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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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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实用11篇)
2023-11-19 03:19:54    小编:ZTFB

这次的体验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这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心得体会的技巧。当然,每个人的心得体会都不尽相同,希望大家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和总结,写出更加真实和有深度的心得体会。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武汉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城市,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文化的发源地之一。作为湖北省省会,武汉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拥有丰富的人文历史和独特的地域特色。这次,我有机会来到武汉,深度感受这个城市的文化底蕴和魅力,积累了很多关于武汉的城市体验和感悟。下面,我将和大家分享我的武汉城心得体会。

第二段:武汉城市特色。

武汉地处江汉平原,三面环山,一面临水,被誉为“九省通衢”,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这里既有宏大的历史文化古迹,如黄鹤楼和古董街等,也有现代化的城市建筑物,如光谷CBD和江汉路步行街等。武汉的美食也是一个特色。楚味的对口菜、“十碗十样”、干鱼米饭等,都是武汉美食的代表而且口味独特,街边小吃也是很让人流连忘返的。

第三段:武汉的历史文化。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武汉有着很多代表性的历史文化古迹。在我看来,武汉最具有代表性的景点是黄鹤楼和古董街。黄鹤楼是一座历史遗产,象征着武汉的文化底蕴。从黄鹤楼上可以俯瞰长江,感受江汉平原的雄浑壮观。古董街是武汉最有名的市井文化街区之一。这里有很多有人情味的小商铺,里面的老板们也是十分有个性的。去逛逛古董街,品尝一下当地的特色小吃,是一个很有趣的体验。

第四段:武汉的现代化建筑。

武汉除了历史文化,还拥有许多现代化建筑。尤其是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各种大型城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把武汉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城市。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武汉光谷CBD。我曾经去过这个地方,感觉非常壮观,就像一座气势磅礴的小城一样。这里有许多高科技的公司和众多高校,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投资,成为令人瞩目的科技产业基地。除了光谷CBD以外,还有大型购物中心、高端酒店等。这些现代化建筑给人一种非常舒适的感觉,给生活带来了便利。

第五段:武汉的人情味。

武汉人民的热情好客令人感受到家的温暖。武汉的城市环境虽然比不上上海和北京等一线城市那么干净、整洁,但却有着非常浓郁的人情味。一些村民家主人向游人讲述自己的故事和生活经验,显得非常真诚、淳朴;在武昌一带的青山台老街,在废旧的老建筑里开设的创意餐厅、咖啡馆,以及颇具年代感的窝红街区,让人感觉到这座城市真正的魅力所在。

结尾:

在我来到武汉的这几天里,我尽可能地体验了不同的文化历史和个性特点,亲身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的独特魅力和特色。在这里,我感受到了一种无法言述的归属感和幸福感。武汉是一座有灵魂的城市,值得我们去挖掘和探索。相信在不远的未来,武汉会更加繁荣、美丽。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合理使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和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与移交。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在规划、设计时,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十一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房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约定承担。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订立售房合同时,对前期物业管理事项双方应当有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下列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和批准文件;。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道路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

(五)建筑工程、市政、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

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五条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时,由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也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召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必须超过入住业主的半数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每拥有一成套住宅的业主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房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承租人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据委托的权限享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中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业主大会可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或者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督促业主公约的实施;。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参与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聘资格。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注册资金、人员素质、专业管理年限、经营业绩对物业管理企业划分资质等级,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经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物业管理人员须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管理服务的事项、要求与标准,管理服务的期限与权限,管理服务的费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从事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区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二)房屋共用设施中水泵、电梯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绿化养护;。

(四)治安防范服务;。

(五)清扫、保洁服务;。

(六)车辆进出和停放的管理;。

(七)按照业主、使用人要求,及时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应急维修服务;。

(八)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帐务管理;。

(九)住宅区工程建设和维修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五)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或者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

