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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除雪范文(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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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除雪范文(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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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平衡工作和生活,才能更好地享受生活的美好。怎样应对工作中的压力和困难?如果你正在写作或是需要一些灵感,以下是一些精选文章,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铁路道口除雪篇一

道口值班要注意,来行车辆看仔细。

放杆幌旗要及时,疏忽大意出问题。

通过道口要小心,安全警示看清楚。

一停二慢三通过,细心观察莫麻痹。

安全文化之化工安全。

违章作业接死神,严守规程除祸根。

巡回检查要做好,免得出事做检讨。

石油企业最特殊,进到油区要注意。

到处都是可燃物,留下火种再进去。

铁路道口除雪篇二

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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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除雪篇三

第1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 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 过道”。

第3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 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 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4条 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 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 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 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 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5条 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见图1)设 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 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 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 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 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见图2)。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 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 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 “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 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 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6条 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 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 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 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 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 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 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7条 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 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8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该设备 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 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 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9条 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 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 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 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10条 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 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11条 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 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 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 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 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 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 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12条 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 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 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13条 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 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14条 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 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 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15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 员的指挥。

第16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 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 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 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 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 红色灯光)拦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 摆动。

第17条 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 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 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 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18条 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 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 通行。

(二)红灯熄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15、17及19条规定通行。

第19条 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20条 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 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 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 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

第21条 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 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22条 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23条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24条 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 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25条 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 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26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 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 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27条 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 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28条 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 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 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29条 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 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 过铁路道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30条 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 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 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 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31条 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

(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 (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 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 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 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 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 通秩序。

第32条 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 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33条 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 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 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格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 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 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35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 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36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 本规定为准。

铁路道口是铁路运输线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设在铁路线路与公路、城乡道路平交的道口上,是用来防止铁路列车与过往道路车辆以及行人等发生冲撞而采取的安全措施。设置铁路道口防护对提高运输、道路通过能力和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近年来铁路列车速度的几次大提速、运行密度的增大和公路机动车辆的增加,铁路道口安全已变得越来越严峻。面对道口严峻形势,铁路部门并没有放弃不管,而且积极探索多种方式来减少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并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

尽管铁路部门在道口的设置和设备上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但是道口的安全仍取决于过往车辆行人是否遵守道口安全通行制度。有许多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就是由于车辆、行人没有遵守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强行进入道口从而造成了一幕幕惨剧。任何设施的设置和制度的建立都是最大限度的保障行人及行车的安全,如果无人遵守,那就等同于摆设,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

所以,作为行人,我们在通过铁路道口的时候,一定要遵守铁路道口-交通安全规则,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格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不抢越道口,对道口人员不进行谩骂,因为他们的工作正是为了您自身的安全而服务。

铁路道口除雪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铁路道口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城乡交通日益密集,铁路道口工作负担越来越重。为此,交通部门制定了详细的《铁路道口工作指南》,以规范这一职责的执行。作为一名铁路道口工作人员,我有幸参与了这一职责的履行,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负责人质量的重要性(250字)。

负责人的素质直接决定了道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首先,负责人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有效的沟通,防止事故发生。此外,负责人要具备细心的观察力和判断力,能够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种情况。同时,负责人要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决策并采取正确的行动。最后,负责人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意识,与其他成员紧密协作,共同完成任务。

第三段:安全工作的重要性(250字)。

安全工作是铁路道口工作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一环。首先,要严格遵守《铁路道口工作指南》中的规定,确保道口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其次,要强化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再次,要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和疏导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后,要加强巡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修复存在的隐患,确保道口的安全运行。

第四段:技术设备的应用(250字)。

技术设备的应用对提高道口工作效率和质量起着重要作用。首先,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可以准确记录过往车辆和行人的情况,方便后期统计和分析,为交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其次,智能化的信号控制设备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自动调控,提高道口的通行能力。再次,高效的通信设备可以实现与列车驾驶员和其他道口负责人的及时沟通,提高工作的协同效率。

第五段:心得体会与展望(300字)。

通过参与铁路道口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自己责任重大的工作岗位。首先,我认识到道口工作是一项需要细心和耐心的工作,一丝大意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次,我意识到安全意识是最重要的,它需要贯穿于道口工作的始终。最后,我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紧密地协作才能完成任务。展望未来,我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素质,为铁路道口工作的安全和高效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100字)。

铁路道口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张的职责,负责人的素质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是保障道口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关键。同时,技术设备的应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参与道口工作,我进一步认识到了这一职责的重要性,也深感责任重大。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为铁路道口工作的安全和高效做出更大的贡献。

铁路道口除雪篇五

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铁路道口除雪篇六

为规范铁路道口的管理,防止铁路道口的意外事故发生,制定了《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铁路道口除雪篇七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几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越来越多,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几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为了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特制定《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铁路道口除雪篇八

尽管所有的平交道口都安设有警示标志,且大多数道口设有栏杆,但道口安全事故依然频繁发生,每年均会造成相当数量的人员死伤。在这些事故中,98%以上是由于行人车辆不遵守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法国路网公司将道口安全臵于重中之重,希望能够动员各有关方面的力量打好道口安全的“攻坚战”。

