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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审判心得体会及收获 刑事审判培训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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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审判心得体会及收获 刑事审判培训心得体会(2篇)
2023-01-07 03:53:02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刑法审判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不久前我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主题刑法审判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来到人民大学学习法律专业已有近半年时间,这段时间里我学习了一些法律的主干课程:民法、刑法、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和行政法。可能在人们的普遍思想中,刑事诉讼法在法学学科中并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学科,但在各个法学学科之中,我对刑事诉讼法尤为偏爱。

以前未接触法律专业时,我也曾自学过“法律硕士”考试的专业课,对刑法、民法等实体法也有所了解,但是对诉讼法这种程序法还是一无所知的。跟大多数未学过法律的人一样,我凭主观想象,只是觉得这只是一些规定了司法部门在司法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并不觉得有多么重要,这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有关。

以前观看西方影视作品时,看到过很多讲述刑事案件中由于没有在程序上有效的犯罪证据而无法给犯罪分子定罪的影片,正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无法定罪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觉得西方的司法制度也并不是那么合理和完善。也在影视作品中看到过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的审理场面,律师们在法庭上慷慨激昂,针锋相对。我想这也是很多从未学过法律的人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第一印象。另外,我还对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早有耳闻。只是不曾把这种事情与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

但是学了刑事诉讼法之后,一切观念都改变了。我了解到了我国司法制度下的严重轻视程序的现状,尤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严重违反程序法的现状;了解到了由于体制原因,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司法中立的严重缺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阅卷难、取证难、会见难以及职业风险等问题;了解到了宪法对人权的保护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以及难以贯彻实施导致了我国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权保护的严重缺失;了解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大量不合理制度与现状;了解到了zjw的“双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了解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将会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多么大的威胁。还有很多,以前曾认为合理合情的很多司法活动竟然是那么的荒唐、落后、可笑。

学习了刑事诉讼法之后,了解到了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的始因,能够使自己以一种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上依次出现的如“yangjia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曾去读过晦涩文字翻译而来的光辉巨著《论犯罪与刑罚》,感叹于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对人权保护的觉醒。更是懂得了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导致的司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脱离,大量潜规则的存在,司法独立的缺失,将会使程序正义之路更加任重而道远。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限权法,又是一部人权法。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应用宪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不仅仅是因为它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在于它实质上保护的是普通公民的权力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奏折中说道,“查诸律中,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所以也可以说,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贯彻实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急先锋,是无比重要的一环。倘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那普通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更是可想而知。曾有教授调侃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在中国,去大街上随便抓一个人,经七天七夜的“突审”之后都可以找到“证据”判他五年以上。”也曾有流传甚广的美国、香港、大陆三地警方抓兔子的笑话。看过之后,不应一笑而过,更需要大家尤其是法律人的深思。

刑事诉讼法是引发我去思考最多的一门课程,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被称为挂在墙上看的“宪法”课程的学习之后,也曾去深入的思考如何在我国去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我思考了以下几点:中国没有经过西方文艺复兴时的思想启蒙,人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尚没有十分觉醒的认识;读过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之后也明白了我国的文化、思想传统并不允许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我d的一d专政、坚持d的领导,也直接导致在我国无法实质的进行三权分立的改革,缺少权力之间的制衡就绝对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中国的人口众多、经济水平与生产力发展程度也决定了我们无法按照西方国家那样进行严格遵守程序但经济成本巨大的司法活动。人民权利思想的觉醒,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思想传统,举步维艰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等等等等,这一切都阻碍着作为社会改革进程中一部分的司法改革的进行。司法改革绝不可能脱离我国社会进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也就是说,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推进司法独立与程序公正的实现是软弱无力的。纵观我国的种种改革,大部分都还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面上。而且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社会等级分化的严重,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将会日益突出,既得利益者总要千方百计阻挠不利于其的任何改革。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样,我们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是步履沉重,任重道远。

未学习法律之前曾去听过法学家江平教授的讲座,主题是“民法与市场经济”,记得他提到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时讲过:“我们是走三步退两步,走两步再退一步。但是慢慢的,还是在进步的”。前面我胡思乱想,逻辑混乱的写了一些自己的感想,但只想说绝不会丧失对我国司法独立以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希望。《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扉页上,作者贝卡里亚引用了培根的这样一段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更加成熟,必须由一个培育的过程”。最后我引用这段话结尾,祝福我国程序正义之路能越走越好!如果有可能,我愿意去攻读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更深入的学习这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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