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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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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精选15篇)
2023-11-19 21:30:35    小编:ZTFB

兄弟姐妹间的相互关爱和相伴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总结需要简明扼要,避免冗长的叙述。这些总结范文都是经过精心挑选和整理的,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总结的写作技巧。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一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

二、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

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9]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

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

六、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

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10月第一版,第31页。

2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

4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10页。

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

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6月第1版,第160页。

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1月第一版,第85页。

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7页。

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25页。

10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二

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既需要见微知著、心细如发的微观察觉,同时又必须具有高屋建瓴、统领全局的宏观视野。

质证与辩论过程中,对卷内言辞证据的引用列举对比,应采用高度概括与归纳的方式呈现,律师对言辞证据长时间的宣读,也会引起法官的制止。

卷宗材料的相关内容对于控辩审三方而言,庭前已被初步掌握,法庭一般认为律师没有必要大段引用,只需指出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即可达到示证效果。因此,“综合举证质证”是出庭律师必备的技能之一。

在法律适用的辩护过程中,对于法律共同体熟知的通用法条,律师理应懂得“高手过招、点到即止”的曼妙;而对于法律新规以及存在规范冲突及法解释争议的法条,则应适度援引,必要时还须作出法理层面的解析,以正视听。

实践中,不同的案件类型的程序要求不同,因而,律师参与辩护代理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也应适时作出区分。对于死刑案件,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采信方式,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关联不大的细枝末节问题,则应作灵活处理。

质证:弹无虚发,有的放矢。

“刀刀见血,字字珠玑”是律师庭审表达所追求的最佳效果。律师在法庭上的每一句发问、每一条质证意见、每一个辩护观点,均应力求紧紧围绕辩护与代理目标。

一是参与发问、质证、辩护代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诉讼主张的铺垫,均不能脱离“辩点”。律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定是为其辩护论点(无罪或罪轻)作铺垫,辩护词中的论据则是辩点的发散与扩展。如果案件不涉及主体与主观方面,辩护人的相关发问就可能被法庭制止,理由是其发问与案件无关。

二是在法庭辩论环节的发言要求主旨明确,论点与论据契合。这就要求辩护人立足于庭审焦点,重点突围,切忌偏离主题,否则,“跑题式辩护”必然会引起法庭对庭审效率的担忧,从而当庭制止律师的发言。

现场:质证辩论,口语先行。

法庭审判的通行的诉讼原则为“直接言辞原则”,也称“口证原则”。但现实中的庭审,相当比例的律师习惯于在法庭上埋头念稿,漠视了现场演讲与辩论的震撼力与互动感,法官往往便以“书面意见可庭后递交法庭”为由,打断辩护人的“深情朗读”。

因而,律师参与辩护与代理的过程,应当注意口语表达与书面意见在表达效果上的区别,并根据不同的场景适时切换,“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争取产生庭审现场的最佳说服效果。

论证:多变换视角。

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诉讼效率是当下庭审的两大价值追求。

因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切忌重复。其一不与公诉人重复,其二不与自己已经阐述的观点重复,其三在多名被告人受审的庭审中,还应与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的观点不重复。这就需要辩护人在追求同类诉求的充分表达过程中,变换思维角度,保持发言形式的持续翻新,以免被法庭打断。

发言:礼仪到位,称谓规范。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辩护律师的庭审礼仪到位,称谓规范,法官才会对律师产生良性的印象判断,如果“亮剑招术”失范,则可能会招致某种偏见,陷入出师不利的境地。笔者常见律师在发问阶段话刚出口便被法官打断的情形,“辩护人,请你说明你是第几被告人的辩护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想获取法官尊重,前提条件其实是信奉专业,尊重法官,遵守庭审规范。

何谓庭审礼仪?“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是律师的最表征性礼仪。此外,出庭律师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称谓,理应规范表达;在发言中还应体现对法庭权威的信仰以及对审判指挥的尊重。

法庭发问阶段,辩护律师应向诉讼参与人表明自己的角色地位;在发问结束时,应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或“审判长,发问完毕”;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发表告一段落之际,同样需要向法庭审判的指挥者审判者表达意见发表完毕并致谢。

