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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三个决不意味着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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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三个决不意味着心得体会(9篇)
2023-01-05 01:09:08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近日,本人认真学习上级关于“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相关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只有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警示我们,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做一名干干净净的人民公仆。现结合“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将我个人对照检查发言简要如下:

(一)要坚持以案示警,树立一心为民的群众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爱戴的根本原因。”因此,作为一名分管党建和扶贫工作的xx干部,应该做的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实实在在地为基层群众办一些实事、谋一些好事,切实做到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利益上维护群众。今年也是x县脱贫摘帽的关键之年,我们必须保持信心不改、决心不移、干劲不松、力度不减,严格落实精准方略。在工作上振作精神状态,有恒心有毅力,遇事冷静对待,不畏艰苦,敢担当勇作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要坚持以案为戒,树立求真务实的事业观。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深刻反思、深剖根源,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拳出击、寸步不让、坚决破除,真正把规矩立起来、让纪律严起来。党的十八大将“求真务实”写进党章,确定为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战场上,花拳绣腿不能防身、制敌;工作中,虚招假式不能解决问题、促进发展。任何决策和规划,如果脱离了客观实际都是伪命题,都属“纸上谈兵”。因此,我们要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理念,克服浮躁心理,真正做到立说立行、雷厉风行。同时,要率先垂范,进一步强化担当作为意识,注重调动党员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加大督查调度的力度,努力破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要坚持以案促改,树立拒腐防变的政绩观。“千磨万击还坚韧,任尔东西南北风,”面对各种诱惑,党员干部要站得稳脚跟,不为名利而折腰,需要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以刚直不阿的清正廉洁观来守住信仰,在思想上竖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因此,针对警示教育中的各类问题,我们需引以为戒。作为党员干部,要把维护和实践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摆花架子。在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担当负责,不断完善已有的经验,开创工作新局面。同时,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及时纠正风廉政建设问题,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一是理论功底不强。理论学习不够系统扎实,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工作还不够熟练,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系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吃得不透。如有时候参加支部学习不够及时,工学矛盾突出。

二是宗旨意识不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不深入,没有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工作中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比如在扶贫工作中,深入开展扶贫走访调研不深入不细致,存在走马观花式调研。

三是规矩意识不强。随着年龄的增加,有时候会忽略了对规矩意识的锤炼,不能够严格地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比如有时候会在临近下班时候提前外出,未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个人表率作用不突出。

下一步,本人将进一步深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理论武装,以警示教育通报的一系列案件为反面教材,用身边事身边人时刻警醒自我,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同时,持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在工作上多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多倾听基层一线群众意见,在群众中汲取工作的智慧和力量,在深入群众中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用行动为xxxx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通过近三个月的工作,目前已对公司组织结构、部门职责、生产工艺流程等有了较深的了解,熟悉掌握了账务处理流程、工作任务安排、协调接口部门等。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按照公司的要求,能够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将试用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初入职:熟悉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和相关业务的流程,具体包括: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中心人员的分工、基本审批程序和核算流程、成本核算控制流程、生产货物流转及出口贸易方式。实力雄厚的集团公司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让我相信自己的选择并且珍惜这个发挥和提升个人能力的机遇。

2、车间实习:使我对生产工艺流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采购生皮生皮分选投产毛皮鞣制毛皮染整后整理库存管理皮形深加工。原料、半成品和产品不断的分选、反复的加工,让我深知成本核算的复杂性。通过生产工艺与日常工作联系一体为我的工作作好了铺垫。在实习过程中尽可能的认识车间同事,为以后协调部门工作打下基础。

3、部门工作:迅速掌握软件的操作;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认真的完成每一项工作,根据原始单据审核记账凭证,核对应收应付明细账保证挂账无误及银行款项无误,各部门报销单据按照公司要求审核签字等,及时请教同事解决自己的疑惑同时也指导各岗业务操作过程出现的问题;督促各岗完成各月记账、结账和账务处理工作;正确计算各项税款及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4、来公司没多久就和财务中心同事一起参加了xx拓展旅游,紧张的工作之余给同事间的感情交流铸造了一个轻松的平台,使各个部门间的相互沟通更加顺畅。平时根据每个人的需求还定期组织大家培训学习业务知识;每周部门会议,总结自己上周工作情况计划下周需要完成的工作,会中就自己本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同事一起探讨寻找出更好的解决方法。公司的这些举措让我充分认识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