(六)设立投诉电话,全天二十四小时值守,经常对住宅区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与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结清财物,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物业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房地产、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住宅区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超负荷使用房屋;。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改变房屋外貌;。

(三)占用、损坏住宅区共有部分,擅自移装房屋共用设施;。

(四)乱抛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七)不按照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内发生的前款所列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物业造成损坏的,有权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遵守业主公约,并符合房屋使用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住宅区物业除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承担维修责任外,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个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责任由本栋房屋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区公用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住宅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前款规定的物业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负责赔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等行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或者造成相关业主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使用人设置、使用自用设施、设备可能危害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责令其及时消除隐患;拒不消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消除,其费用由该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住宅区内由相关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设施,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区内进行管线等施工,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与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施工后,按协议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第六章物业管理用房与费用。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分别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按综合成本价提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用,住宅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租金和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所得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构成。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管理服务费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普通建设标准和高标准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指导价。指导价应当根据合理、质价相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

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二)住宅区内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规定交纳的物业维修基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其他物业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必须以业主委员会为单位开设专户,专项储存,按栋立帐,其中由个人出资部分核算到业主,并由区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专项用于住宅区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足时,分别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和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据实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房出租人或者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与承租人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二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业主交纳的有关物业管理费用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人协商清算。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挂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接受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或者提供的管理服务达不到资质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或者订立、终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结清财物,移交房屋和有关资料并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区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罚款。

(六)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启动资金或者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履行,并分别按照应当提供的资金或者物业管理用房销售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

(七)开发建设单位单独转让住宅区共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占有住宅区共有部分用于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八)占用、损坏住宅区共有部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改变房屋外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超负荷使用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签订协议,擅自在住宅区内进行管线等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催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发生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房地产、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二)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共有部分,是指住宅区公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公共天线、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

(六)住宅组团,是指建筑用地在一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并有基本配套设施的居民生活区;。

(七)中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七至九层,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八)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十层以上,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第五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业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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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武汉,一个位于中国中部沿江地区的城市,以其悠久的历史和繁华的经济为人所知。我有幸在最近的一次旅行中,亲身体验了这座城市的魅力。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武汉旅行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历史的魅力。

武汉因其悠久的历史而吸引着许多游客。在游览黄鹤楼时,我被这座古老的建筑的壮丽所震撼。从楼顶俯瞰整个城市,无论是长江的壮丽景色还是城市的繁华都一览无余。此外,游览汉口江滩,我感受到了城市与长江之间的密切联系。各种各样的江船在江滩上穿梭,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通过游览这些历史景点,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武汉的历史与文化。

第三段:美食的享受。

作为中国的美食之都,武汉给予了我许多美食的享受。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武汉的热干面和豆皮。热干面的面条细而劲道,配上特制的酱料和花生碎,味道独特。另外,武汉的酱肉砂锅也是一道令人垂涎的美食。锅底用各种佐料熬煮而成,再加入精选猪肉,入口细嫩多汁,十分美味。在这次旅行中,我的味蕾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也对武汉的美食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四段:城市的活力。

武汉作为中国的中部城市,不仅有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还拥有着繁华的经济。在游览武汉的市区时,我深深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的活力。汉口步行街是我最喜欢的地方之一,这里充满了购物中心、餐饮和娱乐设施。夜晚的江滩灯光璀璨,气氛热烈,各种夜市和摊位的喧嚣声融入到了城市的脉搏中。这座城市的活力让我深受启发,也让我对武汉这座城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五段:感悟与展望。

通过这次旅行,我对武汉这座城市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感受到了其独特的魅力。武汉以其历史、美食和活力吸引着我,但更重要的是,在这次旅行中,我体会到了这座城市的热情和友善。与这里的居民交流,我感受到了他们对家乡的热爱和对生活的热情。我对武汉这座城市充满了期待,期待未来再次到访,深入了解这座城市更多的人文与历史,体验更多的美食与活力。

总结:

