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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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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大全15篇)
2023-11-13 18:44:00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感悟和经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动和思考,并从中获得启示和提高。在一段时间的积累中,我们会不断积累心得体会,不断进行总结和梳理,从而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的深度思考和总结,可以更准确地把握自己的成长轨迹,同时也可以让他人从中受益,与他人进行分享和交流,相互促进。4.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帮助自己思考和分析,拓宽思维和发现新的视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你提供一些思路和启示。通过读取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可以拓宽我们的思维,开阔我们的视野,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和概括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经验。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涉及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和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复杂系统,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从理论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深入思考并总结这些心得体会对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段:坚持党的领导。

无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还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始终是核心和关键。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正确运行和发展。党的领导要贯穿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领域的发展、政治决策的制定、文化建设的推动等。只有通过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党的指导思想的落地生根,保持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三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人民利益基础上的,人民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政策制定和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此外,还要注重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获得感,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第四段:坚持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坚决反对一切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努力构建起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要加强对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和农民工等薄弱群体的保护,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此外,法治建设的推进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要加强法治意识培养和法律法规完善。

第五段:坚持改革创新。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历史进程,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只有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才能保持其活力和生命力。改革要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推动制度创新和机制优化,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和公信力。此外,还要加强科技创新,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结论: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公平正义和改革创新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原则。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进步。未来,我们应继续坚持这些原则,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而努力。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法律规则。

[摘要]当前,在整治社会经济秩序及规范市场中,行政管理只应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必须强化法律手段。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经济行政立法,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使我国尽快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这是解决目前我国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本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

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颂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经济行政立法,需要我们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一些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法律。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化职能。政府机关应当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放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之上,应当建立以“监督、约束、扶持服务”为宗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对完全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干预和行政权的介入,以充分尊重企业独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权利。必须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从事经商和赢利活动,这既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自主权利,也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的根源。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法行政,必须强调职权法定。对人民来说,法无禁言即为自由,但是对行政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就不得享有并行使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仍然很不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仍然不够。如果对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就认为当然属于政府享有,就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例如,在实践中,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乱立收费项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摊派权,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权益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到这种观点的影响。职权法定,不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在职责确定以后,政府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的规定,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社会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但政府的干涉仍然过多,用行政手段办一切事情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消除,尤其表现在行政审批项目过多,不仅对市场准入形成了极大的限制,而且也往往形成腐败的根源。某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寻租”,牟取非法利益,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一些当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获取审批,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就证券市场来说,由于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机关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审批过程未能完全把住质量关,而且由于市场中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尸包装上市“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在有关经济行政立法中,必须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审批制度,促使行政权力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分开。即使是政府必须审批的事项,也必须在程度上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对凡是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必要都通过行政审批来解决。

我认为,在当前的经济行政立法方面,应当加强如下立法:

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制定反垄断法。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在于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垄断不仅破坏了正当、公平的竞争,也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例如,民航‘禁折“、铁路涨价、电信资费频遭质询、公用企业服务低下,地区封锁仍在分割市场。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的商品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都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为此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以保护公平的交易和正当的竞争,限制和反对各种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及垄断现象,促进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当然,也要进一步加快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对适合于竞争的行业、产品,原则上国有经济要逐步推出;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如邮电、铁路等要改变独家经营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多个企业经营,形成国家垄断下多家企业竞争的局面;对具有行政性职能的公司要尽快取消其行政职能,实施商业化、企业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规范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旧体制的转换,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例如,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专门以制造和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为职业的经营者,其本身并未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包装装潢;仿冒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以外的商业标志等商品或服务表征,以引起市场混淆。[1](p2)再如,个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于一定的经济利益,利用他们管理市场的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施加不公平和不适当的影响,这也是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2](p149)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且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对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这就造成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有关行政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管理。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三、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也有必要搞好行政管理和行政监控,但首先应当强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部门,也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因此,市场交易秩序能否得到整治,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在我国,当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的关键是要加强依法行政,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就能起到良好的执法效应,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其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严重得多。从实践来看,比较严重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随意执法。某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执法中对本部门和个人有利的,争相管理,争相处罚,对执法中无利可图的,则互相推诿、尽量躲避,以致于造成经济领域中的某些违法行为无人管理、无人过问的现象,甚至在执法中出现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利等现象,从而加剧了秩序的混乱。加强依法行政,首先要明确职权,也就是要解决由谁来管的问题。每一个机关都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从根本上解决那种职责不清、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在立法中,从保证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管、保证政令的畅通出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处罚权力,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必须适当,尤其是在法律上应当明确一套公正的程序,并应建立对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从而矫正违法和规避法律的现象,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当前,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也称为行政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方面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二是加强司法的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类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对涉及公民、组织的其他权利的事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未加以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很少有这种规定,这就需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此外,也要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依法行政还必须注意行政权行使的科学化、合理化。在立法中首先要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适当和适度,政府不能包揽一切、对经济进行过度的干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仍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机构的公共执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赖于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因为,首先,政府获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而是非常受限制的,它不可能对各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即使政府具有完全充分的获取捕捉违法行为的能力,但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仍是有限的,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能力监控一切。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请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市场中的各种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众多投资者形成的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作用一旦被发挥出来,也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从执法效果上来说,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它不仅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管理市场、规范市场方面的作用。对许多行业来说,从业者加入该行业以后,应当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者由行业给予制裁,而不应都由政府加以处罚,政府不应当过多包揽应由行业自律的事务。目前,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角色错位和行政化比较严重,有的已经实际上变为了政府机构,甚至履行政府的审批职能和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不少中介组织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顾职业道德,不讲商业信用,受不当利益驱使,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欺骗公众;某些中介组织利用其在资产评估、验资、登记等方面的权力,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所以,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本身也要加强整顿和监管,真正使其能够发挥协助政府监管市场觑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迫切的社会需求,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由于各地法规极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从而使社会保障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而且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极为严重,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到位,征缴力度严重不够,这确实与我国目前缺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法律。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庞杂,牵扯太多,如果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的话,必然是杂乱无章的。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制订一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规范因社会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病、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规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居于核心地位。尤其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可以制定单独的一部法律。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现在迫切需要解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投放社会保险金的问题及通过法律解决保险金的征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真正落实。此外,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此外,要解决好各个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解决好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如我国刑法至今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处罚。而现实中,拿老百姓的救命钱吃喝玩乐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法无明定不为罪,上述应受严厉制裁的行为无法受控,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订相关的补充规定加以完善。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费改为税,企业将这笔支出列入成本,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这就要税法予以配套。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最近看了《新中国简史》第一章: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1949—1956)。因为亲历过,读起来感到十分亲切。这一时期,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时期,我们党除了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外,同时进行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一化三改”),最终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面我想就对我影响最深的“一化三改”问题谈些粗浅体会。

