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 改革开放新时期历史第三专题心得体会(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5 05:09:47 页码:10
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 改革开放新时期历史第三专题心得体会(7篇)
2023-01-05 05:09:47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及乙方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术语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各自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合作双方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甲方及乙方。

2、保密信息属于一方所有,并被该方视为保密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财务、商业、客户信息,交易记录等数据和信息。

3、协议生效日合作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4、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瘟疫、战争、罢工、暴动、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情况。

5、合作期限协议中述及的本协议之有效期限。

二、解释

1、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工作日系指法定工作日。

2、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含义及解释。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第二条 声明及保证

一、法律地位

合作双方均声明及保证以下内容,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1、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服务,而该等服务符合各自的经营范围之规定。

2、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3、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可代表授权方签署本协议。

二、法律效力

1、自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对合作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合作双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合作方式与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__________,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1、甲方将为________提供__________。

2、乙方将配合甲方,完成_________的方案制订,并提供相应的协助工作。

3、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项目前期的合作达成及合作后__________的维护工作。

4、甲方根据和__________初步意向确认合作后,甲方和_________确认价格后以产品价格的_______%返于乙方。

第四条 费用与结算

一、结算货币

合作双方在结算中的货币与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结算方式

甲方按季度和乙方结算,甲方按实际收到_________的回款额(税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收到发票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全款。

甲方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合作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过程和验收乙方工作。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技术合作项目。

3、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乙方的数据资料和内容,以及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时间及要求配合甲方完成各项工作。

2、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披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有关甲方的数据资料和内容。

第六条 合作期限

合作双方合作期限截止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条 税务

本协议中的合作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应交纳的任何税款。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一、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除外。

二、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履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合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解决。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并在开始协商后______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九条 其他

一、保密

除非法律规定或合作双方事先书面声明,否则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对对方的保密信息及本协议内容负责保密,不得透露于第三方。不论有关数据和信息位于何处,一方对于该方保密信息拥有完整和全部的所有权。另一方理解并认同,不论其任何一部份是否己经或可以有效地取得版权,此类数据和信息为对方的专有信息。一方以任何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另一方只能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方可使用。此类信息及其复制件在未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出售、出租、转让、复制、传送、收藏等。

二、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和或优先权之行使。

三、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妨碍、影响或延误该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合作期限可作相应延长。

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__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3、如发生不可抗力,合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问题之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______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四、协议

1、本协议及附件构成合作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合作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一条或多条条款或本协议任何部分被认定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或部分在此情形下应保持完全有效。

3、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合作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章之日起生效。

五、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推荐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

见信快乐*^_^*

我最终还是决定,给我跟你之间所有的一切,划个完美的句号。

其实,以我们这样的关系,只要彼此不联系,也就这么断了,可是,对你,我曾经是真真切切,掏心掏肺的付出过的,虽然我不曾幻想过要跟你有个什么结局,可是,我长到27岁,身边的男人屈指可数,截止现在,我的一生遇到两个男人,一个惊艳了时光,一个温暖了岁月。我在时光里受的伤,岁月给了无尽的温暖,在岁月里得到的是在时光里失去的。

即便如此,可我真的无法接受你那突然的把我删了,直到现在,也都想不明白,你这是为了什么?我一直在想,是不是我哪里做的不好,让你生气了,想来想去,无非就是那天给你打了一个电话,就是一个电话而已,不至于吧这几个月来,对你的事,我算是有分寸的,不会故意在晚上给你打电话,也不会在知道你老婆和你一起的时候,给你难堪。

你曾经跟我说过,你不会一句话都不留的就从我的世界里消失,可偏偏你没有做到,我跟你相处的时间不长,你也答应过我很多事,可你没一件做到的,我不爱计较,你做就做,不做就算了,我不会像十八九的姑娘那样,拿这种事来证明你有多用心。可是,你承诺我,不会就这么消失,你没有兑现。我依然记得,前段时间做的噩梦,我梦见你走了,我怎么也找不到你,吓得醒过来,你无法理解那种怎么也找不到你的那种惊慌的情绪。你那会就答应我,不会的,可结果呢?还没几天,你就这样了,当我翻遍qq里所有的名单都找不到你的那一刻,眼泪就这么下来的,那一刻的感觉就如同噩梦醒来找不到你时的那种情绪是一样的。你还记不记得,我那天半夜给你发的第一条信息,我说,你不可以就这样走掉。我多么害怕。你就这么走了,一个字不留。我一直希望自己可以慢慢的消化掉,可是真的没办法消化,即使,我没做这个决定,那也成了心里抹不去的伤,在我心里,你就是欺骗我了。我的底线就是欺骗,我容不得我在乎的人对我有半点欺骗。还是那句,我能惯着你,也能换了你。