通过这次旅行,我对武汉这座城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它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还有着独特的美食和活力。而更重要的是,我感受到了武汉居民的热情和友善。这次旅行让我对这座城市充满了期待,期待未来再次回到这里,深入了解更多的人文与历史,体验更多的美食与活力。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作为一个交通要塞和城市门户的标志性建筑,武汉站承载着数以百万计的乘客进出汉口的期望和希冀。我有幸在一次旅行中游历武汉站,深深感受到了这座车站的独特魅力。在这里,我感受到了它庞大而有序的场景、周到而细致的服务以及凝聚了千百年城市变迁的历史传承。下面我将带您一同进入这座车站,分享我在武汉站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宏大的场景。

步入武汉站的大门,我被巨大的站房震撼到了。高耸的屋顶下,布局紧凑而有序,大厅内车流不断,人群穿梭。四周环绕着数不尽的候车室,不同的车站入口通道延伸着,勾勒出一幅繁忙而又宏大的场景。这座车站拥有多个区域,包括客运大厅、候车大厅、行李寄存室、商业街等,无论是车站内部还是周边建筑,都体现了武汉站的规模之宏大。

第二段:周到的服务。

在武汉站,我充分感受到了周到而细致的服务。无论是自助购票机,还是便捷的检票通道,都为乘客提供了非常方便的出行方式。车站内也设有多个信息查询处和候车室,乘客可以随时获取到最新的列车信息。香港会所、畅饮和特色餐厅则为乘客提供了丰富的饮食选择。在武汉站,我感受到了一种宾至如归的舒适感,这是得益于工作人员的周到服务和专业态度。

第三段:历史的传承。

武汉站不仅是一座交通枢纽,也是武汉城市历史变迁的见证。作为一座已有百年历史的车站,武汉站见证了城市的变迁和发展。在车站内,我看到了一些富有历史意义的装饰和展示,例如车站大厅内挂满了描绘武汉历史的壁画和照片,这让我更加了解了这座城市的过去和现在。从这个角度来看,武汉站不仅是一个交通枢纽,更是城市文化与历史的结晶。

第四段:多彩的人民生活。

站在武汉站的高台上,我可以俯瞰整个车站周围的景象。车流汹涌,人潮涌动,聚集了汉口地区的人们。武汉站的存在,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连接了城市和乡村,使得人民生活更加多彩多姿。在这里,我看到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们,他们有的在寻找工作机会,有的在回家探亲,有的在追求梦想与自由。武汉站见证了人们的奋斗与希望,也为他们提供了交流与交往的平台。

第五段:未来的期待。

武汉站不仅是当代的交通枢纽,也承载着城市未来的发展期待。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武汉站也在不断升级和改造。新建的高铁站,以及更加智能化的服务设施,为乘客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出行体验。未来,武汉站将成为更加现代化和高效的枢纽,为汉口及周边地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结:

武汉站作为交通枢纽和城市门户,承载着无数乘客的期望和希冀。通过游历武汉站,我深深感受到了它庞大而有序的场景、周到而细致的服务以及凝聚了城市变迁的历史传承。武汉站不仅见证了乘客的奋斗和希望,也承载着城市未来的发展期待。未来的武汉站将成为更加现代化和高效的枢纽,为城市提供更好的交通服务。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第一段:介绍武汉鼎的背景和目的(150字)。

作为湖北省的一座历史名城,武汉吸引了无数游客来此探索其丰富的文化和古迹。而在武汉市的中心地带,有一个特殊的景点——武汉鼎。武汉鼎是一处集购物、娱乐、餐饮为一体的综合性商圈。它的建立旨在提供一个便捷、舒适的购物环境,并为当地居民和游客们带来独特的消费体验。

第二段:对武汉鼎的景色和氛围的描述(250字)。

当你踏入武汉鼎的大门,就会被它绚丽多彩的景色所吸引。大片的绿植和花卉装点着整个商圈,给人一种清新舒适的感觉。商圈内的建筑设计和装饰也是别具一格,既保留了传统的华夏文化元素,又融入了现代的艺术元素,给人一种时尚而又充满活力的感觉。在商圈内漫步,可以感受到一种轻松愉悦的氛围,仿佛时间也变得慢了下来。