道口事故:负担过重。

全国铁路网上共有19000个平交道口,其中大约15000个为公铁平交道口,所有这些道口设备都符合相关规范,十年来几乎从未发生过设备故障和其它方面问题。但是,每年却发生1200多起道口事故,尽管相对于道口的庞大数量,事故率并非很高(平均每个道口0.08件事故),且大多数事故均属于违章穿越防护设备,并未引起任何严重后果,但15%的事故为火车与汽车相撞或火车撞人,结果往往是悲剧性的,例如:20xx年,道口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和14人重伤,与前些年的统计基本相同。

道口安全的首要因素在于公路方面。

该怎么解释呢?道口安全事故的98%,乃至全部,是由于道路使用者的粗心或不文明行为而引发,包括超速、刹车迟缓、违章跨越防护栏、不按规定停车、酒后驾车等。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有的平交道口都存在着潜在的危险。举一个最有说服力的事实:以时速50km行驶的列车,从实施制动到完全停下来大约需要运行400m的距离,再说,即使驾驶员在看见线路上有车辆时,他也不太可能立即刹车,因此,在任何条件下,火车都具有优先通过权,其它机动车有义务先于火车进行减速或制动。

目标:减少事故率。

上世纪xx年代期间及20xx年间,道口事故曾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然而今天的安全形势却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为了根治道口安全这一“顽疾”,路网公司制定了一项充满意志主义色彩的政策,目的是在短期内减少道口事故和人员伤亡。从本质上讲,解决道口安全问题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是取消所有的平交道口(即平交改立交),但鉴于目前情况及其庞大的数量,目前还难以做到,因为所有这些平交道口还都未完全具备立交改造的条件,再说改造也需要占用较多的时间和巨额资金,这是我们一时难以承受的'。平交道口的立交改造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从计划到实施至少要5、6年的时间,每处平改立工程费用超过500万欧元。

一项体现高度的责任感且兼具意志主义色彩的计划。

路网公司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了一套措施,优先对最危险的道口进行整治。目前,法国铁路网中共有364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平交道口,每年,在这些道口发生的碰撞事故占全部道口事故的15%,有5-10处道口已经在相关的桥隧工程(公路桥或铁路桥)中进行了改造。由于目前尚不可能对全部道口进行平改立改造,必须加强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强化道口信号的作用、对道路进行整治,等等。此外,待时机成熟,路网公司也将对其它道口进行改造或整治。最后,路网公司还积极参与“平交道口管理中心”(这是一个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国家铁路公司和路网公司参加的专门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措施制定和项目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动员多方力量打好道口安全“攻坚战”

门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其它方面的投资者也会积极参与,合力打好这一“攻坚战”,来自上述多方面的努力,将大大降低道口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从设计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到综合考虑来自各方面的期望和建议以及资金的筹措等,路网公司都不能“单打独斗”,平交道口整治这场“攻坚战”需要动员包括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内的多方面力量。

最重要的安全规章。

由于正在全速行驶的列车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减速而避免与其它车辆相撞,因此其它车辆和行人在通过平交道口时应高度注意。熟悉道口信号、遵守交通规则、必要时做出快速应等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有两种平交道口,即设有防护设备的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有防护设备的道口设有特殊的警示标志,当有列车通过时,栏杆由看守员人工或机械设备自动放下并显示红色闪光灯光;无人看守道口仅设有一个画有蒸汽机车标志的和斜“十”字标志的警示牌,有时还在有列车通过时显示停车标志和红色闪光灯光。

铁路道口除雪篇九

一辆水泥罐车在铁路道口时突然熄火,整个车身被困在铁轨上不能进退。面对这令人恐慌的一幕,该怎么处理?4名道口工是用怎样的方法狂奔百米拦停火车的?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现场相关报道。据事发时在现场执勤的道口工张师傅介绍,上午11时30分许,一辆拖运水泥的罐车过汉黄道口时,车头刚过铁轨,岂料车子突然熄火。司机多次试图开动货车,均没法启动。货车司机赶紧联系同事转移货车,但由于堵车,同事的水泥罐车迟迟未到,半小时过去,货车仍“趴”在铁轨线上。12时05分左右,一辆货运列车从远处隆隆驶来,危急之下,道口的4名道口防护工人赶紧一路狂追100多米,不停挥动手上的红旗,列车司机紧急采取制动措施,将列车停在离道口约40米处。此时,另一辆水泥罐车也赶到道口施救。他们将钢丝绳拴在被困货车车头,施救罐车将其拖出铁轨。约12时15分许,铁轨线运营正常。据多名道口工人介绍,这条铁轨是从丹水池火车站发往江天金属材料公司的货运专线,由于铁轨横穿解放大道,汉黄道口每分钟约有150辆的车流通行量,如果当时列车不被及时拦下,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幸亏聪明的4名道口工,不是想办法把熄火停在铁道心上的水泥罐车拖走,而是想办法赶至前方,拦停即将开来的列车,从而可以尽量避免列车冲向停在铁道心上的水泥罐车,减少了事故的发生,这种先拦停火车,然后救车或救人的做法值得赞赏和推广。此事让笔者想起了新疆列车撞上失控公交车反思的'安全事故。3月24日9时许,乌鲁木齐兰新铁路乌鲁木齐南站至二宫间k1886+550m处发生一起火车与公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一辆531路公交车失去控制,冲破铁路防护栅栏和林带,冲上铁轨后停下,行驶的7573次旅客列车与其相撞的。失控的公交车冲上铁路轨道后,不到几分钟的时间,飞奔列车就冲过来,直接撞向滞留在轨道上失控的公交车。就从事故抢救的现场来看,人们还没有意识到,即将有快速的列车开过来。假如此时,有理智的人们并不是慌忙去救人,而是第一时间脱下衣服,快速向火车来的方向奔跑,并把衣服挥动起来,让火车司机提前有意识拉动列车制动闸,为火车更早停车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车向前的冲撞力,避免更大事故发生,这样就可以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同样发生在武汉,一辆水泥罐车沿解放大道行至汉黄铁路道口时突然熄火,整个车身被困在铁轨上不能进退。眼看着一辆货运列车开来,4名道口工机智地狂奔百米,叫停列车,避免了一起重大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也给我们全社会提了一个醒:一旦遇有车辆突然停在道口的轨道上发生故障无法通过时,并不是救车或救车上的人,而是应当第一时间快速向列车来的方向脱下衣服,并把衣服挥动起来,这是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最特有的救援方法,无论是铁路人还是路外人都应该知道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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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除雪篇十

