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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中转码头合作协议书 煤炭合作协议甲方乙方(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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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中转码头合作协议书 煤炭合作协议甲方乙方(四篇)
2023-01-10 11:04:05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煤炭中转码头合作协议书一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民法典》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民法典》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民法典》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民法典、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

关于煤炭中转码头合作协议书二

需方:

供方:

一、 供货数量及时间: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供货量 吨。

二、 交货地点:

三、 质量标准:

1低位发热量:5000—5800大卡/公斤,高于5800大卡时,按5800大卡计算;

2挥发分:在12%--20%之间;

3全水分:≤7%;

4硫:≤1.5%;

5焦渣特征:≤3

6以细煤为准,最大颗粒直径不超过8厘米;

四、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五、 价格核算办法:

1 、完成合同供货量,挥发分在12%--20%之间(含12%),执行含税价 元/大卡;

2、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 收到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以下或挥发分12%以下拒收,若连续两天发热量低于5000大卡或挥发分低于12%,则第三天等化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卸车,不合格则退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2、对于卸车部分,需方从善意出发,价格执行如下标准:

挥发分在12%--20%之间(含12%),且热值在4600大卡—5000大卡之间时,价格执行如下标准:

a、热值在5000大卡—4800大卡之间时(含5000大卡)执行 元/大卡;

热值在4800大卡—4600大卡之间时(含4800大卡)执行 元/大卡;

热值低于4600大卡,价格执行 元/大卡。

3、①、收到全水分大于7%时,水分每超1%,从价款中扣除1%(按化验加过,单车扣除); ②、硫含量在指标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 元/吨。

4、若认为弄虚作假,当批原煤扣除不结算,另按当批原煤价格的三倍罚款,并取消供货资格。

5、供方需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需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到财务备案。凡发现供方提供的证件或发票又一次虚假(含使用假公章)或不合格,由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取消供货资格。

6、若所供原煤中煤矸石较多或煤块直径超过8厘米,则按此部分的实际重量进行折吨扣除。

7、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若不能按期完成供货量,应按本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或从货款中扣除。

七、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办法:

1、质量按本合同第三条款执行;

2、以需方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取样化验的结果为准。若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24小时内提出,双方可共同现场取样,若煤已用完或已打堆,可取小样进行复测,以技术监督部门化验结果为准,费用由供方负担;

3、数量以需方实收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八、结算方式:

实行一票制(全部为增值税发票),票据齐全后可结算,承兑汇票各占50%。每月结算一次。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需方供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合同签订单位、出具票据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一致。

3连续三个月不完成供货合同,取消供货资格。

需方:

供方: 全称:

地址:

电话:

法人:

委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煤炭中转码头合作协议书三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有关货物运输事宜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货物品种、数量、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

煤炭品种:

运输数量: 万吨

煤炭起运地:

煤炭到达地:

第二条 货物运输期限

货物运输期限为 日,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将甲方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第三条 煤炭装卸时间、责任和方法

甲方负责机械装卸及其费用,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装卸.合理期限为货车到达目的地( )小时内,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装卸,乙方有权提出推迟货物运输期限。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4.2运输单价:运输每吨150元人民币(含运输税) 。

4.3合同价款的支付,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乙方货车发车前一小时内甲方将货款打到乙方指定的帐号上,如果甲方未履行甲乙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交付托运物时:甲方核实托运货物的指标、重量等必要情况后,应向乙方开具凭证;

5.1.2货物起运时甲方封条,货物到达目的地甲方指定收货人按合同规定及时拆封验货。

5.1.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5.2 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及时、稳妥地将甲方托运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并交给甲方指定收货人。

5.2.2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私自更换货物,发生质量改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6.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甲方托运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 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违约责任。

6.4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卸货物,如果因装卸迟延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争议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7.1 乙方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2乙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指定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方可以依法提存货物,由此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3货物的合理损耗,合理消耗为( )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8.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8.2.1 双方协商一致。

8.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8.2.3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通知及送达

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手机短信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手机号码。

9.2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为: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

9.3 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 日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4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煤炭中转码头合作协议书四

甲 方: 潘伟华

乙 方 黄海啸

丙 方: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友好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煤炭供求居间信息劳务合同。

1、由乙方安排甲方与丙方签订月供应电煤 万吨,价格比电厂正常接收价每吨低 元结算煤炭价格。

2、乙方促成甲、丙煤炭交易合同签订实施后,甲方自愿支付乙方相应的信息劳务服务费用。

3、费用支付数量以甲、丙双方的实际交易量(吨位)结算信息劳务费用,每吨结算 元,交易多少吨,提取多少信息劳务费用,劳务费用不含税,税费由甲方代缴。

4、信息劳务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必须实事求是地根据实际交易数量支付乙方信息劳务费用,如果因故意少报交易数量而少支付劳务费用,一经发现后,甲方按少支付费用的10倍进行惩罚性支付给乙方劳务费用。

5、在甲方与丙方交易期间,每月每年内只要甲、丙双方有煤炭交易,甲方必须按照每吨 元的信息劳务费支付给乙方,信息劳务费,直至甲、丙双方的煤炭供需交易结束为止。

6、甲、丙双方履行煤炭购销合同期间,乙方要认真做好双方的信息沟通和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7、每月的1日和16日甲方为乙方结算支付上(半)月的信息劳务费用,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每迟支付一天支付滞纳金3%,每迟半月支付滞纳金为信息劳务费用总额的50%,每半月累计计算一次支付总额。

8、信息劳务费用甲方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结算时间以汇款到账时间计算,汇款账号: 9、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提交煤炭交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10.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有效): 乙方(盖章有效): 法律公证处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加盖私章) (加盖私章)

法律公证处盖章: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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