说真的,表面上,是你对我好,可实际上都是我对你好,我关心你,我在意你,我迁就你,我时时刻刻把你放在第一位,我知道你心思重,怕你多想,清明的时候还给你发个照片,想让你睡好点,好吧,在这个时候才知道自己有多么的2b。我把你看的重如泰山,而你却是把我看的轻如鸿毛。或许,在你眼里,我连你口中所谓的女闺蜜都及不上,好吧,我不做这种让自己憋屈的事了,挤不进的世界就别硬挤了,为难了你,也作贱了我自己。

你觉得我是抱怨也好,怎么都好,我都听见了,也就无所谓了,我也知道你不怕,因为,我只是你枯燥无味生活中的一挤调味品而已。你的漫漫人生,还会遇见第二个pp,甚至第三个,第四个。。。。 甚至更多,记得你说,你会怀念我三年,突然觉得好假,上次就想跟你说的,我结婚你还祝福我,这天下,哪有动了感情的情人结婚了,还笑着祝福的,那会我纳闷了,跟你睡了四个月,怎么就愣是没睡点感情出来

其实这决定吧,也不是突然有的,我也算是酝酿了几天了,我也几天没登qq,就是想考虑清楚,自己到底要什么,我这人心软,跟你勾搭来勾搭去的,始终不是回事,本想那天下雨乘机再见你最后一面的,可没成想,还是没见着,这在我心里也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吧。

说句你不在意的话,我以后会过得很好,因为我之前所遇见的已经是最糟糕的了,再往后的人生不会再差过那会。经历过一次,就知道什么样的才适合我!还有,不要以为我是因为沈思远才跟你说再见,不瞒你说,跟你说再见的同时,我也跟他说的,我的身边不想留对我不真心的人,我不是最好的,但是我眼里真的容不下欺骗。

其实你很好,很是顾家,恋家,挺好的一个男人,我的男神就是应该这样的,所以我相信你并不喜欢我,或者爱我,所以我相信,我只是枯燥生活的点缀。如今,你的工作也忙了,或许我的存在就更没意义了,退出你的生活,是最好的一个选择。

x年xx月xx日

推荐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院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力度,为避免危机事件发生、有效的避免因危机事件发生造成负面影响;为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的首要任务就是积极预防在学校管理范围内重大负性事件的发生。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预警可能出现的冲突性事件并能给予及时的疏导,要能对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高危人群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疏导。

第三条,以人为本为宗旨。大学生在正常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因为环境的变化遇上困难或阻滞而导致一些异常的反应,对于大学生潜在的问题做到到早预防、早干预。由情绪、认知、行为、人际交往、甚至生理上的问题重大生活事件,发生心理失衡。干预组织对产生心理失衡状态的大学生或大学生人群以及与他们密切相关的人群提供及时的、专业的心理援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学生、大专生。

第二章干预机制

第五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院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付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组员由各系系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寝室、班、系、院四级管理机制,以首任负责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权利和义务关怀支持该项工作,大学生干部积极协助我院领导小组抓好心理危机与干预工作。

第八条,现场干预以首任责任负责制,采取一稳住,二报告原则。稳住就是稳住事态不向负面发展;报告就是在稳住局势的前提下,电话、书面向上报告。如果问题已经解决,书面报告心理健康中心。

第九条,采取来访干预。针对有冲突性行为爆发倾向的求助人或人群采取主动心理干预。

第十条,重视事后干预,跟踪当事人,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对当事人或人群、相关人或人群的补救性心理干预。

第三章危机干预概念

第十一条,心理危机干预就是指运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人群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以帮助平衡其已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调节其冲突性的行为,降低、减轻或消除可能出现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

