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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防鼠心得体会实用 如何防护鼠疫(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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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防鼠心得体会实用 如何防护鼠疫(三篇)
2023-01-09 04:49:50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防疫防鼠心得体会实用一

1.面向中小学生和成人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含晚托等)恢复线下培训时间在全区中小学全部开学后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

2.托育机构(含服务对象为六周岁以下的各类机构)恢复线下培训时间在全区幼儿园全部开学后由区疫情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确定。

充分认识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坚持“把员工与学员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原则,严格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比照“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要求,扎实做好各类机构疫情防控和分批恢复线下集中培训(以下简称“复培”)工作,做到推进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绝对安全、万无一失。

(一)审准流程

1.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学校防控组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教育、人社、公安、民政、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成立综合验收组。

2.区教育、人社、民政、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对各自审批或主管范围内的机构具体信息进行再摸排、再核实,并将各类机构的完整信息上报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学校防控组(区教育局内,市民中心a座743室,联系电话:82801837)。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符合“复培”条件的机构向属地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由属地镇、街道汇总分类送到区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有证有照”机构区教育局审核,“无证有照”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托育机构”区卫健局审核,“职业技能培训类”区人社局审核)。

对不符合“复培”条件的机构由相应监管部门开出问题清单,并督促其跟进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展线下集中培训活动。由各监管部门上报现场验收符合“复培”条件机构材料(加盖审批或登记部门公章,留存备查),经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方可“复培”(验收标准见附件1和样表1-4)。

(二)申请办法

1.符合线下集中培训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复培”前,须向各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提交申请(相关材料见附件2、3、4),并做好接受现场验收准备。

2.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组织区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审核各类机构“复培”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须加盖机构公章)。

3.各类机构申请“复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复培”申请(承诺)表(见附件2);

(2)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复培”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日常防疫工作制度及应急处置措施;

(3)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复培”防控物资清单(见附件3);

(4)校外培训和托育机构员工健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区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公安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各类机构“复培”前后的各项防控工作做好相关的指导,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健全防控机制。指导校外培训和托育机构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分工详实,职责到位。明确机构法人(举办者)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的组织管理、实施举措、预警与应急等。校长(负责人)和全体员工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抓实抓细防疫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各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科学和培训场所人员筛查、疫情防护、应急处置等机制健全,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处处有监管,时时有监控”。

2.全面筛查人员健康。指导各类机构要严格落实“一表、一码、一卡、一承诺”,对所有计划上岗的机构员工尤其是外籍员工进行点对点排查,准确了解其本人以及共同生活人外出情况、接触史等关键信息,并通过健康码、疫情防控行程证明(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逐一核对追查,截屏留档。对外地返常的机构员工应实行14天的居家健康观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最新要求执行(见附件5)。坚决拒绝不符合“防疫”要求未能进入学校上课的学生参与机构培训活动。

3.消杀清洁机构场所。根据国务院《中小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省疾控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防控指南》和《江苏省中小学校防控指导手册》相关要求,指导各机构要排查重点区域、场所,消除安全隐患,在“复培”前两天对机构内教学、活动、楼梯、厕所等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并做好相关记录。

4.完善防疫保障条件。指导各机构要按照各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紫外线灯、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洗手液、干手纸和免洗手消毒液等物资,重点加强对消毒液、酒精等有毒、易燃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采购渠道,落实专人保管(可配备、培训兼职卫生保健员)。各机构出入口设置“临时隔离点”,熟悉就近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联系方式。

5.加强健康教育培训。指导各机构要利用公众号、宣传栏等平台,多形式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熟悉本机构防控工作要求,在机构内外显要位置、醒目区域设置疫情防控办法和突发公共安全性疾病的宣传提示,增强机构员工、家长和学员的疫情防控意识。各机构要组织开展体温测量、发热症状处置、人员紧急隔离送医应急演练,每一名员工和学员要养成勤洗手习惯,严禁随地吐痰,注意咳嗽、打喷嚏时的卫生礼仪,人际交谈应保持适当距离。

(一)日常防控

各类机构“复培”后,区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公安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机构落实防疫举措,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密安排“常态”流程。督促各类机构要按照学员不集聚的要求,错时错峰安排培训场次和班级人数,切实防止出现机构门口交通拥挤、学员和家长大量聚集等情况。要在教学区外设置相对独立的接送学员家长等待场所,配备消毒设备,注意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培训场所要控制学员人数,人均3平方米以上(课桌之间距离不少于1米),员工、学员全程佩戴口罩参加教学培训活动,停止举办引起家长或学员聚集的教学培训活动。各类机构不得提供学员就餐服务,教职工用餐应安排错时就餐、同向就坐,就餐中不交流,就餐结束后,立即佩戴口罩离开。