第三段:对武汉鼎的购物和娱乐设施的描述(350字)。

武汉鼎以其丰富的购物和娱乐设施而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商圈内有多家知名的品牌专卖店,涵盖了服装、饰品、美妆、家居等多个领域。这里还有各种各样的美食餐厅,提供了当地特色美食和多国菜肴,满足了不同人的口味需求。此外,商圈内还有娱乐设施,如电影院、游乐场等,为顾客提供了更多选择。无论是购物还是娱乐,这里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式,让人流连忘返。

第四段:对武汉鼎的服务和体验的评价(300字)。

武汉鼎以其独特的服务和良好的消费体验赢得了游客的赞誉。商圈内的店铺和企业都以顾客为中心,注重个性化的服务。无论是购物还是用餐,工作人员总是笑容满面、热情周到。在这里,消费者可以享受到购物无忧的乐趣,不用担心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也不用担心用餐的品质和环境。这种良好的购物和用餐体验,使许多人成为武汉鼎的回头客。

第五段:对武汉鼎的意义和未来的展望(150字)。

武汉鼎作为一处综合性商圈,不仅仅是满足人们购物、吃喝玩乐的需求,同时也承载着传递城市活力和文化底蕴的重要使命。武汉鼎的成功实践证明,只有注重服务、提升品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未来,武汉鼎有望进一步扩大规模,引入更多的知名品牌和文化活动,为顾客带来更多的惊喜和愉悦。与此同时,武汉鼎也将加强与周边社区和旅游景点的合作,成为一个全方位的休闲娱乐中心,为武汉市的发展和文化交流做出更多的贡献。

总结:

武汉鼎作为武汉市的一颗璀璨明珠,以其特色的景色和氛围,丰富的购物和娱乐设施,独特的服务和消费体验,为顾客带来了难忘的旅游体验。它的成功也为其他商圈提供了借鉴和启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武汉鼎将继续焕发出新的活力,成为武汉市蓬勃发展的象征和重要标志。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武汉站,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每天都迎来大量的乘客进出。作为长途旅行的起点或终点,武汉站承载着无数人的期待、远行和归心。在我个人的旅行中,我也有幸多次踏足武汉站,每一次的体验都让我有了新的感受和体会。以下是我对于武汉站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武汉站的繁忙景象。

武汉站是一个充满活力和繁忙的地方。每天,数以万计的旅客络绎不绝地进出武汉站。无论是清晨还是深夜,都能看到人们匆匆而忙碌的身影。车站的大厅和站台上人潮涌动,列车的到站和发车声不绝于耳。这一切都让我感受到了现代都市的魅力和活力。在这忙碌的背后,是乘客们对于旅途、对于家的期待。这种景象让我觉得人们对于生活、对于未来都怀揣着激情和希望。

第二段:武汉站的便利设施。

武汉站作为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有着完善的设施和便捷的服务。站内设有多个候车室、餐厅、商店等一应俱全的设施,让乘客在旅途中能够得到舒适的休息和满足基本需求。此外,武汉站还设置了自助购票机、设备齐全的行李存放处等,方便乘客自助操作和安排行程。这些先进的设备和便利的服务,大大提升了旅客的乘车体验,让人们感受到现代科技带来的便利和改变。

第三段:武汉站的人文景观。

除了交通功能上的便利,武汉站还有许多令人赞叹的人文景观。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站前广场上的“武汉站”大字艺术装置。这个红色的大字形似一幅巨大的书法作品,凝聚着武汉作为大城市的自信和骄傲。每一天,成千上万的人们在这里合影留念,展示对于家乡、对于武汉的喜爱之情。同时,武汉站还有许多雕塑和壁画等艺术装置,为人们带来美的享受和文化的陶冶。这些人文景观不仅美化了站点环境,还为乘客带来了愉悦的心情。