龙渠道口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龙渠村,从去年的5月1日我们安监局接管至今天(500多天),铁路监护道口实现“零事故”目标,今年上半年监护员认真履行职责,有效防止铁路事故的发生,确保道口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长安区道口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道口委文件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道口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我区铁路道口安全形势,总结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制定铁路道口规章制度及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使我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二)加强监护员的管理工作。道口监护员是铁路道口管理的最基层队伍,也是道口监护的重要队伍。为提高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工作标准及业务素质我们请西铁分局的同志对我们的监护人员进行了培训和指导,有效地提高了监护员的职责意识和岗位意识。

得问题,我们都当面予以批评指正,确保在工作中不出纰漏。

(四)加大对道口设备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部门予以反映,并积极和西铁分局的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五)加大道口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全国安全宣传月期间,我们制作了大量的道口宣传资料,包括展板和宣传资料、事故图片展览等,通过这些形式的宣传使道口周边的群众能够从思想上得到足够重视。

以上是我们龙渠村道口工作的简要汇报,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铁路道口除雪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____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铁路道口除雪篇十二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08年及2009年上半年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表彰先进,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安排部署2009年下半年我市铁路道口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代表市道口委做工作报告。

一、2008年及2009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道口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市各级道口管理部门和监护人员的共同努力,铁路道口安全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为我市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008年,是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最为显著、事故率最少、百日安全最多的一年,我市铁路道口三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果已初步显现。全年我市无人看守道口全年共发生事故5起(甘井子区2起,瓦房店市2起,金州区1起),其中发生在监护道口1起(在监护时间外),无人道口4起;轻伤4人。事故率同比下降60%。监护员认真履行职责,有效防止铁路道口交通事故5起。在全省开展的铁路道口“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我市参评的三个赛区,第一赛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第二赛区(普兰店市、金州区)、第三赛区(沙河口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共实现七次大连市铁路道口“百日安全”。

从去年的4月1日至今天(近500天),全市铁路监护道口实现“零事故”目标,今年上半年监护员认真履行职责,还有效防止铁路道口交通事故2起。7月14号省里召开全省今年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会议,陈海波副省长对全省铁路道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会上对我们大连市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上半年,“零事故”这个目标的实现,是我们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上的重大突破,是三年标准化建设的成果,更是和我们在座的努力工作分不开的。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工作主要有: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2008年,市道口委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和省道口委文件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道口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年初与省道口委签定安全责任状,建立了市、区(市)铁路道口安全控制指标体系,与七个区(市)道口委签状的同时,对道口安全管理目标实行定量控制和层层分解考核。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例会,市道口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杨吉奎同志亲自组织,分析我市铁路道口安全形势,总结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制定铁路道口规章制度及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使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二)加强事故分析,认真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历年道口事故的经验教训,市道口办进行认真分析,把预防事故、降低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措施。第一季度市道口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铁路道口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8年大连市铁路道口安全隐患整治方案的通知》,在各县、区广泛开展道口隐患整治检查。根据“春运”、“两会”、“奥运”、“十.一”、“元旦”等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认真开展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查隐患、查整改、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处理能力为主要内容,全年,市道口办共检查铁路道口200余处次,发现问题130余条,均逐条进行分析,做到了严查细查、边查边改,整改率达99.8%。

(三)有效提升高危道口的监控能力。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铁路客货列车和公。

路机动车的明显增加,使我市辖区内多处无人看守道口变成繁忙道口,成为重大危险源。为消除安全隐患,在严格管控高危道口的同时,对事故多发的无人看守道口采取建成监护道口、定时监护、增段防护、安装警示设施等有效措施实施监控。2008年,市道口办对事故多发的8处无人看守道口(瓦房店3处、金州3处、普兰店2处),采取建成监护道口的有效措施实施监控。并增加3处24小时监护道口,有效提高了道口防止事故的能力。