第四章关注干预对象

第十二条,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和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在情绪、言语、行为、躯体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改变。

第十三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予以关注:

1、情绪低落,不与同学交往、不与家人交往的。

2、发短信或者口出自杀言语或者有自杀意念的。

3、身体发病、家人家庭变故,人际关系发生强烈冲突的。

4、经历或者遭受重大遭遇的。

5、亲友或者家人有自杀倾向的

6、长期有睡眠障碍的。

7、有明显的人格障碍的。

8、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对其他人可能造成危害。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的。

第五章实时预警

第十四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做好心理危机防御工作。采取心理健康讲座形式填补、跟上大学生心理成长的需要。

第十五条,关注大学生言、行,有效的发现大学生异常,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第十六条,坚持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对每年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普查出应当继续筛查或者必须关注的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学生,做进一步关注,与学院一起做好危机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汇报制度。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掌握本班学生心理状况,对班里心理状况每周向领导口头汇报一次,发现学生有心理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并填写《疑似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情况登记表》,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八条,强化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寝室,通过班心理委员,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向严重方向发展或者新发现学生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及时电话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上报。

第十九条,实行首任责任人制度制度。

第二十条,心理咨询教师在工作中发现学生心理危机,应当将相关信息书面汇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一条,建立心理危机学生资料录入制度,根据各方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需要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强化管理。

第六章危机干预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心理危机录入的和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危机程度,采取救助措施或者转诊。

第二十三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广泛开展学院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推进同学团结力度,营造同学间良好人际关系。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学生交流,真诚、真正的与学生做朋友。

第二十四条,建立学校救助体系,对心理危机及时采取救助行动。辅导员深入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症状表现较轻,危害程度低的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到心理咨询室接受心理辅导。对症状表现较重,危害程度较高,辅导员应当及时通知家人陪同送往医院,或者转诊进行治疗。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设立心理辅导体系,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后续服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六条,因有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关注,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再次恶化。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学院支持环境,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在其复学后的第一学期中每周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跟踪反馈表》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八条,根据班系提供的情况,危机干预工作组教师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其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班系。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首任负责责任制是指:我院任课教师、辅导员、寝管老师以及院行政管理人员发现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应当采取先稳住学生不向负面方向发展,再电话向学生处报告,在学生处的教师没有到现场之前,首任责任人不得离开现场。

 第三十条,危机事件发生在寝室,由寝管老师负责;发生在教室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由第一发现人负责,没有发现人的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外由辅导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任何人接到危机事件的电话报告,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这里的及时是指:按电话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五分钟内必须起步,并亲临现场。

第三十二条,如果报告人报告给其他部门领导或者教师,接电话人必须按第三十条视学生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第三十三条,现场人员绝对服从现场最高领导者决策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对接到电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现场的,扣发一定的工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心理危机的学生放任不管、任其发展,知情不报、隐瞒不报的以及拒不执行处理方案的,造成失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参与处理危机事件的工作人员,对事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章工作原则

第三十七条,迅速确定要干预的问题,强调以问题为主,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其家人,由家人或者朋友参加危机干预。

第三十九条,鼓励自信,不要让当事人产生依赖心。

第四十条,把心理危机作为心理问题处理,而不要作为疾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干预的目标是保护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推荐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规定一: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15年*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规定二:2015年*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规定三:2015年*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

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迫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三、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

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四、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条文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办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

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五、下步工作要求1.所有记录要求应报尽报,及时上报。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盯执法、管理、监督等关键岗位,特别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中,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的也要记录上报。所有上报的记录都要全程留痕,确保有据可查。

2.会后各单位要开展专题学习,全文学习,确保覆盖到每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织全体干部(包括编外人员)签订承诺书,组织全体在编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重点谈对学习“三个规定”的认识,查摆问题不足,并作出严格执行、如实报告的具体承诺。承诺书和心得体会请于本周内汇总至人事处。

3.各单位要强化对外宣传,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三个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共同营造廉洁司法的良好氛围。

推荐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一)复习生字

1.词语朋友们已经排好队了,你们能大声地叫出它们的名字吗?

既然拎水桶好嗓子沉甸甸晃荡 胳膊 聪明走走停停

指导:“拎”和“沉甸甸”(师夸学生)你们读得真准确!你们的声音可真洪亮!

