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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心得体会(实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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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心得体会(实用12篇)
2023-11-20 23:10:25    小编:ZTFB

写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在特定事件或经历中得到的成果和经验的一种总结。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适当运用一些修辞方法,如排比、设问等,让文章更具感染力和说服力。接下来,我们共同探索这些心得体会的内涵和遣词造句的技巧。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一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二

段一:引入担保的概念和重要性(200字)。

担保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担保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曾担任过担保人一职,通过和债权人的合作,让我对担保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积累了一些相关的经验和体会。

段二:担保的意义与责任(300字)。

担保的基本意义在于保障金融交易中的双方利益。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担保人也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了风险评估,通过剑桥提示进行反担保人估价,帮助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担保人,我深感自身责任重大。首先,我需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债务人无法还款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其次,我需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时与债权人沟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一次担保经历中,通过与债权人及时沟通,解决了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的问题,最终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保护。

段三:担保风险的应对与控制(300字)。

在担任担保人的过程中,我也深刻认识到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债务人无还款能力或不正常还款的情况。为了应对和控制这种风险,我首先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分析和判断,避免因为对债务人了解不充分而带来的风险。其次,我还要在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追索权利和义务,确保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能及时追索到担保资产。

此外,合理使用担保工具和方法也是降低风险的关键。我曾在一次担保中,采用了差额担保的方式,将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给债权人,有效减少了担保风险。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我逐渐积累了一定的担保风险控制方法和策略。

段四:担保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字)。

担保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手段,更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通过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强了金融市场的信任度和流动性,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开展。尤其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担保可以提供信用支持,促进其发展壮大。

作为担保人,我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充当了信任的桥梁。通过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充分沟通和协商,我不仅成功完成了担保任务,还为双方提供了信心和便利,使双方能够更好地开展合作,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通过实践经验,我深刻认识到担保在金融交易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作为一个担保人,我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及时沟通和协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面对担保风险时,我要提高风险意识,寻找合适的风险控制方法和策略。最重要的是,担保不仅要服务于金融交易,更要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因此,作为一个担保人,我要始终坚守信用、诚信经营,为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三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四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

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

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

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1.0以上,速动比率0.8以上,利息倍数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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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多,同时面临着信用环境复杂、风险较高的问题。银行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机构,承担着对外担保的重要职责。在此过程中,我作为银行业从业者,对外担保工作中的心得与体会愈发深刻。通过本文,将就对外担保的基本概念、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的体会进行探讨。

对外担保,是银行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保证,以促成借款方融资的一种方式。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对外担保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信用担保是针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后给予担保,而抵押担保则是以借款人的财物所转移的权益作为担保。不同类型的对外担保有其各自的特点与适用范围,银行在进行担保选择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风险可控。

第三段:对外担保的操作流程(300字)。

银行对外担保的操作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决策、合同签订、担保放款、风险监控等多个环节。首先,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其次,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提供对外担保,并确定担保金额、期限等相关事宜。然后,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益与义务。担保放款后,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监控并及时处理担保事件,以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与风险的控制。仔细把握每个环节的要点与流程,对于有效保障担保决策的合理性与担保风险的可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段:风险控制的体会(300字)。

在对外担保的过程中,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的价值及质量等要素,合理评估担保风险。同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与义务,对维护银行利益起到关键作用。另外,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是担保工作中的关键一步。此外,银行还需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以保证担保风险的掌控能力。只有紧密结合风险控制,对外担保才能真正起到支持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对外担保工作的实践以及风险控制的思考,我深刻认识到对外担保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银行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并加强风险监控与控制,确保担保风险可控。同时,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与风险意识,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对外担保工作的持续优化和完善,将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条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八

担保是一种金融业务,常常被用于借贷、融资等场合。作为一种保证支付风险的手段,担保在商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起担保项目,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担保的重要性和技巧。以下是我关于担保的心得体会。

首先,担保的成功与否,与担保方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担保方,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仔细的评估。我发现,借款人信用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情况下,担保成功的机会也很大。因此,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选择有实力且信誉良好的借款人是成功的第一步。通过与借款人深入沟通,了解其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等级,为担保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担保的成功还与风控措施的完善有密切关系。风险控制是担保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减少担保风险,保障担保方的利益。在这个担保项目中,我们注重风险控制的各个环节。首先,我们建立了系统的风控规范和责任体系,各个岗位明确职责,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其次,我们进行了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同时,我们还制定了科学的贷款额度和抵押物价值评估标准,以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物的价值相匹配。通过这些风控措施,我们成功地减少了担保风险,赢得了借款人和银行的信任。

再者,担保的成功还与业务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有关。作为一名担保业务员,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各类担保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并且具备较强的风险判断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专业能力的重要性。只有熟悉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才能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合适的担保解决方案,为银行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提高业务成功率。同时,良好的服务态度也是担保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借款人、银行等各方沟通,及时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业务能够顺利进行。通过良好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我成功地完成了担保业务,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和行业口碑。

最后,我认为担保是一项需要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的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担保业务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作为一名担保从业人员,我们需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学习担保业务的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此外,我们还需要持续了解市场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提升风险判断和防控能力,以适应和应对各种复杂的担保情况。

总之,担保业务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技巧性的工作。通过这次担保项目,我深刻体会到了担保的重要性和技巧,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通过全面评估借款人情况、完善风控措施、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可以增加担保的成功率,并获得行业的认可和信任。同时,担保业务需要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以跟上时代的步伐,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只有不断进步和创新,才能在担保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