工业化。按五年计划要求,我国集中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们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以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为重点,优先发展重工业,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五年间,595个大中型项目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我国过去所没有的工业部门,包括飞机、汽车、重型机器、精密机床、发电设备、冶金和矿山设备,钢铁、高合金钢和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从无到有建设起来,诸如鞍山钢铁厂、长春汽车厂、沈阳飞机厂、沈阳机床厂、哈尔滨水轮发电机厂、洛阳拖拉机厂、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厂等都是全国很有名的大厂。五年间,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8%,1957年比1952年,钢产量增加近三倍、煤炭增加一倍左右,发电量增加1.64倍,机床比1949年增加17.7倍。当时我们耳闻目染,心情振奋,现在学习后,深感“一五”期间,工业建设,规模宏大,热火朝天,成绩斐然。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生产资料私有制,可以分为劳动者私有制和非劳动者私有制两种形式,在消灭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的过程中,对这两种私有制,原则上应采取不同的方法。资产阶级私有制是非劳动者私有制,他们占有的生产资料是剥削来的,是资本化了的剩余价值,应予没收或赎买,成为全民财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他们的生产资料,是自己劳动的积累或者主要是自己劳动积累,原则上不能剥夺。

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我国农村是农民个体经济的汪洋大海。个体经济是分散的,落后的,有很大局限性。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结合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展农业互助合作经验,本着自愿互利原则,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耕牛、农具折价入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土地入社)这一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实现了农业合作化。总的来看,农业合作化还是比较顺利的,1957年完成合作化当年粮食增产、农民收入增加。但也存在急于求成问题,原定15年完成的农业集体化提前8年完成。我觉得我们过去尝试了农业集体化、合作化的办法;现在已进入农业现代化时代,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离”,集体、个人、经营者各得其所。国营大型农场、中小规模承包经营共同发展,也是一条新的路子。

1952年全国手工业从业人员736万人,加上兼营手工业的农民,约为2000万人,手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21%。手工业分为农民家庭手工业、独立经营的个体手工业、雇工经营的工场手工业。第一种纳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范畴,第三种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范畴,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对象是第二种。国家对独立经营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一般都经过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因地制宜,自愿互利,力求把合作社办得对生产者、国家、消费者三方面都有利。到1956年6月底全国基本实现了手工业合作化。后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都发展成为手工业局或第二轻工业局。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途径实现的,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1953年至1955年夏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阶段,主要是在工业中采用委托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在商业中委托经销、代销。国家通过各种合同,在原料供应、产品生产计划、销售及价格上控制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性质不变。在企业利润分配上实行“四马分肥”,即所得税30%、工人福利15%、企业公积金30%、资方股息红利25%。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实行高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阶段。高级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企业内部联系与合作,利润“四马分肥”,但资本家只能按私股所占比例取得红利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红利转为国家所有;另一种是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已归国家所有,企业基本上是社会主义性质了,但十年之内每年发给资本家5%的股息,安排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工作,保留资本家一部分高薪,同时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思想改造结合起来,利用他们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到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体会到对国家资本主义改造,就是依靠国家力量,掌握和控制资本主义企业,通过给予红利、股息、安排工作、保留高薪等办法,把资本家私有企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企业。这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通过这场变革,在我国基本上铲除了剥削制度,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1、《2015年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集体劳动协议:定期集体商量;工会组织、用工单位代表组织和国家管理劳动机关有关参加集体商量会议的责任;企业集体劳动条约签署人;宣布集体劳动协议无效。

-工资:发薪形式;发薪原则;加班、夜班工作的薪资;工资在停止工作、年假、节假日、春节假期、家事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可享受工资、工资预支和工资扣除中作为根据计算工资。

-解决劳动争执:劳动仲裁会议;罢工违反程序、手续的处理;不合法罢工的损害赔偿;。

-实施条款:实施效力;转接规定;实施责任。

2、《2015年社保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社保监察:社保机关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关于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的监察。

-病假规定:享受时间,享受额度,享病痛制度后的修养、复建。

-产假规定:流产、堕胎、病理引产享受产假时间的待遇,生产时可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和妈妈委托的`产假规定,领养婴儿可享受产假规定时间,产假规定可享受额度,胎产后修养、复建。

-退休规定: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享有退休待遇,每月领取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计算退休金、一次性津贴缴社保费的平均工资计算,对劳工在享受每月退休金、社保津贴出国定居的社保制度实施。

-死亡制度:享受一次性死亡制度的各种场合,享受一次性死亡制度的额度。

-自愿社保:每月退休金额度,一次性社保,死亡津贴。

-社保基金:对强制性社保劳动者的投保额度和方式。

3、《失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对象:属于强制保险,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

-协助教育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协助条件、时间、额度,教育、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失业补贴:享受条件;失业补贴额度及时间;暂停、继续、停止享受失业补贴福利。

-协助学业:得到协助学业的条件;协助学业的时间及额度。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断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广阔平台。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深入思考和实践,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体会。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指人民群众在政治上拥有广泛的参与权利和实践权力、在经济上享有广泛的实际利益和公平正义的机会,并通过制度安排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种制度模式。它具有“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群众自治制度、人民监督制度等多种形式和路径,人民群众可以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直接参与决策、监督和问责。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仅包括政党民主、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等基本要素,还包含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和司法独立等多个方面。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为决策提供充分参考。同时,民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实践,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并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丰富内涵和有效运行,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需要每一个公民积极参与和践行。我从身边的实际经验中深刻体会到了民主制度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能够通过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参与到政治决策过程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同时,我也能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监督机关等途径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例如,部分地区和一些基层单位的民主运行还不够顺畅,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还需要进一步保障和加强。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加大制度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机制,推动人民民主的全面深入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而且也在推动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多样化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在未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将继续与时俱进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广阔的政治参与空间,不断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规范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总结:

通过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深入思考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对于国家治理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通过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运行,我感受到了民主制度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正面影响。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足之处,通过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全面发展。相信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中,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将为中国的发展和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20xx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直在努力。我们从本次会议中可以知道:

首先全会肯定了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中央政治局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人民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极大的推动了人民的积极性、民族的团结性,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全会强调,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政治上,我们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密切联系群众,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奋斗,实现共同繁荣。

经济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让人民有更多的实现富足的机会。走上共同富裕道路。文化上,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信念、道德观念,对我们的文化产生自豪感,促使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

更重要的是党中央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改革创新,扶持创新型产业和人才,保持社会活力,让我们国家更加繁盛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做出贡献啊,让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更加高大,使我们产生无与伦比的文化自信,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xx周年之际,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

