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 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六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3 11:51:09 页码:10
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 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六篇)
2023-01-13 11:51:09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近年来,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省市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增加了项目资金投入,扩大了政策受益范围,支农力度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涉及水稻粮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公益林、经济林补偿、农业“三增“项目补助、选派村发展经济项目补助、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补助、新农村建设补助、人畜饮用水等民生工程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补助、农业抗灾救灾补助、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补助、能繁母猪补贴。财政扶贫资金又分解到整村推进项目、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雨露计划”、贫困党员脱贫项目、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一次性奖励三项政策、村村通公路工程、农村合作医疗的免除农村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四项政策,等等。在我县,中央惠农政策执行良好,目前资金发放基本到位,农民持续得到实惠,群众反映普遍很好。中央惠农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县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工作情况

我县始终高度重视中央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坚持把落实惠农政策纳入农民负担监管的重要内容,摆上突出位置,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做到了政策宣传到位、张榜公示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信访工作到位、现金发放到位“五到位”,严格执行了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现金、不准借发现金之际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六不准”原则,直补资金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确保落实中央惠农政策不走样,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群众对惠农政策实施情况的反映

从今年我县开展的多次农民负担专项执法检查以及这次专题调研情况来看,全县各级各部门能够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意见和要求,较好地坚持了“六个一”管理制度,即指标统一下、资金统一管、服务一站办、结算一线通、补贴一卡放、收支一本账,定期通过村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项惠农政策应免尽免、应补尽补、足额到位、公正透明,没有出现截留、挪用、抵扣和暗箱操作惠农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未出现一例投诉和上访事件,全县广大农民群众对党中央、国务院惠农政策衷心拥护,对全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十分满意。

四、惠农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激励作用减弱。前两年集中出台的“三减免、三补贴”等惠农政策,基本上都直接惠及农民,特别是面向生产粮食的农户,含金量高、力度大。今年中央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这些政策,支持总量在增加,但直接用于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的投入增量在减少,政策激励效应相应减弱。

二是投入资金总量不足。新农村建设涉及诸多方面,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村基础设施落后,要办的事很多,资金缺口大。尽管各级一直在不断加大惠农资金投入力度,但资金总量仍然严重不足,且存在投入结构不合理,投资渠道过多,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三是农资涨价弱化实惠。农资价格上涨,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降低了收益,部分惠农资金被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所抵消,这些使得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大打折扣,再加上农产品市场不稳定,农户经营风险高。

五、确保惠农政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扩大对农资综合直补的范围和力度。中央财政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综合直补,促进了粮食生产发展,但对于种粮以外的其它种养殖农户没有补贴。建议扩大对农资综合直补的范围,提高补贴额度,增强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承受力。同时,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成本核算机制,促使农资产销企业从成本管理和资源优势方面提高效益,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平稳波动。

二是加大对山库区农民的补贴力度。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惠农政策大多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而像霍山这样以林为主的山、库区县惠及较少,农民得到的.实惠相对有限。建议加大对山库区、贫困老区惠农资金转移支付和项目资金投入。相同的惠农政策,相对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建立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资金额度,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山库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是出台解决淮河源头生态功能补偿问题的惠农政策。我县地处淮河源头,是安徽省重点林区县。为保护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建设好源头生态环境,我县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县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即对全县122万亩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实行禁伐保护,但没有获得流域内或国家的生态补偿,也影响了林农即期收入,因而难以可持续发展。建议国家重视淮河源头生态安全,出台一定的补偿政策,将淮河源头天然林纳入国家“天保”工程或作为治淮的长效措施,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加快山区新农村建设速度。

四是给予适当配套的工作经费。实践证明,党的所有的惠农政策都是深得民心、得到拥护的好政策,为我县农民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工作经费大部分地区不能满足,影响到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建议上级财政能统筹考虑,在政策实施中给予配套解决部分工作经费,保证政策项目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有关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历史责任、以前感觉这个东西离自己太遥远。感觉自己只是一个平凡的普通人,只是一个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学生。经过形式与政策这个课程的学习之后,我们应该有对国家对社会的历史责任。我们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人,满腔的热血应该为祖国挥洒。