第四段:武汉站的特色美食。

武汉作为中部地区的著名城市,有着丰富多样的美食文化。而武汉站也不例外,许多特色美食集中在车站周边,为旅客提供了丰富的选择。例如,武汉豆皮、热干面、黄鹤楼汤包等小吃,在武汉人的心中有着独特的地位,也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游客前来品尝。在武汉站的候车室旁边,有着琳琅满目的小吃摊,每天都有大量的人慕名而来。旅客在享受美食的同时,也能够体验到武汉独特的风味和魅力。

第五段:武汉站的美好回忆。

对我个人而言,每一次进出武汉站,都是留下美好回忆的时刻。无论是和亲人一起出行,还是朋友相聚,乘坐火车站也成为一段难忘的旅程。在武汉站,我曾和朋友欢笑,与亲人道别,也有着离别和重聚的情感。这些回忆让我珍惜每一次在武汉站的时光,在这里,我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友情的浓厚。当我再次踏足武汉站时,总会想起那些美好的回忆,让我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和憧憬。

总结:武汉站,作为一个具有丰富人文氛围和先进设施的交通枢纽,吸引着无数旅客的注目。通过武汉站的体验,我深刻感受到了都市的忙碌与魅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温暖和情感。武汉站让我体验到了现代交通的便利和时代的进步,同时也留下了美好的回忆。无论是作为旅客还是游客,武汉站都会带给你不一样的体验和感受。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落幕的武汉之旅,让我眼中看到这座城市不一样的一面。随着旅游设施的完善和内外环境的青睐,武汉已然成为了北方游客争相拜访的目的地。在这片美丽的土地上,我度过了愉快的旅程。这里是我的武汉游心得体会,与各位分享。

第一段,从天河机场出发,前往武汉的心路历程。“瑟瑟秋风肃穆天,清秋绝佳游武汉。”登机前,我看着天空中一朵朵飘动的云,不禁感叹这个季节,似乎更适合到武汉游览。经过数个小时飞行,我们终于降落在了长江之滨。出了机场,雨帘般的细雨扑面而来,让我感受到了城市的湿润和温暖。随着车行驶,眼前的景色一路呼之欲出。那几座高耸的建筑仿佛是城市的中心,而厚重的码头建筑显得尤其有分量,让人不禁想起武汉毛公山。

第二段,品尝武汉美食,感受文化的香气。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独特的风味,不同的风土人情,武汉也不例外。第一站,我们前往了武昌的热干面店,品尝了道地的武汉特色小吃。面条扎实有嚼头,加上口感鲜美的辣酱,简单却美味,让我大呼过瘾。之后,我们来了趟黄鹤楼之旅,听着导游讲述黄鹤楼的历史,心中有了一番领悟。乘着渡船,从单位岸边赏黄鹤楼,令人心旷神怡,欣赏着古朴的楚韵,深感这种文化古迹的气息。

第三段,体验当地的生活方式,融入武汉的日常。武汉有着充足的人气和浓厚的人文气息,在市井茶楼里,喝上一杯流传百年的武汉特色茶叶,坐在一旁看看街头巷尾的景象,感受整个城市的生活节奏。我们还来到了中山公园,看到了奔腾而过的长江,体验了武汉滨江的气息。在园内漫步,风景美好,人来过去,让人觉得很亲切。

第四段,了解当地的历史和文化。作为中华文化重地,武汉历史悠久而厚重,充满了活力和热情。我们前往了楚文化博物馆,欣赏了众多楚文物,学习了楚文化的历史和传承。这座博物馆的场馆非常大,包含了众多的文物珍品,令人耳目一新。在这里,我领略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也感受到了文化传承的力量。