(二)生活情景导入

1.不仅老师爱夸你们,你们的妈妈也爱夸你们!你们的妈妈经常怎么夸你们的呢?

2.不仅咱们中国的妈妈爱夸孩子,这儿有几位俄罗斯的妈妈也在夸奖自己的孩子呢!同学们,这节课我们继续学习第23课《三个儿子》。

(一)品读三个妈妈的话。

1.请同学们一边读一边想,有滋有味地读一遍课文。

同学们,三个儿子在妈妈心目中是怎样的呢?请大家默读课文,把几个妈妈谈论孩子的话画出来。

2.指导朗读三个妈妈的话。

(1)第一位妈妈说的话。

师:这个儿子的优点是什么?(既聪明又有力气,谁也比不过他)咱们班谁也是既聪明又有力气?师问这生:你既聪明又有力气,你的妈妈会为你感到(生:自豪、骄傲、幸福……)

师:课文中的这个孩子既聪明又有力气,他的妈妈也会为他感到(生:自豪、骄傲、幸福……),孩子是妈妈的骄傲,在妈妈的眼里,自已的孩子永远是最好的!谁来学做这位妈妈,通过朗读,来夸夸这个孩子。

读时,你可以加上提示语,如自豪地、骄傲地、幸福地,高声地,激动地,你觉得用什么词恰当就用什么词,练读,指名读,(如读的不好,师范读)谁还能加上动作来读。指名,齐读,

(2)指名读第二位妈妈说的话

师:第二个儿子有什么特长?(唱起歌好听极了,好嗓子)

指导朗读师:这个孩子唱起歌来好听极了,他的妈妈会感到(自豪、骄傲、幸福……)。谁来学做妈妈,夸夸孩子。

(3)指名读第三位妈妈说的话

师:你有什么问题要问这位妈妈?(你为什么不夸夸自己的儿子?)

师:这个儿子没什么特别,很普通。他的妈妈爱他吗?(爱。妈妈是伟大!即使儿子没什么特别,既不是那种聪明又有力气,也不是那种唱起歌来好听极了,但妈妈也会同样爱儿子。只是把爱儿子默默的放在心里,不用嘴巴来夸耀儿子。

师:这句该用怎样的语气比较恰当?(谦虚、平常)

3、孩子永远都是妈妈的心头肉,掌中宝,让我们再一次感受妈妈的爱,分角色朗读1——6段。

(二)体会一桶水的重。

1.三个妈妈打完了水,就要走回家去,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事情?听老师范到读文,想想你有什么发现?(师读7、8段)

2.你感觉这一桶水怎么样?(水很重)你是从哪些词看出水很重的呀?

(“重”、“晃荡”、“走走停停”、“酸”、“痛”。)

3.谁能通过读来表现出三位妈妈提水的辛苦呢?指名读,齐读。

4、体验:这一桶水到底重不重?请两个同学扮演妈妈来体验一下。(两名同学提水,其它同学念课文。)

随机采访:两位妈妈,水重不重?你们家离这远吗?

你们想让别人来帮帮你吗?

4、过渡:这一桶水可真重呀!妈妈们累得腰都酸了,胳膊都痛了,这时候,她们最需要的帮助是什么?正巧,三个儿子来了。他们是怎么做的呢?

(三)感悟三个儿子的做法。

1.请同学们快速默读课文,用笔画出三个儿子的做法。指名读。

2.自已读一读三个儿子的做法。想一想:你比较喜欢哪个儿子的做法?为什么?

3.这时候,一位妈妈问老爷爷:“看见了吗?这就是我们的三个儿子。怎么样啊?”老爷爷是怎么回答她的?

4.明明有三个儿子同时在眼前,为什么老爷爷说只看到一个儿子?这个“儿子”指的是谁?

(1)指名回答。

(2)师:我们再回过头看第三个妈妈的话,她说自己的儿子没有什么特别的,是这样的吗?第三个儿子有什么特别的地方?(能帮妈妈提水,爱妈妈,对妈妈很孝敬……)想象一下这个儿子平时还会帮妈妈做哪些事?

