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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 政法队伍教育试点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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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 政法队伍教育试点心得体会(七篇)
2023-01-13 15:27:04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主题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一

1、你对“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的思想认识?

答: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是一场刀刃向内的革命,是一场延安整风式的从严治警,从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民辅警素质的一项教育整顿,是贯彻党中央新时代强警工程的迫切需要,全力锻造“四个铁一般”公安警队的需要。

2、你在教育整顿学习教育中是如何开展自学的?你的体会文章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严格落实上级单位的文件指示精神,全方位的落实教育整顿学习计划,在工作之余学习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全面从法律知识方面提升自己,以学促自身素质。陈一新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上两次讲话精神:来一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式的革命和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作为警察队伍中的一员绝不触碰红线。

3、通过对内对外征求意见建议,你在单位队伍管理、推动业务工作、依法履职、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那些问题?你准备如何整改落实?

答:一是在政治理论系统性学习方面不够踏实,对于查找到的此类问题,大队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学习,用延安整风精神,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二是在内务卫生和纪律方面有所松懈,对于发现的问题边整边改,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会议,整改大队纪律作风和内务卫生。

4、通过自查自纠工作,你发现自身还存在那些问题?你准备怎样整改?

答:对待民辅警的管理监督上存在放松心态,不能在工作和训练中全方位的做到监督管理,自身学习上也有所松懈。今后加强民辅警的监管责任,把职责摆进去,在落实工作上下功夫。

5、对照“十排查十检视十整改”的内容,在某些方面你有没有存在的问题?你准备怎样整改?

答:在落实教育整顿学习上不够深入,对待民辅警管理上松懈,履行职责上存在问题,对民辅警赞扬多,批评少。要从日长工作的每一个细节,点滴抓起,勤俭节约,牢固树立单位的主体责任,爱岗敬业,拒绝老好人思想。

6、你认为自己能否经得住组织的考验?有没有主动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答:作为一名中共党员,能够经得起组织的考验。如有问题,我会主动向组织汇报。

7、你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八条措施是否清楚?有问题你要向组织及时说明,组织一定从轻减轻处理,如果不及时向组织回报,一旦被查出来,组织绝不袒护包庇,一定会从严处理,你是否挺清楚?

答:我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八条措施清楚,如有问题,我会主动向组织汇报。

8、你还有什么补充的没有?

答:没有。

9、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主题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二

按照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部署安排,以及市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要求,本人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整顿活动,确实从思想、学习、纪律和作风上查找和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顿措施,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思想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思想紧迫度不高,创新意识不强,有时候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进程。

2、学习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单一,综合学习不够,特别是在时间上难以长期保证。由于平时忙于一般性事务、会务比较多,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关于方针性和政策性的知识较多,关于理论性、业务性、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知识较少,存在相关知识学习不平衡的现象。

3、工作作风方面:因为工作量较大且工作单一,有时候难免有“慢、散、浮”等问题。服务态度有时不太好,有时工作忙,来办事的人多,做不到对服务对象心平气和,工作方法简单,有时说话不讲策略容易产生急躁情绪;没有很好地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走程序性的老路,没有特敢为人先的精神。

4、纪律作风方面:能自觉遵守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的纪律要求,但纪律作风没有闪光点,不能够成完全体现出青年民警应有的朝气,带动作用力不够强。

通过认真梳理目前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自我学习认识提高不够,思想缺乏更深层的磨练,是我思想得不到启发,创新意识不强的原因。

2、自我约束力不强,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是造成自己学习时间少、学习内容单一,接受知识不平衡的原因;

3、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不严格,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是工作中存在“慢、散、浮”的原因。

4、在遵守纪律方面思想单一,仅仅认为遵守好纪律就够了,没有对自身要求过多,遵守纪律缺乏主动性。

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将朝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思想政治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政治培训,珍惜每次政治理论学习机会,做到接触新知识和新理念,能动发挥创新思维,理清工作思路,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做到学有计划,内容安排合理,综合学习,不偏科。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握缓急,学有先后,以“缺什么,就先补什么”的原则,广纳知识,虚心向身边人学习,使自身综合素质能力不断提高。

