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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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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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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要怎样写?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范本阅读参考。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 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 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 ; 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二

甲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乙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年x月x日x时x分许,与在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最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合同范本最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合同范本。(具体事实经过详见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元。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责任互不追究最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四、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三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修改内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防止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为解决机动车再制造工作的制度障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协会以及部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制造试点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主要是: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一条);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第七条第二款);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第十八条)。

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取消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一审批项目,但《管理办法》未做修改。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这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为了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bfjd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年。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四

故事。

实:

当事人甲方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乙方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甲方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乙方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甲方车_________位置与乙方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甲方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甲方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乙方车修复。

3.当事人甲方同意赔偿当事人乙方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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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五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协议书。

》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六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甲方并要求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于___年___月__日前甲方协助乙方过户,车辆必须按合法的手续过户,如不过户,由乙方承担车辆转让之日起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后果。

(七)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乙方承担。

(八)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条款。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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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七

事故事实:当事人甲由______向______行驶,当事人乙由______向______行驶。因当事人甲___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乙___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___项过错行为,造成甲车_____________位置与乙车____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甲____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____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甲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甲同意_______________日内将当事人乙车修复。

3.当事人甲同意赔偿当事人乙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甲____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____。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八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要怎样写才能保证双方利益?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提供简易版按揭车辆转让协议书阅读参考。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 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 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 ; 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九

甲方:_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村人。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学校,学员(原籍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8时30分,甲方___________驾驶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驾驶的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___________受伤,摩托车损害。经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_队第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___________自愿赔偿给乙方___________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3.报废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车补贴标准: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2.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一

事件概括:

现甲、乙双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意承担乙方目前的所在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并给予乙方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的补偿。

2、甲乙双方履行协议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4、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5、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二

性别: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乙方(赔偿权利人):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甲方__驾驶赣ay______号大众桑塔纳牌轿车行驶至______路段(可详细说明)与受害人乙方__发生碰撞,至受害人__(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本起交通事故经______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辆方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赣ay__车载交通部门登记的实际车主为青岛联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______分公司,该车在__保险公司__支公司投保了__(保险种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______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八、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元整;。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______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警部门: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三

1.标题文书顶端标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字样。

2.事故时间写明事故发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3.事故地点即事故发生地的所在处所。如“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阳二线17km+473?5m。”

4.双方当事人身份事项按顺序分别列出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电话及本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身份事项应按格式中的项目要求逐一填写,力求准确、完整、明了。

(二)正文写明以下三方面内容:

1.简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即用扼要的文字叙述出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包括人员死亡、受伤、车辆毁坏、财物毁坏损失等),其作用是为底下的责任认定提供事实依据。

2.责任认定主要写明责任的认定情况,即分析负有责任的人因为什么原因,造成什么交通事故后果,应负什么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这部分文字的来源应主要取材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其内容。

3.协议内容继责任认定之后,首先写明如下一段文字:_______________“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写明由肇事方(事故责任方)付给受损害方何种项目费用(如经济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伙食费等)人民币(或外币)__________元。该项目的表述根据协商的具体要求。既可合并写,也可分项独立依次表述,如何写应视情况而定。

(2)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这项应写明上述给付的数额是一次给付还是分期给付,如一次性给付应写明给付的期限;如分期给付应写明第一次给付的数额及期限,第二次给付的数额及期限,以利于按时履行。最后写明结案日期,“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处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就此结案。”

(三)尾部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如系单位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之下写明办案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四

甲方:,男,住址,驾驶证或身份证证号,准驾车型,联系电话:

乙方:,女,住址,驾驶证或身份证证号,准驾车型,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甲方驾驶皖a号牌轿车,经过路由向行驶到,因为违法行为,甲方车的部位撞击乙方驾驶的皖b号牌轿车的部位,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造成元的经济损失,甲乙由甲方承担元,由乙方承担元。

上述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发票,并自接收报废机动车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回收拆解企业未经批准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六

2.事故时间写明事故发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3.事故地点即事故发生地的所在处所。如“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阳二线17km+473?5m。”

4.双方当事人身份事项按顺序分别列出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电话及本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身份事项应按格式中的项目要求逐一填写,力求准确、完整、明了。

(二)正文写明以下三方面内容:

1.简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即用扼要的文字叙述出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包括人员死亡、受伤、车辆毁坏、财物毁坏损失等),其作用是为底下的责任认定提供事实依据。

2.责任认定主要写明责任的认定情况,即分析负有责任的人因为什么原因,造成什么交通事故后果,应负什么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这部分文字的来源应主要取材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其内容。

3.协议内容继责任认定之后,首先写明如下一段文字:_______________“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写明由肇事方(事故责任方)付给受损害方何种项目费用(如经济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伙食费等)人民币(或外币)__________元。该项目的表述根据协商的具体要求。既可合并写,也可分项独立依次表述,如何写应视情况而定。

(2)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这项应写明上述给付的数额是一次给付还是分期给付,如一次性给付应写明给付的期限;如分期给付应写明第一次给付的数额及期限,第二次给付的数额及期限,以利于按时履行。最后写明结案日期,“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处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就此结案。”

(三)尾部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如系单位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之下写明办案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七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协议书。

甲方:,男,住址,驾驶证或身份证证号,准驾车型,联系电话:

乙方:,女,住址,驾驶证或身份证证号,准驾车型,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甲方驾驶皖a号牌轿车,经过路由向行驶到,因为违法行为,甲方车的部位撞击乙方驾驶的皖b号牌轿车的部位,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造成元的经济损失,甲乙由甲方承担元,由乙方承担元。

上述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赔偿权利人):姓名……性别……年龄……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系被损害人。

20xx年……月……日,甲方……驾驶赣ay……号大众桑塔纳牌轿车行驶至……路段(可详细说明)与受害人乙方……发生碰撞,至受害人……(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本起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辆方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赣ay……车载交通部门登记的实际车主为青岛联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保险种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八、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整;。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交警部门:_____________。

甲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乙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年x月x日x时x分许,与在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最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合同范本。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元。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责任互不追究最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四、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报废机动车处理协议书简短篇十八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力帆轻型自卸货车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的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辆转让给乙方,该车检验合格至年月,该车投保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到期日至年月日。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由甲方出具收据为准。

三、该车乙方在下次车辆检验时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乙方负责办理转户手续,通知甲方并予以协助。

四、该车自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自年月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年审费及保险费)。

五、本协议签订前,该车所发生的有关纠纷及债务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债务(包括并不限于交通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车辆后,车辆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

七、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经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该车状况良好。

八、该车自实际交给乙方之日起(自年月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鹤庆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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