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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病申请书(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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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病申请书(通用14篇)
2023-11-20 01:07:4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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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一

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关__________,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房,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4406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佛山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佛山市禅城区_____座二层_____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郑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叶生)。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150元;。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关__________于20__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管理工作岗位。申请人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拒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20__年5月被申请人以长期亏损为由,未经申请人同意情况下,擅自调换工作岗位。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了保护申请人正当权益,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公正作出裁决。

附件:_________________1、《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清单1份。

办案结果:____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1500元经济补偿。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二

xx,基本情况。

xx。

铅中毒职业病纠纷案,请求鉴定xx年患铅中毒职业病的事实。

我是xx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福州军区空军某部司令部服役、xx年复员、xx年被招聘到xx铁路分局怀化车辆段工作,同期送株洲铁路机械学校学习车辆钳工。xx年xx月xx日改为正式车辆钳工。

xx年xx月单位通知我和杨国兴去衡阳学习挂瓦,衡阳车辆段的车间很宽大厂房有6米左右高、四周空旷挂瓦后的铅烟直接排出屋顶、专用休息室四周才有档风屏障。我们学习了一个月时间回到怀化单独作业。当时的口号是:没有条件也要上的蛮干年代!单位的人事命令是xx年xx月xx日下达的。

我们当时的怀化车辆段挂瓦室是一间单身宿舍住房改的挂瓦室,面积约为15平方米,上有封闭的天花板,高度3米左右。抽风机是后来怀化铁路机修厂自制的,由于叶片焊反了,不但无法达到正常的抽风效果,反而燥音很大,当抽风机开启时燥声振得脑子像要炸开一样,相互讲话都听不到声音,我们只能用手势传替信息。

xx年xx月,怀化铁路卫生防疫站对我、杨国兴、向维建等有毒工种人员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职业性体检,检查结果是:我患有铅职业病。其它人员正常。当时,我并不知道自己患有铅职业病,只觉头痛头昏,四肢无力、口吐甜沫、胃如刀铰、烦躁不安、头脑中好像有很多蛙、虫在叫唤叫得我耳呜失眠,有时头脑一片空白,有时像缺氧一样难受,有时感到自己头脑不知怎么放才舒服,有时头脑像触了电一样发麻、有时全身皮肉就像要爆裂一样,常要妻子用竹板用力抽打我背部。整个人体就像有心魔付体一样的难受,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有时实再受不了啦、好像头部就要炸开一样、为了减轻痛苦、我只好把头往墙上撞、以头皮的疼痛来减轻皮肉和心灵的痛苦。当时怀化铁路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筋功能紊乱和疑似胃溃疡等等疾病。

后来病情越来越严重,持续到xx年xx月xx日,怀铁医院对我的病情产生怀疑,由该院金医师(女)便会同我一起去怀铁卫生防疫站查询,该站化验室主任曾伟华找出我xx年xx月我就已经患有铅职业病的原始材料和临床诊断资料,并说明属铅吸收职业病。并写出证明盖上公章,作为诊断病情报告的原始依据之一。

最后怀化铁路医院决定xx年xx月xx日进行会诊诊断为。

1、中度铅中毒职业病。

2、中毒性肝炎。

事后不知什么原因他们篡改销毁有关职业病的所有证据材料,我不服上访申诉,他们就诬陷我在省铁指医院(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搞来一张假化验单强行向单位要职业病等等被陷害我坐牢两年。我一直申诉未果。

申请人根据20xx年xx月xx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向用人单位申请复制职业病有关资料和职业病鉴定,被告下级于20xx年xx月xx用书面回答:真正的档案材料被毁,伪造了很多假材料塞满了我个人的人事档案。

自怀化市安全生产管理局通知被申请人提供原始资料被申请人一直不予提供。

20xx年xx月xx日我去市职防所汇报情况,职防所专家告诉我:这次市卫生局领导只是要求他们进行诊断,不是对75年是否属于铅职业病。

现在诊断是不能查出真实结果的。

故此请求鉴定。

此致!

市卫生局。

申请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三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5、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元;。

6、住院伙食费________________元;。

7、返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兼送货员的工作,工资加提成约________________元/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19时左右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___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阳春市,往________________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______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认定为工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________年____月直至现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元/月×2个月);申请人住院、治疗________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该支付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元/月×10个月);申请人住院共计80天应该支付住院伙食费________________元(80天×30元/天),被申请人还应该返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现具申请,请求您委依法仲裁。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四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文档为doc格式。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五

身份证号码:x1。

出生日期:_____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电话123x5678邮编_________0_________。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代表人姓名:赵某某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电话234x6789邮编_________0_________。

请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_________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x于20_________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_________年8月15日至20_________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20_________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0_________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_________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_________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_________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_________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_________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20_________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名称:张某被申请人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编码:_________00编码:_________00。

某某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申请人:张x(签名?或盖章)。

2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___份;

2、证物___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___件。

注:1、申请书内容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纸张大小纸张增加续页。

附件:。

证据材料清单。

(以下空白)。

提交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张某。

_____机构签收确认:。

注:提交证据材料,需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出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住址: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_________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_________元。