(四)改革管理思路,创新先进监控方法。市道口委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大胆改革道口监控方法,去年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拿出250多万元,在市内三处公铁平交道口(沙河口区凌水线5km孙家沟道口、沙河口区凌水线6km767m由家村道口、甘井子区凌水线7km532m周家街道口)安装交通信号,以保障市内铁路道口交通畅通,有效控制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道口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监护道口设施标准化目标。2008年,我市在省道口办的支持下,在全市77处繁忙无人道口和易出事故道口安装了太阳能警示标志,翻建道口房10处,道口房大修5处,接电12处,安装电子监控设备8处,更换报警设备11处,在监护道口安装接电设备7处,配备道口移动通信电话84部,配置道口监听设备40部,提高了监护道口安全防范能力和监控保障能力,从本质上改善了监护道口基础设施装备水平。

(六)加强监护员的管理工作。道口监护员是铁路道口管理的最基层队伍,也是道口监护的重要队伍。为提高铁路监护道口监护人员的工作标准及业务素质,年初市道口委下发《大连市铁路监护道口监护员奖罚办法》,从制度奖罚上进一步规范了监护人员的具体行为,提高了监护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今年因违规违纪共辞退监护员5名,提高了监护员的素质。其次是定期组织监护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共组织了七个县区300多人次的监护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培训、考试等有效形式,提高监护员的业务技能、实际应用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持证上岗率达100%,有效地提高了监护员的职责意识和岗位意识。

(七)加强与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去年我们重点加强了市交通局、城建局、公安局,市交警支队、铁路工务段、电务段、铁路公安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严格按照例会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协调会,与各部门共同研究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协调高新园区、铁路工务段完成了凌水线8km504m工学院东门道口的拓宽工作,并在该道口安装了公路交通信号,提高了道口的先进管理水平;协调交通局完成了我市辖区内铁路无人道口安装铁路道口交通警示标志的改造工作。由交通局出资266万元,按照《jb-1999》要求,重新安装和更换了全市境内203处公铁平交道口的交通警示设施(警34)标志,进一步提高了铁路道口的防事故能力;与铁路局、交通局协调了瓦房店田五线2km317m拉山道口(卡脖道口)的工程改造,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分区(市)道口办工作力度不大,存在日常检查不到位和制度不认真落实的问题。(个别区市道口办一个月才去所属道口检查一次),日常检查考核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二是个别区(市)道口办对08年下达的道口工程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抓的不紧,落实不到位。

三是铁路道口基础设施建亟待加强。因资金紧张等原因,监护道口报警设备不齐全,部分报警设施老化,部分道口房需要翻建或大修。

四是个别监护员当班中擅自切断报警电源、关闭监听对讲机;交接班记录填写不规范,对防护备品、报警设备出现问题无记录等问题普遍存在。

五是道口内外环境需进一步加强与保持,距花园式规范道口还有差距。

二、2009年下半年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主要任务。

2009年下半年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加强铁路道口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护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监护道口预防事故的能力,加大铁路道口安全宣传工作力度,深化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铁路道口安全。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目标是:争取全年达到铁路道口“零事故”。

(一)继续开展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不定期巡查、抽查和夜查的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按照《大连市铁路道口监护员奖罚办法》实施奖罚。对所有监护道口监护员岗位作业标准、岗位责任制、安全措施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教育和督促监护员自觉遵守纪律做好监护工作。确保在道口管理上不出现问题。二是利用有限的资金,完成监护道口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对还没有实施监护的高危、繁忙无人道口要实施监护,对去年欠账的道口工程要立即建设要落实道口设备维修管理责任,该接电的接电,该建房的建房,该大修的大修,该上报警的上报警,要对道口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道口设备运行正常。

(二)认真组织铁路道口秋季互检工作。

现在每个县区道口的管理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亮点。下半年,我的想法是,采取道口委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和区(市)道口办互检、拉练的方式,组织开展一次县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互检评比活动,加强道口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以市道口办牵头,主要促进各县区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相互交流、学习和取长补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果。希望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这也是我们促进道口管理标准化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互检的具体时间安排在全省道口互检之前,具体检查方案由市道口办拟定。

(三)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共同做好道口联检工作。

道口安全是一个涉及道路交通系统和铁路运输系统的复杂动态系统,为确保道口安全,需要我们业务部门、铁路、交通、交警、农机等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形成多部门参与的道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规范道口行车秩序和改善道口行车环境来确保道口安全。下半年,我们将组织道口委成员单位,实施一次铁路道口联合执法大检查,最大限度地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对高危、繁忙道口进行联检,认真查处通过道口的违法车辆,进一步营造“遵章通过道口、人人注意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遵章守纪、维护铁路道口安全的自觉性。

