我院职工的精神面貌。

10、综合楼建设,赤峰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于20xx年3月15日开工,到20xx年1月27日竣工,现正在进行二次装修。资金方面:到位资金1792、2万元,其中国家625万元,自治区福彩公益金490万元,市本级福彩公益金500万元,原楼房拍卖所得177、2万元。已付基建工程款1401、64万元,二次装修50万元,工程前期和甲供材费用为335、56万元,共计支出1787、2万元。办公家具和外网排水暂未付款;消防水池、基建用水、自来水入网工程和硬化绿化用水也都已解决。室内涂料及部分修理工程,待装修完毕开始,时间约为20天;工程竣工备案、消防验收、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也将逐一进行办理。

14、存在的困难

新楼交付使用后家庭助养的孤残儿童和各旗县区还有一些孩子需要入院。根据《国家二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规定,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按现有的122名孤残儿童计算,应配备编制82名,现有编制25名,需增加编制57名。急需解决儿童福利院编制问题,否则难以保证孤残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下一年工作思路

1、按照《国家二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抓制度落实。一是儿童生活护理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做好儿童预防保健工作;三是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后勤保障工作。

2、筹备综合楼竣工和脑瘫康复医院开业庆典。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赤峰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提升脑瘫儿童康复水平,脑瘫康复训练是一项抢救性工作,对于急需康复的脑瘫儿童而言,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健康。同时它又具有周期长、综合性强的特点,科技含量高、技术针对强。

3、充分利用社会工作试点单位的优势,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使我院的社会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4、继续做好十二个旗县区弃婴的养、治、教、康、收养等工作。让孤残儿童回归社会、融入家庭,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供养标准达到1400元/月。

5、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我院学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和大龄儿童的就业、住房等问题。

6、加强医疗卫生管理,保证患病儿童的治疗,预防各种传染病、流行病的发生。继续落实“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为我院具有适应症的儿童,进行手术治疗。

7、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发生。

今年暑假已经结束了,我又回到了校园,在暑假中,我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到了实习中,在不断地实习中得到了更好的进步。今年暑假我实习的地方是儿童福利院,这是一个不被关注的地方,很多的现实情况导致我们一直以来对他们的存在不实十分的关心,可是他们是需要社会的帮助的,我应该去帮助他们!以下是我的个人实习报告总结:

一、实习目的

社会工作专业是指社会(政府或社会团体)以物质精神和服务等方式对那些因外部、自身和结构性原因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个人与群体提供帮助,使他们回复社会生活能力,协调社会互动关系,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强社会福祉的专业方法。社会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所以深入社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成为本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本次实习的目的有:

1、了解儿童福利院的组织结构

2、深入学龄儿童中了解他们的生存状况

3、巩固理论知识,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了社会工作的兴趣和热情

二、实习单位介绍

哈尔滨儿童福利院20xx年建院,主要收养了一些生理残疾、孤儿等失依儿童,并采取家庭寄养等社会化的方式,接纳了许多失依儿童,给予他们生活以及教育帮助。目前,其中儿童总数:170名。残疾儿童:80名年龄段分别为:0-2岁,50名;8-17岁,35名;3-7岁,80多名,其中8-17岁为学龄儿童,3个高中生,十几个初中生,其余的为小学生。我的工作主要是在教育科室,针对小学和初中的学生进行学习辅导,批改作业,与他们聊天等,偶尔会接触学前儿童,其余时间便是整理图书。本文的报告主要围绕与孩子们的工作展开。

三、实习内容与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我原本是带着疑惑与好奇来到儿童福利院的,因为我们经历了一系列的程序才如愿以偿地进入这个“神秘”的地方。体检,门卫的质问,登记,会议室的等待,甚至是在真正开始工作时才遇见院里的孩子,这让我不由得对传说中的福利院心起疑惑。我也原本以为那些儿童会有我想像中怪异。

