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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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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优秀9篇)
2023-11-15 07:56:35    小编:ZTFB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过去的经验和教训,避免再次犯错。在写作时,我们要尽量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长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案例和经验分享,希望能为大家提供新的思路和创意。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一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怎么写如何你需要了解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的话,请关注下文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xx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系电话。乙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xx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系电话。

于xx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xx号与在xx地段与乙方驾驶的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写明交通事故的经过,即,何时,谁驾什么车,在何地,因为什么,与谁驾驶的什么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什么后果。)。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元)。

二、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可按实际情况选择项目)。

(注:项目可参照《xx,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项目+赔偿标准+计算公式》点击可打开)。

三、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注:本条是指赔偿协议的履行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写明。)。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有序、畅通,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罘区和莱山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每日6时至20时,发生在上述区域内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在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商定理赔事宜。报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填写《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到“服务中心”拆检定损。

无责任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也应当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无责任方拒绝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的,不得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服务中心”的,应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后,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3者拖延处理时间和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驾驶人也可以复印或从互联网上下载。

第十七条当事人未携带《协议书》的,可以以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名后,到“服务中心”补填《协议书》。

第十八条对应当自行协商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九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烟台市公安局和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0日起施行。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三

甲方:_____,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___县____镇____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系_____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_____,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___县____镇____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____县____镇__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向陪伴照顾。20____年__月____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元、复查费____元等费用,合计_____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职责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职责。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____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_____住院号:_____。

疾病诊断:_____。

治疗结果:_____。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_____元;。

2、误工费:_____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

4、陪护费:_____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_____元;。

6、残疾用具费:_____元;。

7、丧葬费:_____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元;。

9、交通费:_____元;。

10、住宿费:_____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_____元(不超过2人)。

合计:_____元。

五、_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见证人: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日期:_____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五

甲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乙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许,_________与_________在_________地点_________发生交通事故,导致_________受伤(或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具体事实经过详见第_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职责认定书)。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元。

二、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带给。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职责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资料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六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事件概括:20____年____月____日15时30分,甲方车辆京____经东环路党校西口,甲方车辆右侧与路南侧树相撞,后树枝掉下来砸在乙方右手上,造成乙方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给乙方积极有效的治疗。现甲、乙双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承担乙方目前的所有昌平中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并给予乙方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补偿。

二、甲乙双方履行协议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四、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七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能,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范围内发生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市区其它地方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参照适用。江阴市、宜兴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是指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轻微交通事故,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的,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损害赔偿在300元(含)以下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细则:

(5)造成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毁的;

上述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先行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或报案处理。第六条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并自行协商解决。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七条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应当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后,及时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可以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现场处置:

(一)对于上述应当撤除交通事故现场而未撤除现场的,应迅速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后,责令其快速撤离,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二)对造成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应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对不适用本细则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有争议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应迅速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及时指派专业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九条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时间于24小时内共同驾车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第十条现场处警民警对于发生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上,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按规定撤除现场的,应当进行现场简易程序处理。对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处警民警可以实施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第十一条进行现场简易程序处理时,现场处警民警应查验当事各方证件、核实身份、查明事故事实,填写《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后,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判定事故责任,并当场宣布,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事故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勤巡逻民警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签字确认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巡逻民警应当场调解一次,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认定书》上,交付事故当事人。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时间于24小时内共同驾车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中心,经审核定损后,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运用模糊责任判定原则。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过错的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第十四条各方均有过错的,视为混合过错,由事故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全市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无锡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每处派驻2名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事故处理窗口,轮班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六条《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车辆单位可通过复印或自印的方式下发给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员。《记录书》还可在网上直接下载。

第十七条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驻点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驻点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纪录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理赔。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的,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定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以及保险核赔、物损评估机构等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执业人员,将纪录到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条件成熟的,纳入社会诚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报案并已无事故现场以及不能提供相关交通事故证据的,事故处理部门不作事故认定,只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情况,登记备案,以备核查之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的过程中或在驶向定损点的途中,为规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但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而因故离开并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除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可以免予处罚。

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车辆和行驶证,对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八

甲方: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住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住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小写:___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年___月___日甲、乙双方在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______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篇九

甲方:

身份证号吗: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__年__月__日下午3点19分,甲方驾驶的琼____与乙方驾驶的______在滨海大道和丘海大道交界处往西100多米处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车辆损害。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全责。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包括已经支付的元)。

二、第一项的赔偿包含车辆损失赔偿及各种损失。

三、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必须支付乙方所剩下的余款元。乙方须向甲方出具收据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之前已出具收据的金额则扣减)。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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