(四)继续加强监护员的培训工作。

去年以来,正是由于我们强抓了一年一次对监护员专业培训力度,监护队伍的专业素质、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了大幅提高,使得道口事故率大幅下降。下半年,市道口办将继续加强对没有组织培训的区(市)监护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全市铁路道口监护队伍的专业素质。

铁路道口除雪篇十三

同志们:

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省政府决定召开全省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会议,这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对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重视,也说明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召开全省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会议,确实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刚才,才修同志做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讲得很全面,也很具体,我完全赞同,请各市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强调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二是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具体抓什么;三是怎样来抓。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

我认为以下三点原因要求我们必须抓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是铁路道口安全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

在本月初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去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做了一个分析,认为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就是说看铁路道口安全也要坚持两点论,从两个方面来看。

说总体稳定,第一是道口发生事故起数比2006年大幅度下降。刚才,才修已经讲到,2007年全省铁路监护和无人看守道口共发生交通事故29起,同比下降 49.12%。特别是有7个市实现全年无事故。第二就是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全省铁路监护和无人看守道口死亡人数已经从安监系统接管前的23人下降到去年的11人。这确实非常不容易。正是由于我们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在第一线工作的监护人员的共同努力,才使我们取得了今天这样好的成绩。所以在这里我代表省政府向在座的各位,向奋战在道口安全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向今天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说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也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是外部环境看。铁路道口安全面临的挑战十分严峻。一是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不断加快,东北腹地经济发展对辽宁的交通必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铁路运输将更加繁忙,省内乃至东北地区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的流量将大幅度地增加。由于车辆的大量增加,特别是由于长途汽车驾驶员对我省铁路道口分布情况和道口附近的道路情况不熟悉,再加上长途奔波,疲劳驾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二是随着辽宁的全面振兴,去年我们辽宁不仅gdp总量超过1万亿,达到 11021.7亿元,增长了14.5%,而且用电量增长了10.7%;货运量也增长了11.7%。这就看出我们辽宁振兴的速度已经走上了快车道。全省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靠近铁路行驶和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数量将急剧增长,铁路道口安全的任务也将更加繁重。三是目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高增长,低通货。同时也是矛盾凸现期,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这些,都对道口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从铁路道口管理、铁路大提速和道口事故本身的情况看,形势更不容乐观。一是我省还有大量无人看守道口。目前,我省境内共有铁路道口1677处,其中,铁路有人看守道口240 处,地方监护道口509处,合占45%;无人看守道口928处,占55%。去年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9.3%。由于各种原因,现在我们还无法将所有无人道口全部看守或监护起来,因此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压力非常大。二是道口改造工程进展缓慢。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铁路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对一批比较繁忙的铁路道口进行了立交改造,尤其是沈山铁路干线消灭了平交道口,沈大铁路基本消灭了平交道口,但是,在一些国省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铁路平交道口。而且我们很多铁路平交道口还有公交客车和长途客车通过。随着公共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通过这些道口的公交和长途客车可能还会增多。另外,随着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陆续建成,一些原本只通过行人或畜力车的乡村道口,现在机动车流量迅猛增加,有的还有客运班车或公交车通过。另外,据铁路部门介绍,在我省境内的部分铁路线上,还开行了多组合列车。因此铁路道口的安全压力也随之增加。解决道口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平交改立交,但平交改立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相当长的时间,短期内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我们必须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在不断加强管理,提高铁路道口的安全防事故能力的同时。要优先考虑高危道口的改造,因为一旦发生铁路道口交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重特大伤亡,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我们资金再紧张,也要优先解决这部分道口的平改立问题。三是铁路大提速后给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我省境内的部分铁路路段通行我国铁路最高时速的列车,运行速度将达到每小时250公里,其他路段列车的运行速度也有相应的提升。列车运行速度提高,对道口安全可靠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列车运行速度的大幅度提升,道口预警时间变短,列车制动距离变长,从而增加了道口预防事故的难度,给道口的事故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道口安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四是一些高危道口的控制措施不到位。目前一些位于大坡段、曲线内、了望视线不良,以及公路交通流量特别大的高危道口,到目前为止,我们防范措施的针对性还不强,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五是农用车辆在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较多。去年,我省共发生铁路道口交通事故29起,其中,农用车和摩托车在道口发生的事故11起,占38%。这说明我们对农用车和摩托车管理很不到位。加强农用车和摩托车管理,已成为我们预防道口交通事故的重点。因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实战出发的措施,切实把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抓好抓细抓出成效。

第二,铁路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2007年我省在铁路发送的货物有17600万吨,通过铁路出行的人数达11000万人次。这说明铁路运输在辽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其它任何一种运输方式无法代替的。同时,由于路网的作用,辽宁境内的铁路不仅仅为辽宁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本文由()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它也为东北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今年春季这场罕见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更加凸现出铁路运输的重要地位。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为铁路运输这条国民经济大动脉的安全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而铁路道口是铁路运输安全中一个重要环节,仅仅依靠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涉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各尽其责。

第三,铁路道口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源

根据沈阳铁路局的统计,2007年辽宁省境内共发生各类铁路道口交通事故61件(含有人看守道口和部分专用线),累计中断铁路行车32小时,其中机动车违章闯入道口的占72%。我们知道,一旦发生铁路道口交通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车毁人亡。如果车上的乘坐人员较多,就极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会较长时间地中断铁路行车,对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造成破坏。