2.严格机构“封闭”管理。督促各类机构要细化对员工健康状况和出入地区的摸排、登记工作,加强机构人员出入管理。对进入机构的员工和学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未取得健康码“绿码”的员工和不符合“复培”条件的学员,一律予以劝返。除本机构的员工和学员以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机构内。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对确有需要进出机构的人员须佩戴口罩,一律落实“身份核实→扫码+测温→登记→放行+监视”等流程。

3.严禁学员“密闭”培训。督促各类机构要参照教育部《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相关指导要求,每天对培训场所做好空气消杀,并应持续开窗通风;不具备开窗通风条件的培训场所,在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应使用紫外线杀菌灯照射消毒,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每次持续照射时间15至20分钟。做好空调及滤网消毒,使用效氯浓度为100—250mg/l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对空调进出风口每天擦拭消毒1次;过滤网每周浸泡消毒1次,每次浸泡10-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所有教室内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暂停使用。严禁安排学员在密闭环境下学习和活动。

4.严肃健康“动态”跟踪。督促各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科学防控,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机构员工和学员加强个人防护。必须掌握所有未正常到机构的员工和学员的健康状况,做好每次培训缺勤学员原因动态记录,严格落实因病缺勤学员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对缺勤、请假、早退的员工和学员,落实专人每天做好电话、网络访问,并记录、汇总相关情况。做好健康监测日报告工作,每天通过“江苏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当日数据和按属地社区要求做好上报,不得漏报、迟报、瞒报。一旦发现员工、学员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做好隔离,依规处置,并及时通知属地社区、卫生疾控、审批登记等相关部门。

(二)工作要求

1.强化使命担当。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强化“守土有责”的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增强主动性、前瞻性、科学性,构筑起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2.强化联防联控。建立区、镇(街道)政府、医院、社区、家长等多层次培训机构防控工作体系,帮助各类机构准确掌握区教育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卫生疾控、就近发热门诊医院、所在社区等疫情防控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协同配合。

3.强化督导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在各类机构“复培”前后开展明查暗访。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把关不严、不敢担当、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严肃问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机构,对不符合防疫条件违规“复培”或疫情防控流于形式的机构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4.强化应急处置。若发现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学员,各机构应根据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联系卫生疾控部门请求指导处理,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5.强化网格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省政府“苏政办发【2018】98号”和常州政法委“常培治办【2020】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验收,积极推动有序“复培”。细化巡查摸排,对各类机构“复培”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学校防控组。

最新防疫防鼠心得体会实用二

一、复工复产程序

(一)危化品企业

制定方案。企业要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方案内容要涉及企业所有许可证、“三项人员”安全合格证、防雷和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等有效性梳理情况,企业复工前安全隐患全面排查结果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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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企业组织复产复工前向县(市)应急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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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允许企业复产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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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煤矿山企业

制定复产复工方案,企业自查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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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市)应急管理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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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允许企业复产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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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工复产须知

(一)企业做好“五个一”。

★1.一个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明确复工复产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及自查自纠内容、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货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到岗到位。

★2.一次风险隐患自查自纠。

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大隐患以及风险高、隐患多的点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自行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验收结果严格审查把关并签字确认。

★3.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对新招录员工、转岗员工等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岗前培训和三级教育培训;对节后返回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不搞会议培训和集中培训,减少人员聚集。

企业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4.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责任落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

★5.一个安全承诺。

督促高危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向属地或工业园区作出安全承诺。

(二)监管服务做到“五个全面”摸排和落实“四个方面”服务。

★1. “五个全面”摸排。

全面摸排企业复产复工数量和具体时间;

全面摸清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情况;

全面摸排企业隐患整改情况;

全面摸排培训教育准备情况;

全面开展安全隐患企业自查。

★2.“四个方面”服务。

做好分类引导服务。

a.指导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制度。

b.监督企业做好“五个坚决不复工”即:主要负责人未到岗的、安全管理机构未到位的、安全技术力量未配备的、员工安全培训未到位的、主要设备设施有隐患的。

做好培训指导服务。

a.向企业广泛宣传《复产复工工作手册》和复产复工“五个一”活动;

b.在网络媒体开设安全知识专栏,持续滚动播放安全生产提示;

c.各县市和工业园区应急管理所要分行业采取印发知识手册、上门指导等方式开展精准的业务知识培训。

做好专家辅导服务。州、县两级要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专家安全监管业务骨干,向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做好创新督导服务。创新监管方式,通过视频调度、信息化监控平台、发动职工参与举报、暗访抽查等方式,对复产复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复产复工隐患排查重点

