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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地勤机械师心得体会及感悟 高铁地勤机械师是干什么的(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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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地勤机械师心得体会及感悟 高铁地勤机械师是干什么的(六篇)
2023-01-12 11:22:35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高铁地勤机械师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民法典》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民法典》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民法典》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民法典、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

主题高铁地勤机械师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1 实习准备

因为老师早就告知本学期的18、19周将安排省外的实习,因此为了本次实习做 了如下准备:

1)在平时的生活中乘坐地铁时,留心地铁的场站设计、与周边交通衔接,比较地铁与其他交通方式出行的优劣。观察市民乘坐地铁时遇到的问题,总结自己和朋友出行时遇到的问题,带着问题去实习。

2)认真学习本学期相关课程,特别是机电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与设计等专业课程,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去实习。

3)积极了解轨道交通的相关知识:国铁的相关信息,高铁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在中国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情况。了解和比较各类轨道交通的发展。

4)准备实习需要的相关硬软件:相机、笔记本、小组分工、安装相关软件。

2、 实习过程描述与内容总结

1)南京地铁的概况 南京地铁(nanjing metro)是服务于南京市及南京都市圈内各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建造的京市铁路,第一条线路于20xx年4月10日正式通车,是中国大陆第六个建成并运营地铁的城市[1] ,也是大陆地区唯一盈利的城市轨道交通。[2]

截至20xx年8月,南京地铁有5条线路、92座车站,线路总长180.2公里,日均客流量超过一百五十万人次,地铁线路长度居中国第4(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3-5] 、世界第13位。[6]

至20xx年底,地铁3号线、4号线、s3号线、s7号线等地铁线路将陆续建成并开通运营,运营里程突破300公里;至20xx年,南京地铁将建成20余条地铁线路,总长超过775公里。

南京地铁标识

2)南京地铁车辆

车辆图

3)实习第一天——参观occ(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1月7日上午,我们从居住地前往南京地铁大厦作为实习的第一站,在接受了简短且有效的安全教育后,我们进入了occ参观室,观摩occ运营状态,了解南京地铁一二号线的运营情况。

occ,operation control center的缩写,即就是列车运行控制中心,隶属于行车调度部门。如果载着地铁列车奔驰的每条轨道是整座城市的地下血管的话,那么这里就是心脏。这里是一个高度机密的核心指挥部,未经允许是绝对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的。我们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有幸进入控制中心内部参观。

地铁大厦是南京地铁一、二号线控制中心。为钢架结构高层建筑,地上二十六层,地下三层,总造价1.85亿元,用钢总量5300余吨。

控制中心由信号、通信、供电、防灾报警、环境控制和自动售检票等6个系统组成,负责控制、协调、指挥一、二号线两条线路的运营状态。

中心控制台对面巨大的电子屏幕号称“江苏第一屏”,长16米,高5米。大屏幕其实分为两段,功能分别与面前电脑相对应。occ中心分成两大块,分别对运营及设备进行监控与调度。运营时间里主要保证正常运行,而运营结束后,则重点监控设备调度,而我们参观的时间是运营时间。

occ内有两块巨大的屏幕和两围控制台,分属于地铁一、二号线。大屏幕上,中部及右侧是实时的列车运行图,用绿色线路标示进路,用黄色线路标示空闲,用红色线路标示占用即“红光区”,运行线路旁还有信号机位显示,车站屏蔽门状态显示等等。屏幕左侧被均匀分割为若干块,是实时的cctv系统监控,可以直观的反映沿线各站的客流情况,监控站台安全。

总调中心分为六类工作人员,第一类是行车调度员,他们对行车安排、轨道使用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与司机实时通话进行调度安排;第二类是环境监控员,他们对车站环境、温度等进行监控,并进行调整,使车站和车内环境达到适宜,使乘客的旅行体验更加舒适;第三类是电力调度员,通过对电力的调度分配完成工作;第四类是综合调度员,他们负责行车的报修,报表的填写及统计;第五类是执法调度员,最后控制中心每天都会配备一个值班主任,作为控制中心权利最大的人,他负责整个控制中心的监控工作。通过关于运营部分的讲解,我们了解到,南京地铁一号线高峰时期发车间隔为2分20秒,采用大小交路的方式运行,高峰上线41列车,以满足高峰客流量。而其他时段则是间隔3分29秒。这里可以看出南京地铁的运行是十分紧密的,乘客并不需要等很长时间就可上车,这一点在我们乘坐地铁的过程中也有体会。

列车运行方案在相互关系上比较直观的表现是列车运行图,在时间关系上比较直观的就是列车时刻表。工作日在早晚有高峰,午间有小高峰,其他时间平峰,而周六周日则出现较高平峰,和晚高峰后推等情况,而节假日则出现客流最高平峰。针对一些特殊事件,例如圣诞节、大型文体活动,运行计划同样要做出相应的应对,以保证乘客的安全、快速集散。

关于故障行车,行调部门的工作人员用了“限速、多停、小交路”来概括。

行调部门的人员还为我们讲解了例如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行调部门的处理方法。 总的来看,occ是地铁最为关键的部门,是整个系统的中枢,