语言:法言法语,精准表达。

专业法律术语相当于法律大厦中的“砖块”,对其精准使用是体现法律人专业性的标准配置,律师在庭审中如若没有专业的法言法语表达,则很容易被法官在内心产生否定性评价,形成不自觉的偏见或歧视,进而影响庭审指挥者在发言时间分配、听庭耐心程度上的公平性。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或补充性发问。如果庭审律师混淆了“讯问”与“发问”的用语差异,反映的不光是法条记忆模糊的问题,还可能让法官产生“律师对公诉人、辩护人职能定位的正确理解出现了偏差、律师专业能力不足”的疑惑。

风格:理性平和,文明得体。

律师在庭审中以理性平和的参与态度、文明得体的言行举止展现法律人的风采,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规范要求。

首先,要有角色意识,认识到律师是审判活动的诉讼参与人,捍卫司法公正、尊重法官裁判、遵守法庭秩序是律师参与庭审的行为规范要求,并依法依规处理辩审冲突。

其次,言行举止文明得体。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提出诉讼主张、充分表达诉求的正确姿势是“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不仅是举止风度的要求,更是理性平和表达的技术要求。

最后,语速适当,抑扬顿挫。建议出庭律师在发问、发表质证、辩护意见时,语调尽量保持抑扬顿挫,营造适度的激情氛围,以增强语言的辨识度与感染力,防止听庭者昏昏欲睡,这对于提高法官的听庭兴趣、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亲历体验大有裨益。

目的:诉讼任务,精准领会。

中国的刑事审判中,一方面证人出庭率低,律师发问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另一方面,法庭发问不得以诱导性方式进行。所以,现行法律规范将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方式,也限定在“直接发问”,且不得威胁、引诱。

因此,律师参与法庭发问的主要任务,应当突出卷宗内言辞证据间矛盾,以及有利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事实节点或量刑情节,在发问方式上也尽量以开门见山的方式,即使需迂回发问,也尽量压缩篇幅,减少铺垫,以免被法庭以“与案件无关”为由打断,影响发问效果。

布局:框架合理,逻辑清晰。

漫无边际、不知所云的辩护意见显然无法面对法庭的审视。而把一篇布局周延、论据庞杂的辩护词用口述的方式,让法庭明了,让公诉人明白,让被告人认同,让旁听观众听懂,着实不易。

辩护词的当庭发表,建议在以下层面下功夫:

1.辩护词的框架意见必须逻辑清晰,布局合理;。

2.说理过程中的深入浅出,复杂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精炼化、抽象理论具体化;。

3.不同论据的时间安排合理;。

4.观点鲜明,论点贯穿始终。

节奏:控制时间。

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时间可以控制在适当的长度,以尽量符合法庭审判的时间预期为宜。当然,时间控制必须建立在诉权基本实现、主要观点表达完毕的基础上。

有的律师习惯于将准备好书面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代理意见,在法庭上“照本宣科”,长篇大论,完全游走在自己的世界中,根本没有关照到眼前法庭审判的节奏,这会降低庭审效率。因此要求出庭律师必须具备“见机行事”的当庭表达能力,足够的即兴发挥能力与意见发表时“可长可短”的时间控制能力。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三

1、庭前一定要吃透案件,准确的把握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争议的焦点。事先要有书面的代理词。

2、法庭调查阶段要详细记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审判长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自己要用简洁的语言归纳出争议的焦点。

3、证据质证时,要用笔记下对方及己方的质证要点,以备辩论时用。

4、开始发表代理意见时,最简洁的方式是先用较慢的语速,很清晰地将自己的代理要点向法庭陈述清楚,一者便于书记员详细记录;二者让法官和对方能非常清楚的知道你的观点是什么;三者利用书记员记录你讲话语速较慢的时间调节自己的紧张情绪,再次理清自己的思路。