目前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忙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多,忽略对工作的条理性规划,另外加上自身管理能力和对业务全面性的缺乏,导致工作有广度,没深度。在今后的工作须做好每周每月财务工作计划,将具体的工作及业务落到实处细处,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思路包括:

1、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包括出口贸易方式的流程、会计核算、涉税处理、贸易结算及成本核算等,继续到车间实习尽快熟悉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

2、协助经理对各岗位的每一项具体的业务提出正确的财务意见,完善相应的业务流程和制度。

3、注重财务分析,每月分析各项财务指标并结合业务实质指出变化的原因及过程,督促各岗核对清理所负责的账务。

4、加强培训,基于对员工情况的了解和部门效率的改进,平时根据员工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使部门团队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新的工作环境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挑战,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认识到自己是一名基层管理者,更是一名执行者,我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及工作积极性,为公司的高效发展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时间飞快的过去了,三个月的时间,不长、但也丝毫不短。在这三个月里,我在这个全新的环境里努力的适应着自己的新工作,新领导,以及新同事们。xx公司对我而言是全新的地方,尽管非常的陌生,但在这里面却充满了温暖和热情!

回顾刚来到公司的那一天,在公司里,我作为一名新人,无论是对部门还是公司的大家都不了解,面对自己的新工作,也是在领导的培训下才能顺利的进行自己的工作任务。但是,在逐渐的,我却发现自己尽管所处异地,但身边却有不少的温暖和关心。他们都来自于xx公司的各位同时们,来自我身边的领导和前辈们!这不仅让我在工作上更加充满了信心和动力,在生活上也充满了希望和期望。现在,我已经在xx公司进行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现我对自己这三个月来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面对这个去全新的岗位,我在通过xx领导的基础培训后,已经基本上掌握了工作的基本要求。起初的时候,我觉得这份工作很简单,仅仅只要掌握几点要点就能顺利的完成工作。甚至我还通过自身的改进和调整,让工作顺利的完成。

但是,随着工作越发的提升和复杂化,我的方法很快就遭到了淘汰!工作的情况也开始变得严峻。但在这些时候,我却受到了周围那些前辈们的帮助。尽管他们并没有特别的教导,但通过他们对工作的经验和技巧的倾授,我逐渐掌握了工作的根本,并在吸取前辈经验的同时积极的改进自己,大大的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

起初,我只是严谨仔细的在自己的岗位上完成自己的工作,但随着我对公司环境的了解,我也逐步的开始对xx部门团队的融入以及公司纪律要求的学习。

都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我正式的加入了xx团队,在纪律上也要严格的要求自己!为此,我在工作中特意去向xx领导和人事部同事确认了公司的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的要求自己,绝不在纪律上犯下错误!不给部门丢脸。为此,至今为止,我连一次迟到的错误都没有犯下过!

反思这三个月,感觉我经历了很多,但其实又只是些皮毛而已。在此次转正之后,我会以一名正式的xx员工的身份,在自己的岗位上继续努力,为xx部门以及xx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和成绩!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附三个规定全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本人结合岗位职责,深入检视剖析自身在“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作风”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现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理论学习方面。学习理论功底不高,平时对理论学习不系统、不深入、不完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主动学习少,被动接受多,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比较粗糙,学习内容范围较窄,从而使得学习的效果不理想,平时只注重学习内容、学习任务的完成,忽视了学习方法、学习效果,对知识深入消化、吸收不够,不能很好地结合到实践、落实到行动上,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政策水平较低。学习的坚持力度不够,客观上是感兴趣、有爱好时学习的多,为解决问题而学习的少、工作忙时就少学,特别是压力大、事务多时,就没有耐心学习,觉得只要能把本职工作干好,其他学习都无关紧要。学习的高度有所缺乏,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斗争认识不足,对一些敏感的问题反映迟钝,鉴别能力不强,不善于从政治高度去认识和分析问题。学习的强度有所缺乏,平时抓业务抓的紧,抓政治学习抓的少,存在时紧时松“三分钟”热度,没有充分认识到学习也是一项制度,还没有把学习当做一条铁纪来抓,导致学习的强度不够。