当是,我所经历的,却颠覆了我的一切。福利院工作人员给我们一些简单的要求,不要打听他们的身世,为院里的工作保密。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先天残疾的孩子。有肢残、侏儒、皮肤并视听障碍、发音不请,智力发育不全等原因,幼时被父母遗弃,或者失去监护的失依儿童,生命以这种形式出现,让我们去了解这个非正常社会化的孩子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精神生活。我最先接触了是四五左右岁的学前儿童,学前儿童分为小中大班,较多的时间还是和学龄的儿童的接触。在十天的实习中,我把他们的特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

1、院里的孤独与梦想

因为孩子很多,院方的管理人员往往没有能够叫出他们各自的名字,特别是对于那些内向而不愿交往的孩子。我不想他们成为无名氏,所以我见他们的第一天,在课程过后,我先告诉他们我的姓名,电话号码,然后让他们在一张纸上写下自己的名字,第二天我就能够记住他们了,我想这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吧!也是和他们进一步接触的方式吧!福利院是一种封闭式的管理,除了学校上课的时间,他们便是呆在院里,很少出门,偶尔有大孩子去打篮球,他们很少有机会接触外面的世界。他们在福利院,一般情况下是断然不准出去的?我问过他们,他们说偶尔有机会带他们出去玩,大一点的孩子对哈尔滨还是很熟悉的。我们发现他们的.理想也是缤纷漂亮的,我问过他们以后想干什么,他们有想当老师的,翻译家的等。有的孩子,学习很认真,我告诉他们学习之改变自己的很好的出路。当然青春期的叛逆与烦恼,来不及让他们想太多以后的事情。

2、他们大部分热情而脆弱

学前的儿童有专门的幼儿老师,上午和下午都由那些受到专业训练的老师带领做活动,唱歌,跳舞,学诗等等,她们都是年轻的而有活力的女孩子,所以这个院里的活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她们,这是院方的明智之处。中午由老师带领着就餐,其余时间由生活老师带领,在寝室休息。遇到我们这些陌生人,他们却一点也不怕生,就凑到你的身边,热情叫“阿姨”,我最为感动是,他们都及其希望他们的拥抱,哪怕是牵手,也可以让他们开心。往往,他们会莫名其妙地哭起来,仅仅只是引起别人的注意而已。老师的稍微的批评,他们也会放在心里。其实,简单地说,就是需要他人的关注,我们知道,福利院虽然编制人员众多,甚至正式编制员工是孩子人数的一般,但是真正与孩子接触的人,却是极为少的。而在家庭中的孩子,却是众人的宝贝,一大堆人围着他(她)。所以不难理解,他们的热情来自于对他人关注的渴望。这也让我认识到在儿童成长时期,来自父母等亲人的肢体交流的重要性。心理学上讲,那些与父母有健康肢体交流的孩子,心理上比那些缺乏身体交流的人更健康,在以后的人际交往中也会更加顺利、坦然。其实,成年人又何尝不是?有时候,一个温暖的拥抱,许多痛苦,郁闷,委屈就可以释怀。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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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爱留守儿童倡议书模板合集八篇。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六

一、活动主题:爱传递,心飞扬,大学生与福利儿童同过六一节。

二、活动背景: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作为当代大学生。

有责任有义务去关注需要帮助的儿童。用我们的行动去关怀社会中需要帮助的人,发扬大学生积极向上的奉献精神。

三、活动目的:

1、增进对儿童的了解:通过本次活动,我们更好地了解了福利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的基本情况,营造关注氛围。

2、发挥服务精神,营造和谐社会:大学生们走进福利院、走入社会,开展活动。

3、播撒爱心,收获感动:提升自身的个人修养与人文涵养;发挥团结友爱的合作精神和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四、活动意义:通过活动,可以帮助需要帮助的儿童,把爱传递下去,也可以让我们深刻认到青年志愿者的先锋作用,发扬志愿者乐于助人的精神。

五、参与活动人员:机电工程分院志愿者。

活动对象:福利院小朋友(十二岁以下都可以作为活动对象)。

六、活动流程:

1、活动前期准备工作:5月26日前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活动提前可以和一些社会机构或企业进行协商募集一些书籍或物品带去福利院对个别儿童进行分发。

(3小组人员熟悉活动,作好充分准备(包括相关的道具)。

2、活动时间:

(1)5月29日中午1:00全体志愿者在校门口集合。

(2)13:30,到达儿童福利院,小组准备好活动材料。

(3)到达福利院后,小组成员到指定的儿童进行互动小游戏,与小朋友熟悉,开始活动,并由专门的人拍照留念。

3、活动内容:

筷子,也可以多加一点道具;游戏规则:用一分钟时间限定,一分钟夹五个以上都有小礼品。两人三足:道具:绳子,游戏规则:每组选手用绳子将脚绑好,从起点走到终点,比赛时绳子不能掉落,无犯规者可以按名次获得奖品。等等)。

(2)在活动之后,大致有两个志愿者可以带领小朋友回到教室,讲一些温馨小故事或者幽默小笑话,在这期间我们成员可以对活动现场进行清理打扫。

(3)活动负责人员可以在活动期间准备一些小礼物做为奖励。

七、负责人:

活动总负责人:何洁。

第一负责人:张静、张乐。

协助人员:余菲、周敏红、郭晓宇、梁飞飞、王羽轩、丁航斌、八、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一并计算活动支出经费(活动期间所购买的物品都需要有发票,然后报销)。

九、后续工作:

(1)志愿者小组活动结束时,点好人数,组长打电话给总负责人,确保安全。

(2)回到学校后,志愿者小组组长进行汇报,总结活动中的问题、不足之处。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七

尊敬各位领导和同事们:

每天,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丝余晖,我们在自己温馨的家庭里畅享天伦之乐,感受着孩子平安成长,我们的心,也因此变得充实和幸福……而同一个时刻,同一片蓝天下,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父母可以撒娇,没有亲人可以依赖,甚至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先天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这群孩子如同含苞待放的花蕾,像朵朵寂寞的百合花一样开在无人欣赏的岩石旁,稚嫩的心却在残缺的人生里承受着正常孩子无法体会的艰辛。他们,就是巴州儿童福利院的孩子。

尊老爱幼、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奉献爱心、关爱孤残儿童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他体现了人类最崇高的品质、最美好的情感和道德情操。

在国际“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向各位领导、同事发出义买倡议:让我们以向儿福利院献爱心,义买孩子手工制品的形式去创造快乐、收获感动。让我们的温暖与祝福,感召身边的人;让我们出一份力,献一份爱,携手相助,为儿童福利院的孩子带去一份喜悦!

瞧,孩子们个个心灵手巧,用一双双稚嫩的小手编织出了中国结、花篮、笔筒、抽纸盒……,用自己喜欢的色彩绘制出了五颜六色的小马驹、小叮当……目前,孩子们制作的成品近50件。

衷心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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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八

第一段:介绍福利院的概念和存在的原因(大约200字)。

福利院是一种为那些无法被亲生家长照顾的儿童提供居住和照料的机构。尽管这个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已久,福利院依然是一个引发人们深思的话题。因各种原因,一些儿童无法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他们被迫在福利院中度过童年岁月。在这里,儿童们经历了许多不同的经历和体验,他们的心得和体会也不尽相同。

福利院是儿童的临时居所,他们在这里生活和成长。尽管福利院工作人员努力为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如食物、住所和医疗,儿童们还是会感受到与正常家庭环境的差异。他们失去了父母的爱护和关怀,无法体验到亲情的温暖。在福利院中,儿童们的学习和社交机会也受到限制,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环境。这些限制影响了他们的个人发展和自信心的提升。

儿童们在福利院中经历了很多情感和心理上的挣扎。他们因为没有稳定的家庭环境而感到孤独和失落。正常家庭中父母和兄弟姐妹的陪伴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奢望。他们可能对亲人的憧憬和渴望,但都难以得到满足。在被孤立的环境中,儿童们也可能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他们需要更多的心理支持和关注。