4、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由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保费用_________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实及主张依据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区劳动_____委员会。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七

被申请人一:____________省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工资________元。

2、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____________元。

3、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的双倍工资________元。

4、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__元。

5、裁决二被申请人补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的社会养老_____________元及补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会养老_____________元。

6、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________元。

7、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一将申请人派遣到被申请人二处,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二处,平时工作尽心尽责,每天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二无故解除用工关系,也没有结清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份的工资,平时加班工资也未发放。

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____________申请,望_____________委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劳动争议__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八

xx圣美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xx市xx区xx路xx号。

请求xx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对xx市第二医院做出的xx二院职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进行鉴定。

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收到xx二院职诊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对其诊断结论(即叁期尘肺)有异议,现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法提出本鉴定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理由:

1、申请人焊接车间生产环境监测合格,防护用品依规定发放并使用,不足以导致尘肺病。

xx市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xx年xx月xx日对申请人焊接车间(疑似病例xx所在车间)进行采样检测,做出鄞职评xx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报告书》检测结论,即“焊接车间铝尘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相关项目要求”。根据该检测结果可以判断,申请人焊接车间的生产环境不足以导致尘肺病,也即申请人焊接车间的生产环境与xx尘肺病(疑似)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与此同时,申请人公司一直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包括防尘口罩),这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接尘岗位人员的健康保护。另外,与疑似病例xx在同一车间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同岗位的)经体检均无尘肺病,以上均说明申请人焊接车间的生产环境不会导致尘肺病。

2、体检中的各x线摄片、ct片影像不排除因xx肺炎病史所致。

根据xx本人的反映,其肺炎病史已系多年,根据常识可知有肺炎病史的人员,其x线摄片、ct片影像均有可能与尘肺病医学片影像恰似,甚至雷同(在前阶段医疗过程中,相关医生也曾对此怀有疑义),因此申请人希望通过鉴定,得到更加确凿的真实诊断结果。

3、xx本人实际身体状况与叁期尘肺应反映身体状况客观不符。

申请人根据查询及向医生了解情况知道,叁期尘肺症状应是较为明显的,对劳动能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xx本人现仍在申请人处工作(岗位已调整),且工作中体力、精神等方面均与其他劳动者无明显差异,同时就申请人观察,其反馈的整体身体情况与叁期尘肺症状不甚相符,因此申请人亦本着对当事人xx负责的态度,希望通过鉴定,对其病症、病情等再有进一步的核实,以保障其能够在今后的治疗中对症下药,相信这也关系到xx本人对未来工作生活的安排。

(二)基本情况说明:

1、xx在申请人处上班(有间断)时间共计2年零5个月左右,应该说工作时间是不长的,加之申请人焊接车间工作环境监测合格(不足以导致尘肺),申请人认为不排除xx在来申请人处上班前已患有尘肺病。

2、由于申请人公司为员工检查身体是定期的,而xx自进入公司工作以来上班状态一直是经常请假(中途也曾离职一段时间),因此其一直没有机会参加体检。申请人认为,假设xx叁期尘肺诊断结果无误,那么其本人对自己的身体异样应早有察觉,这也是申请人对叁期尘肺诊断结果存有疑义的原因之一,从该角度讲,申请人和xx本人都希望通过此次鉴定进一步核实诊断结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本着对企业和当事人负责的原则,依法向贵办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人:xx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九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年月日到年月日工资计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元;。

三、如果未交社保、有加班情况也可写出来。

事实与理由:

写明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时间,以及公司为什么辞退,你要求赔偿的依据理由。

此致__________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或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市号,身份证号:。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人:刘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罗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的双倍工资 30234元(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xx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请予支持!

此致

申请人:张。

二0xx年三月十九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十一

申诉人:_________,女,_____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_________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二被诉人:武汉xx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_________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_____和生育_____;

6、_____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_________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_________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_________年3月和20_________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_________年3月19日到期。20_________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_____,医疗_____;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_____,缴纳_____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_________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十二

身份证号:

住住址:_________市_________区。

通讯方式: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_________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___市_________区。

通讯方式:

被诉人:__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___市_________区。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_________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_____费(包括基本养老_____、基本医疗_____、工伤_____、失业_____)。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_________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事实与理由: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_____________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_____级伤残,平均工资为_____元/月,申请人住院_____天,停工留薪_____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

7.停工留薪为:______________月_____元/月=_____元。

8.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元。

9.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分左右,员工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工作时,不慎___________________。当天送入________________医院进行救治,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了,共住院_____天。出院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_________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_________年2月_________应聘到_________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_________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_________年3月_________被_________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__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_________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_________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_________年6月8日被___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_________]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_________年5月3日经_________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_________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_____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_________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_____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_________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_____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_________市劳动_____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

2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十三

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xx县人,农民工,住xx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xx社区xx村xx号。

xx市xx电子有限公司。

xx,公司经理。

xx经济技术开发区。

1、请求撤销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吉市疾控《关于xx职业病争议诊断鉴定结论的报告》及《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2、请求贵局对申请人xx的职业病进行鉴定,并请求认定申请人xx的病症属职业病。