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应该深刻认识和把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切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上来,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建立正确的教师观,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我们不能以世俗的眼光来评价学生,学生是什么都不懂得,需要耐心引导,帮助他们走上成才之路。在工作中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要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精钻业务,关心同志,为教育事业更好的明天努力奋斗!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实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向前推进。

1953年,党先后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这两个决议的指导下,全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合作社都增产增收,因此互助合作运动得到广大贫苦农民的欢迎,参加合作社已开始成为一种群众性的行动。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急剧扩大了商品粮食的需求量,出现了粮食供应不足、农民待价惜售和私人粮商粮贩操纵粮食市场的局面。在中国实行工业化,必须依靠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支持。1953年10月,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的决议。粮食统购统销的实行,初步缓解粮食供应的紧张,保持了市场物价的稳定,在不高的水准上满足了工业化对粮食的需要。互助合作、粮食征购,成为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两大战略措施。

粮食供求关系紧张的矛盾,通过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得到缓解,却不能根本改变农业生产落后于工业发展的状况。中央认为,现实的办法主要是合作化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进行技术改革。1954年初,在开展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农村很快掀起大办农业社的热潮,1955年春达到67万个。农业社大发展中一些地方出现的工作粗糙,引起农民的不满。中央决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一次整顿。即“停、缩、发”。经过初步整顿,当年夏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业社增产,说明这一年半时间农业社的发展和随后的整顿工作,基本上是健康的,初步奠定了农业合作化的基础。

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直接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1953年6月,中央两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进行讨论,确定经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的方针。随后又决定对私营商业不采取单纯“排挤”的办法,也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方针。9月,毛泽东在对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谈话时说:“有了三年多的经验,已经可以肯定: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较健全的方针和办法”。私营工业从低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统购包销、加工订货)到高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公私合营)发展的过程,事实上也就是逐步改造其生产关系和逐步走向社会主义的过程。这样,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概括为“利用、限制、改造”。利用和限制资本主义的过程,也就是改造资本主义的过程。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确定大大地促进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在1953年底以前,着重发展以加工订货为主的初级和中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1954年1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有步骤地将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此后,开始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当时私营企业大多设备陈旧,经营落后。加上原料、市场等方面的限制,不少私营企业经营渐感困难,主动要求国家支持,实行公私合营。企业合营后,由于国家派遣干部加强领导,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整顿经营管理,工人劳动积极性提高,使生产迅速发展,利润增加。这些情况,使更多的资本家要求公私合营,形成对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利形势。1954年12月,中央提出统筹兼顾、归口安排、按行业改造的方针。各行业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先对中小企业进行改组、合并,然后实行公私合营,把个别合营和按行业的改组、改造结合起来。1955年11月,中央提出了大大加速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计划。在各行业私营工商业者的要求下,政府采取一次批准、全面合营的办法,即先承认全行业公私合营,然后进行清产核资,确定利息,并实行企业改组、人事调整、生产安排等。这种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在实质上已没有多大差别。

1955年夏季起到1956年底,我国加快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已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居绝对优势地位。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也逐步健全起来。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指导地位的确立,促使社会主义的思想意识和社会道德规范在人民中间逐渐树立起来。有了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又有依据社会主义的原则进行政治、文化、思想、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建设的成果,这就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当然,我国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只是进入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中,党创造了一系列适合中国特点的过渡形式。在农业方面,创造了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多种互助合作形式,使农民的个体私有制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对个体手工业,也采取类似的办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创造了加工定货、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一系列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使资本家私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成功地实现了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这些经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党和政府适时进行政策调整,注意对生产和流通的许多环节统筹安排,纠正了改造高潮之中出现的紊乱现象,从而避免了通常情况下生产关系急剧变革往往引起的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而且总体上保证了工农业生产的增长,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尽管在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后期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等缺点,以致在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但就五十年代中国经济、中国社会发展的全局以及中国所面临的复杂国际局势而论,当时对社会主义的选择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完全正确的。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我国今后的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953年到1956年底,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的决定因素在于党的领导。在重重困难面前,党中央运筹帷幄,因地制宜,推出适合国情、适应形势变化的政策,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这对我们今天在做具体工作有了很好的启示:做什么事一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同时也要与时俱进。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从历史经验、现实需要,以及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几方面,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面向世界、扩大开放。

能力方面:培养学生辩证看问题的能力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觉悟方面:培养学生的开放和竞争意识,提高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自觉性,并且理解我国实施的“走出去”战略。

教学重点: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教学难点: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生产社会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教具准备:

板书、资料。

导入新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基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其中对外开放已经成为世界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实行对外开放已成为全球性的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党的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放性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因此,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面向世界,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可见,第八课所学的内容与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联系。这节课我们就着重学习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请同学们粗读教材第106页第2自然段至第111页第1自然段,思考并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2)实行对外开放是由某些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吗?

(3)对外开放是不是一种权宜之计?为什么?

(学生阅读、讨论,教师归纳、总结)。

1、从当今世界生产力发展状况看,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生产社会化特别是经济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板书)。

这是从各国的共性和一般规律来说明对外开放的必然性。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首先应指出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对外开放的是最初原因。

首先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对外开放的是最初原因,对外开放是相对于经济上的闭关自守而言的,而闭关自守是自然经济的基本特征。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尽管已经出现了商品经济,但长期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对外经济关系虽然存在过,但只是一种偶然现象,并没有成为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占了统治地位,社会生产成了社会化的大生产,从这时起,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对外开放。

其次、对外开放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巨大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广阔的原料产地,在国际范围内调剂各种物资余缺,使国与国之间的生产和消费紧密地结合起来,国与国之间生产与消费在世界范围内的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客观上要求对外开放。

再次,经济国际化使对外开放成为一个不可抗拒的潮流和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由于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兴起,使二战后社会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国际分工进一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已从仅有的商品交换,广泛渗透到生产协作,技术、信息交换,资金融通和劳务合作等各个领域。

当今世界经济国际化的表现(板书)。

第一、生产的国际化(板书)。

新技术革命,使世界出现了一个庞大的产业技术群和种类繁多的新产品,各国在新的科技革命中各有优势和劣势。为了更快的发展自己,各国都必须扬长避短,在生产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以达到节约本国社会劳动,获得较好效益的目的。

材料:浙江省国有粮食企业——温州虹丰粮油集团,通过协议获得了俄罗斯比罗比詹犹太自治州7500亩土地为期的经营开发权。这一生产经营主要是为利用俄罗斯丰富的土地资源和便宜的劳动力资源。

