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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应用能力心得体会及感悟 货币的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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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应用能力心得体会及感悟 货币的心得体会(四篇)
2023-01-12 12:19:36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货币资金应用能力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标题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并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3合同签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签署。

4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金额:¥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信托设立时不限定信托存续期限。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出现时,本信托才予以终止。

6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7信托计划

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成立,并在成立通知书中告知委托人)。

8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计算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基准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9信托资金账户:、信托资金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账户。

10信托计划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可按如下程序变更投资范围: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范围。

1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机构1、 。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2、 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 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证券经纪机构。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为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职能,明确在资金信托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文件: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确认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资顾问。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6、授权代表:由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顾问指定授权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

投资顾问须对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于受托人处备案。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更换授权代表。

7、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9、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扣除认购/申购费后剩余的金额。

10、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等构成。

11、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资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资产的单位价值之和。

1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是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普通信托利益分红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0.0001)。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15、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

1、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自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将按照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的方式转增该委托人的信托单位,该转增过程不收取认购费。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资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本信托计划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续期间,除非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允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含)。

(二)信托资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见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普通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普通受益权。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普通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权

本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普通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普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一)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

(二)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是指普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权利。

七、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

1、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2、受益权继承的,继承人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定继承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公证或工商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见附件

十、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见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见附件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保证其加入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计划采取的由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5)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情况;

(3)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3)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4)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信托期间按本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有权获得本信托计划文件之复印件;

(3)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授权代表,并通过授权代表就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向受托人发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签署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提交证券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汇率及利率分析、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服务;

(4)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否则要承担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授权代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发生变动时,应在不晚于变动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6)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证券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资顾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且只能由投资顾问指定的人员送达或以传真送达受托人并与信托执行经理电话确认;

(7)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证券(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4)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并发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根据授权代表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3)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

(4)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3、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1年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6、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信托计划,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8、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更换受托人时本信托终止。

9、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处理程序

1、授权代表应在上述终止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如授权代表未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

2、全体受益人仅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方可获得分配。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四、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当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规定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双方的有效证件。

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更换投资顾问、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1、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产生波动。

2、保管银行及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等金融服务机构,如果保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例如封闭式基金市场参与者以保险公司为主,容易产生一致性的投资行为;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有锁定期的交易限制;开放式基金也会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极端情况,这都将加大变现难度,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受托人操作风险

受托人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是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6、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其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7、合规性风险

指信托计划财产的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8、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体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风险承担

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十七、合同整体性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以及分红确认书等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为补充。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构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订本合同,应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十八、通知与受益人账户

1、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迟不晚于信托终止前两日送达受托人。

3、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账户。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注销其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法划付信托利益的责任和风险。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关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义务,或一方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3、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选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受益人大会认可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办理信托合同签署手续。

2、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经公证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为机构时)并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税收

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

投资顾问

名称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于

附件: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

(一)认购/申购时点

1、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2、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开放日内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3、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托人在征得投资顾问的同意后,可决定某开放日不允许申购,受托人至少应于该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披露不接受申购的信息;

(二)认购/申购资金金额

1、委托人首次加入本信托时购买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和投资顾问一致同意可调整信托资金下限。

2、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在征得投资顾问的同意后,可调整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的下限并在调整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三)认购/申购费率

1、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时需另行向受托人交纳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费率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的1%。

认购/申购费=委托人有效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

(四)认购/申购份数的计算

1、推介期认购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即: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00

2、开放日申购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根据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所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即:

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3、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五)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的信托资金划至保管专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或《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并提交保管银行。

2、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在委托人提出申购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邮寄《申购确认书》,列明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邮寄时间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六)认购/申购程序

1、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 委托人身份证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委托人身份证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开放日追加申购信托单位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2)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赎回期限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在信托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在申购该信托单位的开放日起的一年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分红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认定其赎回的信托单位:(1)信托分红转化的信托单位;(2)受益人有效认购/申购时间靠前的信托单位,依次类推。

(二)持有份数要求

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受益人赎回其全部信托单位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该份信托合同终止;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乘以赎回日前一个开放日(无论该日是否开放)的信托单位净值的乘积不得低于20万元,且扣除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与前一开放日(无论该日是否开放)的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3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三)赎回费用

1、若受益人在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的,须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受益人须缴纳赎回金额的5%作为赎回费用,其中2%由受托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划出赎回资金时自行扣除,剩余3%计入信托财产。即:

赎回费用=有效赎回份额×开放日单位净值×5%

赎回费用四舍五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若受益人在封闭期外赎回信托单位的,无须对该赎回资金缴纳赎回费用。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有效赎回份额×开放日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采用截尾法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为扣除赎回费用前的计算,若该笔赎回需支付赎回费用,则委托人实际获得的资金为:

赎回资金=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五)赎回程序

1、若某开放日为t日,则拟在该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赎回申请,最迟于t-6日的17:00前将填写完整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受托人,时间以受托人传真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t日当天及t日前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的任何赎回申请为无效赎回申请。

受益人可以撤销赎回申请,但应最迟于t-6日的17:00前将撤销通知以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受托人,t日前5个工作日内不可以撤销赎回申请,时间以受托人传真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

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传真记录是赎回或撤销赎回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提交赎回信托单位申请的受益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到受托人处办理赎回手续(授权他人前来办理赎回事宜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其传真或特快专递的赎回申请无效,且受托人有权按其赎回申请信托单位份数的1%(上述计算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减少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作为违约金,违约金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办理赎回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受托人根据《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受益人有效赎回份额,并最迟在t-2日将计算结果提交授权代表。

4、授权代表应根据受托人提交的有效赎回份额估算赎回金额。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金额的,授权代表应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并最迟于t+2日前确保信托财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赎回金额,否则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变现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以满足赎回要求。

5、经保管银行对受益人赎回单位及金额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在开放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划出赎回金额,并邮寄《赎回确认书》,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

(五)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处于停牌或锁定期,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至少应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开放日3日以内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披露有关信息。

(六)巨额赎回

1、本信托计划某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超过上一开放日结束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附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原则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1)不得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包括持有期间被st处理的证券);

(2)按成本计算的运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托资金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3)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4)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计划按成本计算的单只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

(5)etf基金投资仅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进行,不得进行申购、赎回操作;

(6)本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7)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品种;

(8)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2.证券组合的构建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投资顾问应当在第一次发送委托人指令前向受托人出具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证券组合。纳入证券组合的投资品种应当符合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受托人有权否决不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品种。证券组合内的证券产品不超过300 只,投资顾问在信托存续期间仅可以每月更新一次证券组合,经受托人同意的除外。

二、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权限,即:全体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行使委托人指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三、交易指令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研究报告、构建证券组合以及发送委托人指令等服务。投资顾问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始。如果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大会未更改投资顾问,则投资顾问的期限至信托终止日止。

1、委托人指令是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2、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得超出已提交给受托人的证券组合的范围;

(3)不存在操纵市场、与投资顾问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其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利益的交易行为;

(4)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有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3、授权代表通过受托人网上委托系统发出委托人指令,当网上委托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时,授权代表可以通过录音电话发出委托人指令。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发出委托人指令:

(1)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以录音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发出。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需在交易前一工作日向受托人进行预约,以便受托人安排资金,并在交易日14:00之前通过传真方式并电话予以确认发出委托人指令。没有进行上述预约程序的,授权代表需在交易日11:30前通过传真并电话确认的方式发送委托人指令。

对上述时间以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积极地加以执行,但委托人明白上述时间以后发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风险,也愿意接受相应的结果;

上述时间以受托人电话录音或传真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全体委托人认可电话或传真记录是交易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受托人对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将自主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之一进行操作:1)直销模式:即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指令后,由受托人直接与基金公司接洽,向基金公司传真交易,并与基金公司直销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交易;2)通过券商代销模式:由受托人将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与券商营业部电话确认,由券商营业部通过其与各基金公司之间的基金代销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交易。

4、本信托计划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且仅在该证券的委托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单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该证券进行操作。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委托人指令。

5、为避免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出现当天就同一证券品种相反方向的同价位或可成交的价位委托挂单的情形,如果受托人委托系统已经出现对某一证券品种的有效委托人指令,则本信托计划就同一证券的相同价位或可以成交价位的相反方向的委托人指令将被拒绝执行。

6、当受托人t日发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投资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监管部门要求的必须举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进一步买进该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并在当日通知投资顾问降低投资比例。投资顾问同意按受托人要求在t+1日内使投资比例降至合理范围内。

7、授权代表可以于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至受托人处核对该月投资交易记录,如果有不符之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权代表当月不做核对,视为对该月投资交易情况无异议。

8、受托人根据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并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拒绝执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或否决委托人指令。

如由于市场流动性、波动性、交易所闭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有效委托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执行,则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

10、当受托人在t日发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时:

(1)信托执行经理应在当日通知授权代表,并有权拒绝执行继续购买该投资品种的委托人指令;

(2)对于已发生的投资,授权代表应从t+1日起发出卖出指令,在t日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使投资符合约定。授权代表未能及时处理的,信托执行经理有权直接卖出。

