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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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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8篇)
2023-01-07 03:11:45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诉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____ 市____ 区人民法院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做出________ 号判决书判定:乙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甲方支付设备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于10日内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____________ 万元,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万元由乙方承担。根据该判决乙方应给予甲方共计________万元。由于乙方上诉后又于20____年12月09日被准许撤回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已于20____年12月09日生效。截止20____年03月12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和逾期付款罚息共计________ 万元。另,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之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八台设备,转让价款为____________万元。约定分五期偿还全部价款。但至今乙方最后两笔转让款同样未支付。其中一笔已于20____年12月31日到期,至20____年03月12日本息共计________万元。最后一笔转让款即将于20____年12月31日到期。综上,截止于20____年3月12日乙方欠甲方本息共计________万元。

鉴于此,为保障上述判决尽快顺利执行完毕,并确保甲方收回所有转让款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上述本金及利息共计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分期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 年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和利息。具体为:____

乙方应当于20____年____ 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于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于20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笔转让款人民币____________ 万元。(请贵单位根据双方实际约定适当调整)

三、担保条款

3.1丙方在充分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之情况下,自愿就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因追索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违约责任

4.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时间按期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____ 分之____ 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偿还剩余所有款项及利息。同时,甲方有权继续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如乙方违约,则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生效或其他

5.1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互不主张权利。甲方为达成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5.2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没有行使本协议项下之权利,不得解释为已经放弃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或者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之效力。

5.3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力。

5.4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5.5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一般情景上讲,学生在做阅读理解时有两种情景,有人是先看阅读材料在答题,而有人这则是先看题目,再回到看阅读理解材料,这两种方法都是能够找到答案的途径,可是就弘乐教育小编对学生做阅读理解题的了解,一般来说,小编觉得先看阅读材料比较好,因为仔细的研读阅读材料,从整体上理解全文资料,这是做阅读理解题至关重要的一步。研读阅读原文,整体感知原文,这是因为所有的阅读理解题目的答案都是隐藏在原文中的。这是做阅读题的总原则。如果做阅读题时有这种意识,那么就不用担心找不到答案了。反之,如果你先看题目,在阅读材料,阅读时你就会先入为主,只能够看到某几棵树而看不到整片森林,不能再全局上把握全文,尤其是在做一些要求你正确理解和确定全文意思的题目的时候,就会让你变得消极,无法找到正确答案。

所以小编说阅读是第一步,这一步是不能够忽视的,更加不能省掉。读懂了全文,做题时则事半功倍,反之,则会出现答偏、答漏、答反、答错的一些现象。阅读完材料后,要能明确主题以及作者的爱憎情感;对文中的语句仅有在整体感知、领会文章立意、把握文章要领的基础上,才能够准确的找到答案。

在试卷中经常会出现对文中某一个关键词寻找近义词或者反义词的题目,这种题我们一般都是从字面意思以及上下文相结合,来准确的解答。

当遇到对关键句子分析的题目时,我们能够从两方面进行入手,第一是结构方面,第二是资料表达方式方面。从结构方面,首先要明确句子所在的位置不一样,其所表达的作用也往往是不一样的。比如,一般关键句出此刻文章开头的时候头,常常都是总领全文、引领下文的作用。而处在文章中间,一般则是则是强调突出,呼应上文、承上启下等一些作用,处在文章结尾,往往就是点题、照应开头、深化主题等一些作用。从资料的表达方式方面,句子如果使用了修辞手法,能够从修辞手法的作用来结合全文解答,比如说采用比喻、拟人的句子的时候一般是为了使文章生动形象,而采用反复的修辞手法则是为了强调,排比的修辞手法是为了增强文章气势

当阅读题中出现写自身感受的时候,我们是应当根据自我的阅读文章的感受,再结合原文的题目或者关键句子来写自我的真实情感。

粗心和漏题是小学生在做阅读理解题时经常出现的错误,因为阅读理解的题目都是将所有的题目排列在一齐,很容易被小学生们忽略某个题,这个时候就需要学生们“咬文嚼字”了,在我们申请题目后,应当按照题目的顺序进行答题,这样就能够保证不会漏题了,并且题目都是由易到难,保证我们的做题效率,所以,做题时应当按照题目的先后顺序去做。可是在遇到无法解答的题目时,不要停下来过分浪费时间去思考,应当将其略过去看下一题,等奖所有的题目完成后再去思考未完成的题目。

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我们需要理解,我们要做我们想做的事。我们需要理解,我们不想被大人看不起。我们需要理解,我们想要有自己的思维方式。我们需要理解,我们想对你们说我们想说的话。你们能理解我们吗?

