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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冬病夏治心得体会及收获 冬天农民工感悟(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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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冬病夏治心得体会及收获 冬天农民工感悟(三篇)
2023-01-13 15:16:54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农民工冬病夏治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我公司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承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承包方监督管理,双方签定的分包合同必须就分包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按承包方提供的规范文本签定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承包方负责。

5、我公司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公司公章,送交承包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公司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承包方备查。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公司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公司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我公司为每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卡时应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银行卡,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我公司在办理上述工作之后将农民工在工资支付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的开户信息、银行卡号等编制成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承包方备查。

7、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根据各班组上报的考勤表或班组计工表,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银行卡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和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由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转帐到农民工登记在册的工资银行卡。不得通过“包工头” 、“带班长”等代发。我公司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在工资发放之后必须由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8、我公司每月定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不能足额发放,则以不低于天津市最工资标准的金额支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每季度按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劳务费进行一次性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出现此类情形,我公司将具体工资发放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将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实际发放明细清单连同书面报告加盖分包公司公章后送交承包方备查。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2022农民工冬病夏治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邹平县农民现金收入一季度实现了双增,尤其是农户财产性收入实现了大幅度增加。据110户抽样调查资料显示,邹平县一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714元,较去年2427元,增加287元,增长11.8%;农民人均现金支出xx元,同比增加396元,增长24.7%。尤其是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61.9%,是历年来增幅最快的一次。

1、工资性收入增幅放缓。一季度,邹平县农民工资性收入人均844元,同比增加96元,增长12.7%,增幅回落4.6个百分点,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的幅度减缓。其中:外出打工收入人均仅增加3元,增长1.9%。通过农户记帐资料结合农民工检测调查,以及深入走访调查户得知,增幅减缓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从事了其他行业,例如:尹家调查点的大部分女劳动力,有着去淄博周村纺织厂打工的习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效益下降工资降低,返乡农民工有的从事服装生意、有的从事人寿保险,还有的直接在家从事家务;二是县域内的几个大型的企业集团,延长了春节假期的时间,工人的生产时间减少,收入也就随之下降。因此,金融危机是直接导致农民工收入下降的最根本原因。

2、一产业现金收支有较大增长。调查数据表明一季度,农民从第一产业得到的现金收入1111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32元,增长13.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春节期间,农户用于生活消费的开支与春耕备播的支出加大,促使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数量增加,小麦、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售量,分别比去年同期人均增加44.7公斤、31.7公斤、3.1公斤,增长107.4%、36.9%、31.4%;虽然价格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15.4%、24.9%;但是,由于出售数量的绝对增长,还是拉动了农民一产现金收入的增加。同时,农户用于农业生产支出人均达到433元,同比增加88元,增长25.3%,由于农业各种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拉动了增幅比上年增加7.7个百分点,从增长幅度对比分析,基本实现了收支同步增加,支出增长过快、符合当前全县农业发展的大趋势。

3、农户家庭产业结构调整,导致二产业现金收入大幅度下滑。随着金融危机对企业影响面的不断扩大,导致了家庭小型企业惨淡经营、举步维艰的局面。从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得知,全县110个调查户中,有1户常年经销木材、1户从事面粉加工的工商户,因为今年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的原因,转行出去打工或者从事了三产行业。调查资料表明一季度,家庭经营第二产业的现金收入人均212元,较去年同期的252元,下降了40元,减少15.9%,增幅较去年同期回落3.7个百分点,是近几年来减少幅度最大的时期,与全县的工业发展大趋势相符合。

4、三产业受二产业的影响,首次出现下降。一季度,由于受全县工业生产严重下滑形势的影响,三产业的增长历年来首次出现了收入下降局面。调查数据表明,前三个月,农民人均三产业收入达到181元,较去年同期的209元,下降了28元,减幅13.6%。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工业发展不景气的影响,企业物流效益下降,导致了交通运输邮电业人均收入下降39元,减幅31.8%;二是企业的效益降低,工人的工资收入减少,大量外地务工人员回乡,影响了批零贸易餐饮业人均减少10元,减幅29.6%。此外,个别三产经营农户的转行也是导致收入下降的原因之一。

5、非生产性收入大幅度提高,带动农民现金收入增加。近几年,农户从占有财产带来的收益不断增加,尤其是出让土地带来的各种补偿,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而增加;其次,由于农户在外人口的独立生活,农村人口的逐步老龄化,离退休、养老金、赡养费等标准提高,拉动了农民转移性收入的逐年增长。调查资料显示:邹平县一季度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244元,较去年同期增加93元,增长61.9%,导致本季度增长幅度过大的主要原因是,后芽村调查点的大部分农户,下半年,耕地被企业占用,春节前企业按照吨粮,结合当时的市场粮食价格把补偿及时兑现给农户,带来了人均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达到224元,增加93元,增长71.3%;人均转移性收入达到122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5元,增长39.7%,主要是退休金与农村赡养费增长的拉动。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失地农户的收入要大大高于农业户,一方面是打工人数多,打工收入高;二是从事二三产业的户数多,收入高;三是没有农业收入也没有农业投入,但是非农业的收入高,尤其是财产性收入高。

6、期内农户现金支出大幅度增加。邹平县一季度,农户用于农业生产的费用、扩大二三生产规模、购建生活用房的支出加大,分别达到了人均366元、61元、440元,同比增加34元、23元、368元,分别增长25.3%、58.8%、五倍多。其中,由于农户直接购买商品房以及房屋装修支出的剧增,拉动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达到1449元,同比增加305元,增长了26.7%。

通过以上数据的对比分析不难看出,邹平县一季度,农民现金收入的增加,主要是农户出售农产品数量的增长、农户占地补偿增加的拉动,二者带动了一季度农民现金收入增长的78.4%。然而,这不是真正意义上拉动农民增收的方向,其一是虽然农产品价格下降,但是出售量增加不合理,不是真正的农民增收,只能视为生产、生活需要;其二是土地占用补偿的增长,只是偶然之下的必然,从全年来看不会对农民增收拉动太大。因此,要理性的分析农民现金收入增长的真正原因,正确把握农民增收的渠道,充分认识到现金收入增长之下掩盖的问题:

一是工人的月收入已经明显下降;

二是新的就业岗位虽然增加,但是进厂的门槛提高,对年龄、性别、学历有了新要求,相对限制了农村“40-50”劳动力的转移力度;

三是房地产行业进入低谷,农民工灵活就业者的门路变窄;

四是资金缺乏,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起步阶段更加困难。

2022农民工冬病夏治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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