目前,各国公路上奔驰的汽车、办公桌里的电脑、以及居民家中的诸多电器设备虽然标明美国、德国、日本制造,但其中很多部件是在其他国生产的。如美国波音飞机的零部件均是由世界各地生产而由美国组装完成的。目前在全球服役的1多架波音飞机中,有1/4装备有在中国制造的重要部件。波音公司的主打产品--­737ng飞机的第48段(尾巴),也就是整个飞机构成中结构最复杂、技术要求最高、加工装配难度最大的部分,从7月1日起由我国沈阳飞机工业集团生产。波音公司将要推出的下一种型号的客机,将在华盛顿和日本设计,在西雅图组装,尾部整流将来自加拿大,机尾部分产于意大利,发动机将由英国制造。

又如:日本生产的袖珍计算器,其微处理器芯片来自美国,外壳由印度生产,一部分零件从韩国采购,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或阿尔及利亚装配,然后贴上“日本制造”的商标,最后销往世界各地。

再比如:全球闻名的“耐克”球鞋年产9000万双,每年都推出100多种新产品和新款式,但是,美国“耐克”公司7800多名职工只负责设计、选厂、监制和销售,而生产却由分散在世界各地的40多家工厂来完成。

美国前劳工部长罗伯特·赖克在《国家的任务》一书中说:“当美国人用1万美元从通用汽车公司购买一辆庞蒂克勒曼库汽车时,其中3000美元是支付给韩国装配工人的,1750美元付给日本零件制造商,700美元是西德设计师的报酬,400美元是用来购买台湾、新加坡的零部件,250美元付给英国的广告商,余下不到4000美元才能供底特律的通用汽车公司以及纽约的银行、保险公司分享。

第二、市场的国际化(板书)。

建立在新技术革命基础上的现代经济活动,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发展速度极快。由于一国国内的生产和消费、产品和市场、资金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冲破国家和地区的地域界限,在全球范围内求得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寻找更广阔的市场。值得注意的是,不但发达国家为了争夺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角逐,而且发展中国家也为了在国际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把外向型经济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这就使得各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多。

可口可乐抢滩朝鲜:206月21日,也就是美国宣布部分解除对朝鲜持续50年制裁的第三天,中朝边境的丹东传出一条颇令世界媒体感兴趣的消息:一大批的可口可乐整装待发,随时准备运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口可乐公司成为第一家成功打入朝鲜市场的美国公司。26日,百事可乐随后跟进。

由于在未来之内,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故美日欧的汽车公司竞相在中国及亚洲投资参股、并购当地的汽车生产企业,以在新世纪攻占亚洲及中国市场。

根据联合国有关统计资料,世界各国出口总额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1970年为11.4%、1980年为14.1%、1990年为16.2%,2000年达到30%,一些石油输出国和欧盟国家的外贸出口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50%。

不仅企业的生产销售市场国际化,就连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出趋向全球化。以visa(维萨)信用卡为例,1991年全世界1.87亿人拥有此卡,几十个国家(地区)的650万家商店接受这种卡作为交易货币,每天的交易量为5.7亿美元,而visa卡只是众多信用卡中的一种,真可谓“一卡在手,走遍天下”。

第三、资金的国际化(板书)。

新科技革命导致一系列新兴企业的崛起和一部分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更新。国际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要求各国资本的大规模跨国运动,形成资本的国际化。

跨国公司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全世界经济向全球化迈进。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统计,1970年全球有7000家跨国公司,1995年已超过37000家,共有海外子公司20多万家,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最大的几家跨国公司,如通用汽车公司,年销售额2000亿美元左右,相当于丹麦、挪威、希腊、葡萄牙等国家的年国民生产总值之和。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年金融交易值达500万亿美元,每年通过国际金融市场实现的融资安排在一千万亿美元以上。全球国际游资高达7.5万亿美元以上,相当于全球外汇市场外汇储备总额(1.4万亿美元)的5倍多。90年,国际直接投资额为2430亿美元,增至4000亿美元。97年亚洲地区(除日本外)吸收外资达800亿美元,拉美地区吸收外资390亿美元。

第四、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国际化(板书)。

由于新科技革命带动起的新产业技术群涉及范围广,科技开发投入多、风险大,仅靠个别国家完全独揽新技术已成为不可能。要想最大限度地分享新技术革命的成果,必须走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国际化道路。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世界技术贸易总额60年代为30亿美元,70年代为120亿美元,80年代为500亿美元,以平均每5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

2月,人类基因图谱正式公布,这项成就被誉为人类登月以来最伟大的科学成就。主要由美日德法英等国的科学家参与完成,中国作为唯一的发展中国家承担了1%的项目。

第五、信息传播国际化(板书)。

美国学者约翰·奈斯比特说:“在把我们这个星球转变为‘地球经济村’中起了主要作用的两项发明是喷气式飞机和通信卫星。其中通信卫星大概是最重要的发明。”电子时代的到来,一日千里地改变着交通和通讯的面貌,缩短着人们之间的距离。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新技术使全球性经济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

1993年9月15日,美国克林顿政府宣布,美国将实施一项“永久改变美国人生活、工作和相互沟通的方式”的全国信息网络建设计划,即“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信息高速公路”不仅给美国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届里,人们了将可望真正实现“秀才不出门,可看天下事,可知天下事,可购天下物”,地球真的成了一个“小村庄”了。

2、从市场经济的特征看,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板书)。

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其中的开放性和竞争性都要求实行对外开放。可见,对外开放是市场经济开放性和竞争性的客观要求。

(1)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实行对外开放(板书)。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使各国市场不再彼此封闭,而是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国际大市场这一整体。在这个国际大市场上,各国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发展本国经济。

英国用100人一年劳动生产的毛呢换取同样数量120人一年劳动才能生产的葡萄酒,从而节约了20人一年的劳动;葡萄牙用80人一年劳动生产的葡萄酒换取同样数量90人一年劳动才能生产的毛呢,可以节约10人一年的劳动。交换使双方都发挥了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了最佳经济效益。

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就不难理解我国为什么在出口大米的同时进口小麦了。请一位同学对此作简要说明。

大米是我国的优势产品,生产一定数量的大米比生产一定数量的小麦花费的劳动量要少,有较明显的比较优势。对于自己的优势产品争取多发展、多出口,对于自己的劣势产品可以少发展、多进口,这样可以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对外开放不仅是市场经济开放性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竞争性的客观要求。

(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实行对外开放(板书)。

通过第二课的学习我们已经了解到,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是指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竞争。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国际化趋势的日益增加,竞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只有努力做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让所有企业都参与国际高水平的竞争,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才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例外。只有面向世界,扩大开放,参与国际高水平竞争,才能加速经济的发展。

