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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心得体会总结 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做好值班工作(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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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心得体会总结 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做好值班工作(四篇)
2023-01-13 08:28:51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心得体会总结一

(一)思想意识不强。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上级精神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政治理论学习欠缺,只注重表面学习,没能准确把握理论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导致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脱节。

(二)工作态度不够认真。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只要还过得去就可以了,缺乏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

(三)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存在履职不尽责的懒惰情绪。接到工作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敷衍了事,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欠缺创新意识,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上级要求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

我决心通过这次对照检查,找准问题,抓住产生问题的根源,认清今后努力方向,虚心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和帮助,弥补思想上和工作上的不足。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益为落脚点,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统一。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培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使之贯彻到生活和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加强本职岗位工作的学习,树立创新的精神,立足现有条件,刻苦钻研,勤奋工作,树立爱岗敬业的的理念。

(三)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提高个人职业操守和职业底线,,严格遵守各种监管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严格依法履职的理念,养成严格按制度办事,主动执行落实制度的好习惯。始终坚守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零容忍的态度,落实“三个安全”,为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添砖加瓦。

对于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心得体会总结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纪发〔20xx〕20号),切实维护和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茶山社保分局结合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认真开展了相关学习。通过整改,分局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政治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增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收到文件后,分局随即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在会上传达了《关于切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并一起学习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中的“十项严禁”等。分局领导强调,全体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重视,充分认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讲政治、顾大局,提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纪律教育学习月期间,分局继续抓政治纪律教育,把树立正确的观念作为首要任务,分局领导带头学习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和各级领导在各级纪委会议上的讲话等多个文件、材料;组织全体人员重温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大家巩固了对《党章》的认识,对在新时期如何贯彻《党章》有了新的了解;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党员行为规范的认识,明晰行为界限,使党员干部能够自觉远离违法、违纪行为。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大家对如何在新时期当好一名党员、干部有了更感性、更具体的认识,提高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二、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按照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要求,分局内部逐步形成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第一方面,建立长期学习机制,将学习日常化,并坚持长期开展。要切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要从学习有关政治理论,加强政治意识着力。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解放思想和学习科学发展观等活动,分局制定了长期的学习机制,要求分局人员每月至少抽出2个小时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精髓,逐步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党性观念。另外,不定期组织集中学习,检查学习情况,交流学习心得,再安排分局领导和党员干部给全体人员上党课,提高理论修养。

第二方面,加强了自我约束、相互监管的力度。要求党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定期做好思想汇报,各人对照“十项严禁”等党的政治纪律的要求,自我检查是否做得相关要求,同时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互为监督员,进行互相监督,杜绝出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苗头趋向。经过几个月的检查和整改,党员干部行为进一步规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意识进一步增强。

第三方面,加强了干部职工出入境管理。结合党的政治纪律相关要求,分局再次强调出入境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干部职工按规定做好出境申请和通行证、护照回收登记,安排专人管理,做好审批把关,严格监管出入境情况,严禁干部职工借出境之机,进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任何活动。一经发现迹象,马上严加处理。

经过三个多月的学习和整改,分局人员坚定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意识,理论水平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分局的凝聚力也得到增强。接下来,分局将继续紧抓教育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真正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20xx年,我局机关党组在市委市直机关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文博先锋组织为目标,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主线,以开展学习年主题实践活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为重点,以深化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健全完善机关党建目标责任制为抓手,扎实推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推动全市文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一、 文物局党组基本情况

文物局机关党组是有局机关支部、两孟支部、明鲁王陵支部、铁山管理所支部、博物馆支部5个支部组成。局党组坚持抓党建、促发展的思路,紧紧围绕文物中心工作,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以党员政治思想学习和警示教育为手段,不断强化党员队伍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文物工作的开展。

二、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提高机关党员干部思想素质

(一)全面建设学习型政党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机关党员干部。以学习宣传党的会议,三中全会精神为重点,组织全体机关同志开展形势报告会、专题宣讲会、座谈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活动,引导大家深刻领会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中的新思路、新观点、新论断。使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努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好领导干部和单位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20xx年我们召开了三次党建专题会议,年初组织学习党的专题会议,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七一前,再次开展专题会议,在建党92周年,我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扎实推进文物事业的发展;第三次党建主题会议在十一前后,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专题,学习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为民族复兴而奋斗的恢弘历史。

认真学习《新党章》,贯彻《新党章》,通过发放新党章学习资料,开设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学习宣传新党章内容,在较短时间内使机关全体人员掌握新党章内容,自觉遵守党章,切实以新党章要求来要求自己。

启动“机关支部大讲堂”。机关干部对我党组进行专题辅导,传授党务知识、团务知识、廉政知识、专业知识等。同时,制定实施《20xx年文物局党组学习计划》,并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二) 做好机关党组组织建设

抓好党员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力度,积极选派干部参加区、市组织的各类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班、报告会、上党课、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

加强党员队伍的管理与教育。要根据上级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要求,认真制定并落实好本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在保证党的常规工作正常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组织意识教育,创新民主评议党员的方式与形式,要加强对党员经常性的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素质,组织党员深入开展“共产党员先锋岗”活动;围绕文物局中心工作,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活动及考核记录,为党内评优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七一”期间表彰优秀党员。要围绕文物局中心工作,结合文保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广大党员要亮出牌子、举起旗子、做出样子,争做文保能手、专业技术带头人、服务标兵,争当模范党员,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再立新功。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认真落实党组织议事规则。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支部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工作中努力做到党政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最大限度地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认真落实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工作,切实抓好各个环节,注重抓好整改,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对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整改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解决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组织召开好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委员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既参加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按时参加各支部的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会。

