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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 高危孕产妇告知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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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 高危孕产妇告知书(八篇)
2023-01-10 10:55:5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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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推荐)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有关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推荐)二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有关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推荐)三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有关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推荐)四

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20xx)年》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省、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管理方案》,在20xx年继续实施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使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圆满地完成了项目工作各项指标。

一:项目工作主要内容完成情况

(一)完善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以乡镇卫生院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提高县、乡两级孕产妇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市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

(二)加强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严格助产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引导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了产科质量管理。健全了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了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四)加强了各级人员培训,改善住院分娩基础设备,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县乡两级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

(五)广泛宣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做好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我县范围内,凡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孕产妇都享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照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实行农村孕产妇享有减免住院分娩费用的优惠政策,对每位农村孕产妇予以3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另外,对特贫困的孕产妇,并有产科严重并发症的,填写贫困孕产妇申请表,由乡政府出具贫困证明并有备案,经严格审批后,给予二次救助。救助金额为正常产200元,异常产700元。

(三)补助程序

(1)村保健员掌握孕情并上报

所有农村孕妇,持孕妇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及早孕诊断凭证(检验单或b超报告单)到居住地村卫生所登记 ,由村卫生所利用每月一次的例会将孕妇登记表上报所属乡镇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审核

乡镇卫生院要对所属村上报的孕妇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将各村的孕妇登记汇总表盖章并按季度上报县卫生局。

(3)县卫生局审核

县卫生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孕妇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按审核合格的孕妇名单填写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四联单”(价值300元,以下简称“补助卡”),加盖县卫生局公章后,委托县妇幼保健站发放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发放到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员,由其发放到孕妇本人,并告知到乡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时携带。县妇幼保健站要将下发的“补助卡”名单按乡镇分别登记备案,乡卫生院将下发的“补助卡”名单按村分别登记备案,以备项目督导及信息质控。

(4)补助经费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对持有“补助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的农村孕产妇,给予减免相应的费用,同时收回“补助卡”(第二联和第三联)并认真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登记”。

补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持“补助卡”(第三联)到县卫生局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将费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统筹管理使用。(对上半年产妇,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诊断书,严格审批后,发放补助卡,报财政给予补助。)

三、存在问题和项目实施效果

(一)存在问题

(1)项目资金到位晚。

(2)卫生资源缺乏,交通不便,需加大宣传力度。

(二)项目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提高了群众对项目实施和孕产期保健科学知识的知晓率,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急诊急救能力,住院分娩率逐年上升。

(1)今年我县住院分娩率达100%,婴儿死亡率1.245%,达到了项目预期目标,确保了母婴安全。

(2)年内共补助农村孕产妇543人(包括20xx年和20xx年未救助过的),补助标准为300元;二次救助5人,补助标准为700元,补助经费总额为166,400元。

有关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推荐)五

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20xx)年》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省、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管理方案》,在20xx年继续实施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使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圆满地完成了项目工作各项指标。

一:项目工作主要内容完成情况

(一)完善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以乡镇卫生院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提高县、乡两级孕产妇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市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

(二)加强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严格助产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引导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了产科质量管理。健全了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了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四)加强了各级人员培训,改善住院分娩基础设备,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县乡两级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

(五)广泛宣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做好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我县范围内,凡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孕产妇都享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照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实行农村孕产妇享有减免住院分娩费用的优惠政策,对每位农村孕产妇予以3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另外,对特贫困的孕产妇,并有产科严重并发症的,填写贫困孕产妇申请表,由乡政府出具贫困证明并有备案,经严格审批后,给予二次救助。救助金额为正常产200元,异常产700元。

(三)补助程序

(1)村保健员掌握孕情并上报

所有农村孕妇,持孕妇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及早孕诊断凭证(检验单或b超报告单)到居住地村卫生所登记 ,由村卫生所利用每月一次的例会将孕妇登记表上报所属乡镇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审核

乡镇卫生院要对所属村上报的孕妇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将各村的孕妇登记汇总表盖章并按季度上报县卫生局。