3、工作上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约束,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完成上级部门及本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进一步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不断加强纪律作风规章制度方面知识的学习,让时间磨练,经得住考验,不断加强自身综合能力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主题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三

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个人对照发言材料“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个人对照发言材料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着力锻造一支绝对忠诚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切实履行好新时代职责使命,以更加崭新的面貌迎接建党100周年,按照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部署安排,以及公安部、省厅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部署要求,xx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教育整顿工作。本人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整顿活动,确实从思想、学习、纪律和作风上查找和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顿措施,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1、思想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思想紧迫度不高,创新意识不强,有时候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进程。

2、学习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单一,综合学习不够,特别是在时间上难以长期保证。由于平时忙于一般性事务、会务比较多,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关于方针性和政策性的知识较多,关于理论性、业务性、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知识较少,存在相关知识学习不平衡的现象。

3、工作作风方面:因为工作量较大且工作单一,有时候难免有“慢、散、浮”等问题。服务态度有时不太好,有时工作忙,来办事的人多,做不到对服务对象心平气和,工作方法简单,有时说话不讲策略容易产生急躁情绪;没有很好地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走程序性的老路,没有特敢为人先的精神。

4、纪律作风方面:能自觉遵守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的纪律要求,但纪律作风没有闪光点,不能够成完全体现出青年民警应有的朝气,带动作用力不够强。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通过认真梳理目前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自我学习认识提高不够,思想缺乏更深层的磨练,是我思想得不到启发,创新意识不强的原因。

2、自我约束力不强,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是造成自己学习时间少、学习内容单一,接受知识不平衡的原因;3、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不严格,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是工作中存在“慢、散、浮”的原因。

4、在遵守纪律方面思想单一,仅仅认为遵守好纪律就够了,没有对自身要求过多,遵守纪律缺乏主动性。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将朝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思想政治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政治培训,珍惜每次政治理论学习机会,做到接触新知识和新理念,能动发挥创新思维,理清工作思路,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做到学有计划,内容安排合理,综合学习,不偏科。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握缓急,学有先后,以“缺什么,就先补什么”的原则,广纳知识,虚心向身边人学习,使自身综合素质能力不断提高。

3、工作上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约束,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完成上级部门及本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进一步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不断加强纪律作风规章制度方面知识的学习,让时间磨练,经得住考验,不断加强自身综合能力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主题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四

昨天下午,郄市长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治轮训班上讲开班主题党课,题目为“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着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今天上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廖奕又为我们作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的专题讲座,很受教育,也很受启发,下面谈几点肤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是对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3月2日下午,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召开。省委书记应勇出席并讲话,我当时的第一感觉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肯定难度不小,书记亲自挂帅。今天听了廖奕教授的讲座后,从法治的角度,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对教育整顿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骨干工程,一直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在迎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我们又将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需要政法干警焕发新面貌、锻炼新本领。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有效形式,是锻造新时代政法铁军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新期待。

二是教育整顿的三个环节都必须抓紧抓好。

教育整顿总体分为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刚开始我认为查纠整改环节才是关键,要“动真碰硬”,要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导向、目标导向,大力弘扬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以“自查从宽”来引导、以“被查从严”来倒逼,综合运用自查自纠、组织查处、专项整治等手段,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彻底整治顽瘴痼疾,做到边查边改、即查即改、真查真改,推动查纠整改取得切实效果。通过今天上午的学习,我认识到学习教育环节也十分必要:为了教育整顿工作尽快取得实效,我们要千方百计通过思想教育引领,牢牢抓住“绝对忠诚”这个根本。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入开展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引领政法干警增强政治自觉,提升精神境界,坚守初心使命,争创一流业绩。特别是总结提升第三个环节最为重要,这次教育整顿的目标,并不只是处分一批人或抓一批人,而是政法单位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能力素质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和清正廉洁的市县政法队伍。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在这一环节要人人争当有心人,处处突出持续长效要求,紧紧抓住“制度完善”这个保障。围绕教育整顿过程中暴露出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找准政法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短板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政法系统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政法干警素质能力提升机制、政法干部交流轮岗机制等。只有这样,教育整顿工作就一定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积极主动完成教育整顿各项工作任务。

