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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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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优质9篇)
2023-11-20 04:59:31    小编:ZTFB

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趋势,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写总结时要注重审题,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遵循写作规范和要求,做到准确、简洁、明了。2、别人的总结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建议和启示。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一

按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脱贫攻坚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建设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大对贫困老区的扶持力度,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本省实际,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扶贫重点范围为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重点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扶贫开发主体责任,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限期脱贫责任制,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省政府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政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改、教育、科技、民宗、民政、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计、旅游、扶贫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七、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财政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市州、插花地区县(市)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制度。各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十、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加大科技扶贫力度,解决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鼓励教育、科技、卫生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大力实施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十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加快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推进扶贫再贷款,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县统筹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利用扶贫资金建立担保金,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地区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十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因人因地、因贫困类型施策,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和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问题。”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贫困县生态公益岗位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易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对贫困户子女实施免学杂费高中教育和学费、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加大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力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将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低保五保救助范围,建立低保标准、五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实现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有机衔接、协调一致。”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夯实扶贫投入县级整合平台,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建立县审批、市备案、省备查的项目管理制度。”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设计、立项、实施必须充分征求扶持对象的意见,充分尊重扶持对象的选择权。”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贫困村扶贫规划、贫困户帮扶计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并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支持农村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扶贫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将农村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农村扶贫目标、建设任务及对口帮扶工作的,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完成。”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二

亲爱的父老乡亲们:

在此新春佳节之际,我谨代表我们全家向全村父母乡亲,致以崇高的敬意,祝大家20xx年百事百顺,心想事成,财源不断,团圆幸福。首先,我衷心感谢你们的慷慨解囊和无私帮助。人有旦夕祸福,月有阴晴圆缺。

刚刚过去的20xx,对于我们这个家庭来说,是不幸的。我和妻子,先后得病。特别是我妻子,近来病情发展比较迅速。由于治病,花去了家中多年来的积蓄,但病情仍不见好转。在此新春佳节,各家爆竹声声辞旧岁,而我们坐在家中,愁眉苦展。因为,目前,我们已经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正当我们一筹莫展的时候,是亲爱的父母乡亲,是同村的兄弟姐妹,是全村善良的村民,给了我们关爱,是你们给了我全家新的希望——生命的希望。你们的善行义举极大的鼓舞了在病榻上与病魔争斗的家人,也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们相信,有大家的祝福、关爱与帮助,我们一定会创造出生命的奇迹。我们全村乡亲也并不是非常富裕,但当乡亲们把捐款帐单交到我手中时,我热泪盈眶,双手颤抖。看着这些熟悉的名字,我哽咽了,俗话说:三十而立,四十不惑,我活到今天,是乡亲们的实际行动让我再次看到:“人间处处有真情”,这个“情”,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情”,这个“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这个“情”,更是无法用我的生命来回报的。雪中送炭——急人之困,这是我们安子东全体村民的优秀品质。在此,我再次感谢父母乡亲,不但要感谢捐几百元钱的乡亲,也要感谢捐款十元、二十元的乡亲,因为,人的能力不同,家庭情况各异,但张张钞票背后,我看到的是一张张淳朴善良的脸,紧贴的是一颗颗火热的心,温暖了寒冷冬天的我们。这犹如冬日里最灿烂的一缕阳光,照亮了我们的心怀,那如波涛汹涌般的爱的暖流久久地在我们内心深处涤荡。所以,我要感谢所有捐献善款的乡亲,感谢你们的爱心捐助!

在此,我们谨代表家人向所有奉献爱心的乡亲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谢谢你们!冬天过去了,春天还会遥远吗?乡亲们的善举,是给我们最好的灵丹妙药。最后,再次祝乡亲们新年快乐、健康如意!

敬礼!