3、因申请人xx因病治疗已导致生活贫困,请求免交鉴定费用或由用人单位交纳。

申请人xx不服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吉市疾控《关于xx职业病争议诊断鉴定结论的报告》及《职业病诊断结论书》,认为该报告作出申请人xx患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不成立的结论是错误的,应当认定申请人xx的病症属职业病具体理由简述如下:

(一)诊断程序不规范,难保诊断结果的公正与科学。

1、在诊断期间,对用人单位工作现场环境的勘查,未邀集申请方参与,亦未听取申请方对申请人发病前的工作现场环境状况进行陈述。因在申请人患病后,用人单位已对工作现场的通风、换气等环境进行了改建,也就是说诊断人员看到的不是申请人患病前工作现场环境。

2、在诊断期限间,诊断机构对用人单位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的收集确认,未通知申请方参与,或告之申请方相关的权益。同时,诊断机构未向用人单位收集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工艺技术指标、环境危害评估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方面书面材料或技术性资料。诊断机构确认的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特别是有关能够导致申请人职业病发生的原辅材料值得申请方质疑。难保证诊断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在诊断期间,诊断机构未对申请人进行临床检验和相关体材化验,诊断机构仅凭申请人的诊疗资料进行诊断,难保诊断结果的科学性。

4、诊断机构是否对同车间的29名员工进行了健康检测,申请方不予认可,根据申请方了解的情况,诊断机构并未作上述检测。

5、在召开诊断会时,诊断机构未邀请申请方参与,并且没有邀请首诊医院及确诊医院的经治医生参加鉴定会,就病情及诊疗过程进行介绍。特别是对邀请到会的接治医院即xx县人民医院经治医师罗余系的病情及诊治过程的介绍进行歪曲,难保诊断结果的公正性。

(二)诊断结果错误,申请人所患疾病属职业环境原因导致的疾病。

1、用人单位属电镀企业,该企业所涉生产岗住存在患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和环境,更何况用人单位并未为在岗员工提供安全可靠的预防职业病的劳动保护。

2、申请人在用人单位设置的电镀流程岗位上工作的时间最长,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预防职业病的`劳动保护。

3、申请人患病后,用人单位就该工作岗住所在车间的通风、排气设施进行了增加和改建,这说明,用人单位也意识到,申请人的疾病与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风险有关联性。

4、根据原诊断机构确认,申请人可能接触到的有铜、镍、铬酸盐等金属盐类及氰化物等有毒物质。根据化学工业理论及关于电镀行业职业病方面的文献资料表明:上述物质进入人体内引起中毒发应,并导致肝肾功能损害。同时,电镀铬时会散发出大量的铬雾,铬化合物能引起皮肤溃疡、贫血、肾炎及神经炎等多种疾病,并有致癌和诱发基因突变的作用。所以说,申请人现有症状完全符合职业病构成要件。

5、申请人入厂时,身体健康,并经用人单位进行了体检。现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多,并且工作时间长,每天日夜班工作12小时(二班倒)。岗位虽为折包挂片,但是还是要搞电镀车间卫生,包括清洗电镀槽、原材料缸桶、电镀片、油漆等工作。为此,申请人在20xx年8月就出现了咳嗽、恶心呕吐、高烧、皮肤过敏、皮肤溃疡、胃溃疡、贫血等职业病症状,但是因为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把该病症当一般疾病治疗,并且没有停止工作,仍在原工作岗上工作,加剧了该病症的发展。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拒绝申请人请假治病,直接到20xx年xx月份申请人无法坚持工作,只好自行离厂到医院住院治病。初期诊疗均为上述症状,未认可肾功能不全,后出现肾功能不全等症状应属职业病发展的结果。

6、原诊断机构简单将申请人的最后、最突出的明显的症状即慢性肾脏病与用人单位现有工作环境的关系,比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直接否定申请人属职业病,显属错误。

7、申请人在各家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相关经治医师,均认为是职业原因所致。特别是原诊断机构的人员刘仁估、张东凤等在接待申请方时,均认为是职业病。但是当时其表示,要通过相关部门委托才能诊断,没有想到,后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诊断后,结论却不是职业病。这让人不得不质疑职业病鉴定的公正性,使人不得怀疑原诊断机构的执业道德及公正廉洁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xx认为,其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年余,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在20xx年xx月份就出现咳嗽、恶心呕吐、高烧、皮肤过敏、皮肤溃疡、胃溃疡、贫血等职业病症状,上述症状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有必然的联系,应属职业原因所致,原诊断机构认定不是职业病显属错误。同时,申请人认为,原鉴定机构并没有排除申请人的疾病属其他原因所致,依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亦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为此,申请人对原诊断机构即xx市疾病控制中心作出的吉市疾控《关于xx职业病争议诊断鉴定结论的报告》及《职业病诊断结论书》不服,特依法提出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公正、科学地进行鉴定,认定申请人的疾病属职业病,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眉山职业病申请书篇十四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或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注:_________________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电话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2、事实、理由和证据空格不够时,可增加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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