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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鲤鱼心得体会和感想 养殖鲤鱼的优点(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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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鲤鱼心得体会和感想 养殖鲤鱼的优点(6篇)
2023-01-07 11:35:08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关于养殖鲤鱼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承包方: 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位于 ,四至: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为 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每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交纳当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鱼塘。

2、因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3、.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机关或证明人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代表:

鉴证机关或证明人:

年 月 日

关于养殖鲤鱼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乙方自愿租赁甲方奶牛圈舍,牛床_______位(头),每头牛床位一年365元,共计:______________元/年。

住房每间每年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__元/年。

乙方每月:门卫环保费100元。

乙方每月按照缴纳电费。

本养殖场牛奶基价由甲方参照周边同级别养殖小区基本相同的价格执行和管理,小区牛奶不得外卖。

养殖场由于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自行生产饲料,奶户用饲料必须用品牌全价饲料,合格厂家饲料;但必须由甲方采购,饲料价格为同等市场价,甲方不得任意报价。

乙方自主养殖,甲方不干预,风险自负,奶牛保险费及保险赔偿,由乙方全部所得,甲方不得参与,但必须协助乙方。只收适当操作费,由乙方自愿给付。

奶牛卖买乙方自由,甲方不得干预。但乙方卖完奶牛必须结满与甲方的债务,离去自由。

乙方必须每年按期交房租、牛租金。

牛场的环保设备由甲方投入,与乙方无关。

乙方必须做好自身养殖区域的卫生消毒及环境整洁卫生。不然进行警告、罚款。

牛粪必须干湿分离,用斗车铲出倒入甲方指定地区。

养殖场所有奶牛用药必须符合国家动物用药规定,绝不使用人用药品,如查到,谁用谁负责,与甲方无关。

凡进驻本养殖场所有奶农所有青饲料均由乙方自己采割,绝不准私自垄断青草,草源卖给自己小区奶农,如有个别奶农不自觉,本场坚决请出本小区。本小区成员必须友爱团结,青草共享资源。

如遇国家占地,须搬迁,甲方提供新场地给乙方,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本场的项目资金与甲、乙双方都无关,不得任何理由索取。

乙方必须协同甲方共同做好小区治安、防火、防盗、防赌、毒,有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

以上规则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规定,先警告,再罚款,最后通过行政逐出本小区,不退任何租金,甲、乙双方自愿遵守。

进驻之时,乙方不得损坏小区任何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关于养殖鲤鱼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养殖场劳动用工合同范本】

甲方: 养殖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如

因甲方需要,本合同期限延长,由甲乙双方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 工作地点:遵义县三渡镇。

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所承包土地管理鱼塘、养殖及其它事务。

三、 (1)劳动报酬:乙方每月工资为 元。吃、住由乙方自行解决,经乙方同意,乙方工资每3 个月发 1 次。工资发放的具体时间为每三个月的第 日。

(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给予乙方奖罚,具体奖罚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承诺:经甲乙双方商定的奖罚制度属于本合同的附属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奖罚制度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四、 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养殖计划和任务,服从甲方管理,不得旷工、怠工、早退等;有特殊事情离开养殖岗位,需经甲方同意,一年内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乙方必须全心

全意为甲方做好工作,完成甲方布置的养殖任务, 乙方如不能履行职责,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反合同的情形依据甲乙双方确定之《劳动纪律》、《奖罚制度》的约定,扣除或不发乙方工资。(劳动纪律需单独形成文本,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五、 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

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违规操作,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此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建议删除)建议改为:乙方在从事养殖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违反养殖场所指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若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违规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操作规程》需单独形成文本,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六、天然鱼塘均未设立安全栅栏,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与养殖场无关的人带入场内,尤其是小孩,如有违规,在养殖场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甲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就其损失向乙方追偿。

七、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养殖操作规程,定时反应养殖状态,爱岗敬业,若因乙方操作不当而造成甲方损失,甲有权向乙方索赔。

八、 若因乙方所提供的科学养殖方案,甲方采用后获得了计划外的收益,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奖励给予乙方回报,奖励数额根据收益情况而定。(奖罚制度中应包括该奖励的内容)

九、乙方在上岗前应持有在国家三类甲级医院的体检报告,不得有传统疾病;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及各种传染病 ,若乙方隐瞒病情带病上岗,在工作期间因疾病引起的意外和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2、 如若乙方工作不能胜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 若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3、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一 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2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

关于养殖鲤鱼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合同编号

养殖人 签订地点

销售人 签订时间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养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 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适量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 。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 。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第: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1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成都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 起生效,于 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养殖人

养殖人(章)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销售人

销售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监制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

关于养殖鲤鱼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郑州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我场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年,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于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_。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_________。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集中休息时间,每批鸡代薪休息四—六天。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有权力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鸡群免疫、用药和淘汰鸡只的重要工作日。

甲方:养殖场 乙方:

年 月 日

关于养殖鲤鱼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保险单号:

-------------------------------------

|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险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

|------|----------------------------|

| 总保险费 |(大写) |

|------|----------------------------|

| 储 金 |(大写) |

|------|----------------------------|

|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责任期限|----------------------------|

| |2. |

|-----------------------------------|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

|备 注 |

|-----------------------------------|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_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______ |

| 电话:______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每只保额-鸡苗单价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56天或140天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

|日 龄|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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