我在政法战线工作经历很短,接触面也十分有限。刚开始感觉这次教育整顿好像与自己关系不大,但通过近两天的学习,我有了清醒的认识:必须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参加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活动。要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旗帜鲜明讲政治、忠诚担当做表率。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时刻牢记初心使命。不断强化政治责任、保持政治定力、把准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增强斗争本领。以主人翁的精神扎扎实实参加各类活动,积极主动完成教育整顿各项工作任务。

主题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五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着力锻造一支绝对忠诚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切实履行好新时代职责使命,以更加崭新的面貌迎接建党100周年,按照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部署安排,以及公安部、省厅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部署要求,xx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教育整顿工作。本人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整顿活动,确实从思想、学习、纪律和作风上查找和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顿措施,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思想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思想紧迫度不高,创新意识不强,有时候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进程。

2、学习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单一,综合学习不够,特别是在时间上难以长期保证。由于平时忙于一般性事务、会务比较多,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关于方针性和政策性的知识较多,关于理论性、业务性、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知识较少,存在相关知识学习不平衡的现象。

3、工作作风方面:因为工作量较大且工作单一,有时候难免有“慢、散、浮”等问题。服务态度有时不太好,有时工作忙,来办事的人多,做不到对服务对象心平气和,工作方法简单,有时说话不讲策略容易产生急躁情绪;没有很好地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走程序性的老路,没有特敢为人先的精神。

4、纪律作风方面:能自觉遵守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的纪律要求,但纪律作风没有闪光点,不能够成完全体现出青年民警应有的朝气,带动作用力不够强。

1、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自我学习认识提高不够,思想缺乏更深层的磨练,是我思想得不到启发,创新意识不强的原因。

2、自我约束力不强,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是造成自己学习时间少、学习内容单一,接受知识不平衡的原因;

3、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不严格,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是工作中存在“慢、散、浮”的原因。

4、在遵守纪律方面思想单一,仅仅认为遵守好纪律就够了,没有对自身要求过多,遵守纪律缺乏主动性。

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将朝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思想政治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政治培训,珍惜每次政治理论学习机会,做到接触新知识和新理念,能动发挥创新思维,理清工作思路,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做到学有计划,内容安排合理,综合学习,不偏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握缓急,学有先后,以“缺什么,就先补什么”的原则,广纳知识,虚心向身边人学习,使自身综合素质能力不断提高。

3、工作上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约束,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完成上级部门及本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进一步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不断加强纪律作风规章制度方面知识的学习,让时间磨练,经得住考验,不断加强自身综合能力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主题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六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委研究部署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要求,全面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势在必行,亟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使命感,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以高质量教育整顿引领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此,须着力认识和把握三个维度。

教育是一种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的实践,本质上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何谓整顿?《史记•张耳陈馀列传》曰:“今范阳令宜整顿其士卒以守战者也。”整顿是使紊乱变整齐、使不健全的健全起来,整顿的目的是提高队伍整体水平,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教育整顿,即指:通过教育的方式,整饬纪律、强化素质、增强本领、转变作风。从实践性要求来看,教育整顿具有重要性、严肃性、整体性、紧迫性、现实针对性等重要特征,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教育活动,是直击现实问题且与把握重大政治方向息息相关的,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现实实践背景及要求下以队伍建设中存在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根本依据,有目的地充分展开教育活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就是这样的。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是锻造政法队伍对党忠诚的过硬品格,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政法队伍,要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始终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用永不变质的忠诚彰显职责本色。因此,对党忠诚是第一位的,是根本要求。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就首先要深化政治理论学习,充分认识和把握理论学习的“深度”,确保做到往深里学、往心里学、往实里学,不走过场、喊口号、装样子,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力求学有所获。