教材中宝山钢铁(集团)公司的事例恰恰说明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民族工业才能求得生存,也才能求得发展。宝钢的成功正是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结果。可见,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

3、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看,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第110页第2自然段至第111页第2自然段,思考并回答: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宏伟目标,必须加快发展社会生产力。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有利条件,也面临不少困难,其中遇到的突出难题就是资金不足和技术落后,要解决这两个难题,仅靠国内积累、开放和研制是不够的,只有实行对外开放,利用和吸收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才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据史料记载,自1872年首批中国官方赴美留学生起到1978年的100多年间,我国的出国留学生总数只有14万人。而改革开放的20年里,我国出国留学生人数已近30万人,他们分布在103个国家和地区。20年间,留学回国人数已达9.6万人,他们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岗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在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中,有157人是近十年回国的留学人员,比例为51.6%;跻身“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的人选中,有2/3以上是近几年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

从上述材料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断吸收和利用国外的资金和技术以及大量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的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服务。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既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某些人的主观臆造,而是生产社会化特别是经济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是被世界各国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所证明了的,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国策。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第一段:引言(200字)。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长期的奋斗,中国成功地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有幸在这个制度下长大,并参与了一些社会主义实践,深深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带来的巨大变革和好处。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关注点是全体人民的福祉。社会主义制度通过调整社会资源分配、提供普惠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公平,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我的亲身经历中,我看到社会主义制度使农村地区享受到了更多的公共服务,比如农村医疗保健体系、农村教育资源的改善等。这些使得农民的生活品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为工人阶级争取了更多的权益,使得工人享有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

第三段:挑战与改进(200字)。

尽管社会主义制度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需要改进之处。首先,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源分配有时不够灵活和公正,一些地区和群体仍然存在着较大的贫富差距。其次,社会主义制度在政府决策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更多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将有助于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现象。此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需求。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一项极其艰辛的历程。中国革命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土地改革,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都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实践。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不断地实践和改革。

第五段:继续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0字)。

社会主义制度给中国带来了繁荣和进步,我们应该继续努力,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缩小社会差距,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外部的干扰和内部的腐败现象,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确保社会主义制度的良好运行。只有坚守初心、接续奋斗,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总结:通过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挑战和改进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努力完善这个制度,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努力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多年来,我亲身参与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实践,深刻体会到其独特之处和运行机制。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强调全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人民是真正的主人,他们可以通过选举、表决等方式参与决策过程。例如,我所在的社区经常举行居民代表大会,居民们有权选举当地管理事务的代表,这些代表会定期与居民进行交流,听取大家的意见与建议。通过这种方式,人民可以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参与重要事务的决策,使其既成为政治生活的参与者,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推动者。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倡导求同存异。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各种利益、观点、意见等多样性得到充分尊重与包容。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可以通过对话和辩论的方式交流,在充分商议的基础上,找到共同点、化解分歧,推动社会进步。例如,我所在的单位经常开展意见征询活动,组织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引导不同意见的集中讨论与交流,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或权宜之策。这种民主方式使决策更加科学、公正,减少了将错误决策强制推行的风险,保障了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强化权力制约。权力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若权力不加约束,易滋生贪腐和滥权行为,损害人民权益。因此,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设立了一套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包括法律法规、选举和问责等渠道。例如,我所在的城市设立了热线举报平台,供人民举报腐败行为和违法问题。该平台收到的举报都会进行调查核实,涉事人员若证实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这种制约机制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也增加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注重公民素质的培养。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体性,而人民的主体性与公民素质水平密切相关。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倡导全面培养公民素质,使人民能够理性、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利。例如,我所在的学校开设公民教育课程,引导学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模拟选举、参与社团、志愿服务等活动,提高他们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这种方式,培养了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遵守法律的素质,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易于运行和发展。

最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虽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例如,民主决策过程可能耗时较长,决策层面上的妥协可能影响最终结果。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民主决策效率,并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渠道,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加成熟、完善和可持续。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机制。通过多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也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我们国家的民主治理水平。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我深感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独特优势与巨大潜力。通过参与和观察,我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现了人民的主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参与政府决策,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在基层,居民委员会成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居民可以直接参与社区决策和事务管理。这种强调人民意志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增强了人民的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政府决策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权衡和科学决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形式接受社会监督。这种民主决策机制,有效避免了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和脱离实际的问题,使决策更加科学、公正、民主。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护了公民的权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强调人民的自由、平等、公正,以法治为保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明确规定了公民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条件。例如,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游行、罢工等自由权利,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这种既给予公民权益,又限制公民行为的制度设计,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增进了各界的协商与合作。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强调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政治协商制度等为各方面的意见交流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各级政府和共产党组织都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协商机构,与不同群体和利益集团保持密切联系。这种协商与合作的机制,使各方利益能够平衡和调和,促进了社会各界的团结和进步。

最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断加强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求党的领导更加自觉、民主和科学,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和自我改造。党的领导制度保证了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鼓励党员积极参与各项民主活动,推动党的建设不断发展壮大。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自身的纪律约束,深化党的自我改革,推动党员积极进步,确保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既保障了人民的主权,又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党的建设,增进了各界的协商与合作,让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优势,也是不断前进的动力所在。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第18课马克思主义的诞生。