第四段:探讨福利院在促进儿童发展中的作用(大约300字)。

尽管福利院无法替代正常的家庭环境,它们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为儿童的成长提供了支持。儿童在福利院中可以获得基本的生活照料和教育机会。这些机构通常关注儿童的智力发展、教育培训和心理健康。此外,福利院还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居住环境,帮助儿童克服困境和不良影响。对于那些缺少亲人关怀的孩子来说,福利院成为了一个寄托他们希望和重新开始的地方。

第五段:强调社会对福利院的重要支持和改进(大约200字)。

福利院在为儿童提供生活和保护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由于资源和人力的局限,福利院很难给予每个儿童个性化的关爱。社会对福利院的支持至关重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应该积极参与福利院的工作,帮助儿童建立友谊和信任。政府也应该加大对福利院的投入,提高人员培训和福利设施的质量,为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总结(大约100字)。

尽管福利院不能替代亲人的爱,但它们仍然为儿童提供了一种安全和监护的环境。儿童在福利院中经历的种种困难和挫折,既是我们社会的悲哀,也是我们改进福利体系的必要动力。希望社会能够给予福利院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为每个孩子提供一个获得爱和关怀的家庭。

儿童在福利院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九

第一段:福利院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

在我的记忆中,福利院曾经是我生活的全部。离别家人来到福利院,是我最初的感受。当时,我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要被送到这个陌生的地方,离开了家人和亲人。福利院似乎充满了陌生和疏离,但逐渐地,我发现福利院不是一个终结,而是一个新的起点。我在这里找到了新的爱和关怀,重新收获了生活的希望。

第二段:福利院是我成长的温床。

福利院是我成长的温床。在这里,我遇到了许多与我有着相同遭遇的孩子们。我们一起度过了孤独和无助的日子,互相扶持,共同成长。福利院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们给予了我们无微不至的照料和关爱。他们不仅给予我们物质上的支持,也在精神上给予我们鼓励和指引。我在福利院中结交了许多朋友,他们成为了我一生的伙伴。福利院重新定义了我的人生,让我明白了坚持努力和相信自己的重要性。

第三段:福利院给我机会展现自己的光芒。

在福利院中,我得到了一些我从未有过的机会来展现自己的光芒。福利院的老师和工作人员经常组织各种活动和比赛,我有机会参与其中并展示自己的才艺和能力。我曾经参加过绘画比赛并获得了奖项,这是我第一次感受到自己的能力和价值。福利院让我明白,无论我们出生在什么样的环境中,都拥有与众不同的特长和潜力,只要我们有机会展现,我们就能够闪耀出自己的光芒。

第四段:福利院教会我成为一个有爱心的人.

福利院不仅让我受益,也教会了我成为一个有爱心的人。福利院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们提供了温暖的庇护所。在我还是一个孩子的时候,我虽然无法给予他们物质上的支持,但我可以给予他们我的关怀和爱。我经常和其他的福利院孩子们分享我的玩具和食物,我知道他们也都像我一样需要关怀和友谊。福利院让我明白到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通过自己的行动,我感受到了爱和希望的力量。

第五段:福利院是我们未来的催化剂。

福利院是我们未来的催化剂。福利院教会了我们坚持和努力,为我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福利院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们在我们的成长中给予了无尽的指引和鼓励。他们相信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有所成就,无论我们出生在什么样的环境中。福利院教会了我们不忘初心,努力追求自己的梦想。无论我们将来走到哪里,福利院永远是我们成长的重要一站。

结束语:

福利院是孩子们的避风港,也是我们成长的舞台。在福利院中,我学会了坚持、努力和帮助他人。福利院不仅仅是一个过程,更是一个心灵的洗礼。我相信,福利院的经历会使我们更加勇敢和坚强,面对未来的挑战,我们会勇往直前。福利院给予我们启程的力量,无论我们将来去往何方,我们将永远怀念这段充满希望和温暖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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