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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长工作日记心得体会 车管所工作心得体会感悟(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3 11:50:18 页码:11
车管所长工作日记心得体会 车管所工作心得体会感悟(二篇)
2023-01-13 11:50:18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车管所长工作日记心得体会一

ⅱ范围:公司班车

ⅲ执行者:所有乘坐公司班车的员工

1)职责:

1.1办公室为公司班车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班车管理及调度

1.2公司班车的行车路线经公司研究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需变动必须报请公司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同时应及时告诉所有员工;

2)管理要求

2.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停车地点上下车,如有迟到者后果自负;因为司机操作不当造成员工迟到的,按照每人10元对司机进行处罚;

2.2乘车人员必须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应相互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乱动班车上的设施。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班车上的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3乘车人员应讲究礼貌乘车,不得提前在班车上占座;乘车员工需要爱护班车上的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不得抽烟、打牌,更不得在班车上躺卧;

2.4乘车员工应服从班车司机的管理,如有问题,应向办公室反映,不得随意处理;

2.5班车司机应控制班车时速在60km小时之内并自觉理解乘车员工的监督,如果班车司机违章,乘车人员能够制止并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2.6司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违章后果自负。

2.7班车到达公司后,司机要及时清理车内卫生。

2.8司机负责班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修,严禁擅自拆卸。

2.9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严重,每次给予20至100不等的罚款乃至辞退等处分。

有关车管所长工作日记心得体会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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