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汇总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0 19:04:25 页码:12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汇总16篇)
2023-11-10 19:04:25    小编:ZTFB

通过总结经验和心得,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重复犯错。在写作心得体会时,要注重主题的连贯性和逻辑的严密性。这些心得体会范文都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内容详实、观点明确,可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学习自治,是指学习的过程中主动掌握学习的方法和技巧,自发地管理和调控自己的学习行为。学习自治是每个学生必备的能力,也是学生素养的重要体现。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自主学习的意识,我校颁布了《学习自治条例》,并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学习自治条例,我深有感触,以下为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自治条例加强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能力是一种综合性的能力,它包括学习动机、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等。学习自治条例明确规定了学生应有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要求学生要有主动学习的动力,掌握合理有效的学习方法和策略。在长期的学习中,学生通过遵循学习自治条例,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了学习的效果。我也深刻地认识到,只有不断提高学习能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学习自治条例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自主学习是指在学习过程中学生能够独立思考、自我管理、自主决策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自治条例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计划能力,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高效利用每一分钟。我深切体会到,每一次努力都是为了自己,只有自己动手,才能更好地掌握知识,提高学习成绩。

此外,学习自治条例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学习自治条例不仅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还规定学生要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并定期进行学习总结和反思。学习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享受。我深以为然,每一次学习都是收获,每一次学习都是一次成长。学习就是享受,只有在不断地学习中才能成为更好的自己。

另外,学习自治条例加强了学生的自我评价意识。学习自治条例要求学生定期对自己的学习进行评价和总结,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学习是一个自我修正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反思和总结才能不断提高。通过学习自治条例,我深刻体会到自我评价和自我调整的重要性,只有在多角度的评价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学习路径。

最后,学习自治条例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学习自治不仅仅是学习成绩的提高,更是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合作能力等综合素质。通过学习自治条例,我意识到学习的过程不仅仅是吸收知识,更是要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只有在不断思考的过程中才能使自己的思维变得更加灵活,只有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才能丰富自己的思维。

总之,学习自治条例是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和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深入学习自治条例,我认识到学习自治不仅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态度。只有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自我发展和全面发展。希望每个同学都能深入学习自治条例,积极践行学习自治,努力成为一个自主学习和全面发展的学生。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一)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利用各种宗教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宗教狂热思想及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稳定,企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文明,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敌人。从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现实表现来看,它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问题,而是纯粹的政治问题。

当前,民族分裂主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手段,不断制造暴恐活动,已成为新疆社会稳定的最现实、直接的严重危害。这也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坚决打击其破坏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然而,要实现首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必须要“去极端化”,铲除干扰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滋生与土壤。

极端化宗教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不断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成为新疆社会稳定最现实、最直接的严重危害。这是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态,我们必须擦亮眼睛,痛下决心,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下大力气铲除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我们要从严治理“三非”,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严厉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认识形态工作,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远离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

在这场全民反恐的战役中,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是旁观者,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股祸水和寄生在宗教上的一颗毒瘤,我们与宗教极端主义的斗争是不容否认、不容回避的。因此,我们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在这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的战役中取得最终胜利,让那些企图分裂我国的暴力恐怖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各族师生思想认识水平,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和自治区教育工委的安排,我校党委在9月5日起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在这几天的集中教育活动中,我们学习了总书记,张春贤书记,努尔·白克力主席,尔肯江·吐拉洪常委等领导的系列讲话,有关重要文件,揭批“三股势力”的系列文章,观看了视频,听了专家的讲座。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通过这几天的学习,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防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到教育系统的重要性。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在依法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新疆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但受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影响,部分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多发频发。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活动加剧,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犯罪思想发动和成员发展的活动基础。宗教极端思想的泛滥,已经对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现实危害。对此,我们教育系统的广大教职工都要深刻认识宗教极端思想的邪恶本质和严重危害,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在春意盎然的5月,我们八十六中全体各族师生又迎来个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月。们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了第24个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月。们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位于祖国边陲的新疆又是我国民族大家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位于祖国边陲的新疆又庭中地域最大、地处边疆的自治区。新疆不仅不仅是一个美丽富庭中地域最大、地处边疆的自治区。新疆不仅是一个美丽富饶的宝地,而且又享有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的盛誉。同时,又享有地大物博、饶的宝地,而且又享有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的盛誉。同时,新疆不仅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又是祖国边防,新疆不仅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又是祖国边防,担负着巩固边防、守卫边疆、维护祖国统一的历史使命。因此,新疆的13守卫边疆、维护祖国统一的历史使命。因此,个民族必须团结在一起,搞好民族团结,集中力量狠抓经济个民族必须团结在一起,搞好民族团结,建设。在个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月活动中作为建设新疆、活动中,作为建设新疆、建设。第24个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月活动中,开发新疆的一份子,我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好好工作、开发新疆的一份子,我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好好工作、教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好好工作学生,以下是我在活动中的点滴感受:学生,以下是我在活动中的点滴感受:

新疆是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多民族自治区。新疆是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多民族自治区。新疆各族人民在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方面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人民在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方面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为此,要不断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为此,要不断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克服各种不利于民族团结的错误思想。并要做好民族团结的宣传工作,利于民族团结的错误思想。并要做好民族团结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在新疆,民族团结是大局,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在新疆,民族团结是大局,是各族人民长远的根本利益。没有民族团结,各族人民长远的根本利益。没有民族团结,就不会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进行经济建设和其他事业的建设,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进行经济建设和其他事业的建设,也不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也不利于维护祖国统一。

特别是在深入开展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之际,我们全体特别是在深入开展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之际,我们全体党员一定要高举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党员一定要高举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央、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定的重要指示精神,教活动。因为,民族分裂主义不论发生在哪里,教活动。因为,民族分裂主义不论发生在哪里,都是稳定和发展的祸害,都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发展的祸害,都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是民族团结的大障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和平统一,构建和谐社会,碍,所以,所以,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和平统一,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和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和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义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任何一位共产党员都必须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都要挺身而责任出,与之坚决斗争。与之坚决斗争。

在校园里,在校园里,不仅要在各班与各班之间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民族团结活动,还要教育好学生,民族团结活动,还要教育好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学生辨别是非、族团结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学生辨别是非、抵御错误思想的能力,是我们学校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族团结大家庭。能力,是我们学校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族团结大家庭。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自治条例是指地方政府颁布的具有地方性、局部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规,用于规定和管理属于地方自治事项的行为。自治条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对地方自治十分重要。作为一名市民,我在学习自治条例的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了自治条例的重要性,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心得体会。

自治条例的基本目的是促进地方自治,让居民们在本地区内享有更加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保障。自治条例不仅可以规范不同行为的具体操作,还可以把浅显的、纯粹的民众需求、思想和情感融入到法律中。自治条例可以充分体现地区特别性,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最适合的法规措施,通过地方层面的管理,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段:自治条例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市民履行法律义务。

自治条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需要居民们遵守。而且,在利用自治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居民也能够更好的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从而提高市民素质和法制观念。只有市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每个人的公共利益。

第三段:自治条例具有针对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自治条例对于人民群众体现出了针对性和地方性的特点,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自治条例不能照抄其他地区的规定,而是应该根据这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包括当地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条件。因此,自治条例更具特色和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事实需求。

第四段:自治条例需要持久的宣传与推广。

自治条例的法律效力离不开广大市民的支持与认同,通过持久的宣传与推广,市民们更好地了解自治条例的内容和意义,更容易支持并自觉遵守自治条例规定。自治条例的制定应该充分征求民意,充分尊重和理解市民群众的意见,利用各种平台和渠道向市民传达自治条例的实施过程和成效,增强自治条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五段:自治条例的更新升级与规范完善十分必要。

自治条例的持续更新升级与规范完善是保证自治条例执行效果的重中之重。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科技的发展和市民需求的改变,需要将原有自治条例与新情形相结合,进行一系列升级和改动,保证自治条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此外,也需要不断完善自治条例,细化规章制度,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体制,以更全面、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促进地方自治的持续发展。

总之,自治条例对完善城市治理,提高市民素质,促进地方自治十分重要。对于市民来说,我们应该更全面地了解自治条例,并且积极遵守,是立法机关更好的立法意图能够落到实处。同时,自治条例的制定也应该更加地注重市民的声音,不断地完善,为各地的自治事项遮风挡雨,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更加有序,更加适宜居住的社会环境。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5·22恐暴案的血腥在时间的冲刷下逐渐稀释淡化,但这起灭绝人性的残案给予我们的思考却越来越清晰,让我们不得不回头看,也不能不让我们产生更多的想法与深思。