感谢人:xxx。

20xx年x月x日。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三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现阶段主要是帮助“建档立卡”的贫困危房户。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严格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

各地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是户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国贫县、国家级片区贫困县,每户增加1000元。

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5〕274号)的规定,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或变相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严禁向补助农户收取任何费用。2015年起全面施行县级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帐户。

农村危房分为c级和d级,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规定,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

c级危房直接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可选择原址新建、异地新建和房屋置换等方式。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危房改造当年计划必须当年完成。县级住建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须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方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

2016年湖北省农村危房补助政策,农村危房改造鉴定补助标准#e#

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时,是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国家又出台了哪些政策?下面小编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百姓关注问题,请多关注网站最新消息。

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时,是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经过金鼎单位鉴定后,危房可就不同等级领取不同金额的补助金。

2016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 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15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 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5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四

xx公司:

帮建工作开展伊始,xx村进行了项目的选评、预算与评估,设立了公益事业理事会,制定了《xx乡xx村20xx-20xx年“文明生态村”建设工作三年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力争三年内建成“建设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建设文明生态”的生态文明村。截止目前,xx村为引导村民提高思想认识,“讲文明、树新风”,进行了河道禁渔、河边种树等一系列生态建设行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规划,组织精干力量,进一步抓好各项工程的落实,完成登豆岭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及防洪体系建设,完成公里环村组公路硬化、村民活动中心相关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村庄进行绿化美化亮化等。

在此,我们再次向对长期关心支持我乡“文明生态村”建设工作的贵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后,我们绝不辜负贵公司的殷切关怀和希望。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帮扶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我们xx乡和xx村全体干部群众同心协力、艰苦奋斗,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必将全面推进xx“文明生态村”建设进程,真正把建设“文明生态村”这一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回报贵公司给我们的帮助。

最后衷心祝愿贵公司各位领导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20xx年x月x日。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五

尊敬的爱心人士:

您好!

你们的爱心与捐款我如数收到,衷心地感谢您们慷慨解囊和无私帮助,在我困难的时候向我伸出援助之手,相信爱就是幸福的主宰,相信爱就是改变的力量,相信爱会有无限的希望。

20xx年x月x日,病魔震撼着每个人的心灵,我被确疹为“xx”,消息传给您们,您们对此十分关心,在此,我及其我家人,向关心和帮助我的徐总、楼总表示最真诚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我本是不幸的,在这人生最灿烂时却要面对病魔折磨,除了精神上的压力,还有经济上的压力,每当我想到这些我的心情很低落,甚至想放弃。但我又是最幸运的,当风雨淋湿梦想的翅膀时,当生命发出求救时,有亲人和您们纯洁的爱为我加油,陪我一起面对,每一滴爱心甘露都汇入爱的海洋,真爱瞬间汇聚,您们就是我心灵上的支柱,让我重新拾信心,是您们伸出援助之手,让我在困境中看到生命的曙光、生命的希望。

感谢您们伸出仁爱之手,让我增添了战胜病魔的勇气和力量!感谢您们伸出博爱之手,让我们全家感受到您们的真情与真爱!感谢您们伸出关爱之手,让我体验了天下一家亲的温暖与牵挂!

此时此刻,我唯一能用语言表达的就是感谢,在您们爱的庇护下,我一定坚强面对,我一定不会辜负您们的期望,争取早日康复。谢谢您们真切的问候与祝福!感谢您们慷慨与真爱!

祝:你们全家平安、开心、幸福、快乐!

敬礼!

感谢人:xxx。

20xx年x月x日。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六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精准扶贫、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农村扶贫工作应当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列为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第二章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农村扶贫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建立农村扶贫项目库,督促实施农村扶贫项目;(三)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四)协调、督促农村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五)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六)承担农村扶贫的其他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规划。

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应当坚持将农村扶贫开发作为优先保障重点,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

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有关县(市)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百分之十五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农村扶贫。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争取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和发达地区对口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帮扶和协作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信息平台,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程序,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保证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监测和扶贫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负责贫困监测工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法律服务、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支持扶贫基金会、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其他扶持。企业捐资、捐物参与农村扶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贫困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加大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

鼓励教育、科技、卫生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参与农村扶贫。

第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

推进实施扶贫再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县级统筹财政资金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普惠金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多渠道转移贫困人口就业,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者其他涉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分配给所在贫困地区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托管和牲畜托养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加经济收入。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建立和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及地区间生态补偿制度。因地制宜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易地开发、搬迁扶贫。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贫困地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对贫困户子女实施免费高中教育和学杂费、基本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完善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减免和助学机制。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机构建设,制定和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九条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低保标准、五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实现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协调一致。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四章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