5、对于庭前没有意料到在对方法庭提出很重要但比较难以应付的观点也要在开始陈述自己的代理要点时也要陈述清楚,亮明自己的观点,但可以放在最后。一者可以给自己一个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者也可以调整自己的紧张情绪;三者也可以使法官能够在最后比较清楚的记住你的观点。

6、接下来根据前述的要点结合事实和法律、质证意见逐一阐明自己的观点,不要拖泥带水,不要重复,不要废话连篇,空洞无物,有话则讲,无话就停。对于事先准备的书面代理意见要根据开庭实际情况取舍。

7、总结性发言要肯定、简洁,表明自己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可以用格式化的语言,如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如何如何,原告诉请如何如何,被告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何如何等,请求法院如何如何等。

8、第二轮辩论要针对第一轮辩论没有涉及到的地方进行,对于初次执业的律师而言,如果第一轮辩论意见发表时比较顺利,对于第二轮、第三轮一般不会再怯场,都比较容易把握。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四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婚生子xxx还未满两周岁;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x%承担,即每月xxxx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共同财产清单一份;

2、起诉状二份。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五

(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辩论双方在法庭辩论中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

首先,辩论双方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无论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要以法律条文作为准绳,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妄断。

其次是要严格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有罪说成无罪,把无罪说成有罪。

第三是法庭辩论中双方都要使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是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明白晓畅、通俗易懂,既可精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又可消除语言障碍,更加便于对方接受自己的信息。第四是不能进行违背法律的诡辩。

(二)内容的严密性。

要使辩论显示出强大的逻辑,必须注意辩论内容严密性。首先,要做到辩论内容的严密性,辩论的双方必须保持论题的同一性,紧紧围绕论题展开辩论,不能离论题做空泛的议论。其次是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论据与论题要有必然的联系,各种论据要形成一种锁链,一环紧和一环。如果论据与论题缺乏必然的联系,或者自相矛盾,那么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会让对方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辩论双方在辩论中,不能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违反逻辑的诡辩,它破坏了辩论内容的严密性,使辩论失去了意义。

(三)语言的明确性。

辩论是一种富有机智性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使别人容易接受自己发出的信息,就必须保证论述语言的明确性。辩论双方的语言要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明白晓畅,切忌使用晦涩,曲折模糊的语言。古人云:“善辩者寡言”,这就是说辩论的语言要言简意赅,要用最经济的语言表现出最大的意蕴。为了辩论语言明确的需要,辩论还必须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等,以加强辩论语言的形象和生动,使辩论的语言充满着气势和力量,进而达到挥洒自如的境地,要做到语言的明确性,也要注意语言的节奏感,即语言的轻重缓急、明了清晰、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张弛有度,同时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肢体语言。

(四)态度的庄重性。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辩明是非,探求事物的真理。因此,辩论中不能哗众取宠,辩论双方都要庄重,双方都要尊重对方,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不失和气,不能把辩论变成无端的人身攻击;既要幽默风趣、生动活泼,又要严肃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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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六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______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做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二、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______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万元,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万元,差距为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______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答辩人与______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七

民事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时间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而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一般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而是在开庭时一并提交,而人民法院也予以接受,并向原告送达。

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使原告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应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了解权,处于与被告相比显然并非公平的诉讼境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可以使原告及时获得被告的答辩意见,并作好针对被告答辩的诉讼准备。

而审判实践中的一贯作法,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上述权利。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32条规定:被告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从而给予了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的义务,这也是对原告知情权的保护。

在实践中,审判人员也要严格遵照执行,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的,应视为放弃提交,对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的答辩状,不再接收。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

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

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

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

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

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

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

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

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

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

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

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

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

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

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

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

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年3月21日。

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

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

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

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

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八

被答辩人:张云璞男63岁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住东关小十字北37号。

接到市法院转来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气恼。真真是恶人先告状一点也不假。他为什么敢恶人先告状呢?一个是他有权、有钱,欺负我无权、无钱;再一个是他依仗地区中级法院有人给他撑腰、走后门,欺负我只有一个女子没有儿。市法院判决以后,我就觉得理不顺,想上诉。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案子在市法院时,他就让中级法院的一个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门、施加压力,企图把我们祖孙三代赶出家门。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孙院长动了恻隐之心,我们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