第五段,结束了愉快的旅程,回到繁忙的都市生活。伴随着武汉之旅的结束,我回到了人挤人的城市,却觉得这无比熟悉的环境,也有了一丝陌生感。常言道,“民以食为天”,在这片土地上,我品尝了不同的美食,也享受了不同的文化和景色。旅游的经历不仅仅只是感受,更是磨炼了我们的心智和体魄,带给我们更加宽广的世界观和思考方式。我相信,这次九州之行,必将成为我一生中难以磨灭的记忆。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第一段:背景介绍阐述武汉的防洪重要性(200字)。

武汉作为中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坐落在长江和汉江的交汇处,地理位置决定了武汉是一个容易受洪水威胁的地区。每年夏季,汛期来临时,来自长江和汉江的洪水威胁始终令武汉的居民倍感担忧。因此,武汉的防洪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城市管理的关键任务之一。积累了丰富的防洪经验,武汉的居民也形成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政府的角色和防洪设施改进(300字)。

武汉市政府在防洪工作中起着核心的领导作用。他们通过不断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改进防洪设施。近年来,武汉加强了对汉江河道的整治工作,并对河道两侧的堤坝进行了加固和修复。同时,武汉还加大了对附近流域的防范,对水库的建设、管理、排洪等都进行了有效的规划和投资。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武汉的防洪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段:居民的责任和心得分享(400字)。

除了政府的努力外,武汉的居民也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他们通过参与社区的防洪会议和培训,了解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急时刻的自救方法。武汉的居民慎重选择住所,避免选择洪水容易淹没的区域。在汛期来临前,他们会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如搬迁贵重物品、备足食物和生活用品等。同时,居民之间也会互相帮助和支持,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度过洪水期。

第四段:灾后恢复与救助工作(200字)。

洪水过后,武汉的居民与政府形成合力,迅速展开了灾后恢复与救助工作。政府会组织救援队伍,对受灾地区进行排水和清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安全和生活。社区也会组织志愿者,为灾民提供食物、饮用水和日常用品等基本生活保障。居民之间会互相帮助,提供援助和物质支持,共同渡过难关。

第五段:对未来的展望和总结(200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武汉的防洪工作会更加全面和高效。政府将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维护和改进,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同时,居民也会更加重视防洪工作,充分发挥社区防灾自救的力量。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武汉的防洪工作会越来越好,居民们也会在经历过一次又一次的洪水后变得更加坚强和勇敢。

综上所述,武汉的防洪工作需要政府和居民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的安全与稳定。武汉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防洪经验,这些经验对其他受洪水威胁的地区也具有借鉴意义。希望未来,武汉的防洪工作能够不断进步,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第一段:介绍武汉作为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对我来说是一个充满魅力的地方。

作为中国的中部重要城市,武汉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壮丽的风景,吸引着许多游客。我有幸有机会在武汉度过了一段时间,深深地被这座城市的魅力所吸引。在这次旅行中,我不仅体验了武汉的美食和传统文化,还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独特的魅力和活力。

第二段:武汉的美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作为一个美食爱好者,我对武汉的美食之旅感到非常兴奋。这座城市以其丰富多样的特色菜闻名于世,比如热干面、麻辣烫、豆皮、武昌鱼等等。我尝试了许多当地的特色美食,每一道菜都令我难以忘怀。以热干面为例,面条劲道爽滑,配上特制的辣椒酱和花生酱,口感丰富,味道独特,让人回味无穷。

第三段:武汉的传统文化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启发。

武汉作为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遗产。我参观了黄鹤楼、古琴台等历史文化景点,了解了武汉古代文化的独特魅力。其中,我最感兴趣的是武汉的古琴文化。在古琴台,我亲自体验了弹奏古琴的乐趣,并且了解到古琴在中国传统音乐中的重要地位。这次体验让我对中国传统文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且激发了我对音乐的热爱。

第四段:武汉的城市建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作为一座现代化大城市,武汉的城市建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无论是高楼大厦还是宽敞的道路,都展示了这座城市的现代气息和活力。在武汉的市中心,我看到了许多现代化的购物中心、酒店和办公楼。与此同时,武汉也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在城市中穿行时,我看到了许多公园和绿化带,让人感到舒适和放松。

