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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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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2篇)
2023-01-13 01:18:43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治安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我社区管辖范围东至深沙路、南至东湖路、西至东晓路、北至原二线路,下设2个居委会;社区总面积0.31平方公里,总人口18900人,其中户籍10850人,流动人口8050万人。社区总户数为6308户,辖区内有1所小学,3所幼儿园,1个社康服务中心,1个大型商场,2间银行,125间门店。这里是集金融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信息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于一条街的商业旺区,带动了整个布心片区的经济发展。

一年来,我社区在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和街道维稳综治办的精心指导帮助下,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今年,我社区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综治维稳工作,成立了以社区工作站站长为组长的维稳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制定了工作方案。

1、社区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做到齐抓共管。将强化对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作为抓手,结合不同人群的特点和辖区实际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刑释__人员开展结对帮教活动。

2、建立健全了治保会、调委会、治安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网络。

做到了机构、人员、职责、落实到位,工作得力,作用明显;建立了矛盾调解、纠纷排查、普法教育、社会帮教、义务巡逻等五个工作机构,五套工作力量作用发挥良好。

二、宣传教育方面

把打击邪教斗争工作落实长效的宣传机制措施,对辖区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邪教”为主题的反邪警示宣传教育活动,严厉和打击各种邪教非法活动

利用社区和各物业单位的宣传栏,张贴信访维稳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3.15”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普法日的宣传,让每位公民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弘扬法治精神,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参与意识,全年共发放宣传单张7000多份,张贴宣传挂图300多份,通过宣传扩大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知晓率,为持续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充分发挥信访维稳中心的作用,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工作

我社区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在街道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掌握了工作的重点,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向,做到了预警在先、措施在先,及时缓解矛盾,较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今年的矛盾纠纷与去年相比有所下降,全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3宗(其中:其他投诉8宗,群体事件5宗),比去年下降7宗,调处13宗,调处成功12宗,成功率达92.30%。

四、“三打两建”工作方面

今年4月以来,我社区按照省、市、区和街道办关于“三打两建”工作的部署,认真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__、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全力以赴,扎实开展“三打两建”工作,充分利用各物业小区和社区的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和悬挂标语,在辖区内开展“三专两建”专项宣传活动3场,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通过宣传,使“三打两建”工作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打下夯实的基础。

五、做好优抚人员和重点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方面。

为做好涉军群体的思想稳定工作,我社区成立了涉军人员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分门别类建立涉军人员包干责任,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牵头负总责,包干负责人具体负责的信访工作制度。在“中秋”、“国庆”双节和十八大期间,不定期组织街道挂点领导和挂点科室负责人参加信访对象,涉军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座谈会,及时掌握民情,分析民意,及早发现化解和排查各种矛盾隐患。正面教育引导涉军人员遵纪守法,合理反映正常诉求,及时进行沟通,以法律为依据,对涉军人员进行正面宣传教育,解除涉军人员的疑惑。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个别计划上京的人员主动打消了上访的念头。同时还定期走访了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对象和其他重点对象,准确了解他们的动向和思想动态,确保十八大的胜利召开。

六、组建业委会和成立物业小区楼长工作方面

(1)组建业委会工作方面。我社区把组建业委会的工作列入到工作站的重要事务中,由工作站站长亲自抓落实,站长助理和治保专干负责常态工作的跟踪,使我社区的组建工作顺利开展。在今年上半年已完成麟腾一期、心怡花园的组建工作,目前太白居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正在筹备当中。

(2)成立楼长工作方面。为响应区委、区政府以及街道办关于在各住宅小区成立楼长的会议精神。今年10月,我社区把成立楼长的工作放在社区工作的第一位,由站长任总指挥,社区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充分发挥社区志愿和义务巡逻队的力量,在各小区发放宣传单张,悬挂宣传标语把楼长选举的宣传工作深入到每家每户,通过宣传使我社区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圆满地完成了15个小区的选举工作。

20__年我社区维稳综治及信访维稳中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要求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今后我们将对照上级所立下的责任目标并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努力把我社区的维稳综治工作做好,使我社区的社会治安日益稳定,居民都能在安居乐业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20__年工作思路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不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为目标。按照构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的要求,建机制、强基础、抓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加强对综治维稳及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的管理,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强与物业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组织舆论引导,利用宣传栏、横幅等信息渠道进行宣传,为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出一个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预防、及时排查矛盾纠纷。围绕早发现,早介入,在处理目标,加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预测,在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提前开展排查预测,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健全信访制度,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动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坚持“提高认识、教育为先、严厉打击、全员收戒、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把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做得更好。

五、继续做好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信息渠道机制以及来访制度,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六、继续做好军转干部、参战退役人员,离退休、下岗失业等重点人员的跟踪随访工作,了解其思想动态,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七、继续加大推进业委会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物业单位和辖区群众转变认识,积极参与到推进业委会工作中。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__

20___年_月___日


2022治安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 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 20间以上 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 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中国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 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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