接到《民事上诉状》,我又感到很害怕:这下案子到了中级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头。没办法了,我去请教律师。刘律师说,对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说情,这对我很不利。刘律师见我很冤枉,就教了我个办法。让我去找找中院这个干部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让我这个70岁的老人求求他主持个公道。刘律师还说,中级法院人很多,这个人不可能一手遮天。而且,现在正是反贪昌廉的时侯,他也许不会再干扰这个案子了。听了这些话,我才稍微安了些心。

这份《民事上诉状》和原来的《起诉状》一样,满纸是胡说八道。现答辩如下,请中院评判。

一、原公路南亍8号院究竟是谁的?

原公路南亍8号房院是我哥张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买的焦开富的。我这里有临汾县人民政府的卖契为证。到底8号院落是我哥的还是“老辈家业”不是很清楚了吗。临汾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很糊涂,他们不承认、不维护政府的法令,只听他一句空话和他姐的一句假话,就“本院认为:原公路南亍8号院归原告张云璞所有。”这算什么客观公道?算什么依法办事?8号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给了我,把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给我,而且我哥的儿子也写证明证实这个事实,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认是我的呢?不用说我母亲根本就没有说过把8号院给他的话,就按老三说的假定我母亲说过这话,难道她有权利把别人的财产给人吗?难道市法院连起码的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具有该财产处分权的知识也不懂吗?我要求中级法院维护我对原8号院的所有权。

他老三除了红口白牙说空话还有什么呢?在市法院开庭时,刘律师当面问了他好几个问题: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迁时,你在不在临汾,你知道不知道?

老三回答:我在临汾,我知道8号院被拆迁,我还帮助我哥找景局长批地基。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时有几间房子?

老三回答:有三、四间二、三间。

刘律师问:当时每间房子补偿多少钱?

老三回答:不知道。

刘律师问:你在哪里领取得补偿费?

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让我哥领得。

我老三连这些起码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这能让人相信8号院是他的吗?他还说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审中“理屈词穷,无所是答”;他还说什么:“由于张云琮在8号院居住过,户口也在此,当时就以张云琮的名义登记了”难道国家的政策就是给房客批地基,不给房东批地基吗?真不知道什么是丢人。

三、决不允许老三图谋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儿,我有孙子,我决不允许老三霸占我的房子。

他说“近几年来(我)把厕所建在紧靠原告西房后墙窗户底下,厕所满了从不找人清理粪便”请法院同志问问他,我家厕所原来在什么地方?我是为了他盖西房才把厕所移在现在的地方,而且已经十年了难道这也要问罪吗?你问问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厕所?就该我回回请人掏大粪?他还胡说我往他墙上泼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撵我走,就请法院依评判,究竟是应该他走,还是应该我走!

此致

临汾地区中级法院。

答辩人: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九

原告首先要诉讼请求,然后是法庭辩论中原告要提供辩论词,最后是原告的最后陈述。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希望能帮到你!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可以确认,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清楚的。

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费193元。

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的损失是:1、为租被告房屋支付中介费490元;2、为搬离被告房屋支付搬场费650元;3、为搬离被告房屋误工2天计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违反合同,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返还责任。

对于被告辩称的“恢复原状”,原告认为:

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

被告已经恢复了对房屋的支配状态,被告的目的已经达到。

《合同法》上的“恢复原状”,应当是“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是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合同法》第235条)。

被告的辩解如果属于侵权法上的“恢复原状”。原告认为,被告从未用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原告,被告的说法是第一次,且至今未见被告向法庭提交其主张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有侵权行为,可以另行起诉。

对于被告的辩解,如果属于被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对于被告对燃气热水器对辩解,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依法解除行为可以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是被告违约,所以被告应负加重责任。