新疆人民是坚强的,绝不会被几个恐暴恶魔所吓倒,绝不会被丧失良知的恐暴分子所吓倒,反而会愈来愈坚强,越来越团结,大家团结向前的步伐会越来越稳,追求幸福美好的步子会越来越大。在新疆各民族生活越来越好、越来越幸福的情况下,暴恐分子破坏我区我市各民族人们利益,制造血腥与恐怖,想使新疆各民族处于人人自危的恐怖环境中的阴谋是不会得逞,恐暴分子只会越来越孤立,因为新疆各民族、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由解放初期的3000余人发展到现在的34.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1.8%,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管理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活跃在政府机构以及经济、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在新疆各类教育中均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其中,础教育阶段采用了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孜、蒙古、锡伯、俄罗斯等7种语言进行教学。新疆的报纸用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孜、蒙古、锡伯6种文字出版发行,少数民族的报纸达43种,刊物达80种;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实现了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孜、蒙古5种语言播出,新疆电视台实现了维吾尔、汉、哈萨克3种语言播出。少数民族古代文学巨著《福乐智慧》、《突厥语大词典》和少数民族历史史诗《江格尔》、《玛纳斯》以及维吾尔族大型古典音乐套曲“十二木卡姆”等一批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了有效保护,并得以发扬光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直在新疆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人士、宗教场所和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尊重和保护。目前,全区有清真寺23000多个,充分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要。

自1983年以来,我们新疆已连续26年在全区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越来越巩固。盼发展、求团结、思稳定已成为新疆各族人民共同愿望和共同追求。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骨干分子、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持了我区的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展望未来,新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和美好的前景。我们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新疆的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在xx年专门发了加快新疆经济建设发展的32号文件,为今后新疆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础。

今后,我们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精神,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大力推进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技兴新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大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力度,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精力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加快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新疆的长治久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

新疆是祖国西部的一块正在开发的宝地,发展前景广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新疆各族人民将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省区市的支持下,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努力把新疆建设得更加美丽富饶。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标准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规范,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的标准化条例。在此次学习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标准化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也体会到了标准化条例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深远影响。

首先,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条例明确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方向,促进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与实施标准化制度,规范了市场秩序,提高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推动了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健康。

其次,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标准化作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国内外贸易规则。通过贯彻标准化条例,企业可以形成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条例的出台使得科学技术与标准化工作的有机结合得以实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标准化可以为科学技术研究提供准确的参照和评价依据,加强科技创新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得以最大化,提高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培养了企业和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标准化条例为各类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要求企业和个人在各个环节中遵守相关标准,规范行为,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通过学习和执行标准化条例,可以培养企业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规范意识。

最后,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推动了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标准化条例以生态环境为重点,建立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普及标准化知识和宣传标准化理念,可以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培养法制意识以及促进生态环境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在学习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标准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将进一步了解标准化工作的意义和内涵,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和实施,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一起加强标准化意识,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我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标准化工作在经济、贸易、科技等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作为对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优化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近期参与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修订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标准化的重要性和条例对于提升经济竞争力的价值。下面将从标准化的意义、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主要内容、个人参与的经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以及最终的收获等方面进行阐述。

标准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标准化可以统一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性能要求,提供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增加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信任度。同时,标准化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提高行业内的效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标准化也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因此,标准化工作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战略性问题。

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是我们区域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文件。它主要包括标准化的任务和原则、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的执法监督以及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条例的修订着重强调了标准制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加大了标准的执法力度,加强了对违反标准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坚信,修订后的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将进一步推动我区的经济发展,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参与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修订工作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我作为标准化工作小组的一员,参与了整个修订过程的讨论和研究。在工作中,我积极参与了各个议题的研究和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通过与其他专家和从业人员的交流和学习,我不仅开阔了视野,还提高了自己的专业水平。除了参与会议和研究,我还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市场调研报告,为修订条例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在整个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标准化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于标准化的认识和理解。

