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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受理申请书范文范本 立案执行申请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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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受理申请书范文范本 立案执行申请书(二篇)
2023-01-10 13:59:34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执行机关受理申请书范文范本一

(一)严格执行政治规定,严守政治规矩。

一是把纪律和规矩作为“清规戒律”,严格执行“六大纪律”,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二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经常性地学习党纪法规、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观看《镜鉴》和《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片,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三是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认真履行责任。

一年来,本人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准则》《条例》,校准价值坐标,坚守理想信念,时刻保持清醒,不断提升站位,认真贯彻党中央从严治党的要求,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不断对标先进,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和权力,在自己分管的领域和所挂的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服务于群众的基础上,必须做到讲规矩,讲纪律。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为全乡党员干部树立好榜样。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同时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洁身自好、防微杜渐。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

严格管好身边人。20-年我多次与分管所站长和所挂的村干部进行谈话,认真传达好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他们牢筑反腐墙,同时加强对他们监督,稍有问题及时提醒谈话,此外我与我的家人也做了深层次的沟通,要求他们配合我坚守底线,确保不越雷池一步。20-年,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两学一做”活动,深入所挂村走访干部群众,对自己以及挂村工作队在个人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所征求意见建议按照实践活动要求责任分解落实。

(四)廉洁纪律情况

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做到重大事件有报告。以党的纪律和新党章约束自己,用各种规章制度审视、检查、校正自己,用身边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我县水利、民政腐败事件告诫自己,坚决抵制歪风邪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一)理论学习有待进步深入。理论学习缺乏自觉性,认为平时工作忙,没时间,不是千方百计挤时间学习、武装自己,而是客观理由多,主观不努力,以致对一些新的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改造主观世界上有一定差距。

(二)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布置多,抓落实不够。有很多工作想到了,看到了也安排布置了,但在抓落实上有所不足,平时工作一忙,就把大是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事务性工作、各种会议以及工作应酬海通上,致使工作成效有时不明显。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的次数虽然较多,但调研中就问题谈问题较多,现场解决落实较少,多以听汇报为主,对村里存在的问题只是了解表面,没能静下心来,深入研究探讨,没能更多地深入到干部群众中,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四)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新时代对我们领导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自身认识学习方面不够深刻,导致思想解放程度尚浅、工作创新精神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思想,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认真学习《准则》与《条例》。从思想上转变错误观念,不做反腐败路上的看客,现实中增强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挖掘线索,投入反腐败工作之中。

(二)思想上知敬畏、存戒惧。牢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教训,明白“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的道理,强化节俭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规划生活开支,把好的消费理念落到实处。每月列出生活必需品清单,在购买清单外的物品或者服务时,做到三思而后行,行动上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强化对“四风”危害性认识。思想上做到筑牢防线、不给“新四风”可乘之机,行动上做到坚决抵制“四风”和“新四风”现象,守好“新四风”衍变和蔓延的第一道防线,确保不走过场。

一年来,工作取得的成效对照党和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我决心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重要思想来继续指导自己今后的工作,更加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更加坚定地与各种腐败现象做斗争,虚心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做到警钟长鸣,恪尽职守,为安仁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

最新执行机关受理申请书范文范本二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强对司法执行的调研工作,集中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络平台,地方论坛、报纸等媒介,多管齐下地进行系列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反规避执行的复杂性、艰巨性、重要性,疑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他们认识到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义务,明确拒不协助执行的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达成共识,为今后通力合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在法院内部,强化内部立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用足用够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反制规避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苗头,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彻底遏制被执行人赖债的违法行为;在外部,一方面,法院应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地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节省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平台,建立债务人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新闻媒体、网上曝光,限期清偿债务,使老赖们无所遁形。这些举措无疑将使得本院从过去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

(三)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反制规避执行的立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从执行难的现实出发,深入分析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义务、协助执行人范围、责任等具体化,真正将“原则”转化为“细则”,使执行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次,在刑法上,加大对假诉讼、假析产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

(四)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实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几乎每个法院都会遇到,而在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有的严重伤残,有的体弱多病,有的生活没有来源等,都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因无法拿到执行款来到法院上访,甚至集体闹事,致法院于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类案件应纳入财政或社会适当救济范畴,可以避免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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