20xx年12月7日被告将房屋租给了广东汕尾人陈++++(手机:1358565+++++),希望被告“以人为本”,及时检修、更换燃气热水器,正视他人的生命。本案立案后的1月11日,石泉苑小区因燃气热水器引发一女三男2死2伤,13日九亭知雅汇小区发生煤气爆燃,6人受伤,14日普陀区新村路一家三口(男孩高三)命丧多年使用的淋浴器。应当引起被告的重视。

本案纠纷起因实在是关系到不特定租赁人与邻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被告“我是房东,我怕谁”耍“横”而来,被告不在乎“钞票”。被告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害人必害己。

被告应当返还押金和代付的修理费共1593元;应当对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承担赔偿金(代通金)900元;应当支付约定违约金1400元,还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

请法庭依法判决。

陈广威陈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xx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

劳动合同。

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广威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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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十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及其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1,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4,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归属的因素。

三、财产分割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两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两个关键点:

1,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还是10寸的。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焦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一、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却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二、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对策。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好离婚案件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第一、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第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是否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

2、尽力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3、强化庭前指导,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首先,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其次,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4、强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

5、完善立法,正确适用法律。制定《婚姻法》的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离婚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依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离婚案例:

妻子告二奶逼宫要求精神赔偿被判败诉。

幼儿教师爱上了一早有家室的男子,为争取早日“转正”,该幼儿教师自称是情人的小老婆,多次主动致电情敌的单位,要求单位领导劝说情敌离婚或开除情敌。其后,该教师又主动上情敌家吵闹,并指责情敌是第三者。情敌一怒之下以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将该教师告上法院。日前,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仔细审理后认为不构成名誉侵权,遂一审判决驳回情敌的诉讼请求。

接送女儿上学结识“二奶”今年30多岁的许敏为南京某公司职工,

而其丈夫黄安焘文质彬彬,眉清目秀。20__年,黄安焘由于工作清闲,便负责起每天接送女儿上幼儿园的任务。在这期间,黄安焘结识了比妻子小五六岁的幼儿教师杨黎丽,而美貌的杨黎丽也被黄安焘英俊的面容所深深打动。于是,相见恨晚的两人开始偷偷幽会,不久黄安焘便经常出入于杨黎丽的住处。黄安焘与杨黎丽关系暧昧的消息,很快就传到了许敏的耳朵里。气愤的许敏找到杨黎丽的住处,将杨的房门砸了个稀巴烂,算是对杨黎丽的警告。

“二奶”精心挑起夺位之战杨黎丽感觉到与心爱的人偷偷寻欢不是长久之计,与其努力维持现状,还不如主动出击,逼许敏让出“正房”的位置。20__年9月,杨黎丽主动打电话到许敏单位,自称是黄安焘的小老婆,要求许敏单位的领导劝说许敏离婚。20__年10月22日凌晨2点钟,杨黎丽直接来到许敏家中大闹,并指责许敏是第三者。同年11月5日,杨黎丽再次主动打电话到许敏单位,找领导反映与许敏的纠纷,要求该单位不再继续录用许敏。许敏单位两位领导明确表示,单位无权开除许敏。杨黎丽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还不忘经常电话骚扰许敏。

“正房”提起名誉诉讼见杨黎丽竟主动上门指责自己是第三者,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许敏在精神上难以忍受,她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遂于同年12月18日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杨黎丽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在庭审中,许敏还请出多位证人出庭证明自己遭受了杨黎丽的侵害。一证人陈述:看见杨黎丽和黄安焘经常在小区里同进同出,在其经营的小吃摊上,听见杨黎丽说自己愿意做小,让许敏做大。对此,杨黎丽当庭表示认可。同时,许敏向法庭提交了对一证人的调查笔录,以证明杨黎丽曾在邻居面前散布许敏早已和黄安焘离婚,她与黄安焘是真正的夫妻,但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杨黎丽未予认可。此外,许敏出示了就诊病历等,以证明杨黎丽的行为使其身体及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她因此去医院就诊。不过,杨黎丽表示,自己是通过正常途径,向许敏的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并非在公开场合恶意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许敏的名誉权。