在工作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标准化工作需要团队协作和合作,而在小组中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协调不同意见并达成共识是一项技巧活。其次,修订自治区标准化条例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各方利益的关系复杂,如何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平衡各方的利益是一项难题。此外,标准化工作的效果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来验证,如何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果也是一项挑战。但是,通过与团队成员的密切配合和充分思考,我成功地克服了这些困难,并为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修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通过参与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修订工作,我深刻认识到标准化的重要性和条例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标准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有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作为一名标准化工作者,我将继续关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提升自身素质,为推动标准化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修订工作是一次难得的机会,通过参与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标准化的重要性和条例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的价值。在工作中,我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与团队成员密切合作,成功克服了困难。通过这次工作,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专业水平,还为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我相信,在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规范下,我区的标准化工作将进一步提升,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强调,加快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研究制定反恐怖法实施细则,完善去宗教极端化、互联网管控、打击暴恐音视频等方面立法工作。

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止宗教极端主义还没有明文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去极端化”的执法保障作用相对有限,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各地各部门展开“去极端化”执法行动,执法依据多半是地方政府通告或相关政策性文件。这就造成各地掌握的尺度不一样、口径不一致,标准有分歧的局面。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去宗教极端化执法行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和效率。甚至有些案件的处置结果让群众产生不解或疑惑,成为营造负面社会舆论,发起暴恐事端的口实。

政府部门依职权制订、颁布、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随机适应性,对政府职权的有效合理行使,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一点毋容置疑。但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坐标。以政令或政策性文件替代法律法规,并将这一现状长期维持下去,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和法治理念。

考虑到去宗教极端化执法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建议自治区立法机关紧紧围绕依法治疆的重大任务,坚持从新疆的实际出发,总结和运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带领新疆各族人民开展反恐维稳、去极端化斗争的成功经验,合理借鉴和引用国内外反恐立法和“去极端化”方面的学术成就,尽快制订并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为依法有效地开展去宗教极端化执法行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在去宗教极端化工作中,要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环境,进一步增强去宗教极端化工作的权威性、公众性、强制性,有效打击和铲除宗教极端势力。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近日,自治区出台了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条例,这标志着我区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我深刻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标准化是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的利器。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化体系,就难以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而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致命的,因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首要标准就是产品的质量。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企业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始终如一,从而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此外,标准化还能帮助企业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其次,标准化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区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必须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而标准化作为一个全面、系统的管理工具,能够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引入先进的标准和规范,我们能够激发企业创新的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从而实现产业升级和跨越式发展。

第三,标准化是加强质量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标准化工作不仅仅关乎企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制定和监督执行相关标准,我们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身体健康。比如,在食品安全领域,通过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能够杜绝有害食品的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标准化工作也能够帮助我们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管,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构建美丽宜居的生态环境。

第四,标准化是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的竞争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面临着来自世界各地的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立足,就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企业能够提高产品的国际化水平,增强与国际企业的合作与竞争能力。同时,标准化还有助于加强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标准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专家学者、消费者,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标准化工作中来。政府要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投入,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企事业单位要提高标准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标准化的执行力度。专家学者要加强研究和学习,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指导。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标准制定和监督检查中来。

总之,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的出台,为我区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标准化意识,积极参与到标准化工作中来,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提升。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学习自治条例,作为一份关于高效学习的指导文件,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套优秀的学习方法和规范,更是培养我们自主学习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积极按照自治条例的要求进行学习,深刻感受到学习自主的重要性和益处。在这个过程中,我养成了自律、自主的学习习惯,对学习进步的积极影响也日益显现。下面将从自主学习的重要性、自主学习的具体实践、自主学习的影响等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自主学习是个人学习能力的重要标志,是培养终身学习能力的有效途径。学习并不仅仅是学校教育的目的,更是一种传承和积累的方式。自主学习是指学习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兴趣主动进行学习的一种方式。通过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更好地发掘自己的优势和潜能,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在自治条例的指导下,我开始主动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和学习内容。我根据自身的学习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和资源。在学习过程中,我不再依赖老师和家长的指导,而是主动探索和思考。自主学习让我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和质量。

其次,自主学习需要合理的学习方法和技巧。自主学习并不是胡乱学习,而是有一定的学习规划和学习策略。为了更好地实践自治条例,我学会了制定学习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我将学习任务分解成小目标,每天都会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和时间安排,并且根据学习进度进行调整。同时,我还学会了整理笔记和归纳总结的技巧,将学习的知识点进行分类和梳理。这种方法让我更加系统地掌握知识,提高了学习效果。在解决上课不理解的问题时,我会主动寻找答案,提高自己的问题解决能力。自主学习不仅是学习知识,更是培养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技能。