(二)思想政治方面。自己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立身之本,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但仍存在一些差距与不足。一是政策理解不深入。虽然自己能够按时参加集体学习,但理论学习缺乏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特别是对一些新理论、新战略、新要求,缺乏深层次的思考研究,学习不透彻,掌握不具体,研究不到位。二是学用结合不紧密。理论与实践不能很好的融汇贯通,不能把学习的理论有效的和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而只能满足于片面引用个别原理,因而不能很好的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有效的指导本职工作。三是基层调研不及时。平时到群众中去调研少、主动性不强、针对性不强,下基层调研只注重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没能真正地坐下来,沉下去,没有和群众真正打成一片。

(三)工作作风方面。一是工作作风欠扎实。一旦有了工作任务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任务,到时别误事,在处理速度与质量的关系上是只求最快,不求最好。二是创新意识欠缺。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只按照之前的方式与做法,没有创新寻找更好方式的意识,工作时循规蹈矩,缺乏创新。三是工作质量不够高。对工作从思想上来说想干好,甚至更好,但是这需要扑下身、真抓实干,是需要很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发展观念的,在这些方面自己做的还不够很好。

一是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做到尽可能系统学、学深学透,以增强自己的理论功底,提高自己的政治洞察力和政治敏锐性。二是注重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长才干,持续提高工作水平。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上是我的个人对照检查情况,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近期,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上饶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全市公安民警提出如下倡议: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生态,为平安上饶、法治上饶建设而不懈奋斗!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八

今年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报告及xx届五中全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现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增强自己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报告及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和电脑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电脑知识方面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办公室业务工作能力。

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择性地开展学习,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一)、是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

(二)、是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是在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建议。同时,对群众要求解决但一时又解决不了的问题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相信政府。

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服务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得到领导和群众肯定。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强。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务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三个决不能丢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九

style="color:#125b86">新员工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工作心得1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我在企业工作已满三月了。回想面试的那一天,x总的诚恳和蔼都还历历在目。从我进企业的第一天起,赵师的亲切,同事们的热情都让我这个刚毕业的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感到温暖。随后的工作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企业从老总到同事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值得一提的是周总做事的认真谨慎,让我更加的警惕自己,把工作做好做细。每个企业的制度和规定在细节上虽稍有区别,但大体方向和宗旨却都相同。

所以,很快的我就适应了这里的工作规则,尽量配合大家的工作。虽然也有一些不当之处,但是我都积极改正,避免再犯。所以,很快的我就融入__科技这个大家庭,并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觉得很喜欢这里,并且很愿意把这里当作锻炼自己的平台和企业共同发展,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对我而言,不论在哪里,在哪个企业,只要我能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我都将以饱满的热情,认真的态度,诚恳的为人积极的工作融入其中。这是作为一个员工基本的原则,团队精神是每个企业都倡导的美德。我认为,企业要发展,彼此的合作协调是很重要的。没有各个部门和各位同仁的相互配合,企业的工作进程要受到阻碍,工作效率会大打折扣,企业效益自然会受损。这样对企业和个人都无益处。

因为现在的工作是我刚刚开始接触的,在产品知识和应用上的知识还要和前辈们多多学习,在接下来的实践工作中,我将不断改进、努力做到最好。__科技,我主要的职责是销售渠道。通过三个月的学习和工作实践,我觉得做销售渠道是一项很锻炼人的工作。因为只要你多做一天的工作,你就会不断发现更好的渠道,永远没有最好,这样很有挑战性。可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自己进步的同时,使得企业的利润和成交机率得到提高,可以说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至于跟同事和老总的沟通方面,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我想只要我用心努力的去理解,沟通,随着彼此的熟悉,沟通方面的障碍将会越来越小。跟客户交流是比较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价格,客户关系等问题。很久以前我就深刻的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我一直不断的去学习去完善,和争取做到最好。

其实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作为企业也一样,因为企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在企业的位置不同,工作不同,作用不同,自然待遇会有所不同。所以,这些方面我并不会放在心上。惟一值得关心的就是自己本职的工作是否能做好。自己是否拿到了自己应得的报酬。而在这点上,我认为只要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企业会给予相应合理的待遇的。

有首歌唱得好“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我对它的理解就是;如果成功了,不要骄傲、继续努力、以便取得更大的成功;如果失败了也不要气馁,总结失败教训,争取下次成功。不论怎样,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才能工作的更好,生活的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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