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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不可思议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我的自述不可思议的28年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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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不可思议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我的自述不可思议的28年心得体会(3篇)
2023-01-13 11:14:38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三个不可思议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1、会认8个生字,会写9个生字。

2、通过创设情境,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感悟积累对自己有启发的句子。

3、情境中感悟,朗读中理解,只要肯动脑筋,坏事也能变成好事的道理。

1、会认8个字,会写9个。

2、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情景中感悟,朗读中理解所蕴涵的深刻道理。

一、导入

1、小朋友们,你们喜欢画画吗?喜欢画什么?

学生自由回答。

2、不仅大家喜欢画画,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你瞧!(板书:玲玲)快来和她打打招呼吧!你来吧!

师:我发现第二个玲你读的是轻声,读准了,谁还行?齐读。

3、多好听的名字啊![板书:的画]齐读课题

4、玲是这一课的生字,在这篇课文里还有许多生字,你瞧!

二、识记生字

1、[课件:带音节生字]你认识哪几个就领大家读哪几个?(抽生领读)

你们都认识吗?自己快借助拼音读读吧!

[课件:去拼音生字]这样你还行吗?自己先试试。

2、咱们来玩个游戏吧!你看!这是什么?[出示:魔方]生字魔方。

[师抛]怎么读?这个?会玩了吧?在小组里玩一玩吧!玩的时候注意读准字音,开始吧!

师抛生读。

三、情境中感悟

1.表演朗读,感悟满意。

①指名读玲玲一开始满意地端详自己的画句子。(出示句子)分男女读句。

②教师出示玲玲的画实物,让学生想象自己就是玲玲,看着自己即将参加比赛的作品心情怎样?

③学生带着这种心情表演端详自己的画,感悟玲玲的心情。

④学生带着表演中的感悟诵读,满意之情溢于言表。

⑤指名读,全班读。

2.移情体验,感悟伤心。

①指名读玲玲哭了的句子,教师出示相关句子。

②分组读句。

③出示课件:(弄脏了的图),

引导学生体会:一幅那么美的画被弄脏了,多伤心、多难过呀!如果你是玲玲,你会想些什么?学生移情体验,情不自禁地走进教师创设的情境里面。

④指导学生感情读。

⑤指名读、男女读、全班读。

3.展开辩论,感悟满意。

①指名读玲玲又笑了句子,教师出示相关句子。

②师:玲玲为什么又笑了?我们再读读想想!(出示两幅图:图1为弄脏了的画;图2为画上了小花狗的画)

③师:玲玲为什么画小花狗?想想这儿还可以画什么?

④出示了三幅图:第一幅是玲玲一开始画的没有小狗的画;第二幅是弄脏了的画;第三幅是添上了小狗的画。师:你喜欢哪一幅画,为什么?

⑤学生展开辩论,体会到玲玲肯动脑筋,把画变得更美了!坏事变成了好事!

4.角色表演,体会含义。

①自由读爸爸说的话,在小组中讨论读懂了什么?

②指名答。

③教师扮演爸爸说这段话,祝贺玲玲获得成功,学生扮演玲玲,表达此时最想说的话,深化对课文内容的理解。

④指导背诵爸爸说的话。

3.角色诵读,深化体验。

(1)学生在小组里分角色演读课文。教师随机指导。

(2)学生分成三个大组按角色演读课文。

四、联系生活,拓展延伸

1.教师介绍自己动脑筋把坏事变好事的真实事例。

2.学生谈自己生活中像这样的事。

赠学生名人名言: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描写三个不可思议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规定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15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规定二: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规定三: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迫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办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

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1.所有记录要求应报尽报,及时上报。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盯执法、管理、监督等关键岗位,特别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中,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的也要记录上报。所有上报的记录都要全程留痕,确保有据可查。

2.会后各单位要开展专题学习,全文学习,确保覆盖到每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织全体干部(包括编外人员)签订承诺书,组织全体在编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重点谈对学习“三个规定”的认识,查摆问题不足,并作出严格执行、如实报告的具体承诺。承诺书和心得体会请于本周内汇总至人事处。

3.各单位要强化对外宣传,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三个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共同营造廉洁司法的良好氛围。

描写三个不可思议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为扎实有效开展本系统“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工作,现根据区方案精神,并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xx案为镜鉴,结合上级巡视巡察指出问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检视问题的整改,坚持在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突出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进一步在政治上增强“两个维护”的坚定性、在工作上增强勇于担当的斗争精神、在管理上增强干部教育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在作风上增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实干精神,以优良的作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

从xx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坚持和做到“四联四增”:

(一)联系剖析xx两面人两面派的特点和表现,切实在政治上增强“两个维护”的坚定性。

(二)联系剖析xx不担当不作为的特点和表现,切实在工作上增强勇于担当的斗争精神。

(三)联系剖析xx抓党的建设宽松软的特点和表现,切实在管理上增强干部教育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联系剖析xx抓落实不深入不到位的特点和表现,切实在作风上增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实干精神。

从x月份开始到x月底基本结束,把“学”和“改”贯穿始终。

(一)深化学习

x月份,认真组织学习省委编印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论述摘编,以及市、区纪委监委编印有关警示教育教材。组织收看《叩问初心》等警示教育片,邀请专家开展警示教育讲座。坚持集中研讨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理念学习中心组学习及举办集中研讨等方式,推动学习贯彻往心里走、深里走、实里走。

(二)检视整改

检视问题。x月下旬,参照区做法,对于“关键少数”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开展政治监督谈话。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将带头与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各单位“一把手”开展政治监督谈话,加强“关键少数”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同时,将结合“四联四增”,围绕区第六届一次党代会以来政治、工作、管理、作风方面有关情况展开系统研判并形成问题清单,经区纪委监委主管领导审签后交区分管领导,作为政治监督谈话和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参考。

召开民主生活会。x月份,局党组将结合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召开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政治、工作、管理、作风实际,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点聚焦“十查十做”。对照检视工作中,特别是对与xx有不正当往来的问题,或上次民主生活会以来受到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或作检查,通过严肃政治生活,净化优化政治生态。

切实加强整改。坚持边查边改。聚焦政治、思想、工作、作风方面以及扶贫等重点工作领域,全面梳理上级检查指出、自身查摆发现的问题并建立“四清单”,坚持思想整改和行动整改相统一,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抓好巩固提高;对于需要一段时间解决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跟踪推进落实,力争在警示教育期间取得实质性效果;对于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解决。

推进专项整治。扎实推进“x+n”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对“三查三问”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全面自查持续巩固深化成效,同时对去年以来“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梳理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

(三)建章立制

x月下旬,对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加强制度执行情况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增强纪律约束力的制度执行力,决不允许以权势大而破规、以问题小而姑息、以“双管辖”而松弛、以违者众而放任,防止形成“破窗效应”。健全完善制度执行的责任体系,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责任清单,严实“关键少数”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各项措施。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压实班子成员监督责任。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区有关部署抓好本系统“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工作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是“七一”前后,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讲党课等方式对深化警示教育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通过“林业讲堂”平台,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扎实开展好警示教育。

四是把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同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双创、林业重点工作推进结合起来,确保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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