最后,自主学习对个人的学习进步和成长有着积极影响。在过去的学习中,我发现自主学习让我变得更加自信和独立。在解决问题时,我可以独立思考和分析,不再依赖他人的指导。自主学习也让我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不再拖延和浪费时间。我会合理规划时间,合理分配精力,提高学习的效率。在课堂上,我也变得更加主动和积极,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积极参与讨论和展示。自主学习不仅提高了我的学科成绩,更培养了我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综上所述,学习自治条例的实践让我深刻体会到了自主学习的重要性和益处。自主学习是培养个人学习能力的重要途径,需要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合理的学习方法。自主学习对个人的学习进步和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在以后的学习中,我将继续坚持自主学习的原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一

本次培训学习的主要形式是专家报告和名校教学经验分享。内容包括传承名族优秀文化,弘扬名族团结教育、名族之花盛开、云南民族文化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战略研究、新时代铸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多彩云南民族团结教育之花永远绽放、与校长分享和交流学校民族团结进步经验等八个主题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经验分享,加强中华民族社区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云南经验三个模块,特别关注学校如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效率,这些创新理念和经验足以让我终身受益。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民族。几千年来,它共同创造了辉煌的中国文化,谱写了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进步的壮丽篇章。在云南这片辽阔富饶的土地上,有26个兄弟和民族一起工作、战斗和生活。各民族历史悠久,文化丰富,各有文化传统、语言、宗教信仰和习俗。虽然历史上各民族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和、冲突和战争,但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流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一个团结的整体,经过几千年的变化和动荡,永不分离,根本原因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团结是各民族的共同神圣职责。团结是各民族的共同神圣职责。任何共产党员都必须以反对民族分裂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以反对民族分裂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民族团结带来了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形成了建设的联合力量,为各种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教育前沿的教师和大量有用的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作为教师和学校的领导者,除了兴奋和充实之外,还有更多。

是切实的感受和深深地思考,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将结合学校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落实:

学校是一个各民族学生与老师和谐相处的大家园,我们应该在学习生活方面也给予少数民族同学很多的关心,也应该用一种团结、友爱的态度来对待学校里的每一位少数民族同学。只有关心与和谐才能创造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校园。在校园里,不仅要在各班与各班之间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民族团结活动,还要教育好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学生辨别是非、抵御错误思想的能力,使我们学校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族团结大家庭。

新时代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同时也给教师提供了很大的舞台。我们教师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学无止境,随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素养和教育观念。在扎实肯干的同时,学会创新,做一个有深度和宽度的教育者。

引导好我校的教师,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我们不仅要爱国爱党,更要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我们既然选择了这项职业,就应该毫不犹豫地热爱它。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教育好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的群体学生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实施多层次的思想教育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净化校园空气和学生灵魂;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活动载体的开发与建设,以活动促交流学习、以活动促平等友好、以活动促互助互爱、以活动促团结进步,让我校的民族团结之花常开不败,为民族团结建设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二

学习自治条例是我校推出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责任感。在实施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自治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启示和体会。下面就我对学习自治条例的心得体会进行一一阐述。

学习自治条例的最大意义在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责任感。过去,学习是老师的事,老师布置作业,学生照做即可。但是,这种单向的教与学的方式并不能真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内在动力。学习自治条例的实施,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自主学习的平台,激发了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学习自治条例主要包括学生独立完成作业、自主选择学习方式和时间、自我监控学习进度等内容。学习自治条例要求学生按时完成作业,不能依赖他人完成;同时,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时间,提高学习效果;最重要的是,学生需要自我监控学习进度,保证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学习自治条例的实施对我个人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过去,我常常依赖老师的点拨和督促,缺乏主动性。但是,在学习自治条例的要求下,我开始自觉地独立完成作业,主动寻找学习资料,并制定学习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这种自主学习的方式不仅锻炼了我的学习能力,还培养了我的责任感和自律能力。

学习自治条例的实施使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的主体应该是学生自己。只有学会自主学习,才能真正掌握知识和技能,培养自身的能力。而过分依赖老师和他人的学习方式,只会束缚自己的能力和发展。因此,学习自治条例的启示是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独立思考能力,并注重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学习自治条例在我校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让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了成功的喜悦。根据经验,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学习自治条例,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学习机会和资源,不仅限于作业的完成,还可以开展学生自主项目、自主学科竞赛等活动,培养学生更全面的能力。