(一)学习“四史”,深悟我们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说,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多重温这些伟大历史,心中就会增加很多正能量。”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100年的风雨征程中创造了光辉的历史、写下了气吞山河的壮歌、彰显了伟大的革命精神,这些,都被载入“四史”之中,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四史”饱含中华民族奋勇行进的感人故事,见证中国共产党无悔的初心使命,彰显中国人民伟大的梦想力量。作为党和人民“刀把子”的政法队伍,“四史”必修课。深化教育整顿,就要有感情地上好“历史课”,通过学习“四史”,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改革开放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深刻认识我们党始终坚持的崇高理想和价值追求,以史为镜,知荣知辱,知党知民知国,知任之所在。

(二)学习新时代精神,追寻新思想足迹

2020年6月8日至10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视察中,总书记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对做好宁夏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科学阐述了“新时代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美丽新宁夏、怎样建设美丽新宁夏”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新时代宁夏各项事业发展管方向、管根本、管长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这是我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重大理论契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充分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以学习讲话精神为导引,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应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广泛掀起“大学习”,彻头彻尾进行一场学习上的革命。同时,要及时紧跟理论热点迅速开展系列学习,形成常态化学习机制,学在前、学在先、学在前沿。充分结合新时代精神,学习先进理论成果,学习当前时代考验中形成的伟大抗疫精神,学习伟大抗美援朝精神,学习脱贫攻坚精神。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上指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新举措,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新期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从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现实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搞好试点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

教育整顿绝非虚应故事、走马观花,而是事关政法队伍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重大战略。新时代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对政法队伍现代化建设提出了严要求、高标准。政法队伍能否坚定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职责使命?能否在历史大考中取得人民满意的好成绩?这些都是深化教育整顿所要十分关切的核心问题。推动教育整顿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就要在整顿“力度”上下足功夫。

(一)强化自信力:以自我革命推动革新力量

自我革命是我们党的优良政治传统,自信力是我们党的内生动力。作为党和人民“刀把子”的政法队伍,要在教育整顿中亮出我们党鲜明的品格,广泛激发自我革命的精神,把自我革命的优良政治传统发扬下去。100年来,中国共产党正是以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文化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的。通过自我革命,我们党不断夯实自身力量,提高自信力。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向党的自我革命实践学经验,直面顽瘴痼疾,强化治建并举,精准做到教育不断线、严查不松懈、惩治不手软、防患不麻痹、建设不耽误。聚焦重点,辐射全局,攻克难点,心怀大局,以“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瞄准目标砸实锤的力度精度推进教育整顿工作上台阶,在自我革命中锻造革新力量,以自我革命自我净化,提升新时代政法队伍的自信力。

(二)强化公信力:以勇于奉献推动为民力量

新时代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高度聚焦在“为民力量”上。以切实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为核心要义,把政法队伍立党为公、服务人民的政治本色充分彰显出来。政法队伍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墙。新时代政法工作者,也唯有扎根人民、服务人民、奉献人民、不负人民,才能不辱使命、做到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政法队伍的公信力建设是党的公信力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党的公信力建设的窗口。实践一再证明,增强公信力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深化服务人民的情感、锻造服务人民的意志、落实服务人民的实行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行动原则。

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一门艺术,也是一套“组合拳”。既要有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整治顽瘴痼疾的“力度”,又要有弘扬英模精神、彰显身边好人的“温度”。要把激浊与扬清、惩恶与扬善充分结合起来,在转变作风中提升政法队伍整体形象,在深化服务人民中提升政法队伍满意度。

教育整顿的根本目的是强化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教育整顿的成效,必将接受时代“大考”,是在建功立业的新征程上体现出来的。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既要在“知”上下功夫,更要在“行”上下功夫。教育整顿要坚持知行合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充分做到在知中行、在行中知,知行合一。要力图通过教育整顿,激发广大政法工作者立志奋斗,引领建功立业新时代。

主题政法队伍教育成果心得体会总结七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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