课前准备:《三重门》、《梦里花落知多少》、《共产党宣言》、《共产党宣言》选摘、课件教材分析:本课是第五单元《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的第一课,即“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部分,内容抽象,且长期以来的说教使得学生对这一部分并不了解但十分反感,所以在对本课内容重新整合以后,我决定首先让学生能进入经典,阅读第一手资料后再对经典进行分析运用,切实体会其历史与现实意义。学情分析:学生虽听说过马克思和恩格斯,但其实对其理论并不了解,对社会主义等概念也并不了解,而现实生活又使得学生对于这些问题存在着很多疑问,所以本课应该将社会主义等理论具体化、形象化,让学生理解社会主义并不是马恩闭门造车,也不是高高在上的理论,而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所有工人共同的愿望与希望。课标要求:简述《共产党宣言》的主要内容,认识马克思主义产生的重大意义。了解巴黎公社革命的主要史实,认识其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上的经验教训。教学目标:知识与能力: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构成;分析马克思主义诞生的社会背景;了解巴黎公社革命的基本史实,总结其经验教训;通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共产党宣言》的理解运用认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过程与方法:通过19世纪中期工人阶级生活状况视频,创设情景让学生体会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通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立场对《共产党宣言》进行解读让学生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及现实意义。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马克思中学毕业论文和个人经历让学生体会马克思、恩格斯伟大人格和优秀品质。教学重点:《共产党宣言》的主要内容、巴黎公社的主要措施教学难点:由《共产党宣言》看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教学过程:导入:上课之前先问大家,你们最喜欢的课外书是什么?我这里也有两本在中学生中很有市场的书——出示《三重门》和《梦里花落知多少》,显示其发行量。我今天向大家介绍是不是这些书,而是一本经历了160年的时间考验,有着更强大的生命力,这本书就是出示《共产党宣言》,显示其发行量和再版次数。这本书为什么能经历160年的时间考验,为什么能流传到那么多国家?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本书,走进它的作者,走进这个理论——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出示课题。今年是这本书的作者之一——马克思诞辰190周年,今年也是《共产党宣言》发表160周年,也就是说马克思在他30岁时写出了这本传世之作,那么30岁的马克思到底看到了什么?是什么促使他穷尽一生之力为之奋斗?让我们一起回到那个时代。片断一:机器轰鸣声里的抗争与探寻——马克思主义诞生的背景出示视频——反映19世纪中期工人生活状况的视频。19世纪中期的欧洲正在经历着一次巨大的历史转折,这就是——工业革命,而从刚才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业革命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机器的使用。机器给资本家带来了什么?——财富;那给工人带来的又是什么呢?——超负荷的工作却无法满足最起码的生活需求,也无法给孩子带来幸福的童年,面对如此的现实,怎么办?——反抗。哪些反抗?——探寻。哪些探寻?但这些最终都是以失败而告终,而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都是没有科学的理论做指导,所以迫切地需要科学的理论。需要科学的理论,理论就会从天而降吗?——还需要有人为之而奋斗和努力。杰出的代表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出示材料。马克思所具有的优秀品质。——志向、坚持、牺牲、创新……片断二:沐浴全世界工人的阳光——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在继承了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哪些优秀文明成果?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当时的工人们尊称年仅29岁的马克思为“老爹”,把这一伟大理论称之为沐浴全世界工人的“阳光”,而这“阳光“升起的时刻就是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发表。这本2万余字的小册子到底有些什么内容让全世界工人如此欣喜和充满希望。请同学们阅读材料一至材料五,归纳《共产党宣言》的主要内容。1、2、3、4、5、以上五点内容构成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以后的30多年中,马克思共撰写了近多部著作继续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但《共产党宣言》为其奠定了基础。从发表至今,《共产党宣言》经历了160年的时间考验,流传到70多个国家,在不同的时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下面我们一起来穿越时空解读这本《共产党宣言》吧!片断三:穿越时空看《共产党宣言》我们来到的第一个时空是——19世纪70年代的巴黎。1871年的巴黎发生了一件大事。当时一位历史的亲历者这样描述这件事。……………………到底发生了什么让巴黎人民这样激动?——巴黎公社的成立。巴黎公社做了些什么让人民如此激动?请看86页,归纳巴黎公社的措施。政治:经济:——新型的工人政权,并且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政权,可是好景不长,72天后,我们看到了这样一幅场景。…………巴黎公社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并且败得如此惨烈。虽然巴黎公社距《共产党宣言》发表已经20余年,但参加过巴黎公社的人可能并未真正系统地学习过马克思主久,作为巴黎公社的幸存者,当他真正读到《共产党宣言》后,他又该怎样总结那轰轰烈烈的72天的经验与教训呢?同学们在阅读经典后总结出的巴黎公社的经验和教训与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观点居然如此一致,大家很有做思想家的潜质。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共产党宣言》能不能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呢?让我们一起进入第二个时空——20世纪的中国。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正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与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最后让我们一起回到21世纪的世界。当今世界,资本主义有没有像《共产党宣言》所预料的那样灭亡?没有,并且还在继续发展。可是有趣是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在看《共产党宣言》。、出示材料。请同学们结合材料六至材料十,用21世纪的眼光对《共产党宣言》进行解读。无论什么时候,不管是在什么地方,只要有麻烦,就有《共产党宣言》;当麻烦没有了,这本书就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当麻烦再次出现,那些忘记它的人们就又想起了它。今天的世界依然是麻烦不断的世界,因此,世人仍然需要《共产党宣言》。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制度的建立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制度涉及到诸多方面,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等。在个人的成长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社会制度的建立过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制度的建立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和协商。一个完善的社会制度必须要考虑到各个层面的利益,不能偏袒一方。在我参与的一个公民参与决策的讨论会上,各界代表激烈地辩论了很久,争论不休。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需要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并在各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只有通过协商和妥协,才能够满足社会各方的需求,确保社会制度的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需要考虑到国情和民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制度因为历史、文化、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各异,不能一刀切地套用。在我参与的一次国际合作项目中,我们面临了一个问题:如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统一的经济制度。经过深入研究和多方讨论,我们意识到需要根据不同国情和民情量身定制相应的制度。在国情不同的国家,我们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改造和调整。只有真正贴近国情和民情,才能够推动社会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发展。

再次,社会制度的建立需要有长远的眼光和规划。社会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实践。在我参与的一个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中,我们面临了经费不足和人力资源紧缺的问题。但是,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积极争取,我们成功地推动了福利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这次经历让我明白,正是因为我们有着长远的规划和目标,才能够在困难面前坚持不懈地努力,最终实现我们的目标。

最后,社会制度的建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社会制度的建立不是政府或某个特定群体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在我参与的一个全民教育制度建设项目中,我们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教育事务中,为教育制度的建设提供智力和劳动力的支持。通过社区活动、家庭教育等多种途径,我们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教育的重要性,并参与到教育事务中。这次经历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才能够在社会制度的建立中取得成功。

总结起来,社会制度的建立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和协商、考虑到国情和民情、有长远的眼光和规划、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通过参与社会制度的建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其中的困难和挑战,也得到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才能够建立更加公正和有序的社会制度,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四

一、产权和产权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的考察。

对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的概念是不同的。经济学中的产权(propertyrights),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品的多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以产权为研究重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要点是: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经济品的交换,即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交换是一组权利的交换;产权具有排它性,同时可分离、可分割(如对一物可以同时或分别有不同的权利),从而可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同时它还受规则和国家的约束;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产权制度决定组织的类型、形式及经济效率高低;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技术进步也是引起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因;私有产权与政府干预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选择的标准取决于交易费用的高低;通过建立在交易费用比较基础上的产权交易,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复杂、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如现代大企业;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经营者、职工、债权债务人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产权交易和“不完全合约”的组合及产物;企业的“不完全合约”性质及信息不对称,使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成为企业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

比较研究表明,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的概念十分接近。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制度经济学的著名学者e・g・furubotn&s・pejovich说:“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规范。…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转见上海三联书店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1995年)。