或许每个时代的使命都不同。在以前抗战时期,外来入侵,祖国有危险。人们有救亡图存的使命和责任,而在当今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的时代,当代大学生的使命不再是为了国家抛头颅,洒热血,但这不代表我们就没有历史责任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肩负的责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过这样一个使命,似乎不切实际,和我们的生活不太贴近。当代大学生的责任,抑或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责任。

每个人,都有自己需要负的责任。我们也应该对自己负责。人活着,虽然活着不全是为了自己,却有着对自己的责任,那责任是别人任何人也取代不了的。对自己负责,就是要做一个无悔无愧的人。短暂几十年,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名成家,也不是成名成家就是人生的全部意义。所以,对自己负责,远不是成名成家那样简单,而是要活得充实,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实现自己的价值。而价值何在,也许只存在于自己的心中,也许在别人的评价中。总而言之,不能让自己委屈,也不能让自己遗憾。

我们作为一个家里的一员,有着一份不可推卸的对家庭的责任。尽管家庭不会刻意要求。而正是因为以前对家庭尽到的责任太少,成为大学生后,就更应该增强责任心。家是一个一出生就有的小环境,是一个永远的归处。都说“当你失意时,第一个想到要回去的地方就是家”。家也是我们的避风港。在家里,我们的关系式很单纯的,不会参杂着任何利益观念,是都甘愿为其它家庭成员奉献的。父母对我们就是如此,不求回报的付出。所以,尽一个家庭成员应尽的责任,既是对生我养我的父母的报达,也是给予自己心灵的反馈。

作为国家的人民,作为未来的接班人,我们无法也无须逃避我们的使命。只要能够坚持着自己的方向,所有的人一道努力,就不会有无法实现的目标。而社会主义中国,才是我们奋斗的热土,才是我们永远的向往。或许,我们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一点一滴的力量凝聚起来就是大力量。我们应该义不容辞的贡献出来,威慑推,为国家做贡献。

作为一名大学生,深刻、全面地了解国内外的形势是非常必要的,而学习这一门课程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和观点。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时代过去了。现在的世界,当代的社会需要的是对形势与政策有着敏锐洞察力,能够正确把握形势与政策的有理想,有抱负的青年。

不能做到“识时务者”,一心只知道埋头苦读,不关心国内外形势的井底之蛙只能被自己狭隘的目光所束缚,禁锢,最终留于平庸。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大环境,环境制约着一个当代大学生成功的机率,试想在一个战火纷飞的国度,发展与进步必然受到其影响,个人寻求更大发展的机会也必然会减少。

当代大学生如果不能认识与把握当下的形势与政策,充分了解决定政策的形势,准确判断政策如何改变未来的形势,逆者社会的大形势而为,可以想象失败是最终必然的结果。因此只有准确灵活的掌握当下的形势与政策,我们才能接着根据自己的实际,优势与劣势,结合自己的目标,制定最终可行的发展方案与计划,并凭借着自己不断的刻苦努力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实现自我的发展并最终取得最后的胜利。

了解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才能更好地帮助发展中国,认识中国,了解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我们必须吃透政策的原意,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努力奋斗,构建知识结构体系,拓展素质,不断提高个人能力,打造出“诚、勤、信、行”的品牌大学生;利用形势与政策,为我所用,形成对形势与政策的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培养超前的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胆识,“艺高人胆大,胆大艺更高”,利用形势与政策,实现自身的大理想,大发展。

形势与政策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当前国际形势总体和平、缓和与稳定态势,但局部性的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国际竞争中,为什么有的国家胜出,有的却一败涂地?德国为什么会成为世界诸多豪华车主要生产厂商的大本营?