(3)县卫生局审核

县卫生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孕妇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按审核合格的孕妇名单填写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四联单”(价值300元,以下简称“补助卡”),加盖县卫生局公章后,委托县妇幼保健站发放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发放到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员,由其发放到孕妇本人,并告知到乡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时携带。县妇幼保健站要将下发的“补助卡”名单按乡镇分别登记备案,乡卫生院将下发的“补助卡”名单按村分别登记备案,以备项目督导及信息质控。

(4)补助经费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对持有“补助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的农村孕产妇,给予减免相应的费用,同时收回“补助卡”(第二联和第三联)并认真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登记”。

补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持“补助卡”(第三联)到县卫生局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将费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统筹管理使用。(对上半年产妇,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诊断书,严格审批后,发放补助卡,报财政给予补助。)

三、存在问题和项目实施效果

(一)存在问题

(1)项目资金到位晚。

(2)卫生资源缺乏,交通不便,需加大宣传力度。

(二)项目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提高了群众对项目实施和孕产期保健科学知识的知晓率,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急诊急救能力,住院分娩率逐年上升。

(1)今年我县住院分娩率达100%,婴儿死亡率1.245%,达到了项目预期目标,确保了母婴安全。

(2)年内共补助农村孕产妇543人(包括20xx年和20xx年未救助过的),补助标准为300元;二次救助5人,补助标准为700元,补助经费总额为166,400元。

有关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推荐)六

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20xx)年》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省、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管理方案》,在20xx年继续实施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使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圆满地完成了项目工作各项指标。

一:项目工作主要内容完成情况

(一)完善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以乡镇卫生院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提高县、乡两级孕产妇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市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

(二)加强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严格助产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引导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了产科质量管理。健全了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了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四)加强了各级人员培训,改善住院分娩基础设备,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县乡两级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

(五)广泛宣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做好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我县范围内,凡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孕产妇都享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照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实行农村孕产妇享有减免住院分娩费用的优惠政策,对每位农村孕产妇予以3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另外,对特贫困的孕产妇,并有产科严重并发症的,填写贫困孕产妇申请表,由乡政府出具贫困证明并有备案,经严格审批后,给予二次救助。救助金额为正常产200元,异常产700元。

(三)补助程序

(1)村保健员掌握孕情并上报

所有农村孕妇,持孕妇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及早孕诊断凭证(检验单或b超报告单)到居住地村卫生所登记 ,由村卫生所利用每月一次的例会将孕妇登记表上报所属乡镇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审核

乡镇卫生院要对所属村上报的孕妇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将各村的孕妇登记汇总表盖章并按季度上报县卫生局。

(3)县卫生局审核

县卫生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孕妇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按审核合格的孕妇名单填写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四联单”(价值300元,以下简称“补助卡”),加盖县卫生局公章后,委托县妇幼保健站发放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发放到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员,由其发放到孕妇本人,并告知到乡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时携带。县妇幼保健站要将下发的“补助卡”名单按乡镇分别登记备案,乡卫生院将下发的“补助卡”名单按村分别登记备案,以备项目督导及信息质控。

(4)补助经费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对持有“补助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的农村孕产妇,给予减免相应的费用,同时收回“补助卡”(第二联和第三联)并认真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登记”。

补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持“补助卡”(第三联)到县卫生局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将费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统筹管理使用。(对上半年产妇,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诊断书,严格审批后,发放补助卡,报财政给予补助。)

三、存在问题和项目实施效果

(一)存在问题

(1)项目资金到位晚。

(2)卫生资源缺乏,交通不便,需加大宣传力度。

(二)项目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提高了群众对项目实施和孕产期保健科学知识的知晓率,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急诊急救能力,住院分娩率逐年上升。

(1)今年我县住院分娩率达100%,婴儿死亡率1.245%,达到了项目预期目标,确保了母婴安全。

(2)年内共补助农村孕产妇543人(包括20xx年和20xx年未救助过的),补助标准为300元;二次救助5人,补助标准为700元,补助经费总额为166,400元。