法学家通常从财产权利法律制度的角度把握产权概念。一些法学家认为狭义的产权制度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或物权制度,而广义的产权制度则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的财产权利。

经济学和法学的产权概念不同,但二者关系密切,前者讲的是经济关系,是内容,后者讲的是法律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权关系的调整和维持需要相应的法律条件。没有合适的“强制性”的法律,产权经济关系维持和调整成本将较高。

首先,产权制度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所以需要产权制度,是因为资源有稀缺性,必需合理配置资源。因此决定资源生产、使用和交易关系的产权制度就成了事关资源配置机制和效率的基本问题和必要条件。

其次,我们选择了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市场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和传统计划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不同。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意味支配资源、决定资源交换的市场主体――个人和法人的产权必须清楚明确,即市场主体必须有资源交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否则它就不是市场主体,无法担任资源配置的主角。

第三,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按市场经济原则确立的产权制度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已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市场化的过程,就是独立的个人和法人取得资源支配权和交易权的过程。80年代初出台以后又不断完善的《合同法》、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90年代出台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承认并保护包括私人产权在内的各种产权,为中国包括私人企业在内的各种企业的发展,及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和促进作用。

第四,为解决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目前在产权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个人产权未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有在城市建设中对个人产权的不当处理、私人企业进入限制、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缺乏保护等问题;大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妥当的保护和平衡;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并不清楚,如资产处置权责到底归谁的问题就不清楚,因此企业转制难以推进,国有资产易流失;许多创新和技术进步,受不合理的制度限制,难以推进;法律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宪法中有关公私产权关系的描述需进一步调整,较完备的物权法尚未出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应覆盖所有有经济价值的获得需付出成本的经济资源,各种形式的经济资源都应“物有所归”。适应经济关系的多样化,存在与多种产权关系相对应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形式。

诸多财产权利之中,最基本的是物权和债权。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物权可分为所有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债权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含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股东权是在股份制公司出现后产生的一种特别物权。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和股东权对应的是企业财产权,即企业拥有对企业直接所有和管理的资产的支配权,尽管这种支配最终将受到全体或多数股东的股东权的约束,因而其独立性有限。

无形资产财产权是有关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随着技术进步,它的价值日益提升。对一些科技型公司,知识产权已成为它最重要的战略和组织资源。

产权对象包括和人身不可分的人力资本,而法人和国家只能通过一定的交易和承诺获得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国家产权对象的获得可源于一般的交易,亦可以源于国家根据法律的征收。法人产权对象所及的范围宽,但它和人力资本只能有交换关系,亦不可能像国家那样直接用强制手段获得资源。国家和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企业的全部产权,而企业对国家和个人只能有部分产权(如债权)。

个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产权主体,除非有法定的基于公益理由等的限制和对他人有不当的影响外(如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必须承认和保护个人产权,即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及个人合法(或不违法)从事各种商事活动的权益。这是因为包括个人消费、个人投资和储蓄、个人工商活动、个人作为受雇者的服务在内的个人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经济活动,而个人产权是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个人产权及其交易是法人产权的基础,是现代大公司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条件,现代大公司是个人产权主体通过成本收益比较竞争选择的结果,个人投资及其代理人(机构投资者)的监督和选择是大公司持续融资继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充分承认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及其相应权利,是科技进步和知识积累的前提,随着竞争压力加大、创新速度加快,人们日益认识到企业组织知识积累过程是人的“隐形知识”向“显形知识”持续转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效率和结果与“人力资本”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在事实及法律(包括宪法)上我国都已承认的并承诺要充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支持私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发展生产”和“共同富裕”。在我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下,承认和尊重每个人,包括劳动者个人的产权主体地位及其产权,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共同富裕”,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一致,有助于防止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

法人是法定的团体。法人的经济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经济活动,因为比较利益和规模经济使法人组织成了商品和劳务最主要的最有优势供应者,同时也是最主要的需求者。因此法人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产权主体。法人产权制度是与法人有关的产权制度,它离不开个人产权(如股东权、个人基于合同获得的权利),但有别于个人产权。完备的法人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关键性的制度,是现代产权制度与“罗马法”时代和资本主义初期产权制度最重要的区别所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组织,特别是大公司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能出现有效率的大公司,既要求个人产权制度比较完善,更要求有较健全的法人组织制度,首先是法人相关者产权关系的协调机制和较好的制度安排,这只能是市场经济比较成熟、水平较高及市场经济产权制度比较完备的成果;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法人组织是将个人产权与资本市场及大公司产权相联系具有公有特点的重要工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将日益重要(按德鲁克(drucker)的说法,机构投资者获得股权是一场无声的“社会主义革命”);中国将通过大企业主体成长及其作用发挥的过程,完善中国的产权制度,并从而进一步促进大公司的成长。

国家,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重大的产权主体。国家产权所及的对象中,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及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以及国家拥有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长远地看,国家产权的主要作用是充当经济发展的保障和支撑。因此国家产权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所需的公权的手段,除在国家必须控制的少数领域及特定时期外,主要用于解决单靠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市场失效”问题,一般不是直接充当创造价值的主体。尽管通过国有企业,国家产权也间接参与经济价值的创造。

市场经济下的各种产权主体,作用不尽相同,但其地位平等。地位平等的含义是,除非国家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各主体在民事及商事活动中的经济权利和法律地位平等;国家公法对不同的法律主体待遇平等,一视同仁。

从历史上看,先有物权,以后由于交换出现引出债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取代封建经济体制,出现了新的公司组织和相应的公司财产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利也日益重要。包括公司产权在内的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上半叶,历经百余年其基本构架已基本确立。以后由于科技进步,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产权制度在已有框架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一是与大公司发展有关的公司产权制度,随着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日益增加和多样化、复杂化,出现了更多的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如出现经营者期权、与更多的投资工具有关的权利等。二是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由于与日益重要的知识资本的关系密切,其内容、工具和形式都在不断发展,并且对公司制度和民商法、及民商法与公法的关系,都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如一些国家已允许商业模式成为专利,为使货币资本更好地与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结合出现更多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形式。三是与交易有关的债权及其处理方式,随着交易规模扩大和日益复杂、快速化(在因特网出现后更明显),按既要支持新交易方式的发展,又要降低风险的方向日益变化发展,如出现电子货币,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日益增加。

第一,理顺不同产权和主体的关系。

首先要理顺个人与法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个人与法人的关系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关系,个人作为雇员与法人的关系,个人作为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对个人的权益,包括个人产权保护不够。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完善民事法律,强化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还需要通过劳动法、证券法等属于公法范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完善,提供相应的保证。

