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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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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精选15篇)
2023-11-22 03:08:56    小编:ZTFB

通过写心得体会,能够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心得体会时,要真实客观,把握好个人的情感和观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和参考。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一

担保是一种金融业务,常常被用于借贷、融资等场合。作为一种保证支付风险的手段,担保在商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起担保项目,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担保的重要性和技巧。以下是我关于担保的心得体会。

首先,担保的成功与否,与担保方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担保方,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仔细的评估。我发现,借款人信用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情况下,担保成功的机会也很大。因此,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选择有实力且信誉良好的借款人是成功的第一步。通过与借款人深入沟通,了解其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等级,为担保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担保的成功还与风控措施的完善有密切关系。风险控制是担保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减少担保风险,保障担保方的利益。在这个担保项目中,我们注重风险控制的各个环节。首先,我们建立了系统的风控规范和责任体系,各个岗位明确职责,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其次,我们进行了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同时,我们还制定了科学的贷款额度和抵押物价值评估标准,以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物的价值相匹配。通过这些风控措施,我们成功地减少了担保风险,赢得了借款人和银行的信任。

再者,担保的成功还与业务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有关。作为一名担保业务员,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各类担保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并且具备较强的风险判断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专业能力的重要性。只有熟悉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才能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合适的担保解决方案,为银行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提高业务成功率。同时,良好的服务态度也是担保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借款人、银行等各方沟通,及时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业务能够顺利进行。通过良好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我成功地完成了担保业务,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和行业口碑。

最后,我认为担保是一项需要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的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担保业务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作为一名担保从业人员,我们需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学习担保业务的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此外,我们还需要持续了解市场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提升风险判断和防控能力,以适应和应对各种复杂的担保情况。

总之,担保业务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技巧性的工作。通过这次担保项目,我深刻体会到了担保的重要性和技巧,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通过全面评估借款人情况、完善风控措施、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可以增加担保的成功率,并获得行业的认可和信任。同时,担保业务需要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以跟上时代的步伐,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只有不断进步和创新,才能在担保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二

我公司从成立至20xx年12月31日的业务情况:累计担保xx笔,累计担保额万元。20xx年年初在保担保xx笔,在保担保额xx万元;xx20xx年1月至12月新增担保xx笔,新增担保额xx万元;xx20xx年1月至12月解除担保a笔,解除担保额xx万元;xx20xx年12月31日在保担保xx笔,在保担保额xx万元。

我公司担保代偿率0%,代偿回收率0%,担保损失率0%。

我公司从成立至20xx年12月31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数值是xx万元,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数值为xx万元,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总额xx万元。

在各大合作金融机构中,20xx年末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a倍,协议中担保业务放大倍数a倍。

xx在20xx年度的担保业务中涉及绝大部分企业是属于中小微企业。公司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城乡相结合的业务发展为导向”对当地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服务,为当地的中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xx由于本县的实际情况,再加上客户不集中,交通不方便等多种原因,制约了服务客户范围的。

提出“多报告、多走访、勤查看”的风险预警机制。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时,公司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上报。

我司从成立至20xx年12月31日,公司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银行业的`行长、同行业的风控总监、内退的民庭庭长等多人进行培训,全年共组织了4次在xx酒店的培训会。

我公司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金融办的监管帮助下;我司将继续按照工作要求,努力抓住每一次机遇,不断创新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总量,增加信贷担保的投入,为我县项目建设提供更多资金保障。并且在20xx年公司计划新增两家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切实做好推动本县经济的发展的助推器。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三

近几年,我接手了公司的一些对外担保业务,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策略,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对外担保心得。以下就我个人的体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外担保的一些心得体会。

对外担保不同于其他的业务,它必须非常谨慎的处理。因为担保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如果客户的企业出现经济状况的变化,我们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在担保业务中,我们必须十分的谨慎和审慎,把准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了解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担保。

担保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跟踪和监管体系,以便及时制定解决方案。我们应该要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对客户的业务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客户不会发生突变的情况,从而保障我们的担保责任不受冲击。