(3)小结:同学们,只有这个“儿子”在妈妈有困难的时候给了妈妈最需要的帮助;只有这个儿子心中有妈妈,知道关心妈妈,孝敬妈妈,难怪老爷爷会说——齐读老爷爷的话。

1、是爸爸妈妈给了我们生命,是爸爸妈妈养育我们成长,也是爸爸妈妈给了我们世上最伟大、最无私的爱。那我们在家里可以为爸爸妈妈做些什么呢?

2、原来,爱妈妈就是帮妈妈提一桶水这么简单;

原来,爱妈妈就是帮妈妈端端饭、洗洗碗;

原来,爱妈妈就是当妈妈买了我最爱吃的草莓时,……

原来,爱妈妈就是在妈妈劳累了一天,回到家里时,……

3、同学们,“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爱爸爸妈妈就应该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

1、读一读〈〈黄香温席〉〉和〈〈卧冰求鲤〉〉的故事。

2、倡议:每天做一两件让爸爸妈妈高兴的事情。

推荐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教育实习是我从一个学生到教师的过渡环节,也是一项必要的学习内容。从九月初到今天,为期八周的实习已经结束。在这段实习的日子里我渐渐熟悉学校的教学生活,我就以下几点总结这段时间来的实习生活。

第一,在角色方面,我从一个学生转变为一个教师。经过这些日子的实习,我觉得教师身份与学生身份大致有三点不同。首先,在课堂上,学生是一个课堂的主体,但教师是整个课堂的掌控者,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学习,培养学生学习能力。这里的挑战是如何把自己所知道的转换成语言,深入浅出地教给学生,使学生掌握。其次,在课堂之外,学生的任务是完成作业,巩固复习所学知识,而教师需要批改作业,并准备下节课的内容。同做作业一样,批改作业需要认真仔细,还需要将错题归类整理,得出系统的评价,以找出讲解习题时的重点难点以及时间把握。最后,总体来说,作为一个学生,上课是主要任务,课外一切活动都是上课内容的延伸,而作为一名教师,备课和上课都是主要任务,上课是所有备课内容的集中体现。教师和学生一样,学生一天上八节课,一名教师的工作量超过了一天八个课时。

在这段实习的日子里,我已经体会到作为一名教师的辛苦,也享受到了作为一名教师的幸福。我正在慢慢从学生向教师转变,渐渐融入并且适应教师生活,为将来成为一名正式教师作好充分准备。

第二,备课是一个教师很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这些日子以来的实习,我觉得备课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新课的备课。出于学生年龄的考虑,备课应该避免枯燥乏味。尤其对于数学来说,生动形象不仅仅有利于学生学会知识点,也能培养学生对数学的兴趣,起到激励作用。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将数学内容与实际相联系。许多学生认为生活中根本用不到数学,所以学数学没有用。但实际上我们的生活中充满了数学知识,比如说怎么铺地砖大小合适,怎么买东西省钱,选择什么路线省时间等等。故而,在备课的时候要将数学问题融入到实际情景中,更有利于学生对数学知识的牢固掌握。其次,另外一种备课是习题课的备课。一方面,要求教师在批改作业的时候认真仔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了解个别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整体的学习熟练程度。这样一来,在讲评的时候就有目的性,突出错的多的题目,总结学生薄弱的知识点,使得习题课效果更为显著。另一方面,在准备习题课的时候将所要重点讲解的题目涉及到的知识点归纳起来,先复习知识点,再讲解题目,并配套一些相关的深入练习,以达到巩固的目的。

但是,从总体来说,备课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老师要根据自己的学生进行适当调解。因为由于学生知识掌握程度不同,同样的备课内容在有的学生身上适用而在某些学生身上则不能施行。所以,备课还是很灵活多样的。

第三,在课堂教学方面,我有以下几点感悟。首先,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教姿教态,不能紧张的说不出话来,也不能讲话没有条理,仪态端庄大方严肃但也需要一定的亲切感。其次,一切教学内容由备课内容展开,但语言技巧是很重要的。由于学生年纪还小,生动有感情的语言更能吸引学生,这样一来,就更能促使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兴趣,上课的积极性。另外,说话声音一定要响亮,有些学生会由于听不清而不听课。另一方面,上课用词要准确,特别是对于数学这门严谨的学科来说,容不得一点差错。特别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小问题往往会导致大错误。平时不注意,考试的时候就会在学生身上反映出来。最后一点,课堂不是教师的课堂,现代课堂以学生为主体,老师起到引导作用。所以,上课经常会抽取同学发言。而在这个时候,就要注意把握好抽取同学的层次,根据不同问题找不同类型的同学回答。这就需要一个教师对他所教学生的了解程度了。