我们的生活是枯燥的,每天的学习和升学的压力,让我们很烦。你们了解我们吗?我们却少沟通,却少交流。

每每看到你们辛勤的劳动,还要为我们的学习关心、身体关心、前途关心。我们想说我们已经长大了。

是你们的辛勤劳动换来了我们坐在教室的学习机会,是你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们有求知的机会。但你们最看重什么呢?——成绩!

成绩以外你们又看到了什么呢?

我们玩耍是因为我们学累了,需要放松。我们交友是因为我们想扩大交际,获得为人处事的经验。我们固执是因为我们有自己的想法。我们叛逆是因为我们有你们不懂的原因。我们渴望理解!

从前有一位花匠在院子里种了一棵葡萄树,夏天葡萄藤结了不少葡萄,他很高兴,想与人分享这些果实,便摘了一些送邻居。首先,他送给一位商人,商人一边吃一边说:“好吃,好吃!多少钱一斤?”花匠又把葡萄送给一位干部,那干部接过葡萄后沉吟良久,问“你有什么事要我帮忙吗?”花匠又把葡萄送给一位少妇,她有点意外,而她的`丈夫则在一旁一脸警惕。花匠回到家很纳闷:我只想让大家尝尝鲜,怎么会产生那么多的误会?

其实我们就像是花匠,而你们就像是形形色色的邻居。我门不会想你们想的那么去做,而你们就是要去想。你们不了解我们,对我们的做法多多少少总是会有误会的。

让我们聊聊吧!

我们需要理解,我们需要有自己的一片天空。在我们的天空中,白云飘飘,鸟儿歌唱。在我们的天空中,天更蓝,水更绿,花更香……

你们什么时候才能理解我们呢?我的父母、师长……你们能否给我们一片属于我们自己的天空,一片由我们自己开创的天地。

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甲方:

乙方:

甲方曾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鉴于双方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乙劳动争议纠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平等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补偿费用(含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共计_____元。

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因为自甲方到乙方公司工作,乙方尚未完成甲方社会保险的办理。所以,甲方自愿放弃如下权利:

1、要求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

2、依照社会保险而享有各项权益的权利。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劳动争议纠纷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乙双方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关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已经提起的仲裁、诉讼在15日内向相应机构撤回。

双方因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自愿遵守、履行。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xx年xx月xx日

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各位游客: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渝中旅游,我是你们的导游__。

解放碑商圈经济飞速发展,承担起商务、商贸双重功能,是整个重庆cbd的极核区,早在20__年12月19日,解放碑商贸中心即cbd"硬核"部分,实现商贸销售总额207.3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31亿元,成为"双百亿"商圈,被誉为十字金街,"中国十大新地标商务区"、"中国著名商业街"、"最具投资价值cbd"、"全国特色文化广场"、"西部第一街"等称号,并被中国总部经济研究中心确定为"中国总部经济研究发展实践基地"。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为了动员民众抗日救国,于1941年12月31日在重庆市中区都邮街广场建成了一座碑形建筑,名为"精神保垒"(意指坚决抗战的精神)。保垒为四方形炮楼式木结构建筑,共5层,通高7丈7尺(象征"七·七"抗战),为防日机轰炸,外表涂成黑色。

抗日战争胜利后,重庆市决定在原"精神保垒"的旧址上,建立"抗战胜利纪功碑",以纪念抗战胜利。

"抗战胜利纪功碑"1946年10月31日奠基,12月动工,1947年8月竣工。全部采用钢筋水泥建造,十分坚固。碑高27.5米,为八角形柱体盔顶钢筋混凝土结构。

1949年11月30日,重庆解放,西南军政委员会决定对"抗战胜利纪功碑"进行改建,由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题字,将"抗战胜利纪功碑"改名为"人民解放纪念碑"(简称解放碑)。