三、对外担保要注意文书的细节问题。

担保业务中文书的细节问题尤为重要,如果文书的格式不严谨,对我们的担保责任的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为此,我们应当加强文书的审查,学会找出隐形风险,把握好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确保文书具有充分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担保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的运营相结合,将对外担保的风险分散开来。例如,我们可以把对外担保和资金管理业务相结合,将空置资金进行投资,避免资金的长时间空闲,同时还能提高资本收益率。总之,对外担保要和其他业务形成协同与配合,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五、对外担保要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担保业务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才能做好担保业务。风险意识不仅意味着要有先见之明、能够预判风险,而且还涵盖了如何应对风险、如何降低风险、如何化解风险等方面。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才能够更好地做好担保业务。

总结:

对外担保是一项考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担保责任意识的业务,企业在担保时必须要谨慎防范风险,对担保的客户进行严格评估,对担保的业务进行逐步完善的监管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小风险,使对外担保业务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四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五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一方以其自身信誉或者以一定的物权付出担保权利,为借款人提供信用保证的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担保在商业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各个领域都有广泛应用。通过多次参与担保活动,我逐渐领悟到担保的重要性以及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分享我在担保工作中的体会和经验,以供读者参考。

首先,担保是一项需要谨慎权衡的决策。在担任担保人之前,我意识到只有在仔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后,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因此,在面对担保申请时,我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详尽的财务状况信息,并与借款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其财务状况和偿还意愿。只有在我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足够信心时,才会选择进行担保。

其次,在进行担保时,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担保人,我要充分了解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并确保自己在担保期内具备足够的资金能力,确保能够及时履行还款责任。此外,我还应在担保合同中确保担保标的清晰明确,以避免风险。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才能够更好地履行担保人的角色,保障借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再次,在担保过程中要保持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良好沟通。沟通是担保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积极沟通,我可以更好地了解双方的需求和意愿,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潜在的风险。同时,良好的沟通还可以提高双方的合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误解。因此,在担保过程中,我时刻保持着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良好沟通,以确保担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意识到担保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担保领域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作为一名担保人员,我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动态,提升我在担保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并为借款人和债权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结起来,担保是一个需要谨慎权衡的决策,担保人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持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良好沟通,并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通过多次担保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点。担保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一环,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作为担保人员,我们应该更加认真对待担保工作,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六

担保是一种很常见的经济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担保这个词。担保,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保证某种权益或者履行某种义务而做出的一种保障行为。在我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深深体会到担保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在本文中,我希望能够从信用担保、财务担保和银行担保三个方面来对担保这一主题进行探讨,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信用担保是我们平时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一种担保方式。作为一名销售代表,信用担保对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与客户进行合作,需要与他们建立较长时间的信任关系。这就需要我在合作开始之前,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以及有针对性地制定信用授信额度。如果客户出现了拖欠付款的情况,那么我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通过与客户进行沟通、合理安排付款计划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欠款。通过这些经历,我认识到信用担保对于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财务担保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面对的一种担保方式。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深知担保在企业融资和借贷过程中的作用。在企业借贷过程中,银行通常要求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企业具备偿还借贷本息的能力。例如,企业需要提供抵押品或者担保人作为还款保障,以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和还款计划。通过这些经历,我认识到财务担保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并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最后,银行担保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方式,它为客户提供信用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支持。作为一名银行员工,我深刻体会到银行担保的重要性。银行担保能够为客户提供信用担保,让客户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和更优惠的利率。同时,银行担保也能够帮助客户管理风险,例如提供银行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方式,帮助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可靠的担保措施。通过这些经历,我认识到银行担保对于提升客户的融资能力和信用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担保这一主题中,信用担保、财务担保和银行担保是三个重要的方面。通过我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担保的深入了解,我认识到担保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它能够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和信用度。然而,担保也需要我们处理好风险和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一个担保行为的参与者,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以确保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担保这一工具,推动个人和企业的发展。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八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九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段:介绍银行对外担保的背景和意义(150字)。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除了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外,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职责,即提供对外担保。银行对外担保是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服务,以保证借款方或合作方的信用、履约能力,从而借助担保增强资金信贷的可用性和提高交易安全性。这项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本文将从实践出发,结合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的心得体会,探讨其重要性和可行性。

银行对外担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并推动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然而,这项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银行需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未来借款方能够如期履约。同时,银行还要平衡对风险的防控和对行业发展的支持,确保担保业务的持续可行性。此外,银行还存在担保风险的问题,一旦借款方违约,银行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提高担保业务的透明度和风险控制能力至关重要。