有关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推荐)七

营口开发区妇幼保健工作以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为宗旨,在认真贯彻实施“两纲一法一条例”过程中,圆满完成期内工作任务。现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母婴安全工程,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管理,进一步落实《纲要》妇幼卫生各项目标

(一)进一步落实母婴安全的各项措施,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扎实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特别是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强化以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中心为主体的转诊急救网络建设,畅通孕产妇急诊、急救“绿色通道”,特别是合并内科疾病的转诊功能,使全地区高危及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转诊步入常态运行。如期完成了各项管理目标和计划指标,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如下:

(一)主要健康指标

孕产妇死亡率:0围产儿死亡率:7.5‰

婴儿死亡率:4.9‰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51‰出生缺陷发生率:11.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3.1%

中重度营养不良发生率:1.41%

(二)主要服务性指标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1.5%新生儿访视率:96.8%

住院分娩率:100%三岁以下系统管理率:92.2%

母乳喂养率:92.4%婚前检查率:95%

妇女病普查率:52.76%

(二)加强幼儿保健工作,强化托幼机构预防保健工作管理。开展托幼机构幼儿保健、疾病防控等业务培训工作,认真做好集体儿童入托、入园健康体检。目前,我区托儿所、幼儿园近百家,个体托幼机构占90%以上,无专职或兼职保健医生、缺乏儿童保健知识、卫生保健质量差等现象较为普遍。针对现有状况,我们于年6月5日举办了大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班,相关专家会上做了关于儿童营养保健知识的专题讲座;区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对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冬春季常见呼吸道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幼儿园卫生消毒等多方面知识进行了重点讲解,收到良好效果。年,区疾控中心已完成对70家托幼机构的5260名儿童体检,体检率90.2%,疾病率8.35%,体格发育均上率60.62%,达到国家的健康要求。贫血患病率4.22%,佝偻病患病率2.70%,龋齿患病率16.61%,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0.75%,视力〈0.8比例3.82%,全区7岁以下儿童健康状况良好,疾病患病率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二、加强基础保健工作,提高整体妇幼保健工作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政府重视,保障得力

政府重视是搞好我地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保证。鲅鱼圈妇幼卫生工作一直坚持“政府统筹,各方面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逐渐改善本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和医疗保健条件。从年开始,开发区对乡镇防保人员保证每人每年6000元的工资待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本着健全和稳固我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乡村医生队伍的需要,按照对承担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任务村人口比例,定期发放相应数额补助津贴,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两个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两纲》目标的重要体现。一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两个目标,把孕产妇保健与临床结合起来,实行产前、产时、产后保健系统化服务;把儿童保健与计划免疫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预防、保健一条龙服务体系。进一步整合综合性医院产科资源,建立孕产妇抢救转诊绿色通道,建立高效、有序、畅通的会诊、抢救、转诊机制,确保了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三)加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区、乡、村三级防保网络,促进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化开展。在城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农村,依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通过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发挥三级网络网底功能,以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为基础,全面提高妇幼保健整体水平。

(四)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基层保健人员业务水平。年,我们针对妇幼卫生工作现状,建立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长效机制,聘请专家授课,开展数期妇幼保健专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班,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我们坚持乡村防保人员季度例会制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决不敷衍了事。

(五)加强信息制度建设,提高系统管理水平。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是妇幼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准确、及时的信息能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因此,我们始终注重加强对各级妇幼卫生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制定防漏、查漏、补漏措施,执行营口市妇幼卫生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检查、审评,从而大大提高了我地区妇幼信息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六)规范婚前体检工作,提高婚前保健服务水平。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面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新形势,我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受到严峻考验,婚前医学检查率由年的98.35%下降到0.34%;出生缺陷发生率由4.3‰上升为13.63‰。面对如此严峻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本着为民、为社会、为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区内全力推行“政府出资、免费婚检”的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适龄青年婚检的积极性,取得了明显成效。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95%,检出疾病人数为52人,疾病检出率1.3%。

