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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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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精选9篇)
2023-11-12 11:23:47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查漏补缺,发现问题,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更好的指导和改进措施。写总结时要注意避免罗列和重复,突出重点和亮点。以下总结范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适合不同领域和层次的总结参考。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我是内良乡村xx小组的村民xxx,因现居住的.土坯房破旧,需要拆旧建新,特提出土坯房改造的申请。

本人保证:如果申请成功,将严格按照乡党委政府的要求,选址按照村庄规划要求,选用《赣南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户型设计图集》推介的新户型图;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90㎡,层高三层以内;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开工,xx年12月底前准时竣工(墙体粉刷、通水电、门窗安装)并入住,同时将过渡性的土坯房拆除;施工过程中由自己全程监督施工质量,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如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本人自愿放弃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款。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时间: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我们是xx县xx乡xx村xxx组的村民,由于xxxxx的建设工程,从20xx年起至今年初我们村经历了三次拆迁,现在拆迁安置工作已基本接近尾声,各项补偿款也已经陆续发放到位。但是在这三次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及组上始终没有公布拆迁补偿款的.明细账目,如私人房地及村、组公共土地,财产等拆迁补偿账目的明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特此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预算,征地补偿金发放数额和具体发放账目信息,也恳请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通过这些信息的公开来消除村民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疑虑和困惑。体现补偿款发放的公平合理性,进而体现人民政府政务和财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时间: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三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时间: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五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申请人于二零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4月2日。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我家房子建于六零年代的泥土房!现如今已破烂不堪,但迫于我家没有多余的地皮建新房,只能向政府提交拆旧建新申请!可是多年前政府说过马路要阔建,不允许我家拆建,导致于我家现在还住在危房里,日日担惊受怕!

为了家人能住的.踏实安心,还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时间: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我叫党炳林,男,现年41岁,家中四口人,住柞水县乾佑镇仁和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党家湾北小区大王家沟24号,住房三间。

因原有三间住房始建于8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经济能力有限,加之房屋设计不合理,导致现住房屋出现下沉,屋顶出现大面积渗漏,已无法居住,经与家人商议,拟将原有住房拆除,在原基重新修建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七层砖混结构的楼房。

特此申请,请各级组织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时间:

拆迁执行申请再审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我是xx县看守所民警xx,现年29岁,未婚,xx市合江县人。xx年通过政法干警招录考入高山县公安局,在国保大队、城关派出所、看守所等部门工作。工作期间,我严格履行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人民警察应尽的义务,有效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到高山工作3年,我经历了3次搬迁,可谓是居无定所。xx年,我平生第一次来到高山,一个陌生的.地域,人生地不熟,经同事帮助,我租到了一个不足平米的单间,有了我工作之余的落脚点和夜晚休息的栖息地。但租期一年后,房东收回房屋另作他用。20xx年5月,我找遍全城,要么房屋太大,要么房租让我无法接受,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住房。我的这一情况被同事晓林同志知道后,得到了他的好心收留,在他屋里住了近半年时间后,县局迎来了来自我老家泸州的援警,在老乡的热情邀请下,我搬入了县局为援警安排的住所——东城小区,因该房屋仅有一室一厅一厨一卫,老乡帮我在客厅搭建了一张临时的床铺,就这样我一直住到现在。

艰苦的岁月,没有让我忘记我是一名人民警察,没有让我忘记我是一名男子汉,没有消减我“为人民服务”的激情,也没有给县局增加负担。

近日,我得知县局空出部分安置房,恳请县局党委考虑我的实际困难并给予关照,帮助我解决面临的住宿难题,我将更加努力地为高山公安工作贡献自己的青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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