银行对外担保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协议签订、管理措施等环节。首先,银行通过严谨的风险评估,对融资方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保担保的安全可行性。其次,双方根据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并签订担保协议。在担保期间,银行需对借款方的还款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担保的有效性。若借款方出现风险,银行需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展期、提前垫资或实施其他措施,以降低风险。

在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银行需要充分了解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同时,银行还需积极与借款方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减少潜在的风险。此外,担保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也需要严谨和谨慎。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银行需确保协议清晰明确、合法有效,明确权利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银行需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及时跟进借款方还款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对外担保工作的能力和监管。建议银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使用更为科学和准确的评估模型,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监管和内部控制,完善担保决策与执行机制。此外,银行还可以加强对借款方的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还款能力,减少违约风险。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银行对外担保的工作将更加安全和高效,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总结:本文围绕银行对外担保的背景和意义展开论述,重点介绍了银行对外担保工作中的挑战和机制,并结合实践体会提出了相关建议。通过这些措施和经验的总结,可以为银行对外担保工作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提供参考和借鉴。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多,同时面临着信用环境复杂、风险较高的问题。银行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机构,承担着对外担保的重要职责。在此过程中,我作为银行业从业者,对外担保工作中的心得与体会愈发深刻。通过本文,将就对外担保的基本概念、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的体会进行探讨。

对外担保,是银行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保证,以促成借款方融资的一种方式。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对外担保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信用担保是针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后给予担保,而抵押担保则是以借款人的财物所转移的权益作为担保。不同类型的对外担保有其各自的特点与适用范围,银行在进行担保选择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风险可控。

第三段:对外担保的操作流程(300字)。

银行对外担保的操作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决策、合同签订、担保放款、风险监控等多个环节。首先,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其次,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提供对外担保,并确定担保金额、期限等相关事宜。然后,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益与义务。担保放款后,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监控并及时处理担保事件,以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与风险的控制。仔细把握每个环节的要点与流程,对于有效保障担保决策的合理性与担保风险的可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段:风险控制的体会(300字)。

在对外担保的过程中,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的价值及质量等要素,合理评估担保风险。同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与义务,对维护银行利益起到关键作用。另外,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是担保工作中的关键一步。此外,银行还需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以保证担保风险的掌控能力。只有紧密结合风险控制,对外担保才能真正起到支持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对外担保工作的实践以及风险控制的思考,我深刻认识到对外担保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银行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并加强风险监控与控制,确保担保风险可控。同时,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与风险意识,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对外担保工作的持续优化和完善,将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二

担保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都会用到担保。而作为一个亲身经历过担保的人来说,我深深体会到了担保所带来的种种好处与不足。首先,担保可以为我们创造更多的机会;其次,担保也能提醒我们保持诚信,从而树立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最后,担保也需要我们审慎考虑,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在经历了多次担保之后,我深刻领悟到担保的重要性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担保可以为我们创造更多的机会。担保是一种为他人提供信用支持的行为,通过担保,我们可以帮助他人解决资金问题,进而获得更多的机会。例如,我曾经帮助一个朋友担保他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使他获得了一个满意的租房机会。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担保的价值所在。担保可以为别人打开一扇大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发展和实现自己的目标。同时,担保也会增加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其次,担保也能提醒我们保持诚信,从而树立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担保是一种对他人的信任和信用。通过担保,我们承诺为他人负责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具备诚信的人才会被人信任,并愿意接受他人的担保。在我与他人的担保交易中,我深感到信任和诚信的重要性。只有诚信才能让别人给予信任,才能带来更多的担保机会和信用支持。同时,坚守诚信原则也是树立自己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保障。

最后,担保也需要我们审慎考虑,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对被担保的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确保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可控。在实际生活中,我也曾经遇到过由于担保不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我曾经为一个亲戚担保房屋贷款,但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我承担了不小的经济风险。通过这次经历,我认识到担保是一项负责任的行为,需要谨慎决策,充分权衡利弊,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总结起来,担保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行为。通过担保,我们可以为他人创造更多的机会,提醒自己保持诚信,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然而,在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审慎考虑,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只有正确地理解担保的意义和注意事项,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担保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为自己和他人创造更多的价值。担保虽然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行为,但只要我们恰当地进行选择和决策,并保持诚信的原则,我们便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收益。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

20xx年xx月。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

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

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

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1.0以上,速动比率0.8以上,利息倍数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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