中国现在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世界局势如此动荡的情况下,中国如果能够抓住机遇,就可以以此作为跳板,无论在经济或国际地位都会上身一个等级。

中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会有很多的阻碍,因为其他国家会眼红,中国威胁论因此而出,但在金融危机时期,外界却把中国比喻为“救世主”。中国并不是什么“救世主”也不存在对外国的威胁,中国只是在做自己认为对的事。

有关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不知觉学习《形势与政策》课已有两年了,通过这两年的学习使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虽然每学期的课不多,但却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首先,蒋老师上课非常生动,同学们都非常喜欢听,而老师的思维更是睿智敏捷,素材也丰富多彩,以及别有风趣的讲演,无不为我们展示了一位大学教师所具备的良好素质和出众能力,在这里,我们不仅享受着知识的积淀所带来得无限快乐,更被其无穷的讲演魅力所陶醉。我们用自己年轻、活跃、开放、包含的个性来聆听哲人的教诲,固然会受益匪浅、泽被至深。

我认识到,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的最大环境、最大上限,制约着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很具体,也很深远.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形势是制定政策的依据,政策影响形势的发展。我们必须吃透政策的原意,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努力奋斗,构建知识结构体系,拓展素质,不断提高个人能力,打造出“诚、勤、信、行”的品牌大学生;利用形势与政策,为我所用,形成对形势与政策的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培养超前的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胆识,“艺高人胆大,胆大艺更高”,利用形势与政策,实现自我大发展。树立一个远大理想,做一个成功人士!

关注世界。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时代过去了。地球村里的变化日新月异。生在当代,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岂能做那四角的书柜?抛掉陈旧的观念,拥抱外面精彩的世界,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其次,青年是推动社会和历史前进的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还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历程中,青年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大学生是青年中,知识层次较高,最具潜力,最有创造性的群体,因此,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和人生价值取向,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未来,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全局。

再者,当今国内外形势风云变幻,进入21世纪的中国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当代大学生也面临着深刻的国内外环境,所以,在高校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对当代大学生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正视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坚定信念,振奋精神,努力学习,报效祖国,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为了更好的把握住自己,必须在努力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该学习好《形势与政策》课,这样在我们才能更好的为祖国明天的建设添砖加瓦。

最后,我想说,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有必要。因为,高等学校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中国,了解了世界,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也为我们走出学校进入社会提前上了一课,让我们感受到社会的形势和国家政策,好让我们更有准备的为人民服务,为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关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浅析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变迁

引言

2014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2014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12月21日,由中国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国家知识产权智库建设研讨会在武汉举行。12月23日,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启动暨镇江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成立大会在镇江市政府会议中心举行,镇江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平台)正式开通运行。

这一系列事业的发展推进都表明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的核心要素。其制度在整个国家体系中也占据重要地位。知识产权政策涉及众多政策活动者,他们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主体,知识产权政策的出台和变迁是由内外部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政策共同体间的互动以及有关机制的作用,促成了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的汇合,开启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之窗,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多源流”理论作为政策过程研究中屡试不爽的长青理论,在此框架下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可以很好地梳理一条清晰的发展路线,而且对未来的发展前途也将产生指导作用。

一、多源流理论概述

多源流理论(the multiple―streams theory)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学家翰?w?金登(n)在1995年提出来的。在“垃圾桶”决策模型(the garbage can modal)的基础上,金登发展出了多源流分析框架,将原先的四股源流发展为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股源流①。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影响着政策的制定过程,三者相互独立,它们共同作用,促使政策议程设置发生变化,特别是问题源流和政治源流在推动议程设置上起主要作用,政策源流则在引起阐明备选方案这一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三者在一个特定时间,聚合在一起,从而打开一扇政策之窗。

多源流分析框架回答了三个重要的问题: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力是如何分配的、具体问题是如何形成的、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发现是怎样和在哪里进行的。通过这个模型,金登试图解释为什么某些问题的议程受到决策者的注意,而另外