第二个问题,抓铁路道口安全工作,我们抓什么

对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省政府总的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和铁路两个积极性,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工作中,我体会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要加快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改造。解决道口安全的根本出路就是平交改立交。因此,请各市政府、省交通厅和沈阳铁路局,抓紧落实资金,抓紧征地拆迁,抓紧施工建设,按期完成已经确定的“平改立”建设任务。为加快改造进程,这里,我把“平改立”投资的原则再明确一下:县级以上公路包括县级公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请你们这两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确定改造及投资的原则;乡、村级道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沈阳铁路局投资改造;城市道路的“平改立”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改造及投资的原则,请沈阳铁路局与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规划预留部分增加的投资,由提出方承担。也就是说,谁提出的,谁掏钱。至于征地拆迁问题,铁路范围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铁路地界范围以外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在“平改立”工作中,我们还要认真解决道口“平改立”后下穿立交桥(函)的排水问题,以确保道路畅通。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和地方监护道口的“平改立”,铁路部门和各市道口委要做好改造期间看守和监护人员的思想工作,防止出现情绪波动,鼓励他们站好最后一班岗,以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道口安全。

第二,要加大对监护道口的安全防护投入。沈阳铁路局在前年投入资金3470万元的基础上,去年又投入资金720万元,为45处监护道口安设了三相动力电源、报警设备、电动拉门等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还对近千名监护员进行了使用新设备的岗前培训。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确保我省道口安全确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在铁路道口安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为构建和谐辽宁所做出的贡献。新的一年,希望铁路部门继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监护道口的安全防护投入,继续为实现我省道口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做出新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我们地方各级政府,希望我们各级道口委,要向铁路部门学习,对地方监护的道口要舍得投入,要舍得花钱买安全,通过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提高高危道口的安全防范能力,使更多的铁路道口安全处在监控之中。

第三,要把预防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今年,我们要坚决杜绝重特大道口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市必须把事故控制在省道口委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为确保目标的实现,请各市把辖区内那些位于大坡段、曲线内、了望视线不良、通行公交客车、长途客运班车以及交通流量非常繁忙的高危道口作为重点控制对象,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农机、铁路等部门共同制定防范措施,并把防范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列入相关的考核当中;对于上述重点道口要逐步安装电子设备实现全程监控,并纳入交警部门对违章机动车的执法处罚体系;在改造之前,由交通部门负责在道路上安设减速带;对“卡脖子”道口,交通和铁路部门共同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力争年底全部解决。我想,各部门、各市把这块看住了,今年全省道口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也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第四,要进一步做好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我想,关键是要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道口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开展好道口“宣传月”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二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尤其是要加大对超载、超重、超限车辆驾驶人员的处罚教育力度,严防“三超”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因为这些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不仅对铁路道口铺面破坏严重,而且通行的时间较长,一旦在道口出现故障很难处理,很容易引发道口交通事故。三是要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各级农机监理、公安和交通部门要搞好配合,加强对农用车辆的管理,请各市进行集中整治,严禁“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农用车辆这一块管好了,管严了,管住了,我省农用车辆道口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就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铁路道口除雪篇十四

为了确实保证“爱路护路”教育活动开展的有效性,我校对“爱路护路”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德育处重点负责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都要召开专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定出本学期“安全教育”包括“爱路护路”活动安排,并把此项教育和学校的德育工作融为一体,作为学校的重点工作来抓。

我校为了加大铁路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的宣传,把“爱路护路”宣传教育作为学校的必修课,列入每个学期的安全教育教学计划。通过活动加强对孩子们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明白铁路对经济的重要性,爱家乡,就要爱铁路,从内心深处要激发学生热爱铁路的情感;“爱护铁路”就要保护铁路,每个学生都要从自身做起不破坏铁路设施,遇见有破坏铁路设施的坏人坏事要敢于报告等等。在活动中促使孩子们学生并通过他们影响沿线村民养成爱路护路的好习惯,号召孩子们学生争路护路“小卫士”。

1、广播站广播稿件,营造宣传教育氛围。

知路是爱路的前提,每学期红领巾广播站对全校师生进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真正使全校的学生清楚上路玩耍容易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将给家庭带来悲剧,更清楚上路摆障、拆盗、石击等危及行车安全行为的法律后果,真正做到不上路、不摆障、不拆盗、不石击。

2、宣传法律知识,做好法制教育活动。

法律是行动的准绳,用法律指导学生行为。近年来,铁路运输“提速、加密、增吨、压点”,经过这里的列车每天都很多次,由于车速快,这对我校“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要减少事故和案件发生的关键就是抓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防范。通过活动,全面提高我校学生和教师“爱路护路”的意识,促进平安建设、铁路建设和和谐校园的建设。

3、从细节入手,抓好常规教育活动。

(1)我校除了利用每周一的班会课对学生进行教育外,还利用每周国旗下讲话、手抄报、主题队会等对全体师生进行思想教育,除具体讲解“爱路护路”的一些相关知识外,还把知道的有关铁路安全的相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师生,提醒广大师生注意。