建立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贫困县。在扶贫规划内,贫困县可以统筹整合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涉农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应当结合扶贫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征求扶持对象的意见,保障扶持对象的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异地增减挂钩增加的土地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本地扶贫。

第三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条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统筹整合使用的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县(市)决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

第四十六条对农村扶贫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查处;经查不属实的,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十七条建立农村扶贫工作容错免责机制。对农村扶贫工作中因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已经勤勉尽责并且未牟取私利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1911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扶贫条例》同时废止。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以下简称五保档案)是指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审批和供养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分为审核审批类和供养服务类。

五保档案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分工负责五保档案保管工作。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保证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并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指导、监督五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管审核审批类五保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三)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材料;。

(六)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文件材料;。

(八)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的文件材料;。

(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管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对象照料记录等供养服务类五保档案。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保管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服务协议以及供养待遇审批、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的复本,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档案。

第六条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第七条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条归档文件材料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立卷:

(一)每名五保供养对象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

(八)按照类别编制五保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5: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式样),加装封面和封底并装订,填写封面项目(见附件6: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第九条五保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五保档案的形成年度起,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停止后满5年为止。

保管期限截止时间确定后,应当在五保档案袋封面和五保档案案卷目录中填写相应的时间。

第十条五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将五保档案抽样接收进馆。

第十一条五保档案应当使用符合保管要求的档案装具进行保管,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保证档案的安全。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五保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五保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五保档案的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五保档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凭身份证件利用本人的五保档案;。

(四)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五保档案;。

(五)其他需要利用五保档案的,应当经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五保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严禁对五保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五保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复印件加盖标有“五保档案摘抄件”或者“五保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保管期满的五保档案进行价值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编制销毁清册,履行审批手续予以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和档案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八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所有权: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建设的供水工程,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归投资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确定。

前款第(一)、(四)项中农村供水工程的政府投资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

第十四条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转让,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对农村供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当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从事农村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结算水表,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需要安装、改装结算水表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

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者;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水户。发生上述问题,均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供水超过三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在紧急情况下,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物件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供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

(二)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

(三)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

(四)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水单位应当向欠费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缴清拖欠的水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水户中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应当给予农村用水户一定优惠。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农村供水直接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城市供水单位尚未直接抄表到户的,应当按照城乡用水户终端水价大体一致的原则,酌情考虑农村管网的经营成本和水损,合理确定农村供水的趸售水价,在趸售水价的基础上确定农村用水户的用水价格。

第二十四条农村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月基本用水定额收取,计量水费按用水户的月实际用水量扣除月基本用水定额后的余额收取。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确定各用水户的月基本用水定额,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月基本用水定额,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饮用水基本安全的水量标准核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价格按下列程序确定:

(二)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单村供水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制定农村供水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

制定农村供水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定价听证目录依法实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经核准的供水价格由于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农村供水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费,用于对应农村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保证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信息档案,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农村申论范文简短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精准扶贫、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农村扶贫工作应当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列为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第二章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农村扶贫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农村扶贫项目库,督促实施农村扶贫项目;。

(三)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四)协调、督促农村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

(六)承担农村扶贫的其他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规划。

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各级财政应当坚持将农村扶贫开发作为优先保障重点,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当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配套安排。

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有关县(市)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百分之十五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农村扶贫。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争取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和发达地区对口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帮扶和协作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信息平台,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程序,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保证脱贫的地区和人口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监测和扶贫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负责贫困监测工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地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法律服务、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支持扶贫基金会、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其他扶持。企业捐资、捐物参与农村扶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贫困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加大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

鼓励教育、科技、卫生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参与农村扶贫。

第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

推进实施扶贫再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县级统筹财政资金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普惠金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多渠道转移贫困人口就业,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者其他涉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分配给所在贫困地区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托管和牲畜托养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加经济收入。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建立和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及地区间生态补偿制度。因地制宜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易地开发、搬迁扶贫。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贫困地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对贫困户子女实施免费高中教育和学杂费、基本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完善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减免和助学机制。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机构建设,制定和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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