总结起来,学习自治条例的实施是我校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学习自治条例,我们得以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责任感,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我相信,在学习自治的引导下,我校的学生将能够在学习中不断进步,取得更好的成绩。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三

“去极端化”工作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25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在作《条例》说明时说,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去极端化”工作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对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决策。自治区积极行动,主动作为,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成功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的要求和期望。

据了解,去年年初,自治区“去极端化”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同年4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并成立了去极端化立法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13个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提出立法具体建议,“去极端化”立法正式进入实质性起草阶段,并于同年7月成稿。

秦维说,为了统筹地方立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配套,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自治区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全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提炼和规范,整合、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稳步深入推进和逐步实现“去极端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现实需要,更是保障法治新疆建设的迫切需要。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疆各族人民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新疆和平解放60周年。回顾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疆发生的人间奇迹般的变化和发展进步的光辉历程及伟大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就没有新疆的发展进步、和谐稳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在社会主义祖国的怀抱里,新疆各族人民才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在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涌现出许多各族干部群众不顾个人安危相互救助、生死与共的感人事迹,这充分证明新疆各族人民的团结基础是牢固的、是经得起大风大浪考验的,各族人民风雨同舟、休戚与共的深厚感情是坚不可摧的。民族分裂势力越是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我们就越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筑牢民族团结的铜墙铁壁。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也一直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眼中钉、肉中刺,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从破坏民族团结入手,蓄意挑起民族纠纷,制造民族冲突,最后达到其分裂目的。团结稳定是福,分裂**是祸;要把所有仇恨集中到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内外“三股势力”和一小撮暴力犯罪分子身上,坚决不传谣、不信谣、不上当,自觉做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促进各族干部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谅解,始终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准确理解和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基本前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从我区团结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正确把握。

第一,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条例》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

第二,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有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对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强化了相关部门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作用。如,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街道社区、乡村院落、千家万户;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使民族团结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民族团结教育等。

第四,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族团结教育重在教育,这也是《条例》中强调的“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我们是民汉合校更应该改革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宣传“三个离不开”思想,引导各族师生正确认识民族和国家的关系,坚决维护国家最高利益,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在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中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尤其要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师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各族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各族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多说促进民族团结的话,多做促进民族团结的事。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及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切实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自治区的长治久安,不断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1。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3。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5。

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

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9。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11。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五十三条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13。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十八条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第二十九条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三十一条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

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

第三十七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禁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

第四十五条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友爱,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五十三条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六

自治条例是指按照法律和制度赋予居民自治的权力,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我所在的社区于前不久出台了自治条例,为居民提供更为广泛的参与和发言权,以实现更好的社区治理。在实践中,自治条例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和感受,让我深刻理解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

第二段:制度体系。

自治条例是一种基于制度体系的自治形式。社区自治条例是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之上的地方法规,属于行政法规范围,设置自治范围、合法性、执行程序等。这个制度是一个完备的体系,不仅仅是对社区治理的一种形式,更是对公民自治权的一次探索。通过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自治,不仅有利于社区的治理与发展,而且有助于实现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法治意识的培养,这是一个重要的进展。

第三段:理念新变化。

自治条例的推行和实现,不仅改变了社区的治理形式,而且在理念上带来了新的改变。什么是自治?说白了,就是大家一起来管理问题,大家一起来找出办法。自治不仅仅是一个治理形式,更是全社会的一种新理念。在自治条例推进的过程中,让我感受到了从历史惯性走向发展的道路,从被动跟随到逐渐意识到自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社区自治条例接踵而来,一小步引领了一个更好的未来。

第四段:社区利益。

自治条例除了理念层面的大带来以外,更是为社区居民带来了无数的利益。自治条例是建立在基层的,社区自治条例从而考虑到了基层需要,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了服务,在政策执行、社区环境整治、一些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环境卫生等问题都得到了极大的改观。自治条例让每个人的留言都被重视,可以促进社区区域内的相向而行、宏观有序,更让社区转型逐渐跨入了科技逐步征服的时代。

第五段:一言以蔽之。

自治条例的推行,带来了从制度体系到理念层面的一系列变化,以及让社区居民直接参与治理的权力,实现了基层民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在自治条例的推动下,成为现实,让人们感到希望,做到让百姓多一份温暖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区自治的基础上,通过自治条例的推进,整个社区都逐渐向着更为开放、有序、人性化的社区发展之路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