一些却被忽略。他认为联邦政府政策制定中三个主要的过程流是:问题识别、政策建议的阐明和精炼、政治活动,即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②。多源流分析框架的主要观点是:政府议程是由政治溪流中的事件、紧迫性问题以及各类较明显的参与者所决定的,备选方案的阐明过程既受政策溪流中的选择过程的指引,也受相关领域内相对幕后的专家的影响。此外,如果出现一个机会使三条源流都汇合在一起的话,一个项目进入决策议程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强。虽然与传统的过程理论相比,多源流理论更加突出政策治理过程的复杂性,但它对现实生活中的政策现象却有着极强的解释力。多源流分析框架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不断地修正和完善,能够应用到我国社会管理政策制定的分析之中,进而更准确地分析我国社会管理政策的制定议程、备选方案和政策出台所需要的机制。

二、知识产权政策变迁的“多源流”分析

我国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给予高度的重视,在“问题、政策和政治”的多源流分析框架下,可以梳理一条知识产权政策完善变迁的路线。“问题源流”可以找出最初提出的需求,“政策源流”可以看到在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和效果,“政治源流”可以领悟出我国整体向国际接轨并将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一)问题源流分析

金登指出,政策发生改变的原因,是由于人们确信存在问题,而且必须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在清朝末年我国就有了知识产权制度,当时虽然是帝国主义施加压力的结果,是一种制度上的被动移植,但它实现了知识产权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转变,特别是从政策文本上把法律理念和知识产权紧密联系了起来。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全国实施,法律保护理念深深嵌入了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专利相关人员的观念之中。回顾历史,中美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始终非常尖锐,在我国加入wto之前,美国大都通过“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来处理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直到2001年我国加入了wto,美国不仅开始利用wto多边解决机制来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并且一面对中国展开“特别301调查”,一面越来越多的运用“337条款”对我国产品展开侵权诉讼。很明显,我国与美国在知识产权的维护和制度上仍有差距,我国也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加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执行力度对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从我国整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程度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此的关注是不可忽视的。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在“被侵略到自强的中国”这样的发展历程中形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随之的知识产权政策也有所改变,更加注重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之后,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我国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在提升,真正意义上的走起了“独立自主,对外开放”的战略脚步,改变了传统的被动的局面。各种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重新的定义,我国开始主动调整适应并制定战略来提高制度的可行性,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出于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强国、维护我国公民的相关利益的需求。

(二)政策源流分析

在政策源流中,当问题被辨别出并得到社会中一部分人们的关注时,围绕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就会产生许多建议。学术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产权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要发展国家首先要发展经济,在如今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大保护力度并完善整体机制。在完善整体机制上,构建了“1+6”研究支撑体系,为谋划专利战略推进工作重点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在运行体系建设上形成了诸多的方案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由知识产权局发布来加强专利制度运行: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制定专利政策体系框架稚嫩,启动建设基于网络共享的专利政策数据库。地方法规建设有效推进。北京、山西、广东、江西、贵州对《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进行修订。湖北发布了《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截止目前,已有27个省份、16个较大的市人大发布了专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二是强化工作导向,专利质量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各省按照“稳增长、提质量、调结构”的要求,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保持稳定增长,专利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专利结构更加适合地区发展需要。三是创新工作方式,专利运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四是优化发展环境,专利行政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发布《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推进北京、江苏、浙江等重点省(市)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机制。五是加快职能转变,专利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推动市州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全省有14个市(州)建立了以“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为名称的管理机构,并成为政府组成部门。六是夯实事业基础,专利人才体系进一步拓展。出台《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修订版)》,制订《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关于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工作的意见》以及《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七是提升服务水平,专利服务体系不断加强。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被广大的学者和政府所重视,各个地方政府都作出了符合当地的具体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为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完善发展铺平道路。