(一)危化品领域

★1.危化品罐区和仓库。

调校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危险化学品库房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

储存场所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是否到位;

易燃易爆储存场所是否有非防爆电器设备未清出;

储存设施或场所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处置;

未按国家标准规定妥善处置完危废物料和设备内残余物料;

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未及时开窗通风;采购危化品原材料或产品是否有一书一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五双”制度和日常巡查是否落实。

★2.危化品重大危险源。

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参数信息处于不间断监测状态且中控室参数信息与现场一致;

重大危险源按照最新标准重新进行辨识并备案;

中控室查询数据记录均保存1个月且报警信息均有处理记录;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正常运行,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罐区、管道阀门等配备的自动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正常状态;

所有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和所有安全附件均处于有效期。

★3.危险工艺。

岗位人员持有效危险工艺作业证上岗作业;

岗位工人上岗前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知本岗位操作规程、物料特性和应急处置;

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现场表指示数值、dcs 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应保持一致,且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正常投入使用;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与设计专篇一致;复产前工艺运行记录未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情况;

所有设备设施无跑冒滴漏现场;

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仪表均处于检测有效期且正常使用。

★4.特殊作业许可。

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如实开展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条件确认,询问作业人员是否掌握作业安全风险及安全防控措施;

危险作业许可票证动火作业等级确认正确、开展了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采样监测且符合要求、做好逐级审批签字并安全验收;

复产前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并有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询问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对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应急处置能力熟悉情况;

开车过程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提级审批。

★5.复产安全教育。

企业是否结合防疫工作采用线上或分批次警示教育方式开展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开车方案、岗位安全风险、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工艺指标等安全警示教育,实施并推进“五懂、五会、五能”培训教育作用发挥,所有岗位职工都知岗位风险辨识、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知岗位操作规程、知岗位应急处置常识。

(二)非煤矿山领域

★1.露天矿山安全监管。

作业现状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采用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须修路上顶,超前剥离,实现平台上采掘装载作业,采剥工作面浮石、危石及时清理,有边坡检查记录,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爆破警戒范围内无居民区、生活区、办公室及工房;基建矿山符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从严核查符合性。

严格督促各企业按照设计的生产中段(台阶)数据组织生产,坚决防止抢工期、超产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复工复产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已过期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同时,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批准复工复产前必须对照程序、标准、条件及评价报告的符合性进行核查。

(三)工贸领域

★1.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涉煤气作业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先排查安全风险,涉及危险作业和关键设备设施的检修或复产启动,必须经企业分管负责人现场进行安全确认。

★2.涉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金属熔融区域作业以及危险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票、按规程进行。作业票要提级审批。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上岗作业。

★4.做到“五有、五防、四无、反三违”。

五有:轮有罩,轴有套,台有栏,坑有盖,电气设施有防护接地;

冬季“五防”: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

四无:护品无不齐、安标无遗漏、燃爆无险情、构筑无隐患:

反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规作业、反违法劳动纪律。

★5.有限空间作业排查重点。

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是否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是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

★6.对涉爆粉尘企业排查重点。

厂房是否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人员密集场所;

相互接触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的的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除尘器应有泄爆装置,且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规定采取防水防潮设施。

★7.煤气作业排查重点。

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

未在煤气作业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未规范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器及使用便携式报警器;

未配备防毒面具等劳保用品;

未建立应急预案;

在煤气区域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在煤气影响区域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

★8.高温熔融金属排查重点

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

作业人员未开展岗位安全培训;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熔融金属吊运设备及相关配套附属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四)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消防、旅游、物流、商城等重点行业领域。

要根据实际,加强复工复产前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严厉查处未经隐患排查治理、未经安全验收、盲目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防疫防鼠心得体会实用三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人民政府和畜牧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动物疫情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成立曹庙乡防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一)疫情监测

1、乡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畜牧站应加强对动物疫情疫情的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畜牧站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监测。

3、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感染人群时,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

(二)疫情预警依照动物疫情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全乡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动物疫情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情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鸟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畜牧站。畜牧站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畜牧局,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疫情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二)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制定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方案。

(5)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7)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8)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9)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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