法院驳回“正房”诉请秦淮区法院审理认为,杨黎丽到许敏家中闹事、打电话向许敏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无侵害许敏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他人对许敏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许敏诉称杨黎丽的行为让他人误认为她是第三者,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但从法庭调查和相关证言看,杨黎丽自认是第三者,无人质疑许敏与黄安焘的合法夫妻关系,故未产生许敏所陈述的损害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许敏的诉讼请求。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十一

在法庭案件中,一般有原告与被告之分。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中原告如何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十二

上世纪20xx年代,田纳西州是个具有浓厚宗教气息的地方,基督教徒在人口中占有很大比例。该州还是最早通过反进化论法案的少数几个州之一。不仅如此,以民主党领袖威廉?杰淋?布莱因为首的圣经派还竭力把他们的影响扩大到南方诸州,企图最后使国家受制于宗教。

1920xx年7月,一场酝酿已久的科学与宗教的大辩论在代登(田纳西州一城市)法庭上展开了。起因是里尔郡中学教师约翰?施柯普斯向学生讲解人是从猿推进化来的。法庭以违背“圣经宣扬的人的神奇诞生”为由,拘捕了施柯普斯。圣经派领袖人物布莱因亲自出任此案的检察官。舌战大师丹诺,主动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

丹诺向法庭陈词:

如果以诚实而公正的方式解释宪法,则田纳西州没有权利把圣经作为一。

本圣书传授,就像可兰经不是一本圣书,摩门、孔子的《论语》、佛陀的经。

典、爱默森的散文,或人类灵魂在困恼时求取安慰和佑护的一万本书中的任。

何一本,都不是圣书。

我知道,世界上有千百万人在困恼时从圣经中得到安慰,在痛苦时从圣。

经中得到解脱。我绝不会做任何事情,去除圣经。对于生活在世界上的每个。

人类的宗教,我的感觉都完全一样。

如果任何人在此生中发现什么东西可以为他们带来安慰、健康和快乐,

我认为他们就应该拥有它,我对他们完全没有苛责。但圣经并不是一本书,

而是26本书合在一起的,写作时间大约在1020xx年,其中有的较早,有的很。

晚。它主要是一本宗教和道德的书,而不是一本科学的书,从来就不是,写。

的人从来就不想使它成为科学的书。

他们把“知道得比我多”认为是一种罪行。他们颁布一项禁止科学的法。

律。这条法律规定:在公立学校中教投有关人种起源的内容,违反圣经中的。

神圣内容,是犯罪行为。这条法律命名圣经成为一种尺度,用来衡量每个人。

的智力和学问。你的数学好吗?请翻到以赛亚书的第二章。你的哲学好吗?

请看撒母耳记第三章。你的化学好吗?请看申命记第三章第六节,或者说及。

硫磺的任何部分。心智所学到的每一点知识都必须接受一种宗教的检验。

我的司法部长朋友说,施柯普斯应知道他因为什么而赶来这里,我也知。

道他为什么来这里,他来这里是因为无知和正在蔓延的偏见以及两者强有力。

的结合。

今天是教师,明天就要轮到杂志、书籍、报纸。过不了多久就要搞人斗。

人,一种宗教斗另一种宗教,直到我们退回到16世纪那光辉的时代。当时敢。

于给人类带来智慧、知识和文化的人都要被偏执的宗教信徒绑在柴堆上烧死。

布莱因向法庭陈词:

圣经是不会被那些不远千里前来作证的专家赶出这个法庭的。这些专家。

想证明进化论关于人类祖先出自丛林的说法和上帝按照天机、依其形象塑造。

了人并安排在世上的看法是并行不悖的。

圣经是上帝的圣言,圣经是人拯救希望的唯一表达。圣经记录,上帝之。

子——世界的救主,圣母玛莉亚所生,被钉在十字架上又复活。本州的人在。

通过这条法律时,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他们知道进化学说的危险,知道他们。

不想把这个学说教给他们的孩子。被告把专家带到这儿,试图使本州人的目。

的无法达到,试图指出本州人所斥责和使之不合法的东西,是一种美妙的东。

西,每个人都应该相信,这样做是不适当的。

……。

丹诺问布莱因(以下是他们的问答):

“你对于圣经有相当研究,不是吗,布莱因先生?”