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党内生活制度。按规定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小组党员会议,组织(民主)生活会议,上好党课。

完善“簿册”管理规范化。加强对各种“簿册” 、 人事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作用。

对于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心得体会总结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批示精神,推进石油天然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深化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放管服”改革,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编制油气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审查。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和相关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资料和成果可与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可结合实际简化。

(二)油气企业在编制内部相关油气开发专项规划时,鼓励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就规划实施的累积性、长期性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涉及海洋油气开发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部及其相应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三)规划环评应当结合油气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油气资源开发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优化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页岩气等开采应当明确规划实施的水资源利用上限。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当符合其管控要求。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区域内,应当暂停规划新增排放该重点污染物的油气开发项目。在具有重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地质构造区域布局开发项目应当慎重,确需开发的,应当深入论证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油气开采项目(含新开发和滚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以下简称区块环评),一般包括区块内拟建的新井、加密井、调整井、站场、设备、管道和电缆及其更换工程、弃置工程及配套工程等。项目环评应当深入评价项目建设、运营带来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提出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滚动开发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还应对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依托其他防治设施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应当论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未确定产能建设规模的陆地油气开采新区块,建设勘探井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进行备案。确定产能建设规模后,原则上不得以勘探名义继续开展单井环评。勘探井转为生产井的,可以纳入区块环评。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以单井形式开展环评。过渡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批区块环评或单井环评。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环评批复、不在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内、未纳入油气开采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开发工程调整井项目,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区块环评时,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行业或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审等前置条件。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定保护区域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已纳入区块环评且未产生重大变动情形的单项工程,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要求重复开展建设项目环评。

(七)涉及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陆地油气开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海洋油气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等排放标准要求。

(八)涉及废水回注的,应当论证回注的环境可行性,采取切实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措施,不得回注与油气开采无关的废水,严禁造成地下水污染。在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前,回注的开采废水应当经处理并符合《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等相关标准要求后回注,同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治污染。回注目的层应当为地质构造封闭地层,一般应当回注到现役油气藏或枯竭废弃油气藏。相关部门及油气企业应当加强采出水等污水回注的研究,重点关注回注井井位合理性、过程控制有效性、风险防控系统性等,提出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及风险防控措施、监控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当包含钻井液、压裂液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九)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油基泥浆、含油钻屑及其他固体废物,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鼓励企业自建含油污泥集中式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提高废弃油基泥浆和含油钻屑及其处理产物的综合利用率。油气开采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评价。相关部门及油气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置的研究,重点关注固体废物产生类型、主要污染因子及潜在环境影响,分别提出减量化的源头控制措施、资源化的利用路径、无害化的处理要求,促进固体废物合理利用和妥善处置。

(十)陆地油气开采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挥发性有机物液体储存和装载损失、废水液面逸散、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非正常工况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源进行有效管控,通过采取设备密闭、废气有效收集及配套高效末端处理设施等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涉及高含硫天然气开采的,应当强化钻井、输送、净化等环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含硫气田回注采出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处理站和回注井场硫化氢的无组织排放。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厂应当采用先进高效硫磺回收工艺,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井场加热炉、锅炉、压缩机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备,应当优先使用清洁燃料,废气排放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十一)施工期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占地、缩短施工时间、选择合理施工方式、落实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影响。钻井和压裂设备应当优先使用网电、高标准清洁燃油,减少废气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噪声扰民。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十二)陆地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原则上应当单独编制环评文件。油气长输管道及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应当优先避让环境敏感区,并从穿越位置、穿越方式、施工场地设置、管线工艺设计、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高度关注项目安全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尽量远离沿线居民。

(十三)油气储存项目,选址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加强甲烷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检测,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跟踪监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风险防范与环境应急管理;盐穴储气库项目还应当严格落实采卤造腔期和管道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妥善处理采出水。

(十四)油气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控,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报相关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五)油气企业应当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作用,健全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所属油气田落实规划、建设、运营、退役等环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正式开工后,油气开采企业应当每年向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程实施或变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说明工程实施的合法合规性和对自然生态系统、主要保护对象等的实际影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十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气开采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监督检查,在建设单位主动报告的基础上,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中,加强废水处理及回用(含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校核,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整改。

(十七)陆地油气开采区块项目环评批复后,产能总规模、新钻井总数量增加30%及以上,回注井增加,占地面积范围内新增环境敏感区,井位或站场位置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数量增加,开发方式、生产工艺、井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与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比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增加或数量增加、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等情形,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海洋油气开发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另行制定。

(十八)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十九)陆地区块产能建设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地下水、生态、土壤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每3-5年开展一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要求开展环评的现有滚动开发区块,可以不单独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洋油气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工程设施退役,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的要求,对永久停用、拆除或弃置的各类井、管道等工程设施落实封堵、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生态修复等措施。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终止后,相关设施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参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拆除时,应当编制拆除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二十一)油气企业应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油气开采项目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环评审批、监督执法等有关工作的信息公开。

对于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心得体会总结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四)“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

(二)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中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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