三、全面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民生工程。年,开发区积极落实省级项目补助资金,争取市、区两级配套资金,全面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推行限价分娩,减轻农村孕产妇经济负担,保证在新医改形势下,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进程。年,全区已有近1300人办理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住院分娩管理机构向945名农村孕产妇发放了住院分娩补助,补助金额454578元,目前补助回补还在进行中;为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开展了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通过大力宣传并逐步实施,现已有1185名农村妇女服用叶酸片,叶酸服用率为91.2%。

四、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

(一)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妇幼保健网络和服务体系虽已建立,但还存在基层人员知识水平、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有些村卫生室医护人员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虽然通过采取开展培训,个别人员进行了调整等措施,但整个网络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流动人口和计划外怀孕妇女保健工作存在空白点。对农村计划外怀孕妇女的保健管理一直是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这部分人员,妇幼保健人员不易掌握怀孕人员名单,从而不能动员其参加孕期保健,这不仅影响我地区整体保健水平,同时也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又一个隐患。

五、今后妇幼卫生工作的努力方向

1、根据妇女儿童健康与发展的需求,政府对妇幼健康事业给予必要的人才支持,强化激励机制,稳定妇幼保健队伍,缓解影响妇女儿童健康与发展的高任务、低资源矛盾。

2、增加投入,加强产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住院分娩条件。强化妇幼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三级妇幼健康服务队伍的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注重提高保健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实施三级预防,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3、加强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制度建设,强化各级职责,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转诊畅达,上下协作的三级服务网络,加强危急孕产妇、危急儿童的急救能力建设,使危重孕产妇、危重儿童抢救落到实处。

4、进一步落实国家新医改相关政策,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总之,妇女儿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区妇儿工委、工会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妇幼卫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产科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效果,在加强妇女保健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婴幼儿的系统管理。将“两纲”指导思想融入妇幼卫生日常工作之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妇女儿童的氛围,不断提高我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全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开发区经济快发展、大发展贡献力量。

有关高危孕产妇的签订协议书(推荐)八

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

孕早期(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孕妇妊娠大于16周者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6-18周开始,孕28前每月产检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产检一次。整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如产妇额外需要增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及时处理。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产妇保健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及时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尿蛋白;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孕30周后询问胎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测量宫高及腹围,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等。孕中晚期常规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b超、胎儿心电监护等检查。

孕妇孕15周-19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⑴35周岁以上高龄孕妇;

⑵羊水过多或过少者;

⑶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⑷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疑畸形的;

⑸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严重缺陷婴儿的。

开展孕期的卫生、营养指导;家庭自我监护;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识别及预防;阴-道分娩的好处;临产前的准备与临产症状的识别;母乳喂养知识等宣教。

分娩期:积极预防产时并发症的发生;实行母婴同室,开展产后半小时内早吸吮、肌肤接触工作;鼓励按需喂养。依法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在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儿应按规定上报各类监测报表和个案表等资料。

分娩后:产后一月内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保健医师上门进行产后访视。访视内容应包括产妇的血压、乳-房、子宫复旧、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新生儿测体重、检查皮肤黄疸及脐部、臀部等情况,并进行异常情况的处理。开展产后营养、母乳喂养、新生儿沐浴方法及婴儿抚触等指导、进行产妇心理疏导。

产后42天:产妇及婴儿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产妇化验血常规,测量血压,评价产妇康复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避孕知情选择指导。

二、孕产期系统管理程序

1、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1)杭州市户口的已婚妇女怀孕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户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妇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

(2)在杭部队现役军人孕妇,可以凭军人证到部队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3)流动人口妇女怀孕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现住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2、产前检查

建册后,无高危因素和高危评定为无特殊标记a级的孕妇杭州主城区孕24周前、农村孕30周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系统的产前检查;达到规定孕周后孕妇转至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继续进行产前检查,直至分娩。建卡后孕妇如需要到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进行产前检查,建卡单位应开出委托书,将并“孕产妇保健册”交由孕妇带至接收单位进行产前检查,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工作。