“是的!我研究圣经大约已有50年之久。”

“你认为圣经中的一切都应该按字面解释吗?”

“我认为圣经中的一切都应按原来所写的加以理解,有些部分是以例证的方式表达的。例如:“你们是地球上的盐。”我不认为人实际上是盐,或者人是有盐的肉,而是指盐拯救上帝的人。”

“当你读到鲸鱼吞下约拿时,你如何按字面解释呢?”

“当我读到一条大鱼吞下约拿时,我相信此事!我也相信上帝能造出一条鲸鱼,造出一个人,使两者做出上帝喜欢他们做的事。奇迹都是一样容易被相信的。”

“圣经中说若纳斯把太阳留住,以便让白天更长。布莱因先生,你认为太阳是围绕地球转的吗?”

“不,是地球围绕太阳转!..不过,我想圣经是用一种当时人所理解的语言说的。”

“布莱因先生,洪水发生在什么时候?”

“纪元前2348年。”

“你相信不在方舟中的所有生物都毁灭了吗?”

“我想鱼可能活着。”

“你不知道有很多文明可以上溯到5020xx年以前吗?”

“我对于自己所看到的任何证据都不满足。”

“你相信地球上的每种文明,每种有生命的东西——也许除了鱼之外,都被洪水毁灭了吗?”

“在那个时候是如此。”

“你对于今天有不同种族、人种、文明和动物存在于地球上的时代,不感兴趣吗?”

“我对于人们努力要驳斥圣经所表现的观点或研究,没有多大兴趣。”

“你不知道中国的古文明,至少已有6020xx年或7020xx年了吗?”

“不知道!但根据圣经,中国的古文明不会超过上帝创造宇宙的时间——6020xx年。”

“你不知道其他宗教是否同样记载地球为洪水所淹没吗?”

“基督教已使我满足,我不认为有必要研究其他竞争性宗教。”

“你读过关于原始人的书吗?如泰勒的《原始文化》,或者波亚斯的作品,或其他伟大权威的著作?”

“我想我没有读过你提到的那些书。”

“你一生都不曾试图去发现地球上其他种族的事——他们的文明史多长、他们在地球上生存多久吗?”

“没有,先生!我很满足基督的宗教,所以我没有花时间试图去发现不利于它的论辩。我有自己赖以生活、死亡的一切讯息。”

“你认为地球是在六天之中创造出来的吗?”

“不是一天有24小时的六天。”

“圣经是这样说的吗?”

“没有。”

“你相信夏娃是第一个女人吗?”

“是的。”

“你相信她是用亚当的肋骨造成的吗?”

“我相信。”

“你认为太阳是在第四天被创造出来的吗?”

“是的,圣经是这样说的。”

“你怎么解释白天存在于太阳诞生之前呢?”

“我说的绝不是24小时的那种一天,而是一个时期。”

“请告诉我们,这个时朗有多长?”

“不知道。”

“你相信夏娃被蛇诱惑的故事吗?”

“我相信圣经所说的。请读圣经,我就回答。”

“好吧,我来念:‘我要叫你与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代与女人的后代也彼此为仇;女人的后代要伤你的头,你要伤她的脚跟。’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痛苦,你生儿育女必多受痛苦,你必须依恋你丈夫,你丈夫必须管束你。’这是对的,是吗?”

“我接受它本来的情况。”

“那和华上帝对蛇说:‘你既然做了这件事,就应受诅咒,比所有牲畜。

野兽更甚;你必须用肚子行走,终生食土。’你认为这是蛇被迫用肚子爬行。

的原因吗?”

“我相信是的。”

“你知道在那个时间之前,蛇是怎样走路的吗?”

“不知道。”

“你是否知道它用尾巴行走呢?”

