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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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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精选14篇)
2023-11-21 14:12:36    小编:ZTFB

执行力是指有效地规划和实施任务,以达到预期结果的能力。写总结时,要注意简明扼要,言之有物,突出重点,尽量避免罗列无关紧要的细节。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模板和写作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一

申诉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原任中外合资xx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x县xx镇xx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中行初字第x。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xxx年x月xx日x乡企(xxx)xx号“关于xx县东坡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东坡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事实上,东坡食品厂的前身是吴xx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东坡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东坡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东坡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决。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外,xx县东坡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xx的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东坡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东坡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诉状副本x份;。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吴xx。

xxxx年x月x日。

合法的处理时所使用的书面书状。行政申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申诉书”。文书名称。

应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称“申诉人”,无须列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质、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裁判的时间、文书名称、字号,当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内容。

(二)请求事项。

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决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体写明“请求撤销xx人民法院(xxxx)x行x字第号判决(裁定)的第x项”等具体的请求事项,如果有多项请求的,应当分项列述。

(三)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行政申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复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在指明错误的同时,提出当事人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何法律,以此来论证提出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变更,依法重新审理。

(四)尾部。

1.申诉状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附项。写明本申诉状副本份数;所附生效判决或裁定份数等。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申诉状。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二

原告:******男,汉族,生于8月5日,中学生,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8日,通江县诺江镇东街人,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巴州区文庙街24号。

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电话:*****。

第三人:*********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0年6月8日,2008年6月23日户籍迁入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街道。

一、请求撤销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法理:

一、被告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给第三人,程序不合法。

被告无视原告对争议的三块田已耕种十几年的事实(有递交给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为证),无视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与原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通江县永安镇人民政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替第三人****暗箱操作,于9月11日错误将我家承包并耕种了十几年的(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三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内容的方式,确认给第三人****所有,并加盖通江县人民政府印章。其错误变更权证行为侵害了原告一家的合法承包权,并对原告的爷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知道该情况后,立即于向通江县政府提出复议请求,被告逾期不理,之后209月通过通江县人民法院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发函由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予以调解,5月24日通江县永安镇副镇长*******主持进行调解未果,206月*******含恨与世长辞。其家庭成员遵从********的遗愿,推举户主******(*******之孙)为诉讼代表,******(*******之父)为法定代理人,再次依法起诉。

二、被告于20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三块土地确认给第三人*****所有,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实体不合法。

(一)原告一家与碧溪坡村一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有效。

1.虽然在年****诉通江县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该合同已作为通江县政府提交的证据存于法院,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该证据作出撤销的判决,实际上行政审判庭也未对该合同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判决,即合同并未受到生效行政判决的羁束。依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土土承包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以及因征收、征用而依法获得补偿等权利。”

2.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原告一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基于经乡村社同意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分别于1993年、19开始承包耕种争议的三块田即: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在9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级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收益权得不到很好体现,于是出现了因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缺少劳动力无力继承其承包经营或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等原因,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的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农民的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原告一家与集体签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已过多年,依法有效。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争议的三块田(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荼腊树田,面积0.19亩。)如果说成是第一轮原承包人*****的家庭成员农转非和******去世后抛荒了,按当时政策也应由原告继续耕种。

按照该通知精神,由于该三块田碧溪坡村一社已发包给本社社员******耕种了十几年,补签的承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就应当由本社社员*******继续承包耕种。原第一轮承包人*******(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全农转非)如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

(三)第三人******只享有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更何况第一轮承包人******在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全转为非农户口,有的成为公务员,依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第六条之规定,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二轮承包中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

(四)第三人******是因结婚而于2008年6月23日迁入户口的,属于新增人口,应按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解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被申请人*****娘家石庙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留其原承包地,而不应与被告争这三块田。

(五)第三人*****的两个小孩属于新增人口,应按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解决,或者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由村社帮助其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实际上经村社调整,她们至今也有0.7亩土地耕种。

(六)《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理,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2007年9月11日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粮管所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及第三人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包括永安镇碧溪坡村证明一份、《六村一社田地明细表》、《巴中市通江县税费改革农业税计税费证表》、《碧溪坡村一社二轮土地承包农户土地承包面积核实表》,原件存于巴中市中级法院;(2)20**年与原告补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存于通江县法院;(3)第三人*****户籍证明原件存于巴中市中级法院;(4)关于************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记录原件存于通江县永安镇政府。

此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理人:

**年八月十七日。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三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内容如下:

4、应当详细地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务必真实、准确;。

5、申请日期。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2】。

申诉人:a,男,××岁,×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楼×号。

被申诉人:b,男,××岁,×族,本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申诉人因b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b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认为应当对b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诉决定书抄件1份。

2.证人李××证言1份。

某企业公司经济仲裁申诉状【3】。

申请单位:××市清滨企业公司直属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姜厂长。

地址及电话:××区电话:63543号。

被申请单位:黑龙江省某厂。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地址:××区电话:33406号。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四

行政诉讼申诉状如何制作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行政诉讼申诉状格式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______(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号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五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六

不少法律专业的新手还是不怎么会写行政诉讼申诉状,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行政诉讼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申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所制作的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诉不受时间限制。只要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但审判监督程序并非独立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从新审理。因此,当事人递送。

申请书。

虽然向哪一级人民法院递送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哪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级法院递送为好。

当事人通过行政申诉状。不但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客观上能及时地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因此,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达到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的目的。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

1、申诉请求。即诉讼请求,就是申诉人对申诉的问题要求怎么解决。

2、申诉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适用法律有错误。

(3)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应注明本书副本份数;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姓名)xx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年度)x法行字第x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申诉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盖章)。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诉书副本x份;。