解放碑地区在重庆历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有趣的掌故以及一些神话传说都发生在那里。如解放碑夫子池(现址上修建的是重庆世界贸易中心),原为重庆府文庙,是重庆最具代表性的文庙建筑,是有籍可考的重庆规模最大的文庙,建于宋绍兴年间。直至抗日战争时期,此地都是重庆文化活动的中心,后来形成了重庆夫子池美术展览馆。20世纪80年代名为重庆美术馆,由美术家朱宣咸任馆长,这是重庆市最早的、唯一代表重庆的美术馆。当时在这里艺术活动频繁,几乎所有重要的艺术类展览都在此举办,成为了重庆文化美术活动的中心场所和对外文化交流的中心,影响和带动了大量美术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以至于在重庆民间生活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形成了:"到夫子池,看展览",成为了那个时代重庆人与外地来重庆的人士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化活动。

在解放碑传说有一座桥一位打渔郎在桥上会见了八个乞丐,就是汉钟离、张果老、韩湘子、铁拐李、吕洞宾、曹国舅、蓝采和、何仙姑八大神仙。于是,就有了解放碑会仙桥。上世纪初期,人们填了池塘,拆了桥,后来还修起重庆地标性建筑会仙楼。

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为深入贯彻《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下基层、解民忧、办实事、促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2017]24号),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发展”为工作思路,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形成领导亲自接待,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努力探索建立化解城市管理信访积案的长效机制,推动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格局。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开展联合下访,形成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

2、坚持依法按照政策办事的原则。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法按照政策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强化思想疏导工作,在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切实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对无理缠访闹访和有违法行为的,加强法制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理。

3、强化信息互通。对下访受理的不属于我局管辖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理。

(一)下访时间

每月第一周周一。

(二)下访人员

1、分管下访乡镇(街道)的局领导。

2、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综合执法股、督查中队各派一名人员参加,下访乡镇(街道)的辖区中队要有3名人员参加。

(三)接访重点

涉及本系统的已按“路线图”处理,信访人仍不服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突出问题;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苗头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四)下访活动的组织

1、办公室主要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应于下访活动开展前10天与下访街道取得联系,确定下访时间、下访地点,并由下访街道就接访领导、接访时间、接访地点、接访要求等事项进行安排,提前5天在当地进行公示;下访活动开展过程中,引导群众有序信访,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接访活动顺利进行。

2、政策法规股主要负责下访活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包括对信访事件适用法律法规的认定,做好适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加强法制宣讲,依法处理无理缠访闹访和违法行为。

3、综合执法股负责综合协调下访活动,并于每月第一周周五前将当月参加信访的领导干部姓名、职务、接访时间、地点、受理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及相关数据书面报送区联席办;负责接访工作的登记。

4、督查中队负责督查下访受理的信访案件的处理落实情况,收集汇总相关材料,于每月第一周周四上午前将材料送至综合执法股。

5、各中队负责协助办公室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信访案件的具体办理,并及时将相关材料送至督查中队。

1、包案分工

我局对信访案件实行逐一包案。领导包案原则上实行一人(辖区分管领导)包一案或包几案,不实行两人或两人以上重复包一案。

2、包案工作内容

包案领导按照“谁包案,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案方向、具体责任人、具体办案人、结案和汇报时间,并督促案件的办理,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包案领导应深入了解案情,按照法律法规、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对合理的要求,尽快解决落实;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宣传政策,讲明情况;对个别坚持过高要求,无理取闹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和依法处理。

3、包案完成时限

领导包案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经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调,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房屋坐落:装修程度:

二、租赁期限:___,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若有意继续租用此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下一个合同期限租金及事项,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租他人。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第________年,第________年,乙方应每年付一次租金,先付后住。

第一次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

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若乙方未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次租金,甲方有权立刻收回房屋,所有已付款项,甲方不退还。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合同期满两个月以后,根据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实际发生费用,剩余款项甲方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损坏设备费用从押金中直接扣除。甲方现有设备为:

2、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若因乙方未能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取暖费由甲方承担。

3、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使用此房用途为--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扰民事件,乙方自负后果。若乙方租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提供非法用途,四方有权立刻收回房屋,不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同时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4、合同一经签定,双方都不得提前解约。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其他约定事项:室内设施及原有物流如有损坏丢失,请给维修好恢复原样及照价赔偿。

六、本合现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签字之日起即日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有关了解国粹心得体会和方法八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 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 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 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 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 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 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 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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