全体受益人/委托人对受托人按本项规定处理的行为及结果表示认可,受托人按上述程序处理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受托人就投资顾问的上述违反行为不对受益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11、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0.80元(含)时,受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询问投资顾问是否需要对原投资策略进行调整,投资顾问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受托人的询问。投资顾问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其不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如果投资顾问不同意调整的,则不需要执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资顾问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则投资顾问必须自同意答复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财产完全变现,并提出新的投资策略。新的投资策略将在受托人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书面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投资顾问需制定新的投资策略并再次公示,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策略,投资顾问可根据新的投资策略重新构建证券组合及发出买入的委托人指令。

全体受益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0.80元(含)时进行询问的行为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受托人就投资顾问的调整策略、变现、提出新的投资策略和证券组合等行为不对受益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12、当出现以下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自行变现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变现指令及其结果表示认可。

(1)支付各项信托费用;

(2)投资顾问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变现信托财产;

(3)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授权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4)信托终止时授权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独立外部审计

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等无需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附件: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受托人信托报酬(含固定与浮动信托报酬);

2、保管人保管费;

3、投资顾问管理费;

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转托管费、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5、信托计划文件、账册印刷费;

6、信息披露费;

7、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8、银行代收代付费用(如有);

9、因受托本信托计划财产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10、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二)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人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

2、除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投资顾问管理费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二、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一)信托计划财产的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于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估值。

受托人在t+1日计算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二)估值方法

1、单位价值的确定

本信托计划持有证券品种的单位价值按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品种按摊余成本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etf、 lof、封闭式基金、国债、可转债以及企业债,不包括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品种)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全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对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锁定期约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以其成本价计算;

(5)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的权证的估值按照有关机构提供的参考价值估值,没有参考价值的,以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的公允价值按市价计算,无市价的以摊余成本计算;

(7)场外开放式基金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8)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允价值以实际持有份额(包括已转收益)乘以1.000计算。

(9)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其他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11)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费用及负债处理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按日计提,并计入信托财产的负债。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确认,不按日计提或摊销。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保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该估值结果。

2、日常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附件: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一、信托利益与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做出任何保证。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分为特定信托利益和普通信托利益。

1、特定信托利益

如果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且高于1.0000(第一个开放日直接与1.0000比较),则以高出部份的17%作为特定信托利益。即:

某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该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17%×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为零。

2、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为信托利益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差额。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普通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由信托财产支付。在每个开放日,若受托人有计提的浮动管理费,则在该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开放日当期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2、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存续期内,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普通信托利益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普通受益人。受托人应在分红日的10个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红方案。分红资金根据权益登记日信托单位净值(除息后)转换为信托单位份数,该部分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受益人转换的信托单位份数=受益人享有的分红资金÷权益登记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通过分红方式转换为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费用为零。

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受托人传真分红方案给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在权益登记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红确认书。

信托终止时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于该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终止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上述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归委托人所有。

二、受托人信托报酬

受托人信托报酬于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信托报酬划付指令支付给受托人。

(1)固定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0%÷365

(2)浮动信托报酬

如果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且高于1.0000(第一个开放日直接与1.0000比较),则以高出部份的3%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率,计算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即每个开放日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该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3%×该开放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开放日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为零。

三、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保管费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并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清算时支付给保管人。保管费率不高于2.5‰,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保管费率÷365。

四、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于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划付指令支付给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管理费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0%÷365。

有关货币资金应用能力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贷款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支付_________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第二条开立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

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本借贷合同已生效;

3.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第四条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_________。

第六条还款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将与应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

第七条还款币种

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计息方式

按照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_________。

第九条费用支付

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

1.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_________%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_________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

3.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

5.“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它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

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3.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_____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和费用,应偿付给乙方。

6.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最迟应于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或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新设单位或其它任何第三者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受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约定办理延期用款手续,或虽提出延期用款申请,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延长用款期限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上述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款项,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贷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和第11项的情况时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和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报表和其它资料不真实,经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8.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按期按额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账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额。

10.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有关保险的约定,乙方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责令甲方限期纠正;停止提供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有关货币资金应用能力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20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有关货币资金应用能力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

第二章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第七条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甲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丁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

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

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监事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丙方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章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允许按照《公司法》规定增加股东人数,但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增加股东的程序、出资额、出资折算比例等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交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章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 月 日起至 2月3 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第三十三条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长于每年月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亏损原因说明书。

第十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会同意,可宣告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

(七)其他法定事由。

第四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公司依法核准注册成立之日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各股东一份,如增加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另两份由见证人留存。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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