(2)我校坚持长期抓学生“值日领导带班制”“教师值周制”、“学生值周制”、“警卫值班制”等,坚持每天上学、放学在校门口、校园内、教学楼前、教学楼内、每层楼都有教师执勤,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为了使更多群众了解铁路安全知识,提高铁路安全意识,增强爱路护路的自觉性,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和沿线群众的人身安全,为了更好地做好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我校通过家长会对家长进行教育。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形成了一种浓厚的“人民铁路人民爱,人民铁路人民护”的精神。同时我校的宣传教育也推动了学校的团队工作,促进了学校的素质教育。

4、做好假前教育,活动常抓不懈。

针对十一、寒暑假学生在家活动时间长这一特点,学校在每次放假前一天都会对学生作“爱路护路”报告,重点宣传铁路对经济的重要意义,作为孩子们学生具体做哪些事情才是爱路、才是护路,即做到不上路、不摆障、不拆盗、不石击。

5、加强学生自主管理,开展学生自我教育。

我校向全校学生发出倡议,倡议各班学生争路护路“小卫士”,另外,学校还和各社区取得联系,号召居民要爱护铁路设施,不在沿线玩耍,不上路等,收到了很好效果。

总之,通过学校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不但使学生受到教育,而且发挥学生的特殊作用,学生将学到的爱路护路知识带回家里,向亲戚朋友宣传,起到了“小手拉大手”的效应,从而达到了广泛教育的作用,收到最佳效果。因此我校一直未出现铁路伤害事件和破坏铁路设施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继往,坚持不懈的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再接再厉,把爱路护路深远意义通过学生以点代面向社会延伸,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确保我校师生的人身安全。

铁路道口除雪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150字)。

铁路道口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负责管理和维护道口的秩序和安全。为了加强道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指南。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道口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指南进行操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作指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对工作指南的理解和遵守(250字)。

工作指南是铁路道口工作的基本准则,它规定了道口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操作。对工作指南的理解和遵守是我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理解概念和规范。我对工作指南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理解,明确了各项规范的含义和要求。其次,遵守操作流程。在具体的工作中,我按照指南的要求,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准确和高效。最后,注意安全和保护。工作指南中有关安全和保护的要求非常严格,我切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始终保持了高度的安全意识。

第三段:工作指南的作用和好处(300字)。

工作指南对铁路道口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好处。首先,它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指南进行工作,可以规范操作流程,减少操作失误的可能性,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它能够保障工作的安全。工作指南中有关安全和保护的要求非常严格,只有严格遵守指南才能确保工作过程的安全。最后,它能够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工作指南是一份综合性的规范文件,通过学习和遵守指南,可以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段: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300字)。

在道口工作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但通过工作指南,我能够很好地进行处理。首先,遇到客流高峰和繁琐的工作,我通过按照指南保持冷静和清晰的思维,进行有条不紊的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其次,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我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及时报告上级,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最后,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我坚持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通过学习和反思,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第五段:总结和反思(200字)。

通过参与和遵守工作指南,我对道口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锻炼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在工作中,我不仅要秉持严谨的态度,严格遵守工作指南,还要不断学习和思考,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今后,我将继续努力,做好道口工作,为维护道口秩序和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通过参与和遵守铁路道口工作指南,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作指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作指南不仅提供了严格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工作的安全,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在道口工作中,我通过遵守工作指南,解决了遇到的问题,并且持续学习和思考,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今后,我将继续坚持遵守工作指南,做好道口工作,为铁路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铁路道口除雪篇十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铁路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不仅如此,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铁路交通的安全保护,铁路道口爱路护路成为当今社会所倡导的观念。在长期的道口爱路护路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是关键。我国铁路道口数量众多,涵盖了城乡各个角落。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多人对道路和铁路交通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了解不深。因此,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至关重要。我曾参与过小区的宣传活动,在社区广播、宣传栏和居民微信群等多个渠道,向居民普及铁路道口文明过马路的常识。通过以小区为单位的宣传,不仅提高了居民的关注度,也有效减少了违规现象的发生。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是关键。爱路护路需要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有力支持和执法。我国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铁路道口禁止步行或驻留,禁止横穿铁路道口。这是因为铁路的质量优于道路,火车的速度远快于人的反应能力,过铁路道口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曾见过执法部门在铁路道口重点区域设置隐蔽摄像头,并且对违规者进行罚款和教育处罚。这种执法手段一方面能够震慑违规者,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宣传的作用,引导更多的人规范过马路行为。

再次,加强设施建设是关键。铁路道口常常是交通的瓶颈,汽车、行人与火车共享有限的道路资源,容易产生交通混乱。因此,加强设施建设是重要的解决办法。我曾看到一些道口在设立红绿灯的同时,还增加了优先通行车道。这样的设计不仅提高了道口通行效率,还减少了违规横穿的风险。另外,一些道口还配备了警示标识、护栏和报警机制,有效地防止了不法分子的擅闯行为。在铁路道口设施的建设中,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投入,以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通行环境。