2、书证x件;。

3、证人姓名、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七

原告:韩会娟,女,汉族,30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xxxxxxxx。

代理人:林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400020。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3415.9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天×每天142.33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夫马晓军于20**年1月9日至20**年2月10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马晓军被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与马晓军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书写自愿陪同马晓军监视居住的《自愿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韩会娟。

***年2月7日。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八

申诉人王建良因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5、判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5月13日,汤碧英(xxx的前妻)瞒着丈夫王建良,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一单元101室(xxx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

后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与捺印均与xxx无关。

此外,汤碧英还伪造了房屋权属证书放在家中欺骗xxx。

银行把责任推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假如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它不可能发放贷款。

所以,在审查贷款人身份的时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是从实质上对贷款人的身份进行彻底地审查,只在形式上进行了一般的审查,因此房产局存在过错,王xx并未到银行参与借款,也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签字,应该认定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无效。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应该全额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九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包括申诉人因什么案件对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2.正文。

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叙述事实与理由;写明提起申请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名称,申诉人的签名及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2.证据材料份。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十

住所: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因_____________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授权代理事项:

一、代为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二、代为应诉,提出答辩状。

三、代为提交证据,参与本案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

四、代为起草、提出、收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经委托人授权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各持一份,用于行政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样本。

3.2016案件委托书范本大全。

4.法院授权委托书范本。

5.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精选。

6.离婚律师授权委托书范本。

7.公民代理授权委托书。

8.个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9.法人授权委托书。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十一

住所地:xx省和县xx镇。

被申诉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分局局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一西路x号。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行为无处罚权。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将其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水剂”的标签内容,由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所核准的使用范围:柑桔园,防治对象:杂草,擅自修改为使用范围:果园、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间,防治对象:一年生、多年生杂草及灌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申诉人的行为应属擅自修改标签行为,而非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也就是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贴标签属于广告宣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广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费用。而申诉人并未为其标签承担任何费用,承担的只是标签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备成为广告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属于广告。

此外,广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申诉人是根据此规定在包装瓶上贴上标签的,具有强制性,与广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申诉人也没有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对此标签作任何形式的宣传,相反该标签贴在包装瓶上后又被封装在外包装箱内,在开箱之前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又何来宣传呢?显然,申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

另外,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证据呢?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难道仅凭被申诉人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给行为定性,而不需要所谓的“人”和“广大农民用户”来加以证实吗?所谓“引人误解”,也即一般人对申诉人的标签内容至少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而申诉人的标签内容很明确,根本就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又何来误解呢?况且申诉人生产的该农药经xx省农药检定所实验证明,对修改后的使用范围内的防治对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本不会对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带来任何损害,标签内容也并不是虚假的。

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

其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

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年七月十日。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十二

申诉人:陈,男,x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手机:,住xx县xx镇新街号。

申诉人不服法院()永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恳请贵院撤消上述行政裁定,依法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县xx乡政府,法定代表人:陈xx乡长。

陈,x年10月时任xx县xx乡副乡长,为王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出卖xx县建设局规划的集镇的规划路让其建房。

3.更违法的还有:在未“骗取”xx县土地局批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情况下,就先发给用地许可证(xx乡土地管理所发给闽土苏字x年第19号),根据xx县土地局档案记载,该地变更权属最后批准日期是x年8月19日。它又是xx县土地局副局长张思枢x年采用陈伪造的契约(契约乙方当事人不是王本人签名)利用职权批准xx县建设局x年规划的路给王xx个人建房,堵死我们按规划的楼房通道。

4.陈胁迫申诉人及王清地与王签定协议,不然就要敲掉申诉人与四周邻居相关联的墙,且已在各墙体上标记上拆字。(有照片为证)。

第三人:王,xx镇熙里村村民。

综上,陈利用职权,伪造证件,而法院裁定超过诉讼时效,申诉人认为是错误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四十六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十三

近来,不少朋友问小编如何写好行政诉讼申诉状,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诉讼申诉状参考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诉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董事长。

住所地:xx省和县xx镇。

被申诉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分局局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一西路x号。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行为无处罚权。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将其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水剂”的标签内容,由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所核准的使用范围:柑桔园,防治对象:杂草,擅自修改为使用范围:果园、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间,防治对象:一年生、多年生杂草及灌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申诉人的行为应属擅自修改标签行为,而非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也就是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贴标签属于广告宣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广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费用。而申诉人并未为其标签承担任何费用,承担的只是标签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备成为广告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属于广告。

此外,广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

说明书。

申诉人是根据此规定在包装瓶上贴上标签的,具有强制性,与广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申诉人也没有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对此标签作任何形式的宣传,相反该标签贴在包装瓶上后又被封装在外包装箱内,在开箱之前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又何来宣传呢?显然,申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

另外,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证据呢?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难道仅凭被申诉人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给行为定性,而不需要所谓的“人”和“广大农民用户”来加以证实吗?所谓“引人误解”,也即一般人对申诉人的标签内容至少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而申诉人的标签内容很明确,根本就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又何来误解呢?况且申诉人生产的该农药经xx省农药检定所实验证明,对修改后的使用范围内的防治对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本不会对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带来任何损害,标签内容也并不是虚假的。

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

其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

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x年七月十日。

申诉人:罗××,男,××岁,汉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因后夫赵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改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诉讼诈骗申诉范文范本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韩志秋,任镇长。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津南台罚字第697号处罚决定;

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理由和事实:

原告在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有三处房产,地址分别为八里台村3区3排15号、八里台村3区3排31号和八里台村3区3排31号对门。三套房屋都是在年之前建造的,年2月10日被告突然出具津南台罚字第697号《津南区八里台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原告停止正在进行的建设行为,限一日内自行拆除,如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于2011年2月12日对原告的三处房屋进行了强制暴力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和撤销被告的违法行为。

因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天津津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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