“不知道!我无法知道。”

(一阵笑声,布莱因转向法官)。

“阁下,我想我可以缩短见证。丹诺的唯一目的是诋毁圣经,但我能回答他的问题,我会立即回答。我要让人们知道,这个不相信上帝的人,正试图利用田纳西的一个法庭……”

(丹诺紧接着说)。

“我反对你的陈述。我正要除去你的愚蠢观念,世界上聪明的基督徒所不相信的观念。”

在这场被舆论界称为“美国最惊人的审判”中,布莱因宣称:“将决斗至死”。丹诺针锋相对:“将把布莱因先生的影响压在一堆如山的科学证词下面。”在天时地利人和都不如对手的情况下,丹诺以满腔正气和高超的辩论技巧,赢得了最后胜利。在宗教影响极大的小城,丹诺回避对宗教的直接挑战,只宣传进化论思想为真理,作正面维护。宣传了科学真理,也就否定了宗教的迷惘,这是丹诺的过人之处。丹诺还抨击了布莱因煽起的宗教激情,在论辩中击垮他的宗教理论权威地位,毫不留情地点出他对《圣经》理论毫无真正的知识。

丹诺指出,《圣经》主要是一本宗教和道德的书,而不是一本科学的书,他自己对世界上所有的宗教都怀有同样的感情,从而赢得了听众的支持。在语言使用上,丹诺选择了大量反问句式,以突起的语势凝聚众人的注意力,诱人循己思路考虑问题,收到了深化主旨的目的。同时恰当地运用比喻手法,深入浅出地阐明信仰自由的正确所在及其唯圣经独尊的错误性,引来众人对他的支持,占据了法庭上论辩的主动权。最终在“敌”众我寡的环境下取得了法庭辩论的胜利。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十三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

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论辩技巧问题。

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十四

对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在开庭时提交答辩状,并陈述答辩意见。对于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时间提交答辩状,不能当庭提交。但可以当庭提交答辩意见。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扩展资料。

离婚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就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xx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xx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xx抚养。

我与xx的女儿由抚养,但是xx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xx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xx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xx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

2、xx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0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辩论意见范文通用篇十五

**长、合议庭:

**市xxx律师事务所受陆建辉(以下称“原告”)之委托,指派我就原告诉xx(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委托**人。**前,本**人根据原告主张,搜集了**原告主张成立的证据,并**参加了合议庭**的庭前证据交换。本**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被告于xx年6月15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约定原告向山东x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出资1080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xx公司40%股权,双方合作开发位于309国道周村贾黄村的地产项目。协议第一条表明,被告持有xx公司100%股权。但经法庭**查明,被告所持有xx公司股权已于xx年10月16日全部转让,其不再是xx公司股东(见原告提交的证据2)。对此被告辩称其所转让xx公司股权的受让方是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所以其仍对xx公司具有实际**权,而且协议中也写明“合并持有”。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公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并持有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合并持有的基础是持有,而不是被告所谓的**。被告为何要选择这样一种较为复杂的股权持有形式原告不得而知,但其在协议中的表述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原被告在协议中表明,合作的项目是纺织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运营管理。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经法庭**查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时,xx公司并不具有前述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此被告辩称签订合同时xx公司已向潍坊市建设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正在办理过程中,并于xx年7月8日办妥相关手续。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被告于xx年7月8日仅仅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扩大至包括房地产开发,并未从其所属地方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获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所以仍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被告明知此情况却故意隐瞒,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构成欺诈行为。

二、即使被告没有欺诈的故意,被告的行为也已经违约。

合作协议中约定,“有关该项目前期筹备发生的费用需经双方确认同意,方可计入该项目公司成本。”原告已经分期向xx公司汇入款项200万元,但在xx年9月25日原告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时查明被告及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只有2940元(见原告提交的证据3)。但是在此期间原告未对xx公司任何支出成本签字确认费用。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使用投入款项,并且有骗取出资的嫌疑。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已不再具有xx公司股东身份的事实,并且在明知xx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构成欺诈行为。原告向xx公司投入的资本没能实现预期的收益,还丧失了与他人合作的机会,其利益受到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撤销双方合作协议,判令第三人xx公司返还原告的出资,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

上述**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人:**市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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