总体来说,现在的课堂教学内容丰富多样,注重实际也讲究效率。在短短两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更本无法体会透彻。况且,我们课堂在不断进步当中,需要我们不断学习不断创新。

但是,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生活,我也大致了解到了课堂教学的一些注意点和难点,这对我帮助很大。

第四,课后反思是教学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青年教师必须进行的一项教学内容。上课反思有三个阶段,课前反思、课中反思以及课后反思。这三个阶段中属课后反思最为重要,它包括一个教师对这堂课的优缺点反思、学生上课的反应和课堂整体效果等内容。我所在实习学校的备课笔记中就有一栏是课后反思。当我们上完一节课以后,都要将这次上课的心得体会记录下来。比如课堂中哪个环节处理的不好,哪个问题没讲清楚或者有什么遗漏。此外,也可以将这节课的优点记录下来,比如说板书设计合理,学生掌握程度熟练等多方面内容。

课后反思的主要作用有两点。第一点,基于反思自己的缺点。知道了自己的缺点以后我们可以在下次备课的时候可以根据这些不足加以弥补。而且在下次教授相同内容的时候尽力避免重复这样的错误。这样一来,我们的课堂教学就在不断进步提高之中。第二点,就是要反思自己的优点。没有十全十美的课堂当然也没有一无是处的一节课。将自己在课上的优点记录下来,提醒自己将他们保持下去,避免自己的退步。如果一方面弥补自己的不足,一方面保持自己的长处,自己的教学水平必会有所增长。

在这两个月的实习期间,我已经学会了如何对自己的课堂进行反思,并且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这使我收获很多。

第五,给学生布置作业也是一项重要工作。首先,布置作业不能盲目,要针对学生的实际状况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选择性做题。如果题目不经选择,一股脑布置给学生,无疑增加了学生的负担。而且有些毫无用处的题目可能会达到适得其反的效果,使学生对所学知识产生异议。其次,布置题目要有层次性,层层深入引出知识点。因为当天的作业一般来说都是针对新知识点,要让学生牢固掌握这些新知,就需要稳扎稳打而不是一下子深入。如果是复习课的作业,可以增加深度,拓宽思维。

其次,作业不只是学生的事情,同时也是老师的任务。老师应该做到布置必收,有收必批,有错必究。如果布置了作业而不收起来批改,学生会偷懒不做,养成对待作业忽视的态度,不利于学习。同样的,如果作业收起来而不批改,学生必然会感觉到老师对作业的不重视,造成学生对作业的懈怠。再进一步,批改的作业一定要及时订正,做到有错必纠,否则错误永远难以改正。在批改作业的时候教师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如果有错误不指出来,一方面影响了学生的学习,一方面会降低了自己在学生眼里的威信。

总而言之,作业是教学反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个教师都必须对它认真负责。在实习期间,我了解到现在作业布置的种类繁多,有笔头、口头或者实践等多方面的形式,这既是对学生的锻炼,也是对一个老师讲评作业能力的考验。

最后,我们这次实习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班主任工作的实习。一个人管理班级里四五十个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方面,在教学之余班主任要抽出许多时间来处理繁杂琐事,比如学生早操,班干部安排还有中午吃饭等问题。另一方面,我觉得比较棘手的是处理班级里学生的矛盾。现在的经验告诉我,对待这类学生应该采取先批评再鼓励安抚的方法。当然,也可以先鼓励,让学生感觉自己平时表现不错,这次不应该犯错。总之做班主任要投入很多心血,做到无私奉献。无论如何,做班主任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我要学习的地方还很多。

以上所述就是我这阶段的实习小结。短短两个月过的很快,但我在这两个月内的收获着实不少,我也更加热爱教育事业,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信心和动力。当然,我还是有许多地方要学习提高,不断摸索发展,希望在以后的教学道路上慢慢取得进步。

推荐第三个历史时期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