第五段:在武汉的经历让我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的独特魅力和活力。

在武汉的短暂停留中,我不仅体验了美食和传统文化,还深刻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的独特魅力和活力。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武汉的街道都充满了生活的气息和繁忙的人流。尤其是在江滩边,我看到了一片欢乐的场景,人们在散步、跳舞、唱歌,展现出了武汉人民热情豪爽的性格。这种独特的景象让我对这座城市充满了好奇和向往。

总结:武汉是一座充满魅力的城市,它的美食、传统文化、城市建设以及人民的热情活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次旅行中,我不仅体验了美食的诱惑和传统文化的启发,更加了解了这座城市的独特魅力和活力。我深深爱上了这座城市,希望能有机会再次回到这里,继续感受和探索它的魅力。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武汉,一个充满活力和美丽的城市,被誉为“九省通衢”,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在这里生活和旅行,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感受和体会。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分享我在武汉城市中的感受与体验。

第一部分:武汉的繁华。

作为中部地区的都市,武汉是商贸、文化中心之一。在它的城市中心,武汉的繁华令人震撼。商铺、摩天大楼、广场等各式建筑环绕其中,灯光闪耀、车水马龙、各种人文风情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城市景观。武汉的繁华,使人无时无刻没有激情,是我喜欢来到它的理由之一。

第二部分:武汉的美食。

对于吃货而言,武汉是一个值得一去的美食之都。武汉的美食以地道荆楚风味为主导,包括武汉热干面、莲花糕、鸭脖等。在街头巷尾或是各种餐厅中,都可以品尝到当地的各色美食,其中,武汉热干面的著名程度无人不知。武汉的美食文化不仅仅局限于口味上,更多代表了武汉人对美食和生活的热爱。

第三部分:武汉的文化。

武汉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这个城市融合了各种文化,从汉朝的文化到近现代文化,为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武汉的城市中心,无数的历史遗迹将你带回过去。例如,它的市博物馆、黄鹤楼和古琴台等文化景点,会给每位游客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记忆。

第四部分:武汉的人文气息。

武汉不光美在风景,更美在人文。在武汉,你可以发现丰富的人文资源,包括武汉话的特色、千姿百态的校园文化、大量文艺工作者的文化创作、以及各种边缘文化的逐渐成熟。此外,武汉人的友善、热情和乐观,也是这个城市最独特的人文气息。

第五部分:武汉的未来。

武汉作为一座现代化的城市,在不断发展中,每天都有新的升华。例如,武汉未来城市建设、武汉海洋极地公园的建设等都正逐渐实现。另外,武汉也在加快推进国际化的步伐,人们正在积极寻找未来的发展方向。武汉的未来是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我相信这个城市会以自己的方式继续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结语。

武汉的繁华精彩无休,美食让人留连忘返;文化与人文释放天马行空的想象力,而未来也依然充满着未知与可能。武汉城市的魅力,已经吸引着无数人前来探索这个独特的城市。这篇文章只是我对武汉的一些感受和理解,在未来的日子里,我期待更多的人们可以深入到这个城市,去探索它的一切,去感受它的魅力。

武汉防洪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浮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水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水上游乐设施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明,运营单位进行调试、负荷试验等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水上游乐设施,由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在本市湖泊水库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

(二)不得在风力超过自身抗风能力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设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随意停靠;。

(六)在汛期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水上设施装备;不得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体育船舶应当在核定的水域范围从事竞赛、训练等活动,不得从事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七条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并按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湖泊、水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农业(渔政)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二)体育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体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施安全标准和业务经营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相应的指导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其停航、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二)水上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运行、承载游客在水上游乐的载体,包括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渔港工程船、油船、供应船、驳船、交通船、渔业执法船等。

(四)体育船舶,是指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船、艇等。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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