理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涉及理顺个人产权与国家公权,及个人产权与国家(国有)产权两个方面。国家权力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旨在服务于公共目标的公权力。市场经济体制亦公认“公权优先于私权”。问题是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个人产权不能对抗公权,公权亦不能无偿占有个人产权,否则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无法建立。理顺公权和个人产权关系,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的边界;确定公权的存在范围,我国的主要问题是公权力过大,政府介入了许多它不应也不必介入之事,但同时很多该做之事并无精力去做;明确行使公权的法律条件,公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按法定程序行使,不能随意侵犯个人产权;当行使公权会带来个人(及法人)的财产损失时,国家应予以补偿。

任不清侵犯国有资产的问题。

在产权制度建设中,要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这首先是因为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我国目前又特别关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制度建设。企业产权制度健全离不开个人产权制度的健全,但其产权结构,尤其是大公司的产权结构为与其复杂的功能相适应,通常涉及很多人的产权,远比一般的个人产权结构要复杂。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直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而且有利于促进个人产权制度的完善。在中国正是上市公司制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暴露了我国对个人财产权利保护极弱等的体制性缺陷,并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

为搞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还必须重视法人产权制度建设。这是因为从法律上看企业是一种法人,法人制度不健全,企业制度难健全。还因为从经济角度看,企业不仅要与个人和企业交易、合作,还要和政府机构、大学、社会团体、职工持股机构等各种法人和团体合作,并且这种合作日益重要。基本法人制度不健全,对法人及企业都会有负面影响。

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五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颂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经济行政立法,需要我们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一些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法律。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化职能。政府机关应当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放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之上,应当建立以”监督、约束、扶持服务“为宗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对完全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干预和行政权的介入,以充分尊重企业独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权利。必须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从事经商和赢利活动,这既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自主权利,也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的根源。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法行政,必须强调职权法定。对人民来说,法无禁言即为自由,但是对行政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就不得享有并行使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仍然很不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仍然不够。如果对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就认为当然属于政府享有,就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例如,在实践中,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乱立收费项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摊派权,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权益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到这种观点的影响。职权法定,不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在职责确定以后,政府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的规定,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社会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但政府的干涉仍然过多,用行政手段办一切事情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消除,尤其表现在行政审批项目过多,不仅对市场准入形成了极大的限制,而且也往往形成腐败的根源。某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寻租“,牟取非法利益,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一些当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获取审批,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就证券市场来说,由于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机关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审批过程未能完全把住质量关,而且由于市场中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尸包装上市”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在有关经济行政立法中,必须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审批制度,促使行政权力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分开。即使是政府必须审批的事项,也必须在程度上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对凡是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必要都通过行政审批来解决。

我认为,在当前的经济行政立法方面,应当加强如下立法:

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制定反垄断法。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在于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垄断不仅破坏了正当、公平的竞争,也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例如,民航'禁折“、铁路涨价、电信资费频遭质询、公用企业服务低下,地区封锁仍在分割市场。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的商品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都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为此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以保护公平的交易和正当的竞争,限制和反对各种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及垄断现象,促进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当然,也要进一步加快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对适合于竞争的行业、产品,原则上国有经济要逐步推出;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如邮电、铁路等要改变独家经营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多个企业经营,形成国家垄断下多家企业竞争的局面;对具有行政性职能的公司要尽快取消其行政职能,实施商业化、企业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规范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旧体制的转换,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例如,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专门以制造和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为职业的经营者,其本身并未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包装装潢;仿冒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以外的商业标志等商品或服务表征,以引起市场混淆。[1](p2)再如,个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于一定的经济利益,利用他们管理市场的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施加不公平和不适当的影响,这也是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2](p149)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且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对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这就造成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有关行政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管理。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三、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也有必要搞好行政管理和行政监控,但首先应当强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部门,也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因此,市场交易秩序能否得到整治,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在我国,当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的关键是要加强依法行政,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就能起到良好的执法效应,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其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严重得多。从实践来看,比较严重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随意执法。某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执法中对本部门和个人有利的,争相管理,争相处罚,对执法中无利可图的,则互相推诿、尽量躲避,以致于造成经济领域中的某些违法行为无人管理、无人过问的现象,甚至在执法中出现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利等现象,从而加剧了秩序的混乱。加强依法行政,首先要明确职权,也就是要解决由谁来管的问题。每一个机关都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从根本上解决那种职责不清、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在立法中,从保证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管、保证政令的畅通出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处罚权力,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必须适当,尤其是在法律上应当明确一套公正的程序,并应建立对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从而矫正违法和规避法律的现象,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当前,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也称为行政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方面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二是加强司法的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类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对涉及公民、组织的其他权利的事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未加以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很少有这种规定,这就需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此外,也要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依法行政还必须注意行政权行使的科学化、合理化。在立法中首先要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适当和适度,政府不能包揽一切、对经济进行过度的干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仍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机构的公共执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赖于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因为,首先,政府获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而是非常受限制的,它不可能对各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即使政府具有完全充分的获取捕捉违法行为的能力,但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仍是有限的,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能力监控一切。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请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市场中的各种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众多投资者形成的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作用一旦被发挥出来,也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从执法效果上来说,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它不仅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管理市场、规范市场方面的作用。对许多行业来说,从业者加入该行业以后,应当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者由行业给予制裁,而不应都由政府加以处罚,政府不应当过多包揽应由行业自律的事务。目前,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角色错位和行政化比较严重,有的已经实际上变为了政府机构,甚至履行政府的审批职能和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不少中介组织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顾职业道德,不讲商业信用,受不当利益驱使,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欺骗公众;某些中介组织利用其在资产评估、验资、登记等方面的权力,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所以,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本身也要加强整顿和监管,真正使其能够发挥协助政府监管市场觑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迫切的社会需求,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由于各地法规极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从而使社会保障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而且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极为严重,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到位,征缴力度严重不够,这确实与我国目前缺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伤残扶助、优抚安置等多项制度,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许多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社会保障法也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部门法,其内容分别归属于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也不可能制订一部体系完整且富有逻辑性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庞杂,牵扯太多,如果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的话,必然是杂乱无章的。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制订一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规范因社会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病、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规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居于核心地位。尤其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可以制定单独的一部法律。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现在迫切需要解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投放社会保险金的问题及通过法律解决保险金的征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真正落实。此外,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此外,要解决好各个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解决好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如我国刑法至今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处罚。而现实中,拿老百姓的救命钱吃喝玩乐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法无明定不为罪,上述应受严厉制裁的行为无法受控,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订相关的补充规定加以完善。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费改为税,企业将这笔支出列入成本,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这就要税法予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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