20xx年xx月。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一方以其自身信誉或者以一定的物权付出担保权利,为借款人提供信用保证的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担保在商业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各个领域都有广泛应用。通过多次参与担保活动,我逐渐领悟到担保的重要性以及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分享我在担保工作中的体会和经验,以供读者参考。

首先,担保是一项需要谨慎权衡的决策。在担任担保人之前,我意识到只有在仔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后,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因此,在面对担保申请时,我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详尽的财务状况信息,并与借款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其财务状况和偿还意愿。只有在我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足够信心时,才会选择进行担保。

其次,在进行担保时,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担保人,我要充分了解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并确保自己在担保期内具备足够的资金能力,确保能够及时履行还款责任。此外,我还应在担保合同中确保担保标的清晰明确,以避免风险。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才能够更好地履行担保人的角色,保障借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再次,在担保过程中要保持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良好沟通。沟通是担保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积极沟通,我可以更好地了解双方的需求和意愿,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潜在的风险。同时,良好的沟通还可以提高双方的合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误解。因此,在担保过程中,我时刻保持着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良好沟通,以确保担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意识到担保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担保领域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作为一名担保人员,我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动态,提升我在担保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并为借款人和债权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结起来,担保是一个需要谨慎权衡的决策,担保人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持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良好沟通,并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通过多次担保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点。担保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一环,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作为担保人员,我们应该更加认真对待担保工作,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几年,我接手了公司的一些对外担保业务,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策略,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对外担保心得。以下就我个人的体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外担保的一些心得体会。

对外担保不同于其他的业务,它必须非常谨慎的处理。因为担保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如果客户的企业出现经济状况的变化,我们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在担保业务中,我们必须十分的谨慎和审慎,把准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了解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担保。

担保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跟踪和监管体系,以便及时制定解决方案。我们应该要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对客户的业务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客户不会发生突变的情况,从而保障我们的担保责任不受冲击。

三、对外担保要注意文书的细节问题。

担保业务中文书的细节问题尤为重要,如果文书的格式不严谨,对我们的担保责任的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为此,我们应当加强文书的审查,学会找出隐形风险,把握好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确保文书具有充分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担保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的运营相结合,将对外担保的风险分散开来。例如,我们可以把对外担保和资金管理业务相结合,将空置资金进行投资,避免资金的长时间空闲,同时还能提高资本收益率。总之,对外担保要和其他业务形成协同与配合,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五、对外担保要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担保业务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才能做好担保业务。风险意识不仅意味着要有先见之明、能够预判风险,而且还涵盖了如何应对风险、如何降低风险、如何化解风险等方面。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才能够更好地做好担保业务。

总结:

对外担保是一项考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担保责任意识的业务,企业在担保时必须要谨慎防范风险,对担保的客户进行严格评估,对担保的业务进行逐步完善的监管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小风险,使对外担保业务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二

担保是财务结构中一个意义重大的部分。对外担保则是企业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和融资需求时所采取的重要手段。然而,这样的担保行为常常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在对外担保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和条件,保证自身权益的安全和合法性。下面,我将就自己在对外担保方面的心得体会,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一段:担保时增强风险意识和以现实为依据。

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注重分析和评估风险。担保行为的本质是基于信任的交易,因此,必须充分了解所担保的企业情况、业务模式以及财务情况,尤其是对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产负债表。同时,要以现实为依据,切勿盲目跟风或者贪图短期利益,不要因为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

第二段:担保时注重协商和明确责任范围。

担保不仅仅是给借款人一个安全保障,也是为担保人自身的利益保驾护航。因此,在担保时候要注重协商,明确责任范围,防范未来风险。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责任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和应对措施。要深入了解相关条款的内容和作用,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因为声称而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第三段:担保时重视担保准备和专业化。

担保不仅仅是一份文书,更是一份承诺。担保准备是担保的基础,也是担保质量的根本保证。对于准备担保的企业要尽可能地提前进行勘察,分析好风险和对策,并建立好担保档案和信息库。同时,需要高度重视担保工作的专业化和专业人士的参与,纠正和消除不规范的行为,规范标准操作。

第四段:担保时注重条款约定和法律规定。

担保时的条款约定和法律规定至关重要。在担保合同中,必须注重条款的严谨性和合法性,条款之间的关联性和清晰度,比如“代位权”和“最高额担保”等规定的约定。同样,担保行为应该坚持法律规定,遵循相关法律的限制和规定。担保人应该重视担保行为对财务状况和市场风险的影响,并做好法律风险评估,确保合法、稳妥地进行担保。

第五段:担保时强调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

担保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信用交换的行为。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是保证担保整体质量和信誉度的必要根基。对于担保中的信息披露问题,担保人必须真实无误地向被担保人提供企业财务、经营、行为等方面的信息,使借款人充分了解和把握自己的质押、担保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信用管理问题,需要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评估,对于风险客户要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信用状况不良的客户,保证自己信用的正常运营。

在对外担保环节中,合法合规的担保行为还是能够带来不可低估的经济效益。但同时,对于风险和责任问题的重视和应对是必要的。进行担保行为需要强化信任和诚信,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规范操作,加强风险预警,防范风险,不断提升自身在担保行为中的信誉度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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