4)实习第二天——参观车辆段

车辆段是列车的家,是列车停放,清洗,检修的场所。大体分为:运用库、检修库、洗车库、信号楼、试车线等几个部分。

实习第二天,我们来到车辆段信号楼,技术人员给我们现场讲解了站场图形,铁道微

机联锁设备的操作、无线调度台的操作及有线广播和专用电话的操作等。信号楼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接车发车及行车调度,通过信号楼的控制设备,来实现列车转轨、调度作业。

信号楼调度中心

运用库是车辆段最重要的部分,这里负责列车日常停放和检修。这里有不落镟床等维修设备,我们在这里同时近距离接触了地铁车辆。工作人员详细的给我们讲解了地铁的轮轴及各部件的作用,并带我们来到车下进行近距离参观,让了解到了更多关于地铁车辆的相关信息。

运用库内景

随后我们来到了检修车间,其中有移动式电动架车机 ,固定式地面架车机等设备,用来整修车辆转向架等。

主题高铁地勤机械师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近些年来,中国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使得中国成为世界上高速铁路发展最快、系统技术最全、集成能力最强、运营里程最长、运营速度最高、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高铁带来了人们更为便利的出行和资源之间的快速流动,但同时其巨额的前期投资成本,建设环保问题和运营安全问题也成为中国高铁前进的障碍,带来了对于高铁建设的一些争议。当下,“高铁外交”成为继“熊猫外交”之后中国外交又一亮丽的名片。如何使中国高铁的管理更加规范,技术更加先进,服务更加完善,并从中国走向世界成为我们当下正要努力的方向。

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高速铁路的发展有更加广阔的空间。我国国土东西跨度5400公里,南北相距5200公里,这决定了中长距离客货运量需求巨大,而铁路是经济又快捷的交通运输方式,因此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从1998年到现在,中国已有20多个城市研究发展高速铁路。根据铁道部规划[7],2004年4月以后,中国将又有28条铁路线上的列车时速达到200公里,中国的铁路高速线路总里程也将达到2万公里左右,整体的高速铁路网估计将在2020年形成。另外,五次大提速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目共睹,充分证明了高速铁路在我国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很大的发展前途。中国高速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将会给国内外铁路建设者带来巨大的商机,同时促进世界和区域经济的提速和发展,为世界经济的腾飞做出巨大的贡献。

中国高速铁路的发展和运营实践表明,高速铁路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我国应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实现我国高速铁路的跨越式发展。

所以,在未来的十几年中,我们不仅要大力发展高速铁路,而且在技术和管理上还要赶超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实现中国铁路现代化。由此可见,中国需要高速铁路,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高速铁路,我国发展高速铁路的前景将会一片光明。

高速铁路是一种营运速度较普通铁路更快的铁路运输方式。高速铁路简称“高铁”,是指通过改造原有线路(直线化、轨距标准化),使最高营运速率达到不小于每小时200公里,或者专门修建新的“高速新线”,使营运速率达到每小时至少250公里的铁路系统。中国新建高速铁路的基础设施设计速度至少达到250公里/小时。经升级改造(直线化、轨距标准化)的高速铁路,其基础设施设计速度达到200公里/小时,甚至达到220公里/小时。

从长远看高速铁路不仅能取得很好的直接经济效益,而且还有巨大的社会效益。由于高建设成本和高沉没成本使进入门槛提高,在高速运营初期由于运输密度达不到设计能力很可能处于亏损运营状态,因此,高速铁路建设与运营都需要政府有效的政策支持。对高铁的补贴国外已有大量经验,比如民营化后政府注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筹资建设;实行倾向于铁路的交通政策等。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独特的核心技术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的价值的过程。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创新所需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内部的技术突破,摆脱技术引进、技术模仿对外技术的依赖,依靠自身力量通过独立的研究开发活动而获得的。只有通过自主创新,发展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才能摆脱我国高速铁路行业对外国技术的依赖。

诚然,中国高铁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未来的发展必将会遇到更多问题,任重道远,穷且益坚,特别是在如今快速发展并走出国门的时候,我们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推销自己的同时更需要做的是完善自己的技术,建立起标准化国际化的体系,不断提升中国高铁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以过硬的品质经受国内及国际社会的考验。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高铁必将会以更加自信饱满的姿态面对国人和世界。

现代铁路的列车性能已趋于能源和维护费用的极限。旅客列车的速度受到安全的约束,货物列车的重量也已达到桥梁和线路的活载极限。铁路的软件革命即改进管理与控制,可使铁路的技术设备发挥更高效能。由电子计算机、光导纤维、数字技术构成的信息系统,将改变传统的通信、信号两个领域的关系。发展的趋势是以计算机联锁,取代目前的电气—机械联锁。另外,自动排列进路,可使密集列车运行作业最优化,并使调度员摆脱人脑速度和能力的限制。

