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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优秀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5:00:14 页码:7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优秀8篇)
2023-11-20 15:00:14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个人对外部事物的深度思考和感悟。怎样才能有效地概括自己一段时间的心得体会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一

学习方法是每一个学生必须面对的问题,它关系到一个人在学习路上的成败。在我多年的学习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学习方法的心得体会。首先,学习需要有正确的态度和积极的心态;其次,合理的时间安排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也是学习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巧,能够事半功倍;最后,多角度思考问题,进行创新性思维,也是学习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既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又可以激发学习兴趣,让学习更有乐趣。

首先,正确的态度和积极的心态对于学习至关重要。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长时间的坚持和努力。人们常说,“态度决定一切”,这句话在学习中也是适用的。如果我们对学习抱有懈怠和消极的态度,那么再好的学习方法也无法发挥其作用。相反,如果我们愿意面对学习,拥有积极的心态和坚持不懈的精神,那么学习方法的运用将起到更大的作用。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心境,注重培养自己的学习兴趣,激发内在的动力,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学习的乐趣。

其次,合理的时间安排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对于学习方法的运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学习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做到时间的科学分配,才能提高学习效果。要想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将时间合理分配给各个学科和任务。在学习过程中,良好的学习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安静、整洁的学习环境有利于我们专心学习,提高注意力和记忆力。因此,我们要创造一个适合学习的环境,避免一切干扰和噪音,保持一个清静的学习空间。

再次,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巧,能够事半功倍。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是学习的有力武器,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例如,在记忆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分组记忆、归纳总结等技巧来加强记忆效果;在阅读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快速阅读、留白记笔记等方法来提高阅读速度和理解能力。这些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巧都需要我们平时的积累和实践,在应用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只有掌握了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我们才能更好地面对学习中的难题,解决学习中的困惑。

最后,多角度思考问题,进行创新性思维,也是学习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不仅仅是机械的记忆和重复,更是有创造性的思考和思维的过程。我们应该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用不同的角度和视角来审视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到更全面的理解和解决方案。同时,我们还要鼓励创新性思维,发散思维,培养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这样才能在学习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综上所述,学习方法是学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一个人在学习路上的成败。学习需要有正确的态度和积极的心态;合理的时间安排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也是学习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巧,能够事半功倍;多角度思考问题,进行创新性思维,也是学习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积极运用这些学习方法,我们可以有效提高学习效果,同时也能够激发学习兴趣,让学习更有乐趣。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二

学习方法在我们的学习生涯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决定着我们的学习效果和学习速度。虽然每个人的学习方法有所不同,但在我的学习经验中,我总结出了一些效果不错的学习方法。在此,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会制定学习计划是学习方法的关键之一。一个合理的学习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时间,高效利用时间。在制定学习计划时,我会将学习的内容按优先级进行排序,给予重要的知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我会设置合理的学习目标,并设立时间节点来监督自己的学习进度。通过制定学习计划,我能更加有条理地学习,并提高学习效果。

其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也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在课堂上,我们不仅仅是在接受老师的讲解和演示,更重要的是要主动参与课堂互动。与同学们积极交流和讨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知识点,并和自己的思维进行碰撞和对话。在我参与课堂互动的过程中,我发现不仅能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还能够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此外,做好笔记也是在学习方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课后复习,我都会认真记录老师的讲解,并结合自己的理解和思考进行总结。通过做好笔记,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也方便了我日后的复习。同时,做笔记也是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它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保持专注,提高学习效果。

另外,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也是提高学习效果的一种方法。有些人喜欢通过听课来学习,有些人喜欢通过看书来学习,还有些人喜欢通过实践来学习。在我个人的学习经验中,我发现结合多种学习方式能够使学习更加丰富多样,也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在学习过程中,我会根据不同的学科和知识点来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例如在学习数学时,我会通过做题来巩固和应用所学的知识,而在学习文学作品时,我会通过阅读来提高我的理解和品味。

最后,善于总结和复习也是学习方法的关键。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通过及时总结和复习,我们可以巩固已学的知识,让它们在我们的大脑中更加牢固地驻扎。在我个人的学习经验中,我会经常性地进行知识复习,并将已学的知识进行系统性的总结,以便于日后的复习和应用。通过不断地总结和复习,我能够更好地巩固知识,提高学习效果。

总结来说,学习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对于我们的学习效果和学习速度至关重要。制定学习计划、参与课堂互动、做好笔记、多样化学习方式、总结复习是我总结出的一些学习方法的心得体会。希望这些经验能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让我们在学习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三