严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高危孕妇的筛选、追踪、随访,并做好登记。高危孕妇按评分级别及时转至相对应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及治疗。转出单位必须做好追踪、随访、登记、结案工作。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落实好本地区的孕24-32周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工作,并保证筛查质量。

3、产后保健

杭州城区医院在孕妇分娩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册”交由产妇家属,在出院后三天内送至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访视。主城区访视单位每季交换一次代访单和“孕产妇保健册”。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产后访视管理按原有的方法进行。

产后42天,产妇携带婴儿一起到妇幼保健机构或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母婴健康检查,建立儿童系统管理档案。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及婴儿按原规定进行检查。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地段的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及早掌握地段内的孕妇情况,为本辖区户口和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孕妇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并作好登记,进行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服务,并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高危筛查及管理。

对本市户籍但非本辖区的孕妇,应动员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及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或孕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按暂住证)的外省和本省户籍孕妇按本地户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动员去原籍建册,并及时(25天内)将孕妇情况反馈给该孕妇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记。如为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建立了孕册,则按本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产后访视结束后将孕册及时返回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做好备案。居住一年以内外省籍孕妇按流动人口管理。

2、进行产后三次访视及产后42天的母婴健康检查。收集“孕产妇保健册”,统计分析资料,定期上报卫生统计报表。对收集的非辖区内所建的孕册及产后访视代访单,及时上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定期参加辖区召开的工作例会。

3、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二)依法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开展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和健康教育服务,直至分娩。接受基层高危转、会诊,并做好追踪、随访、登记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孕产妇保健册》。发现孕妇无《孕产妇保健册》,应及时嘱咐孕妇去所辖地建立保健册。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孕产妇于入院24小时内报告医院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登记。在产妇分娩后及时完整地填写“产时至出院前情况”记录。产妇出院时《孕产妇保健册》交产妇家属带回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保健门诊,落实产后访视。

2、按规定进行产时信息的录入、传输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按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319号)文件执行,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开展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做好hiv阳性孕产妇的干预和个案报告。负责规定区域内的孕妇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并协助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3、服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指导,依法上报各类卫生统计及监测个案、报表。

4、发现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上报所辖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并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提供孕产妇死亡病历复印件。

(三)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辖区内围产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以及妇幼卫生各项监测和统计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提供孕产妇死亡评审所需的个案资料。按要求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工作。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区影响母婴健康的危险因素,并开展相关的调查,提出干预措施。

(四)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全市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制定,并对各区、县(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质控。组织开展与围产保健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知识更新。负责全地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反馈给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危害母婴健康的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国家级监测点工作。负责全市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病例的个案调查及评审工作等。

四、质量控制

1、围产保健工作有关的房屋及人员要求

门诊:设有与就诊区相邻的候诊区,配置有宣传栏、健康教育资料架或多媒体宣教设施等。门诊设有独立的接诊室和检查室二室(面积大于20平方米),配有咨询、产科检查、室温控制及消毒隔离等有关设施。产前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资格,进行孕期检查及一般情况的处置工作。高危门诊必须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负责高危孕产妇的诊治,严格实施首诊负责制。从事围产保健工作的相关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知识更新一次。

产后访视人员:应由掌握妇幼保健基本知识与业务指导技能、并具有一定人际交流技巧的医护人员承担。人员相对固定,并经区(县)级以上的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培训,每2-3年复训一次。

产科病房和分娩室按有关要求执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围产保健质量管理指标

⑴高危孕产妇筛查率100%,漏筛率为0;

⑵高危孕妇追踪随访率100%;

⑶户籍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

⑷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追踪随访率100%;

⑸围产儿死亡漏报率0。

五、围产保健访视卡及婴幼儿健康体检卡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围产保健访视卡和婴幼儿健康体检卡执收管理单位的通知》(杭卫发〔20xx〕82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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