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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医院项目申请书汇总 医院项目申报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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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医院项目申请书汇总 医院项目申报书范文(二篇)
2023-01-10 03:54:21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小型医院项目申请书汇总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小型企业用工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_月___日至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自__年___月___日至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通过竞争上岗制度,竞争选择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

第七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详见工资制度),其中未满整月按出勤天数计算。

四、劳动纪律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第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___年___月___日

推荐小型医院项目申请书汇总二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1]

国务院李总理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10月1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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