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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书通用 公司业务外包协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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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书通用 公司业务外包协议(3篇)
2023-01-10 09:03:30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2023年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书通用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2023年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书通用二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支持和全面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合作,谋求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将乙方作为重点合作客户,利用自身的金融资源为乙方优先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作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以协助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并防控风险。

第三条 本协议是指导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文件,甲乙双方办理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所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并以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甲方授权 支行为乙方金融业务承办行,为乙方及其下属单位提供业务合作服务,业务合作服务的日常事务由承办行具体负责与乙方联系处理。

第二章 业务合作内容

第五条 银行账户

乙方将甲方作为主要合作银行,承诺本公司和下属公司或单位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业务。

第六条 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

甲方利用自身全面的资金结算网络和业务服务平台,为乙方提供“快捷、方便、安全、多渠道”的结算服务,协助乙方进行资金流动性和效益性管理。

甲方利用先进的现金管理平台,为乙方提供资金流动性管理、投融资服务、分院资金归集和下拨、风险管理等一揽子服务,乙方承诺将现金管理业务交予甲方办理。双方就具体产品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代理业务

甲方为乙方优先提供代发工资、代理保险、代理保管等多种代理服务,乙方所有人员的代发工资业务由甲方办理。双方代发工资业务另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第八条 信贷业务

甲方在国家信贷政策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贷款授信、用信和银票承兑服务,乙方承诺将融资业务全部交予甲方办理。

第九条 银医通收单管理信息系统(posmis)服务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pos终端机具;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在天津市的mis交易收单行。双方posmis业务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银医一卡通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彻底改变患者就医时排队挂号、缴费、取药现状,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医院自助综合服务系统”,银行与医院his系统对接,实现病人自助建卡、自助挂号、自助缴费功能。

第十一条 自助银行服务

在乙方院内,甲方提供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各一部,全天候24小时提供查询余额、存取现金、转账、自助交费、修改密码等金融自助服务,方便乙方员工、就医人员和客户自助办理金融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银行所需房屋建设并协助甲方做好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工作。双方另行签订自助银行合作和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理财服务

根据乙方账户资金使用和具体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理财服务,为乙方制定理财方案,及时向乙方推介各类产品信息,协助乙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

第十四条 银行卡服务

甲方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乙方及下属单位员工、与乙方发生业务的客户及乙方提供服务的患者发行贷记卡、准贷记卡、国际信用卡、借记卡、芯片卡,为其提供包括存取款、转账以及异地汇款、消费信用等银行卡服务;乙方相关人员应优先推荐其客户使用甲方银行卡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服务

乙方承诺将企业年金委托甲方管理,甲方作为托管人,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乙方企业年金稳健高效运作。

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

随着甲乙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可以探索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甲方具有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解释权。

第三章 双方承诺

第十八条 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内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在符合甲方信贷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受理乙方的融资申请,并可视业务情况启用重要客户“绿色通道”,以方便乙方快捷使用授信额度。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优惠的贷款利率或费率。

3、关心乙方的长远发展,为乙方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国家政策、行业指导以及金融信息,并对乙方的管理提出建议。

4、高度重视乙方就所提供服务提出的质询、批评和投诉并迅速妥善处理。采纳乙方对产品和服务提出的合理建议并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1、积极与甲方在金融产品服务、资金融通、开发新项目等方面开展合作,优先在甲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

2、积极协助甲方在乙方和关联客户推广和开办各项金融业务。

3、与甲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定期通报客户、投资、项目和财务发展战略等有关信息,以便于甲方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4、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对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支付各项利息和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款均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改正。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可以预见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如:洪水、火灾、地震、战争等)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本协议的,该方无需就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有关机关出具证明后三天内以最快方式向对方提供一切相关材料。

第五章 协议的效力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五 年。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无书面异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 五 年。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各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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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本协议目的实现的不利情形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乙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协议书通用三

职责:

1、接待客户报价、订货、出货等咨询服务,为营业部提供后勤服务;

2、制作客户订单、销售合同、签收单据等资料,做好客户案件管理;

3、协助营业人员跟进货款回收的情况;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相关。

任职要求:

1、高中以上学历,2年以上业务助理的工作经验。优秀应届毕业生亦可;

2、熟练办公软件操作,具备一定的数据分析能力;

3、具备一定抗压能力、解决和判断问题的能力;

4、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语言表达能力与沟通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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