(三)政治源流分析

金登认为政治源流由诸如国民情绪,压力集团间的竞争、选举结果、政党或者意识形态在国会中的分布状况以及政府的变更等因素构成,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于问题源流于政策源流而存在。结合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知识产权政策中的政治源流主要包括国民情绪、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国家发展战略三股主要的支流。面对着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和焦点事件,我国国民的情绪受到极大的刺激和波动。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方面侵权未能很好的打击进一步导致个人的不公平心理、技术人员的浮躁和焦虑心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以人为本”,国民情绪的变化,引起了我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重视,为了疏导国民情绪,巩固执政地位,知识产权政策也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加以完善的。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我国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部署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这从国家层面和战略高度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视,也从侧面说明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与运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外,2015年专利战略推进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最新部署,紧密对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制定专利战略推进重点任务,加大投入保障,狠抓工作落实,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努力开创专利事业发展新局面。

(四)三源流聚合: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

金登认为使政策之窗打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法是问题源流中紧迫问题的出现,使解决该紧迫问题成为必然,因为这让决策者信服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考虑该问题的必要性;另一种方法是政治源流中有组织的政治力量或者在政治源流中发生的任何其他情况,它们支持或者推动建立提案的审议。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发生变迁,正是问题源流和政治源流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从清朝末年开始的。虽然说它是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的产物,但更多是帝国主义列强施加压力的结果。在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颁布过一些行政章文来保护知识产权,但始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所谓法律制度。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和著作权法(1990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其间的知识产权立法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因为立法工作艰巨,准备时间不长,虽然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已经制定,但其他知识产权制度未及考虑,而且因为国际文化交流的不对等,著作权法刚刚实施,这种情况不能参加国际版权合作。这种根据本国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状况作出的选择性制度安排对于中国是有益的,在国际上也是有先例可循的,美国和日本都是如此。这说明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都有一个从“选择保护”到“全部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渡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这种低水平的知识保护的过渡期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进而推动了其完善进程。

在问题源流中各种问题出现,政治源流中管理的变化以及其它元素的活动,二者共同作用,打开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政策之窗。

三、结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是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聚合的结果,三个源流能够聚合,得益于政策之窗的打开,政策之窗的打开又与问题源流和政治源流息息相关,政党扮演着中心角色,其领导着整个政策的大致方向,在政策参与者中居于中心地位,他们使问题能够顺利提上议程并能有战略方案,其领导的政府能在政策之窗打开时将问题、方案、以及契机带到窗前,促成三源流聚合。

在现今的处境下,知识产权制度仍面临一些困境,如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制度建设滞后等相关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认识上应该理性的清楚这是把双刃剑,适度保护可以促进创新,激发新思想,过度保护会有垄断的可能性。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进一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劳力和财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以致降低了效率。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最初的政策之窗开启,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专利体系,到如今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寻求再次开启政策之窗的契机,从而迈向更加成熟和稳定。知识产权作为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国家予以关注的一个话题,也要对知识产权制度加以关注。

注解:

① 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② 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有关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一、一带一路的概念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xx年9月和10月由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

“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实体和机制,而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二、时代背景

丝绸之路是张骞于西汉(公元前220xx年―公元9年)出使亚洲中、西部地区开辟的以长安(今陕西西安)为起点,经关中平原、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到锡尔河与乌浒河之间的中亚河中地区、大伊朗,并联结地中海各国的陆上通道。是一条东方与西方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主要道路,推进了人类文明进步,促进沿线各国繁荣发展。

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用智慧、勇气和汗水开拓了连接亚欧非大陆各文明的人文、贸易交流通路,与沿线各国人民共同铸就了辉煌的古丝绸之路。千百年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已深深融入到中华民族的灵魂与血液中,成为了中国参与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交流活动的重要依托。

进入21世纪,面对复苏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纷繁复杂的国际和地区局面,xx20xx年9月访问哈萨克斯坦时提出了“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覆盖中国西部9个省区及中亚、西亚、高加索地区甚至南亚相关国家;同年10月,访问印度尼西亚时又倡议“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加强中国由海路与东亚、东南亚、南亚乃至欧洲、非洲国家的合作,这两个倡议合并简称为“一带一路”。党的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与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这标志着“一带一路”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3月28日,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开幕式当天,中国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三、丝路新图