铁路客运发展的共同趋势是高速、大密度,扩编或采用双层客车。采用动车组和电力机车牵引旅客列车是实现客运高速化的重要条件。轻轨交通将倍受青睐,因为它是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最富有生命力的一种交通工具;市郊铁路与地下铁道、轻轨铁路紧密合作,共线、共站,共同组成大城市的快速运输系统,这是解决人口密度较大地区客运繁忙的有效措施。在未来的铁路发展中,大城市快速运输系统将同全国铁路网连接,紧密配合,形成客运统一运输网。

我国具有国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比,具有大运力、低成本、节能、环保等优点,在综合运输交通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而铁路发展一直严重滞后,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铁路网必须要扩大规模,完善结构,提高质量,快速扩充运输能力,迅速提高装备水平。为此,2004年,我国铁路制订了《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并于2008年进行了调整。

因为时代不同国家不同而标准不同,各国高铁的里程数不可机械比较。国家铁路局2014年12月22日批准发布铁道行业标准《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这将是在系统总结中国时速250~350公里高速铁路建设、运营实践经验,全面修订2009年《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的基础上,正式发布的中国第一部高速铁路设计行业标准,将为中国高铁发展以及高铁“走出去”提供系统规范的成套建设标准支撑。

主题高铁地勤机械师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尊敬的xx铁路局领导:

您好!

首先,向您辛勤的工作致以深深的敬意!同时也真诚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垂阅我的求职信。普通的我却拥有一颗不甘于平凡的心。值此择业之际,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和对铁路工作的执著追求,真诚地向您推荐自己,以下是我的个人自我介绍。

我叫xxx,来自xx高铁院铁道运输系铁运xx班。我这次应聘的职位是贵局的集团管内车务系统的车站、车务段和客运段,真诚希望加盟贵局。我,自信,乐观,敢于迎接一切挑战。年轻是我的本钱,拼搏是我的天性,努力是我的责任。我坚信,成功定会成为必然。

我是xx人,来自于僻远的乡村,艰苦的生活和贫困的环境铸就了我淳朴、诚实、善良的性格,培养了我不怕困难挫折,不服输的奋斗精神。我是一名勤劳、淳朴的闽西子弟。我热爱这里,因为客家人善良,革命老区勤奋,我志愿将用自己的热情和主人翁的责任感时刻要求为家乡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会不断进取,发挥自身优势,投入到工作中。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地去做,不断的充实自己,完善自己,超越自己。

大学学习,我不仅掌握了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而且还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参与到自己所学专业切合的列车员工作中。在校期间,我通过大学英语三级和计算机一级考试,获得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三好学生,20xx年度优秀志愿者干部等荣誉证书,在个人爱好的引领下,我在学院第四届读书文化节“我为党旗添光彩”征文中获得一等奖和学院首届“校园好新闻”评比中获得三等奖。我不断积极进取,严格要求自己,现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

在大学,我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到组织的管理,现任记者协会院总部部长和青年志愿者协会信息部副部长与班级卫生委员等职务,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

如果能与您携手同行,我将深感荣幸,我愿与贵局共创美好未来。谨祝贵局事业蒸蒸日上,前程似锦。

求职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主题高铁地勤机械师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41、铁路安全高于一切,护路责任重于泰山。

42、加强铁路综合治理,确保千里铁运安全。

43、路地紧密配合,共创文明铁路。

44、手握焊把,心系安全。

45、坚持严打方针,整治铁路治安。

46、工作一干完,必须切电源。

47、礼貌待客树新风,运输安全传捷报。

48、构建护路基层网络,维护铁路治安稳定。

49、停电不检电,等于不停电;检电不封线,生命有危险。

50、执标不走样,安全有保障;上班不违章,下班吃饭香。

51、搞好护路联防,保障铁路畅通。

52、加强铁路护路联防,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53、安全在心中,两纪不能松;车轮一滚动,思想要集中。

54、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55、平时勤,忙时清;平时懒,忙时乱。

56、调车超速最致命,防溜不做酿祸根。

57、上班不要想其他,事故专找马大哈。

58、事故隐患猛似虎,安全生产大如天。

59、一日安全一日新,天天安全值万金。

60、把握正确停送电,严格标准保安全。

61、幸福无价宝,安全里面找。

62、安全行车千万里,重在把握每一米。

63、家庭幸福心里装,不踩红线不违章。

64、登高检修制动机,先要检查扶手梯。

65、一处隐患酿成事故,一次违章葬送幸福。

66、处理故障先断电,保证安全挂地线。

67、安全必是一丝不苟,事故皆因疏忽大意。

68、电化区段回流高,两横一纵要记牢。

69、夯实综合治理基础,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70、大事化小,后患不少;小事化了,教训难找。

71、道口如刀口,责任重泰山。

72、愚者以流血作为教训,智者以教训制止流血。

73、车顶作业,脚下留神。

74、制度不全,事故难免。

75、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繁荣。

76、求快不求好,事故常来找。

77、提高铁路安全意识,争做文明出行市民。

78、隐患不除等于给自己设陷阱,违章不纠等于给事故开绿灯。

79、举手投足要谨慎,生死常在一步间。

80、猛顶猛拉是大忌,专人指挥与了望。

主题高铁地勤机械师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民法典》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民法典》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民法典》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民法典、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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