英语听力。

1.听前认真读题干,圈出题干关键词,辨别选项间的`不同之处。

2.听时平心静气,抓住与问题有关的信息并分析总结,关注时间、数字、价格等题,明显听到的选项要慎重思考。

3.听后,认真阅读听力材料,圈出不能理解的语句,弄明白后,积累背诵。

语法填空。

1.给提示,求变化。关注词性、词形、词义、时态语态的变化。

2.不给提示,填虚词。关注介词、代词、连词、冠词的使用。

短文改错。

1.注意四不改:单词拼写不改;大小写不改;词序不改;标点符号不改。

2.关注五原则:忠实于原文原则;“1171”原则;错误以改动最少为原则;虚词以添加或者删除为原则;实词以改变形式为原则。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四

在我多年的学习生涯中,不断探索和实践各种学习方法,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学习方法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和技巧,使学习者更高效地掌握知识和技能。本文将从积极思考、系统学习、交流合作、多元化学习和定期复习几个方面,分享我在学习方法上的心得体会。

首先,积极思考是学习方法的关键因素之一。学习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更是一种主动思考和理解的过程。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会时常停下来思考所学的知识,思考它们的原理和应用,思考有什么可能的应用场景。这种积极思考可以帮助我更深入地理解知识,加深记忆,并且形成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积极思考也是培养学习者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它能够拓宽我们的思维空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系统学习是学习方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学习是一个组织性的过程,只有按照一定的逻辑和秩序进行学习,才能够事半功倍。我会在学习前先了解知识的整体框架和体系,确定好学习的目标和路径,掌握学习的基本步骤和方法,然后有条不紊地进行学习。在实践中,我会采用分块学习的方法,将一本书或一门课程分为若干块,每次只学习一块,确保每次学习的内容都是有限且可控的。这样的学习方法可以让我更加系统地掌握知识,并且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交流合作是学习方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学习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事情,更是一个社会性的过程。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可以极大地提高学习效果。在学习过程中,我会积极和同学讨论课程内容,互相提问和回答问题,不断地压榨双方的智慧。在合作学习中,我会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完成学习任务。通过交流合作,我们可以互相学习,相互促进,提高学习动力,并且培养合作和沟通的能力。

第四,多元化学习是学习方法的一种重要策略。学习的资源和方式有很多,我们可以从课堂、书本、网络等渠道获取知识。我会尝试多种学习方式,通过课堂学习和阅读书籍来获取知识的理论基础,通过实践和实践,进行知识的运用和实践。我还喜欢利用互联网资源,如在线公开课、学习网站和社交媒体等,获取更多的学习资源和灵感。多元化的学习方法可以丰富学习的内容和体验,激发学习的兴趣,提高学习的效果。

最后,定期复习是学习方法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学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定期复习可以巩固已学的知识,防止遗忘,提高记忆的持久性。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会做好复习计划,并根据计划定期回顾已学的知识。此外,我也会试着运用已学知识解决新的问题,以检验自己的理解和掌握程度。通过定期复习,我可以巩固知识,拓宽应用,提高学习效果。

综上所述,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积极思考、系统学习、交流合作、多元化学习和定期复习是我在学习方法上的心得体会。通过这些学习方法的应用,我在学习中获得了更高效的学习效果,提高了学习动力和兴趣,并且培养了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希望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对广大学习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五

在现代社会中,学习已成为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很多人在学习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如何面对这些困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成为了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从我个人的经历为例,探讨一下在学习中的体会和方法。

第二段:调整心态。

学习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心态问题。在学习中,我们要有一个积极的心态,始终保持对知识的热爱和兴趣,不要轻易放弃。有时候,遇到困难不要灰心丧气,我们可以暂时放下,转换一下思维模式,或者去做一些别的事情,让大脑得到休息,缓解焦虑情绪。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调节自己的生活状态,保证身体的健康,并且保持足够的睡眠时间,这样可以保证我们在学习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三段:制定学习计划。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对于需要学习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规划。制定计划时要考虑自己的时间和能力,不能因为急于求成而贪多嚼不烂。计划可以按照学科的难度、优先级和学习目标来制定,也可以按照时间段来进行计划,这样可以把学习的内容分解成一个个小目标,有助于我们逐步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段:交流和思考。

学习中还需要多进行交流和思考,与他人分享学习体会和想法,向老师和同学提出自己的疑问和问题。交流和思考可以加深我们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和不足之处,从而更好地修正自己的学习方法。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阅读或参加讨论会等多种方式来扩展自己的知识视野,游走于各种新颖的思想之间,获得新的启示。

