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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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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心得体会(5篇)
2023-01-12 19:42:13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精选一

当我在切身体验劳动时,我才更进一步地融会了这句话的精髓。劳动不止于辛苦,还带有微微苦涩的甘甜,且拌有初出井底首望辽阔天空的滋味。这些都不是能从我们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所能触摸到的,作为一名劳动者内心深处的,最平凡而又殊于一般的感受。

在为期2个工作日的学工过程中,我们都从刚踏进劳技中心的无所谓事到看着自己平生第一次制作的凉亭模型渐渐成行时的喜悦和自己心中那份小小的骄傲,从看着陌生的道具时的手足无措到熟练摆弄手中的道具作挥舞状时的沾沾自喜……这些都无疑在我们的成长反应方程中添加了条强烈催化剂。学工时碰到这样那样的“翘脚”也是再所难免,不同于平常的是这次没有父母的帮助和宽慰,需要自己给自己坚强地打上满满的鼓气,加上独立的思考和数次的尝试,或许失败的最后还是失败,但在精神上却早已是成功了的,因为有所努力、有所付出学会独自解决问题就是学工的目的和做人的方向标。

转眼又是一个春秋,曾幼稚的我们以另一种全新的面貌又来到劳技中心学习。

与初一时相同,每个班都要学习两个专业。有烹饪、陶瓷、黑白摄影、模拟驾驶、服装设计等等。每个人都期待老师说出自己喜欢的专业,等了半天都没说出来,我们班的人都急得像蚂蚁一样团团转。“老师您快说啊!”我也在心里着急的说。终于,老师说:黑白摄影和模拟驾驶。大家欢呼起来,模拟驾驶可真是热门呢!

在等待了漫长的假期后,我们终于坐车来到了这里。依旧是位漂亮的女来带我们去学习。我们上的第一节课是关于摄影的历史,摄像机的来历,还看了许多名家作品。第二节课就是外出环节,三人一小组,各背台黑白相机。左拍拍,右拍拍,趁人不注意还来个偷拍。第三节课是叫我们弄胶卷。我们那一组不知怎么回事,36张仅余12张了,看着别人在一旁欢呼雀跃,我却当众哭起来了。最后,连老师也来安慰我了,还给了我一大堆底片。第4节课便是洗照片了,这一次非常成功,我和同伴十分开心,不是一次失败就永远失败,努力也会有成功的那天。

有了对摄影的自信,开始了下半周的课程。同学们都怀着极高的热情开始了模拟驾驶。1,2节课都是理论课,第三课才“上路”,没想到这么难,点火、挂档、打转向灯,招招都麻烦,弄了这个忘了那个。第四课时考试时,大部分同学都有a,我却得了个a-,

不过也很开心,毕竟努力过了。

初中的最后一次了,大家在一起的五天里有过欢笑,有过泪水,有过失败,有过成功。劳技中心,谢谢了,为我们的初中生活添上亮丽的一笔。


关于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精选二

甲方(聘请方):

乙方(应聘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董事会决议、且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由乙方行使甲方公司经营权。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工及财务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注入资金人民币20xx万元,作为乙方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3、甲方为保证启动资金的顺利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 银行开立公司生产经营专用账户,并按照前述约定将启动资金以 (转账、电汇、现金)方式注入该专用账户;

4、乙方有权使用前述启动资金,但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

5、甲方承诺:将公司每年利润的25%以及公司当年总产值的3%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乙方;乙方可自本协议签订当月起,每月从甲方处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 月,待年终结算绩效奖金时,再将已领取的工资从绩效奖金中进行抵扣。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

2、对乙方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财产的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有权指派一人担任公司监事,直接负责监督乙方在职期间的工作,监督乙方对启动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4、甲方不得以不正当形式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权;

5、甲方不得以不正当形式干预乙方对公司财务的管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自主安排并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工作,审批年度投资、财务计划内各项经费的开支;

2、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董事会授予的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公司现有人员全部接收,但乙方在总经理任职期间有人事管理的自主权,有权聘任、解聘公司内部任何岗位的人员,但应将相关人事材料报甲方董事会备案;

4、由乙方指派人员负责保管公司财务章、公章、合同章等印鉴;

5、公司财务负责人亦由乙方指派:财务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管理公司账目,对乙方负责并报告工作;

6、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7、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但乙方按照前述规定处分甲方财产时,应将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报甲方董事会备案;

8、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需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董事会同意;

9、乙方应于每月_日前据实向甲方董事会报送乙方的财务报表;

10、乙方应依法纳税,按时清偿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及时收回应收款;

11、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个人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13、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出让;

14、本协议期限届满三十日以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乙方方可离职。

第五条 协议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履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如滥用职权侵吞公司财物、侵占公司资产的;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之承诺向乙方交纳发放绩效奖金,逾期2个月以上;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以本企业名义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4、甲方以不正当形式干预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全面实际履行协议致使聘用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如果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

1、双方在协议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解除而消灭;

2、本协议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附件、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精选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关于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精选四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

签订日期: ________年 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

注 册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 营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____月____日家庭住址 编码 在沪居住地址 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街道(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___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试用期限内,根据乙方的实际能力或表现,甲方可缩短本合同

第二条规定的试用期限。

第四条 录用乙方的具体录用及考核条件由甲方事先告知乙方,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作职责》、专门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试用期内经考核乙方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未达到甲方录用及考核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4。1乙方体检未达到岗位身体健康要求的;4。2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4。3乙方未能达到甲方事先告知的录用或试用期考核条件等。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一般由乙方个人或工作任务所决定,不计加班加点时间。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第十条 甲方每月 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

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__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关于劳动法理论与实务心得体会精选五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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