最后,加强志愿者力量是关键。铁路道口覆盖的面积广阔,管理人员资源有限。如何Mobe志愿者的力量,更好地实施爱路护路的工作,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参与了一次志愿者活动,作为铁路道口巡逻志愿者,负责劝阻过马路违规行为。在繁忙的早晚高峰期,志愿者在道口巡逻,向过马路的行人进行宣传和劝阻。这种“人车分享道路”的方式有效地提醒了行人注意安全,减少了违规现象的发生。志愿者的参与对加强道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展现了社会和谐的一面。

综上所述,铁路道口爱路护路是当今社会所倡导的重要观念。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力度、加强设施建设和加强志愿者力量,是实现铁路道口安全的关键。通过不断加强相关工作,我们可以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铁路道口除雪篇十七

1、道口协管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年满18周岁,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视力和听力良好,说话吐字清晰,能做记录的职工担任。

2、道口协管员必须经过铁路工务设备管理单位或南宁铁路局安监室进行有关规章业务、本职工作基本技能和技术、安全规则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道口协管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加强了望,严格纪律,如因事必须离开道口,应得到项目部安质的同意同,并派出胜任交通疏导员工作的人员到位替代后才能离开。

4、道口协管员班前要充分休息,保证值班时精力充沛,值班时要穿着规定的防护服装,佩带臂章。

5、道口协管员要利用列车间隙时间进行交接班,对本单位通行的施工车辆情况要交清,安全情况要交清,防护备品要交清,交接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字。如接班人精神异常,影响安全工作,可拒绝交班。接班人来迟时不准下岗,及时向项目部安质部汇报。

6、道口协管员在值班中要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掌握列车运行时分,车辆通过道口的规律和特点。对本单位通行的施工车辆要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发现问题严禁通行。

7、道口协管员值班时,不准动用道口防护设备,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打瞌睡,不准听收音机、看报,不准与他人闲谈,不准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

8、道口协管员坚持立岗嘹望,熟知列车运行情况,特别是旅客列车运行时刻,经常注意上下行来车,疏导施工车辆通行。

9、施工车辆通过道口的最高速度不准超过20km/h,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不准转弯掉头。在距道口20m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嘹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等情况外,不准停留车辆。

10、随时向通过道口的施工车辆及行人进行安全宣传。

铁路道口除雪篇十八

年来,我镇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县护路办的指导下,紧紧围绕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这一目标,全面落实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努力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大护路宣传力度,加强护路联防队伍建设,适时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了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现将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政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平安铁路示范镇”工作,始终把“平安铁路示范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总体规划,与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在镇、村护路办和镇、村、组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狠抓各项护路措施的落实,使“平安铁路示范镇”创建成果不断得到巩固和扩大。

二是层层签订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在年初召开的全镇政法综治工作会上由镇党委政府与涉路的金吉布、白芒、新祉、堂下、桥边、下田、松山、石枫、防里等9个村(居)签订了铁路护路联防责任书。此后,镇护路办又及时与各村驾驶员签订新余市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镇、村、组、户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目标、工作措施、领导责任及具体任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各项措施。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三月综治、护路宣传月”活动,组织人员到铁路沿线开展爱路护路宣传,在金吉布、白芒、新祉、堂下、桥边、下田、松山、石枫、防里9个村(居)刊出黑板报3期,张贴宣传画78幅,到铁路沿线的10个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宣传10场次,到中心学校以有奖问答的形式组织开展“四个一”宣传活动,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通过爱路护路宣传,进一步增强了铁路沿线干部群众及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二是认真开展涉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确保铁路沿线社会稳定;抓好“抓两降、保畅通”工作,严厉打击和防范偷盗路材路料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抓好路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积极预防路伤事故的发生;认真开展“三乱”治理,对在铁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内开荒种地、挖沙取土、堆放农作物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清理,全力维护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稳定。

三是进一步做好对“五残”人员监护工作。与“五残”人员监护人签订责任书,并落实了村、组干部对其进行稳控。明确了“五残”人员的监护责任,由于监护责任落实,未发生“五残”人员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对铁路沿线耕牛进行调查统计,并与耕牛养户主签订责任书,有效地防止了耕牛上路影响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镇护路办及时制定下发了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对辖区铁路沿线出现的随意倾倒废土、违规种植树木等问题进行认真整治,及时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对涉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建档、落实。

五是动员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和护路队员,积极开展“平安铁路示范镇”创建,参与铁路部门的防洪抢险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六是健全完善镇、村护路办台帐资料,切实加强护路资料痕迹管理。七是调整充实了镇、村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镇护路办主任由分管政法的镇人大主席、综治委常务副主任罗卫群同志担任,对镇、村、组三级护路联防责任人实行风险抵押机制,增强了护路工作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一步落实四进“个统一”规范,统一规范了镇护路办机构设置,统一规范了专职护路队员工资780元,统一规范了每2.5公里一名专职护路队员,统一规范了护路队员上路巡查制度。通过镇、村、组三级的共同努力,半年来,我镇管辖段铁路内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重大人、畜路外伤亡事故,确保了过境铁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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