打开世界地图可以发现,“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

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无论是“东出海”还是“西挺进”,都将使我国与周边国家“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政策沟通、民心相通”。无论是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还是从应对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的角度看,都有利于沿线各国政治互信、地缘毗邻、经济互补等优势转化为务实合作、持续增长优势。

四、一带一路会影响我们什么?--几个热频词

命运共同体:亚洲梦

“70年来,亚洲国家逐步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差异,从相互封闭到开放包容,从猜忌隔阂到日益增多的互信认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开幕式上,主席的主旨演讲,准确深刻地总结了亚洲国家合作发展的历程和成果,引起高度共鸣。一切发展都应是包容的发展,不应落下任何一个群体,“命运共同体”充分体现了亚洲国家对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高度认同和积极作为,推进亚洲命运共同体建设,已成为亚洲国家的强烈共识,成为共同的“亚洲梦”。

作为亚洲地区最大的经济体,在推进亚洲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中国必须是“领头雁”,中国也有能力承担起这样的角色。党的以来,出访中有一半以上的足迹留在了亚洲国家,与世界各国领导人谈到“命运共同体”的话题不少于10次。其中,借用古代“丝绸之路”历史符号,承载中国梦、和平发展和大国责任的“一带一路”,不仅是一国实现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地区乃至全球实现繁荣的必然选择,更关系到全民的共同福祉。

“一带一路”:从构想走进现实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契合中国、沿线国家和本地区发展需要,符合有关各方共同利益,顺应了地区和全球合作潮流。”“‘一带一路’建设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一带一路’建设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举措,将给地区国家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主席关于“一带一路”的精彩论述获得国际舆论高度热议,“丝路热”由此掀起高潮。“一带一路”是实现“命运共同体”梦想的重要途径。“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提出后,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目前,已经有60多个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表达了积极态度。截至4月15日,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已增至57个,“朋友圈”不断扩大。在此之前,丝路基金已经顺利启动,一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已在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已经有了早期收获,从构想走进了现实。

经济新常态:中国自信

中国改革开放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创新,“一带一路”作为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给21世纪的国际合作带来新的理念。中国经济的发展没有唯一的答案。但的表态却令人振奋和鼓舞:“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将继续给包括亚洲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提供更多市场、增长、投资、合作机遇。”“中国将同大家一起,共同驱动亚洲发展的列车,不断驶向更加光明的未来。”中国崛起大势不可阻挡,这就是中国的自信。

五、“一带一路”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什么改变?

一是有利于探寻经济增长之道。“一带一路”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火车头的中国,将自身的产能优势、技术与资金优势、经验与模式优势转化为市场与合作优势,实行全方位开放的一大创新。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共同分享中国改革发展红利、中国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将着力推动沿线国家间实现合作与对话,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夯实世界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二是有利于改革开放新格局的形成。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受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等因素影响,对外开放总体呈现东快西慢、海强陆弱格局。“一带一路”在我国国内段覆盖了中西部的大多数省份,让广大中西部地区由原先的“内陆腹地”变成现在的“开放前沿”,为中西部地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契机。

三是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一带一路”为我国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和过剩产能化解提供了广阔的战略迂回空间。东部地区受污染治理、土地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我国中西部地区以及东南亚等劳动力成本优势明显。通过“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将我国的部分产能过剩或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转移出去,可以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升级留出必要的发展空间,既可以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

四是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一带一路”战略的宏大程度前所未见,初始阶段具有较多“构想”色彩还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要在关注外部空间和机遇的同时,坚持深化改革、完善体制,以内部调整和改革来强制度、增效率、促公平,标本并治,灵活、有效地形成和把握行业、地域或市场重点,确保该战略规划的具体实施能够达成预期的政策目标,保证国家健康、长远、稳定发展。

风起扬帆正当时,四海同心逐新梦。"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中国愿意与沿线国家一道,和衷共济、相向而行,再现古丝绸之路曾经的荣耀与辉煌,共同铸就团结、发展、繁荣、文明的希望之梦。

有关政策制定第六章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