第五段:反思总结。

在学习过程中,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体会和方法,需要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同时,我们也要时刻反思和总结自己的学习过程,分析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问题的根源并找到改进方法。只有做到不断反思、不断进步,我们才能在学习道路上越走越远。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六

司法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基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学习司法知识和技能,不仅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还可以提升我们的公民素质和个人修养。从我的学习经历中,我体会到了几点关于学习司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刻苦学习。

想要学好司法,首先需要具备刻苦学习的精神。这是因为司法知识非常广泛和复杂,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特别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初步了解与总结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我们需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尤其是需要多看看经典法律案例,梳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

第三段:逻辑推理。

司法知识并不是一切,还需要逻辑推理等其他技能的支持。这是由于司法判断往往需要判断的事实从繁杂纷乱的事件中摘出来,并从中进行逐一的细分、分析整理后找出合乎逻辑一致的正确结论。因此,在学习司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推理和思辨,才能更容易地判断案件案由及其法律责任。

第四段:专业素养。

专业素养也是学习司法的重要环节之一,因为不同领域法律规定和案例相当复杂,如果没有贯通的本领和练达,就做不出令审判者满意的理论分析。所以,我们要注重实践性的学习,不断加强自我修炼和素质提升,找机会多学实业,元机会多到各类预备课程和课堂的得到实践机会提高自身。

第五段:总结。

学习司法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过,只要我们愿意刻苦学习、注重逻辑推理和专业素养,持续提升自己的行动力穿过学习的实践环节,就一定可以掌握司法知识和技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专业人士。

结论:

总之,学习司法需要我们具备刻苦、注重逻辑推理和专业素养的精神与素养。通过长时间的学习、多次实践和不断积累,我们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者,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宁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篇七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

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

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

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

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

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

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

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

“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

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

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

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

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

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

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

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

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

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

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

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

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

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

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

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

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

《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05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

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

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

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

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

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

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

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

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活

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

(二)转换经营机制

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

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的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第三,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7、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与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荐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第三,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第四,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单元

1.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核准登记发照。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起人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发起人应符合最低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4〉对发起人国际和住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2)资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章程条件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是由发起人来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也无法参与公司的筹办事项,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制定。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须经出席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此时,公司章程的制订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行为条件

3、确定公司的名称有哪些限制?

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行政区划,即公司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3)行业,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所处的行业;

(4)组织形式,即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5、试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答:自英国设立东印度公司以来,公司已有4xx年的历史,纵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时我们理解和评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线索。

(一)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时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时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给股东的投资以回报。

因此,各国公司法均把决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组织形式变动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权利留给股东会,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为的异化。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这是资本支配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

这一原则并不否定股权内容可以存在差别,要求所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权利。

(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

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

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要的决策权;由股东民主选任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股东或职工选任产生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及经历的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公司权利的准则,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

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6、简述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答: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股东会会议上就会议提请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实施法定影响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权实现的基本方式。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第一,对表决权数量上的限制

第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第四,类别表决

7、简述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是股东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和方法篇八

首段:

学习司法的过程充满了磨难,但也锤炼了我的意志和心态。在法律的世界里,只有真正的学习和领悟才能最终认清自己的位置和价值,并且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学者。在这一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这些经验和心得都将铭记于心,并终身受益。

第二段:

学习司法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注重逻辑思维。因为法律的逻辑结构很严谨,如果没有充分的逻辑思维能力,很难深入理解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判法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始终注重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的磨练,不断查漏补缺,不断反复训练,在这样的过程中,我的逻辑思维能力得到了不断地升华,最终成为一名严谨和有逻辑思维的法律从业人员。

第三段:

选择和使用法条也是我在学习司法中的一大体会。通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条的掌握,能够更好地理解、贯彻和被贯彻司法裁判的精神和法律要义。在研究法律规定和判例法时,我尤其注重法条的细节及分类,也在研究实际案例和裁决时努力将法律规定和判例法联系起来,尽可能理解抽象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更加科学地运用法律知识,以此达成较为可靠的裁判。

第四段:

在解决争端和调解纠纷方面,我也有一些体会。这方面虽然需要较大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但更需要一颗坦诚和平和的心。在实际工作中,我常常拥有一份以事实为基础的启发,主张追求真理、达成和解的态度。同时,我也在实际法律纠纷和诉讼中,寻找贯穿全局并寻求不同结果的解决办法,以期达到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第五段:

当前,世界各地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体系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人们的法律阅读能力、法律意识和法制思维也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学习司法。因此,对于学习司法的人来说,我们需要肯定自己的动力和决心,并在不断磨难中前进,掌握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在未来,我仍将不断去探索、学习和进步,以求更好地为法律事业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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